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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时间:2024-07-07 01:2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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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八日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物处理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公物处理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拍卖业务由市政府指定的拍卖定点单位承办。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拍卖处理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具体是指: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追回的赃物;
  (二)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等单位的无主货物;
  (三)税务、金融单位收回的抵税、抵贷物品和各收费单位收回的抵费物品(包括车辆、房产、土地);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资产物品及需要变卖的其他公物(包括无形资产)。
  第四条 以下公物处理,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后,也应实行公开拍卖。   (一)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处理整体产权或股权(部分国有产权);
  (二)土地“五荒”(荒山、荒地、荒坡、荒草、荒水)的使用权。
  第五条 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假冒商品,对人体有害的物品按国家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
  第六条 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罚没的物品、依法追回应上交国库的赃物及各收费部门收回的以物抵费物品等(包括车辆、房产、土地),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须对拍卖品进行资产评估、价格评估、土地评估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手续,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同时应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委托合同文本。拍卖人应将委托拍卖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并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方可进行拍卖。 凡经公开拍卖的房屋必须手续齐全,方可到产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依法追回不属于上缴国库并且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国有资产、土地除外),依据国计办[1997]808号文件和国计价费[1996]2654号文件由办案单位委托所在地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后,方可拍卖。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土地资产、房产)拍卖前,必须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凡公开拍卖的已落户的机动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有效(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应持必要的有关手续)。未经拍卖落户的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发票和合格证。进口汽车及国家规定的合资车辆(一车一证车),必须到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认证后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须将确认书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查后,买受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批手续及车辆转籍落户补发牌照等手续。并由买受单位或个人按成交价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所得,扣除相应的拍卖费用后,属抵税收回的应缴纳税款,属银行抵贷收回应偿还贷款,属应缴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分别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专户,并由委托人、拍卖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物自行处理。擅自变卖处理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由财政部门收回变卖处理公物的全部款额,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擅自变卖和处理中损公肥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包头市享受市政府
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层次人才的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在建设经济繁荣、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生态优美、人民幸福的科学发展示范地区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左右。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和科研、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岗位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业绩的在职专家、学者、专业技术(技能)人员。重点选拔在科研、生产等专业技术(技能)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领军人才。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技能)工作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纳入选拔范围。
第五条 参加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要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一般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在我市工作五年以上(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家、自治区重大科技奖励和荣誉者,不受在我市工作年限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申请:
(一)在自然科学方面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是本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在学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三)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自治区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取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并经过实施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工农牧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教育理念先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所创立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自治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认可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
(六)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医术精湛,多次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成绩显著,为自治区同行公认;或在自治区卫生科研和成果推广中业绩突出,被业内公认的专家学者。
(七)在金融、物流、信息、财会、外贸、法律和城建、规划、环保等领域,为解决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显著,或为我市赢得重大荣誉、在自治区享有较高声誉、对发展我市先进文化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人员。
(九)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或者体育人才的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
(十)职业技能处于自治区领先水平,能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市有较大影响;或具有高超技能,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已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5年后再次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并符合条件者,可再次被推荐选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内蒙古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可以直接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
第六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工作,由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在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和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领导下,由当地人社(事)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推荐选拔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中央、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的推荐选拔工作由其人事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推荐选拔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人社(事)局负责组织申报。
第七条 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选拔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是:
  (一)基层单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初选人员名单,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议并公示后,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填写《包头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表》,并附其近五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和奖励证书复印件(同时审核原件)及经济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申报程序分别上报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门和驻包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二)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人事局、市直主管部门和自治区驻包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初选,并组织同行专家评议,提出拟推荐人选,报市公务员局。
  (三)市公务员局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初审,凡符合推荐条件的,确定为有效推荐人选。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有效推荐人选的业绩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向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出拟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初步人选。
  (四)市人才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正式候选人名单在《包头日报》和包头人事人才网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不影响评选的候选人,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经批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由市政府颁发特殊津贴证书。
(二)一次性发放津贴6万元(我市选拔确定的首席专家在聘期内待遇不重复享受)。
(三)优先申报科技项目和申请科研经费。
(四)可向有条件的单位申请配备科研助手或组成创新团队,充分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作用。
(五)在参加学术会议、学术交流、赴外培训与进修等方面,可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优先获得资金支持。
第九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条 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
(一)所在单位要做好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对他们做出的新成绩、新贡献要予以大力宣传和表彰。通过他们的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和激励广大专业技术(技能)人员不断做出新贡献。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以及政府决策咨询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主动积极到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或基层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帮助基层解决学术技术难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称号:
1.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2.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
3.在重大工作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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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水利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水利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决议》(粤府〔2003〕8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人大决议,先用5年的时间(2004-2008年)完成更新改造装机117977千瓦,重建、扩建装机83794千瓦,新建水轮泵站385宗,改造水轮泵站1033宗,全面恢复和提高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排涝抗旱能力,促进全省农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议案的工程项目建设,重点是对现有效益好、影响大的工程进行技术改造和增容扩建,恢复提高其效益,同时对部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失去技改条件的骨干排灌工程进行重建。
  (一)机电排灌技改扩建工程。第一年各市进行试点;第二年全面铺开。2004到2008年平均每年完成技改装机23595千瓦,增容装机10259千瓦。
  (二)机电排灌重建工程。前两年重点解决近年来在排涝抗旱中出现严重危情和无法发挥效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工程,五年共完成重建装机32500千瓦。
  (三)水轮泵工程。前三年重点实施技改项目恢复现有工程的效益,力争前三年完成技改任务的80%,后两年主要安排新建(重建)工程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一)行政区域范围。
  东西两翼及粤北山区的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和惠州、江门、肇庆等15个市,其中江门市重点扶持台山市、恩平市;惠州市重点扶持惠东县、龙门县;肇庆市重点扶持高要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工程规模范围。 
  1.单站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重建工程。
  2.原主体工程和机组台数不变,改造后装机不超过原有装机30%的机电排灌技改工程。
  3.增容扩建后单站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机电排灌增容扩建工程。
  4.水轮泵站的新建(重建)、扩建与技术改造(不包括电站、加工部分)。
  (三)市、县(市、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的转制扶持,工程管理人员培训,议案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议案实施期间,省级财政每年专项安排16000万元用于补助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农村机电排灌、水轮泵站工程技改和重建,其中:补助小型机电排灌站重建2600万元,补助机电排灌技改和增容扩建10700万元,补助水轮泵站建设和技改2400万元,扶持市县机电排灌管理总站转制200万元,用于技术培训及议案管理经费100万元。市级财政每年安排4735.8万元;县级通过吸纳受益者投入、社会捐资或财政安排等方式每年筹措解决3242.6万元。
  以省核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省、市、县各级的投入比例是:小型机电排灌重建工程为5∶2∶3;机电排灌技改和增容扩建工程为7∶2∶1;水轮泵站新建(重建)工程为7∶2∶1;水轮泵站技改和增容扩建工程为8∶ 2∶0。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市县投入资金。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县级政府必须向省出具本级筹资方案的承诺保证书。
  (二)资金分配。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综合因素法为主的分配原则。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地原装机容量、水轮泵站宗数、受益面积、各地资源条件、工作质量、人均可支配财力、市财政和县级筹资能力等。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根据各地级市上述因素,确定各市在议案实施期间省给予补助的机电排灌工程规模和水轮泵工程宗数的控制指标。省原则上按确定的控制指标和议案规定的补助比例安排省级补助资金,超出控制指标的机电排灌工程和水轮泵站的建设项目,省不予补助。
  (三)资金拨付。
  为保证市县资金足额到位,省级补助资金在市级财政年度议案资金拨入专户并提供有效凭证后予以拨付,省级、市级财政年度投入资金在县级筹集资金拨入专户并提供有效凭证后拨付。市县划入专户资金未达到投入比例额度的,上级议案资金按下级议案资金的实际到位比例每年分两次拨付。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工程资金;尚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报帐制的方式拨付工程资金;转制扶持、工程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采取报帐制的方式拨付。
  未完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省级资金结余,用于该项目的运转管理;项目因故终止,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批,已拨付但未使用的资金归还原渠道。
  (四)资金监管。
  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级水利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财务指导和监管;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各级审计机关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资金会计核算,严格按资金规定用途支付工程款项。
  对没有按规定足额落实市县投入资金的市、县,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对出具虚假筹资方案承诺保证书有意高估冒算骗取省级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挪用省级补助资金的要严肃查处,除收回省级补助资金外,还应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前期工作管理
  (一)前期工作程序。
  机电排灌和水轮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列入议案实施规划的项目视为已批准项目建议书)。重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才能进入初步设计阶段。技改项目可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二)项目审批权限。
  1.机电排灌工程重建、扩建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分级审批:
  装机1000千瓦(山区500千瓦)以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委托省水利厅审批。
  装机500-1000千瓦(不含1000千瓦),山区100-500千瓦(不含500千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初审、市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市水利局审批。
  装机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山区100千瓦以下(不含100千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局初审、县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县水利局审批。
  2.水轮泵工程重建、扩建项目,由市、县分级审批:灌溉面积大于3000亩(含3000亩)或提水流量大于0.3立方米/秒(含0.3立方米/秒),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水利局初审、市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市水利局审批。
  其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水利局初审、县计划局审批,初步设计委托县水利局审批。
  3.机电排灌工程和水轮泵工程技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分级审批。
  机电排灌工程和水轮泵工程技改项目审批权限参照重建、扩建项目执行。初步设计由省、市、县水利部门初审、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
  (三)投资概算。
  各级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应对工程投资严格审查把关,禁止高估冒算。工程投资额以经省水利厅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市、县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省水利厅组织专家组复核,凡上报的初步设计概算超出专家组复核概算20%的项目,2年内不予安排计划。
  为控制项目投资概算,凡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10%以内的项目,水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时必须会签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投资概算超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10%以上(含10%)的项目,必须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
  (四)有关要求。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省水利厅制订的《广东省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水轮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编制,并达到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深度要求。
  2.项目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省水利厅制订的《广东省小型机电排灌工程(泵站)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机电排灌工程(泵站)技术改造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水轮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广东省水轮泵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写大纲》等进行编制,并达到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深度要求。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改项目为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括工程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重新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等内容。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审批。
  4.重建工程需报废后方可重建。工程报废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检测鉴定,并经水利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评定工程技术状态等级后,按分级管理权限,由水利部门批准。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改项目为初步设计报告)中必须包括有关招标的内容,并附招标基本情况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意见。
  6.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在批准初步设计时,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工程的保护范围和受益情况(人口、农田、产值);设计标准及工程规模;基础处理方案;工程主要建筑物结构;电源输入方式及主机型号(台数、装机);主要建设项目及其主要规模指标;管理单位和体制;工程概算及审核表(渠道工程及其附属建筑工程、发电分摊的投资分开单列)。

  五、项目计划管理
  (一)投资计划管理程序。
  机电排灌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由各县(市、区)水利部门提出,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上报地级市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地级市水利部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计划)和水利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向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上报下一年度计划;省水利厅于每年8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草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
  (二)上报计划要求。
  上报年度计划应具备下列材料:地级市财政部门和县政府筹资方案的承诺保证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各4份,初步设计文件2套。

  六、工程建设管理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的领导,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各市、县应成立"实施省人大议案农村机电排灌工程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同级水利部门,负责组织议案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后,以省下达投资计划代替新开工审批。工程竣工后,按照《广东省小型机电排灌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办理有关验收手续。

  七、体制改革
  (一)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开展机电排灌工程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力争2008年完成。对属于公益性的机电排涝工程,其管理人员经费、维修养护费用及运行电费,要纳入同级财政统一安排。对不属于纯公益性的机电灌溉工程,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对象负担,对按规定收取受益对象缴费后正常运作仍有困难的,地方财政视财力适当给予经费补助。
  (二)现有的市、县(市、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要在五年内实现管养分离,只承担管理职能,将其维修养护职能剥离出去。承担管理职能的机构进行重新核准定编后,归属同级水利部门直管,其编制要科学定岗、精简高效,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于剥离出来承担维修养护职能、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企业(单位),地方财政对其转制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省财政给予适当的启动补助。
  (三)提高机电排灌队伍素质。对从事机电排灌工程技术工作和总站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政府管理人员机电排灌工程技术水平和技术指导、运用推广能力;对运行人员进行全面培训后,经考核符合技术标准的,承认其相应的技术等级,对在技术岗位工作的工人必须实行考核上岗制度。省重点对从事机电排灌工程的技术管理、高级工以上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证培训,每年参加省举办技术培训人数不少于120人;各市县负责对高级工以下的运行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全省每年不少于3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