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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7 01:06: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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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进口经营权的国营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后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营保税生产资料的供应业务。其保税生产资料的经营业务由海口海关保税处进行管理。
经营单位的经理人应当接受海关培训。
第三条 经营企业应持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到海关注册登记,并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向海关申请设立存放保税生产资料的专用保税仓库。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由海关发给《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对其进出保税仓库的货物,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经营企业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进口货物,应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第四条 经营企业可以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用于海南经济特区生产、建设所需的通用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和生产用车辆及维修用零配件等生产资料。
经营企业所进口的保税生产资料只限供应在海南经济特区内设立的各类企业(不包括注册地址在海南,而其生产基地不在海南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海南经济特区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 经营企业进口供营业场所陈列的商品,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 经营企业进口保税生产资料,应当制定进口计划报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许可证管理商品,进口计划中应列明货名、数量、规格(型号)和价值,其他商品可只注明货名、数量和价值。
同时,经批准的进口计划应由审批部门抄送海关保税处备案。
第七条 经营企业申请进口保税生产资料,须持经批准的进口计划,经海关核批后办理,货物到港时,须持进口计划、海关批件、合同并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以验放。
保税生产资料进口后应当存入经海关批准的专用保税仓库,并接受海关监管。
特区内企事业单位从经营企业购进生产资料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缴纳监管手续费。
第八条 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从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物资,视同进口。应当按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现行规定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属于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当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
具体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外商投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进料加工企业可凭经批准的合同和海关核发的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登记手册》直接向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本企业生产所需的物资。上述企业所购物资应限于《登记手册》所核准的品名、数量、价值。经营企业应负责审核,开具海关认可的专用发票,并在登记手册上列明所购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和专用发票号码并签章。购买单位凭专用发票和登记手册从经营企业的保税仓库提货,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凭专用发票和有关单证向海关保税处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当写明购买单位全称、主管海关名称、企业档案号、货名、规格(型号)、数量、价值,并于货物出仓后的第二天将专用发票一式二份送海关备查和核销。
2、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属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应事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或签发的许可证向海关备案,由海关核发保税生产资料市场专用的《登记手册》,并注明征免税意见。免税的,购买单位可持《登记手册》直接向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凭经营单位开具的专用发票从保税仓库中提货。并在海关规定时间持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和《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征税的,购买单位应事先持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登记手册》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后,方可到经营单位的保税仓库内提货。(注)
注:本条规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见本书第52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见本书第52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公告》(见本书第514页)予以调整。
3、具体手续的单证流转和联系交接程序按另行制定的《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操作规程》办理。
第九条 供应用于海南经济特区基础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零件、部件、原料、材料(包括建筑材料)、燃料和其他物料,农业生产使用的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种籽和种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注)
注:本条规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公告》(见本书第52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的公告》(见本书第52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公告》(见本书第514页)予以调整。
供应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及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第十条 特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从保税生产资料市场购买的生产资料仅限在本单位自用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不得转让和销售。用上述生产资料生产的制成品,海关将视其去向按规定确定征、免税。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保税生产资料的管理,按规定供应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销往区外。其保税仓库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册,配备经海关考核认可的管理人员。海关可以随时派员查验保税生产资料和核查有关账册,必要时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提供办公场所等方便。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的保税仓库经理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保税生产资料的收付、存货等情况列表送海关保税处核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海南省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实施办法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走私行为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经营企业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的;
(二)以借用、伪造证件或者采取其他手法骗取购买保税货物的;
(三)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事业单位擅自出售所购买保税货物的。
第十四条 下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一)经营企业超出经营范围进口货物的;
(二)经营企业超出合同、许可证、《登记手册》规定的品种、规格、数量出售保税货物的;
(三)擅自转让保税货物的;
(四)特区内单位违反管理规定购买保税货物的;
(五)不按规定向海关递送专用发票或遗失专用发票不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或不按规定进行核销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保税货物实行监管的。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海关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我国建设企业信用体系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信用堪称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石,已经成为每个企业立足社会不可或缺的“无形资本”。而时下中国经济社会中最稀缺的一种资源可能就是信用,整个经济社会几乎陷入了一种集体性信用危机的局面。讨债、废债、三角债,制假、贩假、欺诈,诸如此类的失信行为充斥经济领域,致使出现银行惜贷、现金交易等信用恐慌现象。

信用的缺失,已经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警惕信用危机,强化信用意识,倡导信用至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许多有识之士强烈呼吁:必须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

何谓信用?信用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也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之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既是个人的一种品性,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的优良美德,同样也是法律之实施基石。

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社会的信用危机问题,必须建构维护信用的制度,使无形的信用有赖于强有力的制度的呵护而茁壮成长。笔者认为,当前我国要建设信用体系,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一、出台《信用信息披露法》。目前,我国涉及信用状况的信息分布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这些机构主要控制以下六个方面的信息:

一是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管理者的基本信息、重合同守信誉情况以及不良经营记录;

二是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采集的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情况以及不良记录和处罚情况;

三是银行采集的企业贷款及偿还、抵押或担保、贷款风险程度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

四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专业质量监督部门采集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情况,包括质量检验情况、生产假冒伪劣及处罚记录;

五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采集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争议、违法案件及处罚记录。

六是法院、仲裁机构采集的企业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部门在信息采集、利用中,各自为战,自成一体,信息部门私有化,平时相互封锁,缺乏沟通与共享渠道和机制,要建立信用体系,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打破这种信息格局和浪费局面,规定有关部门披露信用信息的法律责任,规范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使社会公众能够比较便捷的获知信用信息。在立法中,应规定有关信息收集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或民间资信调查机构披露其所掌握或拥有的信用信息,不得无理拒绝。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现在有些人主张国家授权某个部门或新设立一个部门管理信用信息,实际上无此必要。因为信用体系的建立,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国家要将这些部门的职能综合起来,必然要花费财力、人力重新成立一个机构,又造成机构膨胀。不如将这项工作交由民间机构来做,国家给与政策引导和法制保障,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吸引民间力量,成立资信调查公司,由该公司向各信息控制部门收集信用信息,进行日常维护,然后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

三、健全企业信用国家保障体制。

信用建设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践守约定,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就不能使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失利,那么信用建设就毫无意义。据资料介绍,在美国,一个人如果不讲信用,简直是难以生存。不讲信用者,不仅公司不会录用,别人也不敢与他做生意,就是消费水、电、煤气,别人可以先用后付钱,但他不行,得先付钱后消费。这种无形与有形的惩罚机制,使得人们不敢不守信用。美国的经验提醒我们,尽管信用是个道德范畴的概念,但并不是仅有道德软约束就可以形成的,还需要社会法律制度的硬约束,尤其少不了惩罚机制。要建立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建立失信企业名单,通过有关渠道公开披露,使之无处藏身;严禁失信人员担任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失信的企业给予工商年检不合格的处罚,如连续两年不修复失信记录则给予吊销,逐出市场。

同时,国家必须从货币支付方式、债权保护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使失信逃债、恶意废债者在社会上无立身之地。从我国当前的货币支付现状看,现金交易仍然是人们日常经济交往的首选。汇票、支票、银行卡这些标志着社会文明进步的金融工具,由于社会信用的缺失,已被交易双方相互提防的具有潜在欺诈因素的工具。这不能不说是商品交换史上的一种大倒退。同时,现金的无限制使用,也导致了国家对企业和个人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失控,为花黑钱和洗黑钱大开方便之门。国家应建立个人收支银行账户制度,完善企业基本收支账户制度,对现金交易做出限额规定,为信用建设创造坚实后盾。(高长玉)

联系单位:山东省胶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政编码:266300

联系电话:0532/7212034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国家环保局 国家物价局 等


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环境保护系统的各级监测机构,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指令性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工作,是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也是改革发展的需要。通过这项工作,可以增强其技术和经济活力,补助事业费的不足,促进自身建设,推动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国环境监测站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的现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和技术服务业务时,应加强管理,在不影响上级下达的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任务的前提下,要严格保证服务的质量,合理收费,维护环境监测工作的权威性和声誉。
二、服务范围:
1.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和环境评价;
2.对外单位委托的样品分析、固定和流动环境源监测以及环境纠纷、事故仲裁监测;
3.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
4.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和其它方面的项目;
5.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包括污染源档案、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等。
三、收费办法:
(一)监测项目收费: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主要依据各类专业监测项目的技术难度、实际消耗成本(材料消耗,仪器〈表〉设备折旧,水、电、气消耗,直接劳务的消耗和管理费)进行计算,其实际成本按以下项目进行核算。
1.材料费:
(1)在监测过程中一次性消耗的材料如药品试剂等。其材料费的构成包括材料本身和运费、保管费及合理损耗的分摊费用。
(2)低值易耗品:原值500元以下使用寿命不超过一年者均列入低值易耗品,能多次使用的可分期摊入成本。对于易碎玻璃器皿、小电炉、万用表、工具之类可按小时费用进入成本。
2.水电费:
指在检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油、气等费用,不包括公用采暖照明等能源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费:
原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仪器(表)设备均列入固定资产。所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闲置未用的仪器设备以及不属于检验用的固定资产。其计算折旧费的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管理费:
包括办公费、旅差费、会议费及部分管理和检验人员的工资费用。对人体危害程度较大的分析项目(剧毒、致癌、放射性)加收2-5倍的管理费。
(二)监测样品预处理和现场采样的收费规定:
1.所分析项目若需样品分析前处理和使用色质联谱、高频等离子发射光谱、气液相色谱、原子吸收、荧光分光光度计等大型仪器(表)分析项目,可适当收取样品预处理费和开机费。
2.委托单位要求到现场采样或监测分析时,工作人员到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等辅助工作条件,由委托单位解决;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可酌情收费。
3.污染事故的现场采样和监测分析,其收费标准可比正常的监测项目收费提高30%-50%。
(三)监测技术服务的收费,可按有关规定与需方以合同方式协商或酌情收费。主要内容有:
1.科研、监测成果转让(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成果、档案、各类技术、研究报告、图集、数据库数据等)和环境评价等项目;
2.仲裁样品、科研成果鉴定及其它特殊要求的监测分析;
3.索取环境监测数据和磁带(盘)记录数据;
4.代培监测分析人员。
四、收费的使用:
监督检测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所得的净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专项拨付购置检测手段(设备、仪器、药品)所需资金和弥补国家拨付的事业费不足。其余商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