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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4:50: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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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元旦 春节和“两会”期间消费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10〕6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的生产、供给和质量安全保障,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组织产品生产,切实保障市场供给
  结合经济运行动态和市场需求变化,指导企业按照岁末年初消费市场需求特点,积极有序组织消费类工业产品的生产,不断调整和改善供给,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努力创新管理和服务,保障产品适用、货源充足、质量安全,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的消费需求。
  要确保食用油、肉制品、乳制品、应季服装等大宗消费品的有效供给;做好食糖、食盐等重要产品产销运协调,保证市场供应;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重点做好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非常年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加强与原料产地及能源、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协调产品原料、煤炭、电力、油气、运输等生产要素供应,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加强与农业、商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稳定原料收购、储存、生产、流通环节的工农、工商关系,完善市场功能,促进产销衔接和区域调节,全力保障消费品有效供给。
  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进一步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原料、生产、设备、安全、营销管理和产品追溯等基础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继续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做好问题乳粉彻查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质量长效机制
  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抓住质量、品种、品牌、服务等环节和信誉、标准、责任等关键,加强质量诚信建设,推动提高消费品质量信誉,提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积极组织实施《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分工和任务要求。
  加快推动食品行业全面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食品工业企业以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强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通过提升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堵塞安全管理漏洞,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加快形成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四、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保障职工利益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健康保护,重点做好生产用化学原料、有易燃易爆风险的生产工序、易燃易爆产品的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生产安全操作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化有利于生产安全的行业准入、标准、规范等管理,在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家电、日用玻璃、造纸、家具和纺织服装等行业,支持、配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督促企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劳务合同,不拖欠职工工资。
  五、加强生产成本控制,稳定产品出厂价格
  认真组织落实国发〔2010〕40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企业顾全大局,加强管理,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指导企业严格生产成本和资金运行考核,加强财务资金、成本、销售等生产经营管理;积极推行资金预算控制、资金计划管理、现金流管理,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消耗定额管理和销售费用管理等精细管理;挖掘生产潜能,减少能耗物耗,降低产品成本,提高资源和资金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化解原料涨价等不利因素,合理确定产品出厂价格,配合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工作。
  六、加强运行监测预警,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加强消费品生产、销售、库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产品产销存运行动态和价格变化情况。指导生产企业做好应对冬季冰雪等极端天气及突发事件下保障大宗消费品供应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生产现场、设备和库房等生产设施设备防压、防潮、防冻等安全管理,有效防备异常气候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注重发挥骨干企业作用,完善应急保供调控体系,健全应急保供机制,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正常生产和市场供应。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动员和指导消费品工业企业,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消费品生产和供给保障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酒泉市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扶持城乡各类人员创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酒泉市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等创业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四条 市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设在市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第五条 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农牧局、审计局、就业局等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负责人组成的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实行担保中心考查、初审,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城乡劳动者个人创业项目,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商贸流通等服务企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具有酒泉本地户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年龄在60岁以内(退休人员除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失地农民、回乡创业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酒泉市境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先给予小额贷款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对当年不裁员、不减薪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上年裁员超过20人或裁员超过职工人数10%的企业,不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额度

  第十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企业贷款额度由市、县(市、区)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及用工人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在30—60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在60—100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15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200万元以内。
  第十二条 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借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持续经营能力、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贷款应向市、县(市、区)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酒泉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担保中心经过实地考查,对贷款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推荐,经办银行给予核贷。
  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就业情况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社区和乡(镇)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常住户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四)有一名反担保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酒泉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自愿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为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六条 企业贷款应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酒泉市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经担保中心考查、初审后,提交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给予核贷。县(市、区)需要向市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照县(市、区)向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帐户注入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的数额,以1:5的比例确定贷款额度。具体申贷程序由县(市、区)担保机构考察、初审后,推荐市担保中心按企业贷款程序放贷。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贷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花名册;
  (五)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为招用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十八条 对申请贷款资料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市、县(市、区)担保中心分别在7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贷款的初审、考查及审核工作。

  第五章 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九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5〕96号)规定,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二十条 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除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规定,给予同期国家基准利率50%的贴息。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国家贴息政策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下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规定执行。对不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财政部门不再承担损失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不享受国家贴息政策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执行。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同期贷款利率的50%以内给予贴息。担保机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担保费,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担保费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时代收并划转财政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专户。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贷款后跟踪服务管理工作。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及时了解贷款发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可能影响到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要做到早知情、早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贷款企业每年要向担保中心报告吸纳就业人员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交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证。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程序发放贷款或贷款条件把关不严、贷款资料审核不实造成担保基金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贷款人或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企业关闭破产确实无法收回贷款造成的损失,市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可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偿。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专户储存,加强管理,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风险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的督查,依据有关规定审查确认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主体资格,指导担保中心开展业务;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资格审查,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0]163号

2000-09-2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规定,现将《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实行税务稽查业务公开(以下简称稽务公开),将执法办案活动直接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稽查工作透明度,是税务机关正确履行征管职责,依法稽查,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保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予以足够重视,以对稽查工作高度负责的态
度,充分认识实行稽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把稽务公开作为推进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结合稽查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在稽查执法办案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操作规程、工作规则、纪律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既要公开执法办案的实体规定,又要公开执法办案的程序规定。已经公布的各种制度要不折不扣地执
行,绝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要在稽务公开中落实群众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释,不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对群众反映税务机关和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查处,坚决纠正。
三、以稽务公开促进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要将执行稽务公开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落实得力、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要强化各项管理措施,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和办案能力。
四、稽务公开既是办税公开的深化,又是执法机制的改革,各地要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及时总结与推广好做法、好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快稽查工作规范化步伐,促进稽查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税务稽查执法严明公正,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能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
(二)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制度规范;
(三)被查对象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四)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对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途径和方法;
(五)其他应予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应根据实际条件选择以下或者其他适当形式和方法:
(一)在税务机关对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者制作挂图、印发小册子等形式,有条件的可以在对外办公场所设置电脑触摸屏。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三)利用税法宣传活动宣传。
(四)借助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如建立电话查询服务、信息台、咨询台和网址,供群众查阅、咨询。
(五)设置举报电话及自动受理系统并告知有关事项。
(六)通过接待群众来访,向来访者讲明与来访事项有关的规定;在接受举报者当面举报的时候,工作人员应当将举报须知有关内容告知举报者。
(七)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八)税务处理(包括处罚)结果均可公开;案件税务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公告。
(九)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在调查终结或者处理完毕后,适时予以报道。
第四条 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履行告知义务。除有规定必须书面告知外,可以口头告知。告知事项主要有:
(一)实施检查时,除了按照规定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外,还要有侧重地向被查对象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的相关内容。
(二)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要有侧重地向当事人告知《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的相关内容。
(三)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四)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必须告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对稽查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当事人行使其法定权利的,当事人可向税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举报或者控告,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并尽快回复查处情况,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对举报者和控告者,稽查
人员不得刁难、报复。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是否正确履行告知义务,纳入对稽查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评、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评比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对成绩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