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3:0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文〔2007〕148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及具体规定,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

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宁德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使用行为,改善市容市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宁德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占用城市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主要包括:展示牌、广告栏、宣传标语牌、阅报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画廊、条幅、彩虹拱门、张贴各种信息等)。

  本规定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大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本规定所称小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落地式和单面面积小于5平方米的附着式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中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工作的实施、专项规划编制、外观审查、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者、所有者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按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批。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二)内容真实、合法,书写规范准确;

  (三)符合相应的设置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四)应当按照美化市容市貌和质量安全的要求,定期对所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刷新。破损的要随时修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行车视线、或广告颜色对司机产生炫目的;

  (四)利用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五)妨碍人们生产、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由建设局实行统一集中审批。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结构和外观设计资料;

  (4)广告施工、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5)场地使用证明。

  (6)规划选址意见。

  其他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形式要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发布商业性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登记。未经审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采取以拍卖、招标方式为主,协商议价方式为辅的形式出让,收取的经费全额缴存市财政专户,罚没收入缴入国家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户外广告及其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标明设置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根据材料使用寿命,临时户外广告使用期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需要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4天;固定长久性广告设置期:附着式一般为2年,落地式一般为3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申请延长设置期。若因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需对户外广告进行拆除或变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拆除或变更。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按时申请延长广告设置者应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 小型信息广告实行橱窗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张贴、涂写各类广告。

  第十二条 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大型户外广告应经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设计。在已建的建筑物上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要经建筑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验算,确保建筑物结构和户外广告主体结构的质量安全。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业主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后,由业主负责安全检测工作。对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用电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设施的业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遮盖或者损坏。户外广告闲置时,必须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建立规范审批档案管理制度。对报批设置的户外广告,市建设局必须建档,并由市建设局抄送一份市工商局存档,便于存查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加大对户外广告设置依法依规管理的力度。对于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行审批、登记、设置的户外广告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组织力量进行整治、查处、规范管理,维护城市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市容市貌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侵占现有园林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依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之规定进行处理。

  (三)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中心城市户外广告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山西省政府



我省水资源贫乏,一些工业集中的城镇和地区。已发生不同程度的缺水问题。随着能源基地的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水的供需矛盾将日趋尖锐。但是,当前用水方面的浪费很严重,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若干年后,缺水将会成为我省一大灾难。因此,节约用水是城镇供水工作的
长远方针,也是缓和城镇供水紧张,解决严重缺水的现实有效措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城镇居民,不论是用城镇自来水、自备水源或其他水源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和经委、建委,共同负责当地厂矿、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厂矿企业的节水工作,由各主管厅、局负责。各级主管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把节水列为节能的重要内容,做为考核企业经济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厂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从厂部到车间的节水管理机构,并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此项工作。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榆次、侯马、临汾等市,以城建部门为主,各县和市的郊区以水利部门为主,抽调专人组成节水小组,在水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节水小组的职责是:宣传贯彻中央和省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制定节水管理办法,推广节水新技术、
新工艺;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审批、考核厂矿企事业单位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三、所有城镇和厂矿用水单位,包括用自来水、自备水源或其他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都要分期分批实行计划供水,要下达用水定额指标。供水部门要编制月、季、年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四、各厂矿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调整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用水单耗,制定经济合理的生产用水定额。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等综合利用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所需经费,从企业的技措或基建费中解决。
五、今后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把节约用水的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并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六、各厂矿企业的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限期全部安装水表,逐步制定用水定额和用水考核制度。节水小组和供水部门,要负责计量仪表的校验和维修。
七、节约生活用水,取消“包费制”,逐步改变“喝大锅水”的办法。在二至三年内,有计划地推行水表入户,计量收费。现有住宅装表所需费用,由住房产权单位负责。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解决,新建住宅都要按户装设水衰,费用列入建房投资。
八、各企事业单位及房产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要加强供水、用水设备、管网的管理和维修,堵塞跑、冒、滴、漏,坚决杜绝“常流水”的浪费现象。
九、供水企业要努力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给用户创造方便条件,对供水企业,应从水质、水压、漏水率、成本、节水量、服务质量等项指标,进行全面考核,并作为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依据。
十、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取消对化肥、发电及其他用水多的厂矿企业的优待水价。
十一、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单位,要根据其超用水量,按累进制加价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以内的,超过部分加一倍、二倍、三倍、四倍、五倍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超过部分除按六倍以上收费外,还要强行限供或
停供。
十二、超计划指标用水收交的款项上交财政。可作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管理、节水新技术推广和节水工程的补助经费。
十三、节水效果显著的厂矿企业,可用综合奖金和企业利润留成进行奖励,按节约的水费或水资源费的百分之三计算奖金。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严重浪费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十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节约用水的具体办法。



1982年12月21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南京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政府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政府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网站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南京”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建立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宗旨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服务与监管水平, 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都要按要求设立互联网站。

第四条 政府互联网站是公益性、非盈利网站,主要职能是发布各项政务信息,提供政务服务,开展网上办事,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利用互联网开辟政府与公众联系、沟通的新途径,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展示南京形象,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鼓励市民参政议政;提供政府在线办公、“一站式”在线服务的有效方式,提高政府行政工作效率,推进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府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政府与公众、企业互动式交流,加强政府监管,改进政府服务方式;加强与本市政府系统办公内网相互关联性建设,推进电子政务进程,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第六条 政府互联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七条 南京市人民政府互联网站“中国南京”网站的主域名为nanjing.gov.cn或nj.gov.cn。市政府各部门互联网站的域名后缀为.gov.cn,前缀原则上应为njxxx,其中xxx为各部门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市各事业单位及社团互联的域名后缀为.org.cn,前缀原则上应为njxxx,其中xxx为各单位英文名称或者汉语拼音名称字头的组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中国南京”网站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管理。“中国南京”网站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承担政府信息发布、信息维护和网站日常运行管理、技术安全保障工作,做好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子网站的日常联系。

第九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各单位办公室对互联网站扎口管理,确定专人定岗、定责从事互联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网站运行经费。网站日常运行维护可指定相关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条 从事政府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府工作意识和专业技术素质。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组织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页基本内容和信息发布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互联网站网页内容以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公共服务为主。政府互联网站应包括以下基本栏目:

(一)政务公开类栏目。公开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按照《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开内容。

(二)在线服务类栏目。开展各类与公众、企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办事服务信息的在线查询。

(三)网上办事类栏目。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提供办事表格下载和办事事项咨询,积极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审批。

(四)交互沟通类栏目。公开政府和部门领导人信箱、本单位的投诉信箱。与公民、法人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门单位,要开设民意调查或政务论坛,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府与公众双向互动。

第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有相应工作要求的政府部门要设立互联网站外文版网页。鼓励其他政府部门设立互联网站外文版网页。

第十三条 政府互联网站发布信息要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发布审批制度。各政府网站主管部门要制定规范的互联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把关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

各区县政府网站的信息由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部门互联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各部门负责审核,部门提供给“中国南京”网站的信息由部门负责审核。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网上信息出现泄密问题,依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互联网站要建立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五条 政府互联网站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的风格,注重突出自身特色,在主页上方显著位置放置政府网站标志,体现政府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政府互联网站网页设计、改版要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各政府部门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加强政府互联网站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以利于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互联网站要保证7×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自建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络的安全运行。在市政府主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建设网站的单位,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中国南京”网站负责,服务器的设置及应用、信息更新维护由各托付单位负责。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中国南京”网站联系。

第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厅指定“中国南京”网站定期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的互联网站运行状况进行日常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九条 政府互联网站应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在确保网站定位和性质的前提下,逐步探索市场化、专业化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模式。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政府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在网站建设中应当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如采用访问控制技术和信息加密技术,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的安全,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第3号令《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对政府互联网站网上互动内容加强监管,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互联网站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全市政府系统互联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将网站的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纳入网站主管部门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依据《南京市政府互联网站测评考核办法》(另发),采取专家评审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每年组织优秀政府网站评选,并公布评选结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