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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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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政发[200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月13日召开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七、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主席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席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各厅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对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办法或其他决定。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加强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捉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全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管理办法。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要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冠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楞;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管理办法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管理办法,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三十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组成,由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或政府规章;
(三)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自治区人比政府常务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
(三)讨论通过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或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讨论决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主席、副主席根据需要召开相关的专项工作会议,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地、各部门落实。
三十八、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主席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主席确定;会议文件由主席批印。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三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主席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主席审定。
  四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不得要求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各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
四十三、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四、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对于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必要时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调,协调的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四十五、各市、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主席审批。
四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主席签署。
四十七、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的公文: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商洽、报告的公文,由分管副主席签发,重要公文报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发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主席签发或核报主席签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九、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区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地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五、副主席、秘书长离桂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桂外出,应事先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五十七、本规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五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2009年修正本)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备案规定(2009年修正本)


(1997年1月21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3月26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被修改、废止的,修改决定、修改后的规章或者废止决定,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 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规章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报告;

(二)公布规章的政府命令;

(三)规章文本、修改规章的决定或者废止规章的决定;

(四)起草、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的说明和所根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条文。

第五条 一个备案报告报送备案一件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每次报送备案的规章和相关文件共一式十份,并附电子文本。

每年一月底前,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的目录,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查。

第六条 报送备案的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后,按照职责分工,送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八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审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二)与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三)违法限制、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四)超越地方人民政府权限;

(五)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纠正的。

第九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审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需要了解相关情况的,可以要求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有关部门说明情况和提供材料;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询问情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审查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发现问题,可以先与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沟通,提出纠正意见。负责审查的机构可以单独召开审查会议,也可以联合召开审查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对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的机构认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问题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省人民政府处理;西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同时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规章,并在接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处理结果报告后,分送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未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其限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规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撤销该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对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应予纠正而不予纠正的规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提出要求省人民政府撤销该规章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规章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的机关,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或者公民。

第十六条 规章制定机关不报送备案规章或者不按规定报送备案规章,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不按期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章的目录,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规章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备案或者补交有关材料,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通知规章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限期报送规章目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包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9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了引导和规范包机贸易,完善相关的外汇管理,进一步促进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包机贸易,系指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经国家民航总局批准具有包租境外飞机业务的企业,以包租货运飞机方式向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出口服装、家电、鞋帽等产品的贸易活动。

  二、从事包机贸易出口,必须由具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以下简称出口单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向出口单位核发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出口单位从事包机贸易出口,应当按规定办理出口报关、交单等手续,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一)以现汇结算的,出口单位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等有效单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出口单位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货发票,以及包机贸易所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者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三)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单位应当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购货发票以及经海关核验的携带人民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银行出具的人民币汇入汇款凭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包机贸易项下出口收汇核销,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商品名称必须为服装、家电、鞋帽等产品,出口目的地必须是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运输方式必须为空运。

  五、外汇局应当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按规定对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情况进行考核。

  六、外汇局应当检查、督促所在地商业银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76号)及其补充通知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在北京雅宝路和秀水街、河北辛集、浙江义乌、福建石狮和泉州等商品市场,增加居民个人结汇网点;督促所在地商业银行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外币现钞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83号),进一步调整外币现钞买入卖出价格并在一定范围内适当浮动,鼓励外币现钞进入银行渠道结汇。

  七、外汇局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禁止违规借用、买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行为,并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交易,规范外汇市场秩序。

  八、外汇局应当及时将包机贸易有关情况和外汇管理政策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外经贸、海关、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共同规范和管理机制。同时,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及时向从事包机贸易的企业和相关人员宣传外汇管理政策。

  九、外汇局应当对包机贸易出口及其收汇核销情况单独统计。各分局应当在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总局经常项目管理司。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当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及辖内商业银行。  

  附件:包机贸易出口收汇核销情况统计表(略)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