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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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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卫生部 交通部 铁道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经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于2003年4月12日,下发了《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卫机发8号),要求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处理工作。为了便于各级卫生、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及乘客确定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范围,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 交通部

铁道部 民航总局

二○○三年五月七日



附件:



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



一、接触者的判定

对于交通工具中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的人员,可根据所乘交通工具以及接触程度的不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判定:

(一)飞机

1、乘坐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过滤颗粒小于0.3微米)客舱空气过滤系统的民用航空器,舱内下列人员应作为密切接触者:(1)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座位的同排和前后各三排座位的全部旅客;(2)在上述区域提供客舱服务的乘务员。航空器内的其他人员属一般接触者。

2、乘坐未配备高效微粒过滤装置的民用航空器,舱内所有人员均应被认为是密切接触者。

(二)铁路旅客列车

1、乘坐全封闭空调列车,病人或疑似病人所在硬座、硬卧车厢或软卧同包厢的全部乘客和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2、乘坐非全封闭的普通列车,病人、疑似病人同间软卧包厢内,或同节硬座(硬卧)车厢内同格及前后邻格的旅客,以及为该区域服务的乘务人员均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为一般接触者。

(三)汽车




1、乘坐全密封空调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乘一辆汽车的所有人员为密切接触者;

2、乘坐通风的普通客车时,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车前后3排座位的乘客和驾乘人员为密切接触者。同一车上的其余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四)轮船

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同一舱室内的全部人员和为该舱室提供服务的乘务人员为密切接触者,病人或疑似病人活动范围内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为一般接触者。

二、交通工具中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的处理原则

(一)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对于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应进行为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的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在家隔离者要注意个人与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拟采取如下措施:

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病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视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

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1次体温;

3、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应立即通知当地指定的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

(二)一般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对于一般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该登记所有有关信息,通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向一般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应及时与当地疾病控制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2周的观察。在观察期间,社区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电话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一般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并向社区医务人员报告。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表现,应立即通知当地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尽快运送到当地的发烧门诊就诊。在此期间内,这些人员原则上可以正常工作、学习。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63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六月十二日
葫芦岛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置葫芦岛市财政局,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政政策、财务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的方针、政策;拟定和执行市财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节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市与县(市)区的财政体制和有关分配政策。
  (二)拟定市财政发展计划;受市政府委托,按《预算法》的要求,编制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市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根据全市财政预算安排,会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拟定税收收入计划。
  (四)组织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组织执行企业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拟定并执行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
  (五)管理市财政公共支出;监管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拟定并组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及制定需要全市或市本级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组织审查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
  (六)制定并执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
  (七)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八)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市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有关部门、银行对我市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有关业务。
  (十)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企业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事项进行查处,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审核和管理国家赔偿费用。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起草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和政务工作规章制度及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筹办全市财政系统的重要会议;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保密、信访、档案等项工作;对有关财政财务税收提出意见;组织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监督检查财政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综合科负责研究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和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工作;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综合分析预测评价全市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调控的建议;负责重要财政体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提出工资、价格、住房制度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政府性基金;管理全市性和市直单位行政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标准;管理公路车辆通行费和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收支;统一监制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检查指导收费票据的使用;监管住房资金;拟定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管彩票发行等。
  (三)预算科(市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
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管理地方税收政策;组织罚没收入和其它非税收入的管理;负责编制年度市预算草案,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政策研究及有关协调改组;分析报告全市及市本级决算情况;汇总审定市本级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统一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审查、批复市级部门预算;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的审核报批;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指导地方预算管理;拟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市对县(市)区的转移支付工作。
  (四)国库科贯彻落实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资金调度;分析全市及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市本级
部门决算,会同有关科编制市财政总决算;统一管理市财政的银行开户;拟定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受省财政厅委托,承办国债兑付的有关工作和二级市场的管理;研究国债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本地区总预算会计和单位预算会计辅导检查等具体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负责党政机关、政法机关、群团组织(含财政拨款的社团组织)等单位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分管部门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牵头拟订行政部门财政支出政策、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行政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及民兵事业费、武警经费;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六)教科文科负责管理教育、科学、文化、文物、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档案、地震等事业单位及其归口企业的财务工作。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研究制订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牵头拟订事业单位财政支出政策和开支标准及公共财产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和匹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制定分管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决算;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审批和标准的确定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等。
  (七)企业科负责管理地方企业(不含流通、农业、教科文、金融行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分管企业所涉及的各项财务;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企业的行业性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组建企业集团,实行股份改革等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技术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及分管行业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分管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拟订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分管企业亏损补贴和税收返还工作,并归口管理和分配市级企业下岗职工补助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范围内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
  (八)经济建设科负责管理经济建设投资行业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参与研究经济建设投资和分管行业的各项财务改革及财政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研究制定财政投资政策,拟订有关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和地质勘探的部门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编制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织实施或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负责招投标项目的标底审查并参与其标底审定工作;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派驻的重大基建项目财务监督员。负责与市计委等综合经济部门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和与市建委制订建筑经济政策等。
  (九)流通科负责管理商业(包括商办工业)、粮食(包括粮办工业)、外贸、外经、旅游、饮食服务、物资和供销合作等行业的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境外企业的财务工作。参与研究流通体制的改革,综合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改革,参与分管行业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行政事业经费和财政专项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农业科负责管理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农机)、林业、水利、水产等行业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乡镇企业的财务工作。研究制定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的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管分管部门与单位系统的事业经费和支农、扶贫及重要救灾防灾等专项资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一)债务金融科(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市政府债务(包括外债及国债外的内债)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政府债务管理和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市政府债务进行监控与核算;管理国家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市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拟订并监督执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有关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外债情况及分管机构的主要财务情况;拟订担保业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对担保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等。
  (十二)社会保障科负责管理卫生、民政、劳动等社会救济、优抚、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系统的财务工作。综合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参与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参与分管系统的财务改革;参与编制并组织执行社会保障预算;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拟订分管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开支标准;管理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监管行政事业经费、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检查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汇总分析分管部门和单位系统的主要财务情况。
  (十三)会计科负责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综合研究会计改革;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并结合市内实际,制定会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会计监督
;管理全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组织和管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市会计职称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组织实施会计委派制工作;汇总反馈会计工作的主要情况等。
  (十四)统计评价科拟订财政财务和公共资源的统计评价政策;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管理公共资源数据库和公共资金数据库;综合汇总、分析反馈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财务情况和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考核、评价全市财政支出效益情况;统一提供和发布财政综合经济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情况综合调查研究,提出公共资源分布、结构及调查方案和加强管理的建议;汇总编撰综合性财政财务统计分析资料和财政年鉴工作。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产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工作,并按政策规定委托收缴资产占用费;审批市直行政事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拆损、出售、核销、以及合并、撤消时财产收缴,按政策规定委托相关部门处理;负责市直预算外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所办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参照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汇总等基础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科(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管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综合研究财政监督检查的改革,拟订有关财政监督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监督市级预算内、外收入的征管、解缴、退付和支出的使用情况;汇总反馈全市本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情况;监督下级财政预算收支情况;监督局内各业务科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等。
  (十七)市政府采购控购办公室主要负责并组织以财政性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政府采购工作。起草有关政府采购法规草案,拟订并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负责政府采购和行政投诉和政府采购市场的管理;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审批市本级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和中介组织的资格;对小汽车进行控购;指导各县(市)区的政府采购工作;收集、发布和统计全市政府采购信息;组织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管理市本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的核定工作等。
  (十八)教育培训科负责制定葫芦岛市财政干部中长期和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对全市财政干部的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负责财政干部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负责市级财政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的财政教育及科研工作。
  (十九)人事监察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行政监察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组织和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考察等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主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48名,机关专项编制40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其中: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总会计师(副处级)职数1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职数19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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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监察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财购[2005]2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监察局,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管理,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监察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管,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监察等部门人员参加,组成考核小组。必要时可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

  第三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实行全面和专项考核。全面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 专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全面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予考核开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要按照考核要求认真整理有关资料,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在一周内形成自查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验证考核。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提供的自查报告和相关考核资料进行验证核实,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五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四)出具考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报告。考核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集中采购机构。

  (五)公示考核结果。考核报告作出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

  第五条 全面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情况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量化打分,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一) 综合情况考核(16分)。

  1.岗位设置(8分)。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2分;没有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度的,记0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的,记4分;岗位设置不合理,没有形成内部制衡机制的,记0分。

  (3)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2分,没有实行岗位轮岗制度的,记0分。

  2.人员素质(4分)。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60%以上的,记4分;达到40%不到60%的,记2分;达不到40%的,记0分。

  3.业务培训(4分)。

  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的,记4分;一次的,记2分;没有开展的,记0分。

  (二)基础工作考核(14分)。

  1.档案管理(6分)。

  (1)有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记2分;没有档案管理制度的,记0分。

  (2)归档资料真实、完整、及时,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记4分;不符合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信息统计(6分)。

  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漏报、虚报或缺报一次的,扣1分,扣完6分为止。

  3.收费及资金管理情况(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符合规定的,记2分;不符合规定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三)采购业务考核(30分)。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2分)。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记2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2分为止。

  2.执行采购方式(3分)。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3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一次的,记0分。

  3.编制采购文件(5分)。

  (1)编制程序符合规定的,记2分;编制程序不符合规定的,记0分。

  (2)制定的采购文件科学、合理,没有出现明显纰漏的,记3分;每出现一次扣2分,扣完3分为止。

  4.发布采购信息(4分)。

  应当发布采购信息的项目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5.采购结果公告(4分)。

  应当公告的采购结果全部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记4分;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6.采购文件备案(5分)。

  按规定将有关采购文件及时、真实、完整备案的,记5分;不报、迟报、或漏报一次的,每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7.定点协议采购工作(7分)。

  (1)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2分;未建立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机制的,记0分。

  (2)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2分;未按规定定期对定点协议采购价格更新的,记0分。

  (3)及时将价格更新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记1分;未及时备案的,记0分。

  (4)按规定及时将二次竞价结果送采购人确认的,记2分;不送或迟送一次的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四)工作质量和效率考核(25分)。

  1.工作效率(10分)。

  (1)及时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服务,未出现拖拉或推委记录的,记5分;出现一次拖拉或推委记录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及时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的,记5分;违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2.服务质量(15分)。

  (1)接受的委托计划任务,全部按要求良好完成的,记3分;未完成的,每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2)按规定受理、答复质疑且记录完整的,记3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未被采购人、供应商投诉的,记4分;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4)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记3分;80%以上不到90%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5)公平、公正对待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的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记2分;70%以上不到80%的,记1分;不到70%的,记0分。

  (4)、(5)项以问卷调查结果为记分依据。

  (五)廉洁自律和队伍建设考核(15分)。

  1.制度建设(3分)。

  制定了比较健全的相关规定的,记3分;不健全、不完善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2.廉洁自律表现和队伍建设状况(12分)。

  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的,记12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12分为止;从业人员违法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的,不给分。

  (1)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泄露应当保守的采购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或在招标过程违规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2)接受采购人或供应商宴请、旅游、娱乐行为的;

  (3)接受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的;

  (4)在采购人或供应商处报销因公或者因私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或不良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