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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2:37: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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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8〕7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日



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百色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全面提升部门窗口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机构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能力强,从事政务服务工作的业务骨干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工作。派驻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部门窗口工作未满1年的,原则上不能调整。

第三条 对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部门窗口的考核主要从遵守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进行。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政策水平,协调和办事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爱岗敬业精神和遵守市政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按工作人员总数的20%核定,不占选派单位指标。



第二章 考核形式与程序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形式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市纪委驻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人、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负责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协调科负责人和部门窗口首席代表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等次意见,对窗口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日常的考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小结、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季度和年度评选“优秀窗口”和“先进个人”,凡1年获得3次以上季度“优秀窗口”、“先进个人”称号的窗口和个人,授予年度“优秀窗口”、“先进个人”称号。

第八条 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扣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加分。

第九条 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部门窗口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窗口工作人员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部门窗口的优秀等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优秀等次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进行确定。但最低得分不得低于95分。部门窗口的合格等次和窗口工作人员的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5分。窗口工作人员的基本称职等次的得分不得低于70分。考核得分低于75分的部门窗口为不合格窗口;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窗口工作人员为不称职窗口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在每月28日以前根据本考核办法,进行自评,提交评分表,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协调科复核后作为季度考评时的主要依据。每个季度末,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督查协调科根据各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月评情况综合评定季度考核结果。每季度考核总分前三名的窗口,评选为“优秀窗口”,同时该窗口推荐一名“先进个人”候选人,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批准后,授予季度“先进个人”称号。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评,由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自评,提交自评报告,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考评小组审定。窗口工作人员要按照公务员考评的要求,对部门窗口的工作情况和本人1年来的德、能、勤、绩进行认真总结,写出本部门集中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总结、个人工作总结并按规定填报《百色市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百色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一条 各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其年度考核结果及年度工作评语均作为工作鉴定,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各部门窗口的所在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情况,由各单位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对部门窗口的考核



第十二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一)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未公告实施的,每项扣5分;

(二)部门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超过5个工作日上报有关材料,每个工作日扣1分;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求部门修改、补充关于新增、调整、取消审批事项的有关材料上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每工作日扣1分;

(四)未按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法律依据开展行政审批工作的,每项扣5分;

(五)部门窗口的行政审批工作不执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协调、决定,每项扣8分。

第十三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执行审批集中办理制度。

(一)行政审批事项未按规定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在原单位办公地点收件或者出件的,每项扣5分;

(二)行政审批操作规范文件和法律依据准备不全,每次扣5分;

(三)未推行首问责任制,以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申请人到部门科室咨询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每次扣5分;

(四)上班时间窗口无人在岗、无人接件,每次扣5分。

第十四条 各窗口单位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部门派出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限不满1个季度就更换的,每人/次扣5分;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限不满1年就更换的,每人/次扣3分;

(二)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中途更换窗口工作人员,每人/次扣5分;

(三)不能及时、准确解答顾客咨询,每次扣3分;

(四)不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管理,协调工作不配合,每次扣5分;

(五)无故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内),每人/次扣2分;旷工(半天),每人/次扣5分;

(六)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每次扣1分;说文明禁语,造成不良影响,每次扣5分;

(七)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串岗聊天、在大厅内嬉闹、吃东西等,每次扣1分;

(八)着装不整齐、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每次扣1分;

(九)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学习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十)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规定提交请假条,每次扣1分。

第十五条 各窗口单位按照行政审批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政务服务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申请人首次申请咨询时,未向申请人提供《办事指南》,并告知清楚,造成申请人补办,每件扣5分;

(二)在补件过程中未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办事项,造成申请人2次以上补件,每件扣5分;

(三)无正当理由向申请人作退件处理,退件单据未详细说明理由,每件扣3分;

(四)受理联办件,未向申请人详细说明,导致串联审批,每件扣3分;

(五)违反行政审批操作规范,造成审批失误,每件扣1—3分;

(六)在职责范围内,执行政策、处理问题不当,影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每件/次扣1—3分;

(七)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超时办结的,每件扣2分;

(八)办件资料未录入审批信息数据库,每件扣2分;

(九)伪造办件资料,审批信息数据库的数据与原始资料不一致,每件扣3分。

第十六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收费制度。

(一)未按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每项扣10分;

(二)在原单位办公地点收取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费用,每件扣10分;

(三)行政审批收费无收费许可证、扩大收费许可证使用范围、超出收费许可证标准、搭车收取费用的,每件扣10分;虽有收费许可证但不亮证收费的,发现每次扣5分;

(四)无法律依据,强迫申请人购买物品、订阅报刊、加入协会、进行培训等,每项扣5分。

第十七条 各窗口单位对计算机、档案和设备的管理。

(一)未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同意,擅自将市政务服务中心计算机联入公众网,每次扣3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上班玩电子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每次扣2分;

(三)违反档案管理制度交接、保管、存放档案,每起扣1分;

(四)丢失、损坏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备的办公设备、物品,每件扣5分。

第十八条 各窗口单位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管理纪律。

(一)未按时完成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交办业务,每次扣5分;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因工作需要查阅非国家秘密的审批办件档案,部门有条件提供而拒绝提供的,每次扣5分;

(三)拒绝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审批办件统计数据;每次扣5分;

(四)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或联审事项牵头部门组织联审会、协调会、例会、联合踏勘等会议,迟到、早退、缺席,每人/次扣3分;

(五)当事人投诉或电子监察发现部门或窗口未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经查属实,每件扣5分;

(六)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转给部门处理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答复,每逾期1天扣2分;

(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弄虚作假,将未办结事谎称已办结,每件扣5分;

(八)当事人投诉或电子监察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差,经查属实,每件扣5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机关所在部门窗口可以加分:

(一)因积极主动为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受到当事人称赞并经查证属实的,每件加2分;

(二)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每件加2分;

(三)对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转交部门处理的群众投诉或问题反映,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答复,使问题得以圆满解决的,每件加1分;

(四)为申请人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群众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形式,书面反映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好和办事效率高,并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每件/次加2分;

(五)将审批事项充分授权本部门窗口,审批事项由承诺件改为即办件的,每件加1分;

(六)主动压缩审批事项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减少50%以上,每件加2分;

(七)受市级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书面表扬每件加2分,受省级部门及媒体表扬每件加4分,受国家级部门及媒体表扬每件加4分;

(八)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活动,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争得荣誉,每件加2分;

(九)年、季度考核时部门窗口获“优秀窗口”,该窗口每次加2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被评为优秀窗口的资格:

(一)部门未按规定派驻窗口工作人员的;

(二)未按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或在原单位或其他地方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银行窗口缴纳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部门窗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月为不合格窗口,该季度和该年度不得被评为优秀窗口:

(一)在20个工作日内,被群众2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

(四)窗口工作人员旷工2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五)当月延期未办结行政许可事项3件以上及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延期3天以上未办结的;

(六)窗口工作人员因严重违反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被退回原单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四章 对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德:窗口工作人员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

(一)着装不整齐,未按规定着装和佩证上岗的,每次扣1分;

(二)接电话时或者与当事人交流时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的每次扣1分(如当事人需使用方言交流的可使用方言),说文明禁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分;

(三)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投诉或与当事人争吵,经查实每次扣5分;

(四)不服从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协调办理事项未积极主动配合,未及时报送材料的,每次扣5分;

(五)在受理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三条 能:窗口工作人员了解行政审批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

(一)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推诿,导致不满意的,每次扣5分;

(二)向当事人解答问题含糊及不一次性完整地告知应提交的申报材料,每次扣2 分;

(三)不予受理理由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计算机上作详细记载的,扣该窗口负责人和责任人每人2分,未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扣当事窗口工作人员2分;

(四)部门窗口不能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办理联合审批事项的,导致审批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次扣2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发现部门未在3日内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以材料不齐为理由不予许可,并未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或部门领导报告的,每次扣 2分;

(六)办件资料未录入审批信息数据库的,每件扣2分;

(七)填报虚假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采取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每项扣3分。

第二十四条 勤: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按时作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一)无故迟到、早退、离岗(30分钟)的每次扣2分;旷工每次(半天)扣5分;

(二)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吃东西、嘻戏打闹、打瞌睡或串岗聊天的,每次扣2分;

(三)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会议、活动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的,每次扣1分;

(四)无故缺席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或联审牵头部门组织的联审会、联合踏勘的,每次扣2分;

(五)因公或因私请假,未按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规定提交请假条的,每次扣1分;

(六)工作时间玩各种电脑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每次扣5分;

(七)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每次扣10分;

(八)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每次扣10分;

(九)私自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每次扣10分,取消所有评奖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绩:窗口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因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行政许可事项延期办结的,扣该窗口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每人每次3分;

(二)未按规定时间将行政许可事项送回部门办理,影响行政审批效率的,每件扣5分;

(三)当事人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满意,经查实属窗口工作人员责任的,每件扣2分;

(四)未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5分;

(五)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出现失误,被市领导或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

(一)为群众排忧解难,热情服务,特事特办事例较典型,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确认后一般加2分,显著的最高加5分;

(二)为改进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2分;

(三)积极参加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的活动,为市政务服务中心争得荣誉的,加1至2分;

(四)因窗口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受到当事人的感谢或表扬的,每件加2分;

(五)受新闻媒体或有关部门表扬的按一件事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市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每件加2分,自治区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每件加4分;受国家级部门及媒体表扬的每件加4分;

(六)季度考核时窗口获“优秀窗口”1次,年度考核时,该窗口每人加2分;季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时,该窗口工作人员加2分。

第二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季度和年度评优资格:

(一)在20个工作日内,被群众2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的;

(二)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经查实的;

(三)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着装不整齐、玩电子游戏、讲文明禁语、打瞌睡等违反工作纪律,每月各项合计次数达3次以上的,或者旷工2次或1次旷工1天以上的;

(四)当月延期未办结行政审批项目2件以上及同一行政许可事项超过3天以上的;

(五)20个工作日内连续2次未按规定正确及时将有关数据或信息输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的;

(六)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原单位,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连续2个季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季度、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

(三)1年内3次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受理或者办理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季度或年度考评结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通报所在单位,其中年度优秀工作人员考评结果送市人事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把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考核意见,作为对派出人员表彰、提拔或优先晋职、晋级、提薪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凡群众来信来访表扬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等情况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查实后将予通报表扬或奖励。

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将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规定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三十三条 奖励经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比情况向市人民政府申报,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划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直、区直单位驻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派驻单位参照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考评结果确定。

第三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各分中心服务窗口;各分中心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重点铁路区段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重点铁路区段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
豫政办〔1994〕11号


第一条 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现场会议纪要〉的通知》(综治安〔199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爱护铁路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进行护路联防承包。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铁路、人武部、民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负其责,协同联防,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
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军队与地方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三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工作,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郑州铁路局并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地要有一名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各有关县(市)要成立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域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工作


第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称承包方)承包铁路线、隧道、桥梁及铁路设施、设备的巡查和守护(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镇要层层签订承包责任书)。
第六条 承包方与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办公室)签订承包责任书。责任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承包责任书每满一年签订一次。
第七条 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的铁道线路每公里二人的规定,挑选配足护路人员,组成护路联防组织。护路人员必须从基干民兵中选聘,每年选聘一次,并签订合同。在护路联防工作中发现不合格护路人员,要及时解聘。
第八条 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破坏铁路设施、设备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二)制止围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三)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四)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五)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第九条 护路联防人员执勤时,必须佩戴全省统一制发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铁路沿线乡、镇、村,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制定乡(村)规民约,在村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民维护铁路安全。
第十一条 铁路护路联防队伍是群众性的民兵护路组织,其训练、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武部门具体负责。要严格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联防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
第十二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郑州铁路局从铁路货物运输(食盐、救灾物资、扶贫物资、军运物资除外)中收取。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联防人员的劳务补贴、人身保险、劳保用品及地铁联防的奖励。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护路联防组织在完成护路执勤任务、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等以劳养武活动,改善护路联防人员的生活和执勤条件。从事种植业所需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应为护路联防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在执勤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付保险费。
第十七条 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中致伤、致残或死亡的护路联防人员,按民兵因公负伤致残的同等待遇办理;事迹突出、壮烈牺牲的,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铁路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敢于同破坏铁路设施、设备和哄抢、盗窃铁路运输物资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防止铁路事故发生,排除铁路障碍物成绩突出的;
(三)在防洪抢险中成绩突出的;
(四)捡拾或追缴被盗的铁路运输物资,及时送交铁路部门的。
第十九条 护路联防人员弄虚作假、擅离职守,造成铁路设施、设备、物资丢失、被盗或损坏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点铁路区段有关市、县名单

京广线:新郑县 许昌市 长葛市 许昌县 临颍县
郾城县 漯河市 西平县 遂平县 驻马店市
确山县 信阳县 信阳市
陇海线:商丘市 商丘县 宁陵县 民权县 兰考县
开封市 开封县
陇海线灵宝至太要间:灵宝县
焦枝线:洛阳市 伊川县 汝阳县 汝州市 宝丰县
鲁山县 南召县 方城县 南阳市 南阳县
镇平县 邓州市





1994年3月4日

关于做好新年春节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关于做好新年春节期间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通知


2009年新年春节将至。各地各部队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促进军民融合、实现军地共同发展,认真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的军政军民关系。

一、广泛开展军民共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筑牢军政军民团结奋进的思想基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地各部队要组织军民共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凝聚军心民心。采取联合举办专题辅导讲座、学习体会交流、实地参观见学、解放思想讨论等活动形式,组织军民系统学习党的十七大报告等文件,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开展军地互教互学、结对帮学、共建共学等活动,引导军民把思想解放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兴起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热潮。发动军民配合各级党组织抓好调查研究、分析检查、整改落实等各个阶段工作的落实,最大限度地把全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形成推动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以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和奥运精神为主题,扎实搞好双拥宣传教育。在今年抗震救灾和奥运筹办中,广大军民齐心协力、顽强奋战,共同铸就了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培育了崇高的奥运精神,这是中华民族精神在当代中国的集中体现和新的发展。各地各部队要认真抓好以弘扬抗震救灾和奥运精神为主要内容的双拥宣传教育,通过举办报告会、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大力宣传军民合力夺取抗震救灾胜利和成功举办“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巨大成就,宣传抗震救灾英雄模范和奥运先进典型的生动事迹,宣传军政军民团结一心、共克时艰、共铸辉煌的鱼水情谊,进一步营造军爱民、民拥军的浓厚社会氛围,激发广大军民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热情。

三、着眼增强军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积极帮助部队解决实际问题。各地要立足部队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满腔热情为部队办实事、解难题。采取召开双拥联席会、军政座谈会、党委议军会和现场办公等形式,主动了解和帮助解决部队建设中的实际需求。大力支持训练基地、场馆、器材等训保配套设施和道路、水电、气暖等营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官兵训练、生活条件。配合搞好野营拉练、战术演练、新兵训练中的物资器材、交通通信、医疗卫生等各种保障,支持部队完成冬训任务。广泛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拥军活动,帮助培养人才、革新器材、创新训法,促进战斗力生成和提高。有执行重大任务部队的地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深入部队,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部队遂行任务、履行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四、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部队要充分挖掘和整合军队装备、设施的民用效能,围绕中央应对金融危机作出的战略部署,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大力援建交通、通信、能源、环保等重点工程,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贡献。按照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参加兴修水利、道路、电力、通信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保障等农村公共事业,配合搞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村容整治、乡风转变等工作,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立足今年自然灾害严重、受灾群众多和当前经济发展趋缓、困难群众多的实际,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捐赠救助等社会公益活动,为地震灾区、贫困地区群众和五保户、特困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立足维护军民实际利益和合法权益,认真抓好双拥法规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队要针对当前双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有关法规政策落实。组织专门力量,加强执法检查,重点对转业退伍军人和伤病残军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重点优抚对象生活保障、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移交等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安排走访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军属和生活困难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积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认真落实军人参观旅游景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待,车站、港口、机场购票和候乘优先等政策,进一步增强军人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严格规范军地交往行为,落实群众纪律规定,维护军队良好形象。

节日期间,各地要就地就近开展走访慰问活动,重点走访慰问参加抗击雨雪冰冻灾害、抗震救灾、支援奥运等重大任务部队,驻边防、海岛、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各项走访慰问活动,既要隆重热烈,又要俭朴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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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