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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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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甘肃省国内旅游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旅游局


(1992年8月24日 甘肃省旅游局)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国内旅游业向规范化轨道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内旅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离开居住地到我国境内从事公务、体育、医疗、会议、商务、休假、探亲、结婚和参观游览等活动,而不是为了谋取某种职业。
第三条 国内旅游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发展国内旅游要坚持“积极引导,因地制宜,稳步发展,协调管理”的指导方针。提倡自费旅游,反对违反规定的公费旅游。
第四条 在现阶段,国内旅游形式要提倡、引导、鼓励团体旅游。
第五条 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宾馆、饭店、车船公司,在不改变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的原则下,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机制与职能
第六条 国内旅游的行业管理,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省旅游局负责制定全省国内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年度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审核全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参与组织协调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负责制定岗位和专业考核标准,组织导游人员资格统考
和颁发导游证书:指导、检查和监督经营单位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管理旅游安全,保护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内旅游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申报工作,参与对景区和游览点的领导与管理;负责组织本地区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计划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

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创新,从本地实际出发,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挖掘潜力,突出风格,坚持以人文资源为主,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开发并重,修复与重建并重,使旅游内容向多样化方向发展。同时,应注意旅游设施(包括住宿、交通、购物以及基
础设施等)和旅游服务的相互配套,形成综合接待能力。
第十条 树立市场导向观念,针对客源市场的需求,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发适销对路的旅游产品,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客源市场紧密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积极开发旅游资源,多方筹措开发资金。依靠政府的投入,与城建投入结合,充分挖掘社会资金的潜力,并通过以旅游养旅游的方式,建立旅游发展基金。具体项目的开发可以正式立项,也可利用乡镇机制,采取集股统办的办法进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重要景点
的开发,并以一定方式参股,以利于客源的组织和景点的管理。

促销与接待
第十二条 加强外联宣传和销售工作,宣传促销应突出我省旅游特色,树立整体宣传、统一对外的观念。省旅游局以编辑制作全省综合性的宣传品为主,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与旅游经营单位合作的方式制作反映当地旅游资源、景点、线路的宣传品。宣传促销经费,应本着“
利益共享,费用分担”的原则,共同支付。
第十三条 国内旅游的宣传应根据不同层次游客的兴趣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突出商品性的线路宣传。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要充分开展横向联系,合理编排线路,不断推出具有特点的旅游线路,逐步形成国内旅游的推销网络。
第十四条 国内旅游业的经营,一律由专门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游社(三类旅行社)负责,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布局,有计划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成立三类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兼营国内旅游业务时,要报经省旅游局审批。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应按国发(1985)70号文件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旅行社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营业场所;三、有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按照经
营的业务范围,向旅行者提供符合服务要求的组织能力;有熟悉旅游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凡具备上述条件者,写出申请报告,并填写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省旅游局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持此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到当
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严格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经营国内旅游业务。
第十七条 第三类旅行社必须是政企分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对个人或以任何形式的个人承包及个人合伙的私营三类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 旅行社不得招徕违反规定的公费旅游者,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奖励旅游休假旅游等,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 制定合理的旅游价格,旅游部门要会同物价部门,以旅游者的实际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率、费用率为计价原则,根据不同线路和接待标准,定出食、宿、交通、服务等全包价,或不同项目的单项价格。
第二十条 国内旅游只搞组团方式,组团人数要符合核算和管理要求,组团社的全陪和接团社的地陪,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研究。
组团社和接团社实行直接经营制和结算制,暂不设中间经营环节。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三类旅行社进行一次经济指标考核。主要考核指标是:1、营业净收入;2、接待人天收入;3、毛利率;4、利润总额;5、年人均营业收入;6、年人均利润;7、年人均上交税利;8、全年接待人数。
第二十二条 凡需在当地开设旅游售票代办处者,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营业。对未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旅游代办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国内部,参照本办法执行,按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并接受行业管理。

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切实提高国内旅游服务质量。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都要接受岗位培训。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帮助旅行社健全企业组织,完善经营机制,组织好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凡批准注册的三类旅行社应按照“宾客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提供明码实价、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接待国内旅游者的招待所、饭店、车船公司、购物摊点实行定点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服务规范。旅行社须与招待所、车船公司签定合同,保证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食宿和良好的运输工具,旅游汽车实行挂牌出车、严禁使用病车、超期服役车辆,禁止租用自营车辆运
送旅游者。
第二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按地区组织开展同类旅游企业的环境卫生,设备维修保养,精神文明,职业道德,经济效益,服务技能和服务质量的评比、考核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加强国内旅游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在组织游客外出旅游时,应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切实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国内旅游者因病、因伤的医疗费用,由旅游者自付。如发生意外事故,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旅游汽车要完好无损,车容车貌良好,卫生清洁。驾驶人员须具有十年以上、安全行车十万公里以上驾驶经历。凡旅游汽车,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统一颁发省旅游局印制的旅游汽车标志。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单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开展旅游业务者;连续三年经营亏损者;正式导游人员不足5人者;导游人员无证上岗者;专职财会人员不足2人者;不按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者;超越经营范围违法经营者;不接受行业管理者
,将根据情节轻重,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非法收入;
三、罚款;
四、限期或停业整顿;
五、取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按上述条款单独或者合并处罚,其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2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的通知

丽政发〔2004〕33号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四年六月一日


2004年度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加强市政府对市直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充分调动各行政部门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机关工作作风转变和行政效能提高,全面评价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工作实绩,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紧密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体现市政府对部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
  (二)重在体现各部门对市本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本级工作指标和任务与全市性工作指标和任务在项目分解时,原则上按6∶4比例设置。
  (三)力求体现部门工作目标实现的难易、任务的轻重和完成实绩,鼓励部门工作创新和高标准完成年度任务。
  (四)考核结果评定采取部门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和市政府领导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兼顾各系统间的平衡和部门间的工作协作配合。鉴于各部门工作间存在一定的不可比性,将考核部门分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两类进行,优秀单位分别按一定比例从两类部门中推荐产生。
经济建设类部门:市农业局(农办)、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计委、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交通局。
社会事业发展类部门: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民宗局、市人劳社保局、市侨台办、市文体广电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体改办。
  (六)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一票否决”制。部门在年度中出现班子成员被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处,取消该部门参加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资格。
  二、目标分类设置
  (一)一类目标(重点督查内容):是指关系市政府年度中心工作任务、指标完成的目标。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政府工作报告》重要内容提出。
市直各部门一律安排2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筛选提出,经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二)二类目标(日常工作内容):是指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和《政府工作报告》内容,结合该部门年度主要工作任务提出的目标。
市直各部门原则上安排6项,重点安排市本级工作任务。由部门先行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各对口业务处负责初审,报请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定。指标必须参照上一年度的完成情况;凡由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要审核依据。
  (三)三类目标(共性工作内容):分8小项,即效能建设(含政令畅通、政务公开、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等)、廉政建设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生态市创建工作、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建议提案办理和政务信息。
  三类目标设置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市委政法委(综治委)、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市效能办、市文明委、市生态办、市计生委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列为考核项目。
  (四)四类目标(先进工作内容):一是各部门提出的所有要求加分的主要工作指标,须经市统计局核实。二是属省政府或上级部门考核范围,且指标在上一年全省同行排名前4名中位次前移的,予以加分。由上级部门单独提供的指标排名情况未经核实的,原则上不作先进加分依据。三是部门年度一、二类目标中的工作获国家、省部级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予以加分。四是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要、紧急工作,视完成情况,予以加分。
  (五)设立单项工作奖:为鼓励部门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鼓励部门超额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市政府继续设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单项奖。
  三、计分办法
  (一)一、二类目标实行扣分和超额加分制。一类目标总分50分,二类目标总分90分。
  1、目标项目分值按项目数平均计算。每一大项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各内容分值按内容数平均计算。
  2、对未完成目标的项目,按该项目所占的平均值予以扣分。每项目标中含多个工作内容的,如果该内容没有完成目标,则按该内容在项目中所占平均分值扣分。具体扣分办法:完成目标80%以下的,扣除全部分值;完成80%(含)至90%之间的,扣除分值的50%;完成90%(含)以上不到100%的,按实际完成指标的比例计分。
  3、对一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达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3分。二类目标内容中指标完成且超额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加1分。各类目标中,每一项目标包含多个指标且超额完成的,不重复加分。
  4、定性工作未完成目标的,按目标在该项目中所占条目数比例扣除分值。
  5、控制性指标降幅不作为加分的内容。
  (二)三类目标一般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其中:
  1、效能建设:满分10分,扣完为止。政务督查事项以及市政府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未按时落实或反馈,每被书面催办一次扣1分。每被投诉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被市委、市政府通报的,每次扣5分。市政府召集的重大会议、协调会议或商议事项,部门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加,每次扣1分。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2、廉政建设以及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根据市政府设定的考核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纪委(监察局)、市计生委、市委政法委(综治委)进行考核。该目标不设考核分值,作为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秀得8分,良好得6分,合格得4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4、“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优秀得7分,良好得5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行政首脑机关信息中心负责具体考核。
  5、生态市创建工作: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生态办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生态办负责具体考核。
  6、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考核办法由市文明委提出,经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文明委负责具体考核。
  7、建议提案办理: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合格得3分,不合格不得分。(1)经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共同认定办理工作较好的单位为优秀。(2)有一方认定办理工作较好的部门为良好。(3)其他办理部门和没有办理任务的部门为合格。(4)被认定办理不好的部门为不合格。
  8、政务信息:优秀得5分,良好得3分,合格得2分,不合格不得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处年度信息统计,总得分20分以下为不合格;20分(含)以上的单位按总分从高到底排序,前8名为优秀,9-15名为良好,16名及以下为合格。
  (三)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
  1、一、二类目标中涉及的主要工作指标增幅经市统计局核实,在全省同行上年排名前4位中,位次前移1位以上的,每项加1分;其中前移进入前2名的,每项加2分。继续保持第1名的,每项加2分。
  2、一、二类目标中提出的工作获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省部级表彰奖励和推广的,每项加2分。独创性工作经验被国家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3分。被省有关部门表彰和推广的,每项加1分。非市本级工作成绩、各类学术论文、纯文艺作品、先进个人、上下部门间开展的局部工作先进评选,一般不列入加分范围。
  3、市政府临时布置的重大、紧急工作,如期保质完成的,每项加1分。
  4、上述加分项目如因时间原因未能在当年考核中加分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考核时予以追加。
  (四)市政府领导综合评价分。满分15分。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对市直各部门年度工作实绩实行综合评价打分。每档1分,扣完为止。
  (五)考核等级等级评定。考核满分为200分,总分超过120分(含)为合格单位。考核名列前9名的为优秀单位。单项奖名额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优秀单位名额分配及单项奖评定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审议推荐,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四、考核程序
自查自评—考核组实绩核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核建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一)自查自评:各部门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总结并打出分数,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将自评结果以正式文件(附自查材料表格)形式报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凡涉及到加分或扣分事项,均需说明理由。四类目标要求加分还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实绩核查:由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对各被考核单位的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三)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考评建议:根据各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研究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及单项奖获得单位建议名单,提请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确定考核结果:审议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的考评建议,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五、奖惩办法
  (一)在每年的第一次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上,表彰优秀单位和获得单项奖的单位,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部门,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分管市长负责对该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部门,建议市委调整部门主要领导的岗位。
  (三)考核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作为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四)市政府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核查时,要及时向市统计局核对有关数据。考核数据以市统计局数据为准;考核时涉及到的非经常性统计数据也须经市统计局核实。要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做到考核数据真实准确,对在考核数据上作假或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查实后,取消该部门评先资格,并予以处分。
  六、其他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2004年度
  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项目

市农业局(农办)
  一类目标:
  1、全市产值超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其中超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达到10家以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0家以上,其中新发展15家,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达到10家。新培育生产和销售大户100家。继续开展评选“十佳农业龙头企业”和“十佳专业合作组织”活动。
  2、继续抓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着力抓好遂昌长濂村、莲都金周村2个省级示范村的试点工作,启动40个市级示范村(含省级18个)、350个整治村的建设任务。重点做好高速公路沿线42个村庄及省道沿线重点村的整治工作。
  二类目标:
  1、大力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新增省级无公害农产品20个,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认证的10只以上。继续开展市级绿色农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新认定市级绿色农产品基地20个,市级绿色农产品20只。
  2、实施“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根据各地的区域和产业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专业化、规模化特色农业基地建设,着力构筑区域特色经济,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加快移民小区建设步伐,进一步推进下山移民进程,年内确保完成5400户、20350人的下山移民任务,促进欠发达乡镇农民异地致富。大力开展区域协作、“山海协作”和结对帮扶,组织欠发达乡镇劳动力向发达地区转移,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欠发达乡镇转移。
  3、实施十万农民技能培训工程,全年完成培训绿证人员5000人,跨世纪青年培训3000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1000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10000人的任务,其它各类培训12万人次。加大农业科技创新的力度。全年新品种引进30个以上,推广应用10个以上,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0%以上,新技术覆盖率达到85%以上。
  4、围绕绿色农产品行动计划,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禁售禁用工作,积极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切实解决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对农产品及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问题,防堵结合,控制源头,打击违法行为。
  5、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农业执法及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组织开展3次以上专项执法行动,抽检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100个批次。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的有效防控机制、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畜牧小区的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密度达到100%。抓好柑桔黄龙病防治。
  6、继续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与制度,确保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深化农村财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开质量,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全面推行电算化。
市林业局
  一类目标
  1、完成造林更新面积36900亩(其中莲都区人工造林2000亩,建设速丰林1000亩),其中退耕还林15400亩。全面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
  2、全市完成林业产值72亿元(林业系统统计口径),其中竹产业产值14亿元。
  二类目标
  1、全市种苗花卉基地面积达到20000亩,产值1.5亿元。
  2、严格执行林木采伐限额制度,各类森林案件综合查处率95%以上。
  3、完成上级下达的60起山林纠纷调处任务。
  4、加强森林防火和森防检疫工作,开展有害生物调查,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1‰以内,森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0%以上,成灾率控制在5.8‰以内,防治率达78%以上,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
  5、做好笋竹基地、森林食品生产基地、乡土珍稀树种苗木花卉基地、竹木加工制造业基地、速丰林基地、森林生态休闲旅游基地、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基地和中药材基地等八大基地的规划工作。
  6、抓好“千里绿色长廊”建设,重点做好城镇周围绿化(其中市区周围500亩)。
市水利局
  一类目标
  1、抓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全市解决饮用水困难3.5万人,改善6万人。开工建设市本级城乡供水一体化玉溪引水工程。
  2、加快全市水电产业健康发展,续建水电装机31.4万千瓦,新开工水电装机18万千瓦,建成投产水电装机9.6万千瓦。
  二类目标
  1、全市续建城市防洪堤4.9公里,新开工防洪堤12.1公里,完成12.6公里,总投资16860万元,其中市本级续建防洪堤3.4公里,新开工防洪堤3.5公里,完成3.4公里,完成投资8000万元。除青田外其他八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基本达到设计防洪标准。
  2、抓好“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续建上年度22座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新开工18座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3、全市完成河道综合整治54.5公里,其中市本级完成13.0公里。
  4、进一步做大水产产业,年水产总量达到1.59万吨,比上年增长10%。
  5、抓好江滨景观带建设,续建城防工程小水门至大众路段4.2万平方米的景观带,2005年春节前向市民开放。
  6、市管水利、交通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率达到85%以上。
市国土资源局
  一类目标
  1、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加大保护耕地投入,补充耕地6000亩,实现全市连续第九年耕地占补平衡。
  2、把资源利用和资源保护紧密结合,保障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满足重点工程和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用地,总供地量12000亩。
  二类目标
  1、开展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各业用地布局,合理安排用地时序。完成土地整理6万亩,建成标准农田5万亩。
  2、巩固土地市场整治成果,提升土地市场规范程度、调控能力和利用效率,全市土地出让金收入15亿元,其中市本级达到5亿元。
  3、深化以实施区片综合价和社保政策为核心的征地制度改革,保护和保证农民合法权益。市本级完成征地政策处理5000亩。
  4、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深化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实行废弃矿山治理年度目标管理,治理完成率不低于总数的15%,实施2个重点废弃矿山治理示范工程。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面达到100%,征收率不低于80%。
  5、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力度,国土资源新增案件查处率达到95%,结案率达到95%。
  6、进一步落实防灾责任和措施,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全市开展2个地质灾害生态环境勘查治理示范点建设。
市计生委
  一类目标
  1、全市年出生人口3万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0%,统计误差率控制在3%以下。
  2、转变干部群众婚育观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知晓率达75%。
  二类目标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并将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现居住地考核,外地人口办证率达80%,外来人口纳入现居地管理率达到80%。
  2、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继续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村自管理、村民自治的行政村达45%。
  3、积极开展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创建活动,更新服务方法和设施,抓好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使70%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对象及时得到随访和送药具上门服务,85%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4、加强依法管理,无乱收费、乱罚款,无因违反“七不准”等行政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恶性案件和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行政处罚及时、公正、合法,法律文书规范,计划生育案件结案率达到85%。
  5、继续把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作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在抓好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兑现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帮助致富、就医入学、社会保障、优教优育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6、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基层“示范协会”创建率达30%。
市民政局
  一类目标
  1、市本级在2004年成立慈善总会,依靠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2、加快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2004年底集中供养比例达到年初预定的目标,试点乡镇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达40人以上。
  二类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抓好规范管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适时提高保障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实现应保尽保。
  2、完成2003年度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3、完成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工作,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4、倡导骨灰处理多样化,积极推行村级生态墓区建设。
  5、全市福利企业生产实现总产值5.8亿元,同比增加10%。
  6、积极参与撤村建居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基础工作。
市环保局
  一类目标
  1、组织实施《丽水生态市建设规划》,督促各县(市)完成生态县(市)规划编制工作。召开全市生态市建设动员大会,根据省、市长生态市建设任期目标责任书要求,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一批生态市建设的工程项目和示范点,并把工程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开展9个生态乡(镇)、15个生态村建设。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创建活动,全市有20个绿色学校通过省、市级命名。
  2、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开辟环保“绿色通道”,为企业发展做好服务工作。环保项目审批在二轮审改基础上提速20%。开展“马上就办”活动,指导帮助企业落实污染治理措施。严格执行告知承诺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优化发展软环境。
  二类目标
  1、督促完善市区污水处理管网配套建设,督促各县(市)加快污水处理工程及部分县(市)垃圾填埋场滤沥水治理系统建设。继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噪声达标区、烟尘控制区建设。加强危险固体废物的管理,积极探索危险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新路子。继续开展餐饮业油烟治理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开展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确保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二级,其中力争达到一级180天。
  2、切实加强对达标企业的检查和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鼓励企业推广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引导企业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年内有2家企业通过认证。认真受理环境信访投诉,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信访人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及时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事故,赴现场调查处理率达到100%。
  3、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评率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加强“三同时”项目现场监察,“三同时”合格率达到90%。继续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做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4、启动丽水市有机食品园区建设,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新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认证的10只以上。开展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市本级直接抓好2个优美乡(镇)、村的创建工作。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本局抓好1个“猪—沼—果”生态养殖试点村。
  5、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措施,政府年度生态环保目标责任指标完成率达到阶段性要求的90%以上,省市环保局年度目标责任书完成率达到阶段性要求的90%以上。
  6、按时保质完成一年6次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表水质监测,完成监测数据5500个。市区空气质量实行24小时连续采样监测和降雨降尘监测,完成监测数据4000个。开展一年两次市区功能区等噪声监测,完成监测数据2000个。
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一类目标
  1、水阁工业区基本完成主要道路、给排水、排污、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新、续建道路14公里,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亿元。新增城市道路公共绿地面积8万平方米。
  2、抓好水阁工业区入园企业开工投产工作,2003年底前入园的市外企业开工率达到90%以上,开工企业竣工投产率达到85%以上,实现工业产值15亿元。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实际利用市外内资任务。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资考核任务。
  二类目标
  1、进一步贯彻落实丽委办〔2003〕60号文件精神,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制订岗位目标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审批改革,实行并联审批,简化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准。
  2、加快推进水阁工业区有形市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工新建水阁中学,迁建水阁小学,推出公共交通线路及水阁宾馆项目,市场化运作。
  3、加强规划管理,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和清违工作,规范水阁工业区基本建设秩序。
  4、改进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调整供地标准等控制性指标,完善供地机制和办法,严把企业入园关,提高投资密度和土地利用率。
  5、完成水阁东扩区块控制性详规的编制。
  6、加强水阁街道经济社会各项工作的管理,启动三产建设项目,进一步开展失地农民就业培训,推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社会治安等的综合治理,抓好农业开发等工作。
市经贸委
  一类目标
  1、市直实现工业总产值68亿元,增长44.7%;全市实现工业总产值330亿元,增长22%。规模工业产值200亿元,增长28%。
  2、组织、指导、协调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全市合同利用市外内资和实际利用市外内资工作任务。落实“山海协作工程”签约项目,2003年入园企业的竣工投产率达到85%以上。落实开展与外省的协作活动。
二类目标
  1、指导完成全市园区完成基础设施投入10亿元以上。
  2、完成技改投入35亿元,其中市直工业技改投入8亿元,实施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10项以上。
  3、抓好省市“五个一批”企业的培育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特色制造业基地120工程”,全市经济总量明显增加,质量明显提高。
  4、推广清洁生产,抓好“绿色企业”的创建,争取2家企业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大企业加基地建设力度,重点培育3家农业龙头企业。
  5、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落实1-2家大型超市项目。
  6、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指标。
市交通局
  一类目标
  1、台缙高速公路缙云段2004年完成投资3亿元。
  2、金丽温高速公路丽水至青田段2004年完成投资18亿元。
  二类目标
  1、丽龙一级公路2004年完成投资3.6亿元。
  2、龙丽一级公路2004年完成投资3.6亿元。
  3、丽水绕城公路2004年完成投资1.136亿元。
  4、康庄工程完成通乡公路300公里,完成通村公路路基改造800公里、路面改造936公里。
  5、完成各项公路、水路规费征收任务。公路养路费10540万元,客货运附加费3750万元,港航事业费360万元。
  6、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死亡人数不突破7人,交通系统公路企业责任事故死亡率不超过0.3人/百万公里,一次死亡5-9人的重大责任事故不超过一次;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不超过15人;运输船舶和渡口不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
市外经贸局
  一类目标
  1、进一步培育外贸经营主体,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新增有自营出口业绩企业10家,全年外贸进出口达3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增长10%。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组织开展多形式、宽领域的招商引资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完成合同利用外资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0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组织对日、韩招商活动。
  2、进一步研究反倾销、技术壁垒等问题,指导企业积极应对。
  3、争取市本级企业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20万元。
  4、组织100家(次)企业参加春秋广交会、华交会及境外参展洽谈活动。抓住广交会扩容机遇,争取广交会展位数比上年增长40%以上。
  5、组织外经贸人员培训120人次。
  6、组织并圆满完成参加第六届浙洽会、消博会活动。
市旅游局
  一类目标
  1、做好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整合优势资源,精心策划包装,加大招商引资,落实开发政策,创新机制体制,构筑有特色、个性化的旅游区域新形象。
  2、组织“丽水百姓生活游”主题活动,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努力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加大对仙都、龙泉山、畲乡风情等重点旅游产品的促销力度,打响“生态·休闲·养生”绿谷旅游品牌,实现全年接待国内旅游者人数300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2.5亿元,接待入境旅游者2.88万人次,外汇旅游收入5400万美元。
  二类目标
  1、积极参与市区南明山—东西岩、大港洲头旅游区、白云山等项目的规划包装、招商引资、协调关系等工作,努力做好服务。
  2、加强对已招商项目的协调服务和管理,指导和扶持仙都、龙泉山、景宁“山哈寨”等重点项目加快建设步伐,并使之成为我市旅游的新亮点。
  3、完善旅游接待设施,抓好市区四星级园林式宾馆、华侨饭店及县(市)高星级宾馆建设服务工作,扶持丽水旅游集散中心的建设,提高接待服务能力和水平。
  4、继续推进旅游区等级评定工作,全市新增等级旅游区1个。
  5、继续开展旅游行业创绿活动,新增2家以上“绿色饭店”。加强饭店业的行业规范管理,新评星级旅游饭店2家以上。
  6、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管理,计划组织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50人次,星级旅游饭店持证上岗培训100人次,组织1次导游员年检培训。组织1次旅游行业技术比武活动。
市教育局
  一类目标
  1、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筹划召开全市教育工作会议。以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突破口,加强农村中小学建设。完成市本级教育布局发展规划修编,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破旧校舍改造工程,完成农村中小学饮用水改造任务。进一步完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券”制度。
  2、积极推进新一轮课程改革,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师资培训、试点县(区)课改经验总结与推广等工作,全面启动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改革。积极探索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发与管理。探索教育评价新方案。做好新一轮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准备工作。
  二类目标
  1、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制定和落实幼教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增加幼教经费投入,加强幼教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保育教育质量。2004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0%以上,积极探索0~3岁教育。
  2、巩固提高“两基”水平,加快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进程。小学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100%和99.9%,初中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98%和99.3%以上,全市青壮年非文盲率达到98.8%以上。以创建教育强县、强镇为载体,以督导评估为手段,努力提升办学水平,努力缩小区域、城乡、学校之间办学差距,努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3、通过多渠道筹资、多形式办学,扩大高中段办学规模,提升高中段学校办学档次。2004年,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段比例确保达到78%以上,力争达到80%,确保普职1∶1目标。着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创建市级专业技能实验实训基地,创建市级示范专业10个,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实用人才,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一次性推荐就业率达90%以上,毕业生技能等级考证初级证90%以上,中级证35%以上,扎实开展“双证制”教育培训。
  4、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等内涵建设。积极配合做好2004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统筹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逐步构建社会化、开放式、多层次、多形式的终身教育体系。
  5、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支持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特殊教育,2004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三残”儿童入学率达到90%。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率,切实落实好少数民族学生杂费减免等有关政策。
  6、积极争取政府加大教育投入,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积极争取教育扶持资金,组织实施好教育对口支援工程。加快实施市区中小学新建、迁(扩)建工程建设,即丽水中学二期扩建、丽水二中扩建、市职业高中扩建前期,天宁中学、刘英小学扩建,新建后庆小学、天宁小学、水东小学和大洋中学(民办),迁建梅山中学。
市卫生局
  一类目标
  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以项目促发展,争取国债和省政府“五大百亿工程”建设项目2个。加快疾病预防控制、应急救治体系建设。抓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120急救中心改扩建项目、市传染病医院扩建项目。
  2、以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建设,争取1个中心卫生院纳入省卫生厅农村集镇示范卫生院建设,争创2个省级免疫接种示范门诊、1个省级妇幼保健规范化门诊。
  二类目标
  1、继续开展信用医院建设,规范、完善住院病人收费“一日清单制”,市本级争取建成2个信用医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招投标工作1次。根据省定标准组织1次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检查,得分率达85%,达到6个。
  2、围绕省级文明城市卫生工作指标,巩固各级卫生城镇创建成果。结合“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活动,举办1次大型的卫生科普知识宣传活动,指导农村改水、改厕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指导景宁、庆元、龙泉创建卫生县城。
  3、制定《丽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青田、遂昌两县继续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他县(市、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全市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工作。
  4、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力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推进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争取30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创建5家A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HACCP(危害度控制)工作。
  5、加强血液质量监管,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的比例达到90%以上。做好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全年集中开展5次培训。继续积极推进农村中医药工作,全市争取推动5项新技术、新项目,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
  6、启动创建100个规范化村卫生室活动,力争50个达到规范化村卫生室标准。
市科技局
  一类目标
  1、制订并实施《2004-2010年科技发展规划和纲要》。
  2、坚持“四外二基地”,加强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2次重大科技合作洽谈活动,大力引进急需的技术、项目、成果60项。
  二类目标
  1、充分发挥科技计划导向作用,积极包装项目,争取上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1200万元,其中市本级300万元。
  2、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20期,制作多媒体课件20个。
  3、推进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增强企业技术原创能力。
  4、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新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家、高新产品3个,高新产业增加值增长20%。
  5、规范、发展网上技术市场,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要有90%以上上网,收集技术难题400项,企业信息1000条。
  6、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利申请量增加20%,专利授权量增长10%。
市文体广电局
  一类目标
  1、做好电视中心项目重新论证,争取动工。市体育场、中波台迁建项目开工建设。做好市体育中心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配合市国资公司做好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工作。
  2、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市政府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进一步理顺局机关体制,推进公益性事业单位改革,加快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改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性调研,开展文化资源整合的试点工作。
  二类目标
  1、组织元宵灯会、国庆55周年、全市首届舞蹈大赛、走进文明社区文艺会演、绿谷形象小姐大赛等五大群众文化活动,广场文艺演出全年10场以上。继续抓好文化“山花工程“建设,创建2-3个“山花乡镇”,1-2个“东海明珠乡镇”,推广农村文化示范户建设经验,加强基层文化工作。督促县(市、区)抓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建设。
  2、积极探索体教结合的体育业余训练新模式,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体教结合的有关方案和业训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体育总会作用,抓好“三边工程”, 规范健身气功管理,健全体育社团组织,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承办全国老年人气排球赛、浙南第五届围棋天元赛。组队参加全省各类健身比赛(活动)和全省青少年田径、游泳、羽毛球、乒乓球等比赛13次以上。组织开展全市全民健身系列活动10次以上。
  3、按照市委、市政府“三市并举”战略,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广播电视宣传,组织好重大经济工作的宣传报道。按照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建设的进展,着重抓好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的报道。按照广播电视宣传“三贴近”的要求,着重抓好再就业工程报道和关注弱势群体报道。组织抓好国庆55周年的成就报道,抓好节目创优工作,全年组织4次广播电视业务活动。健全完善各级宣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监测系统、评议网络,做好广播电视听评和广告播放管理、监测。
  4、做好第六批国保单位的申报基础工作和第三批省级历史文化保护区申报工作。做好第三批市级文保单位的推荐公布工作。抓好《通济堰文物保护详细规划方案》的编制工作,抓好小水门城墙根遗址等2-3个文物保护工程的维修。配合城市建设,加强考古调查、发掘工作。
  5、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监管平台,提高管理科技含量。实施市区音像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进一步改善演出场所的监管手段。争取成立文化娱乐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6、积极推进广播电视的数字化发展,完成市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总体规划。完成丽水电视台陈寮山发射台的二期改造工程,完成丽水人民广播电台第二套节目下传至各县(市)台的工作,扩大广播电视的有效覆盖,争取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各增长1%。开展广播电视“百村维护”活动,巩固全市广播电视“入户工程”建设成果。
市侨台办
  一类目标:
  1、积极营造招商引资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邀请10批次以上侨领、侨商、新生代有潜力的华侨、华人来丽考察,力争使招商引资工作在数量、规模、层次和效益上有新的突破。
  2、加强“引资引智”,邀请50名以上有经济实力、有投资意向的华商参加省第六届投资贸易洽谈会。
  二类目标
  1、牵头侨台办、侨联会、海联会、人大民侨委、政协港澳侨台委等五个涉侨部门组成“五侨联席会议制度”,商讨涉侨工作。
  2、依法维护侨台胞合法权益,针对侨台胞关心的热点、疑难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进一步做好合作交流,加强联谊有关工作。积极筹建华裔青少年夏令营活动,开展侨务对外宣传和华文教育活动。
  4、做好建立市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侨台资企业制度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做好华侨要素回流工程课题调研工作,着手建立华侨投资咨询服务体系,为广大侨胞提供投资信息、法律政策的咨询服务。
  5、继续做好以筹建“华侨饭店”为重点项目的有关工作,做好“华侨饭店”招商时侨胞身份确认工作。
  6、全面开展侨情普查,继续做好有关华侨志编纂工作。积极挖掘华侨文化,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国际摄影节等节庆活动,促使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产业优势。
市民宗局
  一类目标
  1、抓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扶持项目的包装上报工作,努力争取上级扶持资金260万元以上,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2、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科技培训工作,在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群众培训的同时,市本级改进培训办法。
  二类目标
  1、继续贯彻落实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开展全市少数民族情况调查,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督促和指导各有关县制订出台《贯彻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
  2、贯彻落实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做好全市民族村的认定工作。
  3、进一步做好民族文化教育工作。支持民族地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丰富少数民族群众的业余生活。
  4、宣传党的宗教政策,组织2次宗教团体负责人学习培训会,宣传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政府有关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引导宗教界自觉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5、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工作,做好全市463处宗教活动场所的年检工作。
  6、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非通常活动的审批和跨区域邀请教职人员参与宗教活动备案制度,做好审批、备案工作,尽量减少和控制地下、非法宗教活动。
市建设局
  一类目标
  1、全面开展各县(市)配套详规和专业规划的编制,全市力争控制性详规覆盖率超过70%。市区完成4项专业规划编制。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城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中心镇、重点镇、中心村和村庄布局,完成“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村庄规划50个,滩坑电站移民安置建设规划20个。
  2、全市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14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6亿元。
  二类目标
  1、加快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步伐,完成紫金大桥主体工程和小水门大桥、水东大桥设施配套。全市新建成城市道路35公里,其中市区新建成城市道路12公里。
  2、市区着手万象山公园二期改造,动工建设人民公园和江滨景观带。全市新增城市公共绿地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新增城市公共绿地面积15万平方米。
  3、理清事企关系,继续深化企事业单位改革,完成1家直属单位改制工作,稳步推进园林、环卫等事业单位的管、养职能分离。继续加大城市管理市场化力度,继续探索城市道路养护市场化、公交运行市场化、城市无形资产经营市场化的新路子,力求从机制、体制的根本上不断提升城市管理整体效能。
  4、强化房地产中介、预售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尽快制定出台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大力培育物业管理企业,不断规范和拓展物业管理市场。全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额28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11亿元。
  5、大力实施安居工程。市本级在加快续建9.38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和8.6万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解困房)建设的同时,动工新建经济适用房10万平方米,拆迁安置房(解困房)5万平方米。
  6、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招投标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完善工程监理制,严格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大建设、大发展过程中的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继续开展“钱江杯”、“九龙杯”和文明标化工地评比活动。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5亿元,其中市本级完成16亿元。
市计委
  一类目标
  1、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72亿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市本级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5亿元,比上年增长25%。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中有50%的项目年内取得明显进展。
  2、全年安排重点建设项目57项,计划总投资额265亿元,今年完成投资70亿元,其中市本级28项,今年完成投资39亿元。
  二类目标
  1、加强对全市及市本级经济运行和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把握经济发展趋势,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
  2、启动“十一五”计划编制工作的前期课题研究工作。颁布实施《丽水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
  3、深化价格改革,加大价格检查执法力度,全年专项检查5次以上,价格投诉案件办结率达90%以上。清费减负,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达到85%以上。
  4、依法规范项目审批和工程招标行为,工程招标率达到90%。建立无标底招投标机制,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和项目资本金制度,招投标投诉结案率达85%。
  5、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建立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督促县(市、区)粮食收储公司改革。粮食仓储“一符四无”合格率达到90%。
  6、以建设“数字丽水”为重点,加快推进信息化进程,构建丽水市公用信息平台。以应用为核心,配合市政府办公室对市电子政务建设进行业务指导,进一步促进基于数据库管理的应用系统建设,完善“中国·丽水”门户网站建设。以教育信息化、城市智能管理信息化和社区信息化为先导,全面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社会发展领域信息化。
市统计局
  一类目标
  1、按照省统计局提出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完善GDP的核算体系,按照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搞好产业核算。进一步完善城乡住户调查,为城市化、小康进程的监测提供依据,试行省批工业园区的监测评价工作。
  2、开展全市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抓好机构、人员、经费三落实,3月底前建立丽水市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全市召开2次普查工作会议。开展2次大的宣传活动,完成2004年确定的普查任务。
  二类目标
  1、全年提供统计分析40篇、统计信息、动态40篇。及时发布《2004年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继续做好《2004年丽水统计年鉴》编纂工作。
  2、继续抓好《统计法》的宣传教育,开展统计执法专项检查,重点抓乡镇统计数出无据的问题,狠抓源头数据质量,把正常性统计稽查同专项检查相结合,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案件的查处率要达到87%,对市区30家单位开展统计稽查。
  3、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统计监测与分析,每月监测经济运行态势,每季形成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做好对全市及市区半年和全年经济运行形势的分析与预测。试行新闻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争取召开1次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新闻发布会。
  4、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丽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重点选定2个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写出有一定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市领导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5、加强对GDP、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等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确保这些主要统计数据无趋势性差错。全年召开经济运行数据质量评估会4次。
  6、充实扩大“丽水统计信息网”信息量,及时进行网页更新。做好县、市、省三地广域网互联工作,完成8个县(市、区)与市局统计广域网联通,达到信息共享。继续抓好全市统计人员计算机知识培训,培训次数2次以上。
市财政局(地税局)
  一类目标
  1、全市完成财政总收入24.2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5.2亿元,均比2003年同口径增长12%;市本级完成财政总收入7.74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31亿元,均比2003年同口径增长12%。
  2、确保全市和市本级农业、科技、教育支出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和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市本级筹措财政预算内外资金6亿元,加大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公建项目的投入力度。安排市本级工业发展资金1500万元,支持工业经济发展。
  二类目标
  l、加强税收征管,全市组织地方税收收入12.5亿元,比2003年增长10%,市本级组织地方税收收入4.l亿元,比2003年增长10%。
  2、抓好160个市直部门(单位)2004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以集中核算和集中支付为基础,增强财政资金调度能力,实施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全年集中支付财政性资金3.5亿元(不包括单位往来款)。
  3、继续开展国资营运机构年度经营目标并组织考核。规范营运机构监事会管理。继续推行国有资本金预算管理,加强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管理办法,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全年评审工程资金15亿元。
  4、继续抓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工作,全市及市本级征集率达92%以上。做好医疗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不断提高政府对社会安全网的保障能力。全市征收养老、医疗等社保基金4亿元,其中市本级1亿元。
  5、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对政府采购资金逐步试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年全市政府采购金额2.75亿元,市直政府采购金额6000万元。
  6、落实农业税减免政策,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制定《丽水市种植粮油农户免征农业税实施意见》,确保全年全市减轻农民农业税负担1000万元以上。
市体改办
  一类目标
  1、完成市直生产经营类和社会中介类事业单位改制5家,到年底,市直经营类和中介类事业单位改制达到50%以上,指导、帮助莲都区和其他县(市)出台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做好各县(市、区)改制的试点工作。
  2、挖掘和培育上市资源,完成上市公发企业1家。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完成产权交易额3000万元。
  二类目标
  1、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妥善处理市直企业改革遗留问题,重点抓好浙南药业有限公司、市建筑工程公司、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处州大酒店的改制后续工作。
  2、补充完善事业单位改制相关政策,注重事业单位改革,特别是在中介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培育竞争主体。
  3、加快市区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和产权制度改革。协调和指导第5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农村卫生院改革的新路子。
  4、加强对小城镇综合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督促。选择部分基础较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建制镇作为经济强镇对象来培育,研究制定促进经济强镇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5、培育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将产权交易活动融入“长三角”,构筑产权交易新平台。与省产权交易所建立业务信息渠道。
  6、加强调查研究,选择2-3个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开展调研,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市审计局
  一类目标
  1、组织完成县(市、区)政府负债审计调查和土地出让金同步审计。
  2、市本级完成重点投资审计项目4个。
  二类目标
  l、市本级完成省定项目12个(其中全市同步8个)。
  2.市本级完成市定项目24个。
  3、市本级完成交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3个。
  4、组织督促县(市、区)完成指令性审计项目71个、指导性审计项目154个。
  5、提交重大审计调查报告5篇。
市人劳社保局
  一类目标
  1、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市属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意见》,深化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2、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全年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扩面3000人(市直500人),基金征缴收入2.3亿元,其中市直2000万元。基金支付能力保持在7.5个月以上,其中市直14个月。企业养老金社会发放率达到10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1.5万人,其中市直1.75万人。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达到2300万元,其中市直390万元。
  二类目标
  1、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市净增城镇就业岗位1万个,其中市直1200个;加强再就业培训,帮助5000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市直500名,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2、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健全人才工作机制。深化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村人才资源开发,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3、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建设进度,基本完成在职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考核,逐步开展外语等级、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建立和完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强化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5万人,有组织劳务输出3万人。
  5、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全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其中市直2.77万人。
  6、全面加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全市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70%,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着重抓好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
  一类目标
  1、对盗抢等重点类型犯罪及犯罪高发区域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强化经常性打击工作,凶杀案件破案率达80%以上。劫持、绑架、爆炸、强奸、纵火等五类案件破案率达85%以上,力争使本地的刑事发案数不出现大的波动。
  2、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严防“***”等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势力进行非法活动。严防暴力恐怖活动。“***”煽动性、破坏性案件查处率达80%。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
  二类目标
  1、坚持派出所主业是防控的职能定位,积极推进派出所等级化建设。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加强涉毒场所的管理。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强化实有人口、归正人员和高危流动人口的管理。
  2、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全市及市区经济案件破案率达到80%以上。
  3、继续开展创建“平安大道”和实施“畅通工程”活动,努力减少和预防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4、以创建“低案社区”为目标,做大做强派出所,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城市社区警务工作相适应的警务机制,推行社区民警全日制工作模式,推进社区警务向农村延伸,统筹城乡警务发展。
  5、以推进和应用打防控主干应用系统为重点,加快公安三级网和四级网的改造,加强交通信息网络建设,完成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建设。
  6、坚决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局规六十条”,严肃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深化警务公开,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市司法局
  一类目标
  1、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强化法律援助工作能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争取全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20件(其中市本级办理85件),提供法律咨询4000人次。
  2、大力抓好公务员、青少年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农村“民主法治村”建设和城镇“法律进社区”活动取得新的进展,实现50%的村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和70%的社区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继续指导做好对“***”痴迷者的帮教转化工作。
  二类目标
  1、抓好公证事业的改革与拓展,及时健全完善公证人员诚信档案,促进公证行业诚信执业。拓展公证证源,公证办证实现新的突破,全市办证45000件,其中市本级办证4500件。严格确保公证办证质量,全市公证错证率低于3‰。
  2、健全律师行业诚信档案建设和定期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投诉案件查处力度,有效促进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认真组织好本市2004年度国家司法统一考试。
  3、继续做好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归正人员安置率达75%。刑释人员五年内重新犯罪率低于5%。解教人员三年内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6%。
  4、开展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建成的规范化司法所率占10%。继续开展每季一次的全市民间纠纷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成功率达93%以上,重大疑难纠纷调解率达95%。
  5、进一步规范和拓展政府法律服务工作,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
  6、不断强化司法行政法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制工作达标工作,有60%的县(市、区)法制工作完成达标任务,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市人防办
  一类目标
  1、“2026”工程建设年内完成被复并竣工验收,完成投资额600万元。市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年内建成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额290万元。
  2、年内完成应急指挥中心人防指挥大厅指挥自动化设备建设并投入使用,完成投资额200万元。
  二类目标
  1、严格结建审批制度,完成应建数95%的人防工程修建任务。
  2、完成2877平方米的人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2001年3月19日上海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依据)
根据《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购销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盐产品,是指氯化纳(NaCl)含量为50%以上的产品。
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多品种食盐,是指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药物、调味品等,生产加工成的各式花色品种的食盐。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盐务局)是市人民政府依据《食盐专营办法》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接受商委的领导。
本市各级商业、工商、公安、卫生、质量技监、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生产加工食盐的条件)
企业生产加工食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除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加工食盐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添加剂核准文件和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加工厂房和设备;
(三)有相适应的质量检测手段;
(四)国家盐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
企业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食盐批发许可申请的审批)
食盐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企业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应当向市盐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盐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食盐的批发)
市盐业公司负责全市食盐的统一供应。经市盐务局审核批准的区(县)、乡(镇)食盐批发企业承担本区域内的食盐批发业务。
市盐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计划统一购进食盐。区(县)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乡(镇)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向本区(县)食盐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也可以直接向市盐业公司购进食盐。
第九条 (食盐批发的价格和报表)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经营,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定期填写进销存报表,并按规定报送市盐务局。
第十条 (碘盐和包装)
批发、零售的食盐应当是合格碘盐。
零售食盐应当采用小包装后方可销售。散装和非小包装食盐不得在任何商业渠道零售。
第十一条 (零售食盐的进货和价格)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销售食盐。
第十二条 (生产用食盐)
因生产加工需用食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本市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食品和副食品的加工、酿造、腌制、畜牧、水产养殖需要用盐的,应当使用食盐,并向前款规定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三条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由制盐企业和纯碱、烧碱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订立购销合同,直接供应。
本市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应当在购销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市盐务局备案。
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转销纯碱、烧碱工业用盐的,应当仅限于转销给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并应当报市盐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
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由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
根据方便供应的原则,市盐业公司可以委托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未受委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
因生产加工需要使用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的,应当向市盐业公司或者其委托的食盐批发企业购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食盐以外的其他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第十五条 (储运中转)
外省市的盐产品经本市口岸出口到国(境)外或者经本市转运到其他省市的,盐产品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盐产品到达本市的12小时之前,向市盐务局申报,并接受市盐务局的监管。
经本市中转、调运、储存的外省市的盐产品,不得在本市销售。
第十六条 (非碘盐的供应)
对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由市盐务局指定的非碘盐零售商店或者医疗机构供应非碘盐;患病人员应当持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商店或者医疗机构购买非碘盐。
第十七条 (稽查措施)
市盐务局在稽查涉嫌盐业违法经营活动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和运输工具取证、收集资料;
(二)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就盐产品的有关事项作出陈述和说明;
(三)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的文件、发票、凭证、帐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稽查机构的守则)
市盐务局在开展稽查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有关单位的盐业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
(二)在稽查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稽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不干预相关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自行承担稽查活动的经费。
第十九条 (稽查人员的义务)
(一)不泄露在稽查工作中了解和掌握的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二)不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任何馈赠、报酬及宴请,不参加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娱乐、旅游等活动;
(三)不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报销任何费用;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义务)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受稽查过程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说明事实真相,回答市盐务局提出的有关稽查问题;
(二)如实提供与稽查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配合市盐务局的稽查取证工作,妥善保管有关的证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移送)
市盐务局在稽查涉嫌盐业违法经营活动时,发现所稽查的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盐业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食盐专营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由市盐务局依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未填报进销存报表等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计划擅自购进食盐等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盐务局责令改正,对其中转让、购销、储运的盐产品可指定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按散装工业盐最低出厂价予以收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刑事责任)
对违法经营的责任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县盐业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协助市盐务局做好本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2001年5月15日起施行。


20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