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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7:3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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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2]59号 印发《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渡口的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设置的乡镇渡口,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局是本市乡镇渡口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及交通管理站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经营人及渡船人员遵守有关规则。 第四条 中山海事局负责本市乡镇渡口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和船舶登记工作,负责渡船人员的考试发证和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渡口经营人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渡口的治安工作,并接受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乡镇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渡口经营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渡口经营人对渡口和渡运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渡口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区总体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渡口。 第九条 渡口的设置应满足渡口规划要求,并设置在岸平水缓、视线良好、乘客和车辆上下方便的地域。 距上、下游桥梁不足1公里范围,不得设置渡口;距危险品码头未达到安全距离不得设置渡口;高速客船航经的航道,航行密度大的主航道两岸严格控制设置渡口;渡口的设置和建设不得妨碍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 第十条 设置、迁移和撤销渡口由申请人向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提出申请,经海事部门和市水利部门审核,由市交通部门批准,并报市公安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渡口。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应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严禁无牌无证的渡船和渡船人员从事渡运。 第十二条 渡口必须设有与客流量、水流变化相适应的码头和浮趸,合理配备渡船,渡口应当有明显识别标志,并配备通信、安全消防、救生等设施,渡口两岸设有“渡口守则”牌和候船设施等,必须设置牢固的缆桩、跳桥板、栏杆及便于乘客上下渡船的设施,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有照明设备。 第十三条 渡口经营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营运渡船。招标限额由市交通部门根据渡口客流量确定。渡口经营人每年应抽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渡口维护和完善渡口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渡口经营人应加强渡口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渡运安全。渡运存在严重隐患和渡口安全设施明显不足,经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由市交通、海事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渡船经营人必须按规定向市交通部门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渡船经营人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亡险。 第十六条 木质或水泥质渡船不得用于营运。 第十七条 凡新造或改造渡船,除经市交通部门审批外,建造图纸必须经海事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渡船必须经海事部门检验,核定载客额,领取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营运。 第十八条 渡船的两舷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按规定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渡船应标有船名牌、勘划载重线标志和渡船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核定载客额;夜航渡船必须按规定设置夜航号灯。 第十九条 渡船经营人应当使渡船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检查维修,并按期办理营运检验。严禁无证和超期渡运。 第二十条 渡船经营人必须严格按核定的装载客额渡运,严禁超载渡运。 第二十一条 渡船驾驶人员必须持有经海事部门考核合格的渡工证书,持证驾驶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男驾驶员不得超过65周岁,女驾驶员不得超过60周岁,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足够的持证船员。 第二十二条 渡船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避碰规则,谨慎驾驶,认真瞭望,主动避让,确保渡运安全。 渡船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船,遇浓雾、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危及渡运安全时,不得冒险开船。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繁忙期间,渡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组织人员加强管理、协助渡口经营人维持渡运秩序。市交通、海事、公安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第二十四条 渡船停稳靠岸后方能上下乘客,渡船人员应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为乘客过渡提供方便。渡船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第二十五条 渡船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不得回避;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如实报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过; (三)船体严重漏水的、破烂或属具不全: (四)渡船驾驶人员未有牌证;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七)其他有碍安全航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乘客守则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下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站)好; (二)船满载时,乘客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船者应自觉离船,渡船人员有权责令后上船者离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乘船; (四)听从渡船人员指挥,渡运遇有危险时,应配合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第二十八条 渡口经营人或渡船经营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交通部门或海事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属有关领导玩忽职守者,应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牌无证船舶非法从事营运的,由海事部门依法责令停驶,并限期依法补办有关牌证;无牌无证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社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科〔2008〕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规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队伍管理和学科建设,我部研制了《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本地区办学的所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统筹协调,将各部委属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组织本地区所有高校开展自查,对照有关指标逐项核对,对没有落实的项目要制定整改进度表,并将自查结果于2011年4月10日前报省级教育部门,教育部各直属高校同时将自查结果报教育部社科司。2011年5月30日前,各省级教育部门完成对本地所有高校的检查工作。2011年5-6月,教育部将组织专家督查指导组进行抽查。

  附件: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暂行).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215103349773.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2〕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2〕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政府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队伍选择,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采用省有关规定的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30层以上高层建筑、设有3层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跨度30米以上或檐高25米以上单层工业建筑、檐高50米以上多层工业建筑、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高架桥、特大桥、水底隧道、顶管工程;艺术性要求特别高的园艺、雕塑工程,国家级文物古迹复建和古建筑修缮;大型水库;其他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原则上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特殊情况需要由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人必须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邀请本市所有符合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随机抽取。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五条 招投标活动推广采用电子化网上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取消投标报名程序。招标公告应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发布。
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应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和图纸,招标人不组织现场集中答疑,在指定的网站上统一答疑。
  第八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或交纳投标保证金方式。保函或担保应为不可撤销的,保函或担保中的招标人名称统一按“大庆市财政局”填写。投标人应在开标当日投标时间截止前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可以选择交纳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提供投标担保。
  中标人投标担保可以直接转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
  第九条 招投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费用项目的组成、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得只公布总价。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网上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电子文件。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确保电子文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审成果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投标人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或外埠建筑业企业未取得投标备案手续的,不得参与投标。

  第三章 评标定标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应当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电子评标条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时,采用评标专家计算机随机抽取及语音通知系统,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名册(大庆分册)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按先资格标,后技术标,再商务标的3个阶段方式进行,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投标人资格标时,主要审核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投标担保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八条 技术标采用计算机辅助暗标评审。技术标得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商务标评审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第二十条 商务标的初步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商务标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
  (二)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进行算术性修正。
  第二十一条 商务标详细评审采用计算机辅助暗标评审。进行商务标详细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存在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不含3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通过商务标评审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选择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向市财政部门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并由市财政部门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已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承诺函的证明。
  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承诺函的,或支票交纳履约保证金出现空头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投标担保不予退还,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顺延下一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不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供担保承诺函的,或支票交纳履约保证金出现空头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对项目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履约担保采用差额担保的方式,即履约担保的金额为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中标价的10%。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由于非招标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时,由招标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向市财政部门或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启动索赔程序,并与中标人依法解除合同。同时,按法定程序选定有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继续完成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由投标人持工程验收合格相关手续,向市财政部门或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担保退回手续。

  第四章 标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投资,招标人应当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应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造价调整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按照《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第三十条 工程价款调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合同有效履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投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区政府、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没收及退还程序、招标控制价的复核可以根据各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县、区和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备案管理及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业务上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和高新区可以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成立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各县、区和高新区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可以在分中心进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和高新区应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中标通知书文本。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庆政发〔2008〕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