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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9:29: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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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198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二号刊登了我院1984年9月8日〔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中《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10月10日〔84〕法办字第128号文件中《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刊登时,我院对这两个文件的个别内容和一些文字,作了适当的修改。今后执行这两个文件,应以公报刊登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我院公开的正式的文件,我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是与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考核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县(区)培植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全市财政收入质量,进一步做优做强全市财政经济,结合我市财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范围
按照财政年度对全市各县(区,含淮安经济开发区)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地方税收收入进行考核奖励。
二、考核内容和奖励标准
各县(区)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收入目标任务且达到下列考核标准的给予奖励:
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奖励。各县(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超过全市县(区)平均增幅且位居全市前四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如果超过全省平均增幅且在全省受表彰奖励的,则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进位奖励。县(区)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总量当年在全省排名每上升一位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排名根据省公布的县(市、区)收入确定,如省公布的地区情况发生变化,则进行相应调整。
3.地方税收收入增幅奖励。各县(区)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幅不低于全市县(区)平均增幅,并位居全市前四位的县(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如果超过全省平均增幅且在全省受表彰奖励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4.地方税收收入占比奖励。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比重不低于全市县(区)平均水平并位居全市前三位的县(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奖励资金兑现和使用
市对县(区)财政收入上台阶奖励资金,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主要用于对县(区)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的奖励。
四、其他
1.各县(区)要高度重视财政收入的组织征收工作,确保应收尽收,严禁弄虚作假。若有虚增财政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奖励将如数扣回,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2.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政策调整,则进行相应调整。
3.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做好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均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持续到2000年9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凡是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现的,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时,原《产品质量法》未规定处罚的,不得予以处罚;原《产品质量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与新《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不得超出原《产品质量法》所限定
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20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