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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07:3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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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5号令,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发现一些问题,希望总局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如何办理纳税申报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受理纳税申报。
  (二)对于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除了按照《征管办法》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一)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
  (二)对于已使用未完税的免税车辆,免税条件消失后,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视同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和计税依据。
  (三)对于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的车辆,其库存(或使用)年限超过3年或行驶里程超过8万公里以上的,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统一发票或有效证明注明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三、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税款征收及滞纳金问题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除了按照车辆购置税条例第六条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补办纳税申报时,滞纳税款之日分别按以下情况确定:
  1.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或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3年追溯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2.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已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机动车行驶证》标注的车辆登记日期确定滞纳税款之日;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合格证明上标注的出厂日期后60日确定滞纳税款之日。
  四、关于完税证明问题
  免税条件消失、且使用年限超过10年(含)以上的车辆,纳税人依照《征管办法》规定在重新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正本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完税证明正本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新的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并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云南省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已经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9年8月3日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昆明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死亡2人(含2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六) 发生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 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并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落实“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违法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市级“黑名单”的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黑名单”期限为半年或者一年。
(四)信息公布。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安全信息网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五)信息删除。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组织检查,在“黑名单”期间未发生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期间,必须每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二)对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黑名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通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黑名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锁定,实施重点监管;由人民银行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录入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在办理、管理信贷业务时,把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四)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从“黑名单”上删除前,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在当年评选“和谐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创建“文明单位”时,在安全生产方面不予通过,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九条 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不按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成都二手房买卖过户

刘金锋


二手房买卖又称私房买卖,若是正在按揭还贷的房屋,必须先结清贷款,再行出售方可办理过户登记。过户登记包括产权登记过户和专项维修资金过户。

一、提交要件

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如房屋属涉外转让的须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2、卖方:如房地产信息已载入登记簿,产权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如未载入登记簿,须相关权利人同时到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它相关证件。银行结清贷款、注销抵押资料。婚前财产,须提供结婚证证明属取得财产后始结婚。
3、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共有权证及其它相关证件。
4、出售已出租房屋时,卖方除提供上述证件外,还须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
5、买方本人或卖方相关权利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公证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持公证委托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手续前来办理。委托人结婚证复印件(加盖公证处“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买卖双方不能同时委托同一个人。
6、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二、办理流程

1、录入存量房网上签约交易信息(自行成交的,持房屋所有权证、当事人身份证要件到政务大厅总咨询台录入交易信息)。
2、持《房屋所有权证》到70-71号窗口查档。
3、到总咨询台税务发号处取号排队,到税务窗口(74-79号窗口)申报纳税,领取纳税通知书。
4、持要件到私房买卖过户取号排队,到受理窗口(55-56、59-68号窗口)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及房屋维修资金过户。
5、按信息告知单预约的时间到57-58号窗口领取缴费通知单后到收费窗口缴费。
6、交费完毕,到二手房买卖过户处领号,待叫号后到57-58号窗口生成登记簿,凭领证申请单到领证窗口(27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购房款交付

1、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自行交付。(采用此种方式交付,如有纠纷,责任自负)
2、 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时,由买方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待买方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交易中心将购房款直接付与卖方。

四、税费

(一)取得方(买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转移登记费:
住宅:每件80元
非住宅:每件550元
3、契税:
成交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普通住房1.5%),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税率为1% 。
(二) 失去方(卖方)
1、交易手续费:
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x0.35%。
2、营业税及附加5.55%:
购房时间满两年的普通住房免征;非住宅、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普通住房、满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差额征收(出售价-购房成本价);购房时间不足两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全额征收。
3、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成交价的1%征收,继承、赠与取得的房屋出售按成交价的20%征收,出售购买满五年的家庭唯一住房免征。
4、印花税
成交价的万分之五,2008年11月1日起免征。
(三)成交价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