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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21:04: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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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产业[1999]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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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环境保护局、冶金行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提出了《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关于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

  “七五”以来,我国铁合金工业发展速度超过了钢铁工业的发展速度,出现了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发了一系列结构性矛盾。造成目前生产能力过大,市场供大于求,无序竞争,价格下跌的局面,加上电价和原材料价格上涨及进出口秩序混乱,致使铁合金生产企业经济效益下滑,亏损增加,并加剧了环境污染。

  为促进我国铁合金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促使国有重点铁合金企业尽快走出困境,经研究,对加快我国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铁合金工业存在的结构性矛盾,制约着铁合金工业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能力过大,品种结构不合理

  1、总体生产能力过大。目前我国已是世界第一铁合金生产和出口大国,产量约占世界产量的22%,出口100多万吨,年生产能力500多万吨。1997年铁合金产量为403.5万吨,国内需求约280万吨,出口106.3万吨,年末累计社会库存约80万吨;主要品种生产能力超过市场需求量较多,其中硅铁约超30%、锰铁和硅锰约超40%、高炉锰铁约超20%、碳铬约超50%。

  2、硅系、锰系铁合金和碳铬产量比重偏高。1997年铁合金产量中,硅系铁合金140万吨,占35%;锰系铁合金195万吨,占48%;碳铬35万吨,占9%;特种铁合金33万吨,占8%。

  (二)工艺技术结构不合理,装备落后,生产效率低、能耗高、环保设施差

  1、装备落后的小矿热电炉、小高炉比重大。我国现有铁合金矿热电炉1600多台,其中装备落后的3000千伏安以下的小矿热电炉1000多台,生产能力占全国电炉铁合金生产能力的42%、占全国铁合金总生产能力的36%;而装备水平较高的9000~50000千伏安大矿热电炉仅74台,占全国电炉铁合金生产能力的26%、占全国铁合金总生产能力的22%。现有铁合金高炉46座,其中装备落后的10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23座,占全国高炉铁合金生产能力的26%、占全国铁合金总生产能力的3.6%。

  2、生产效率低。人均铁合金产量仅15~30吨□年,是国际水平的1□20~1□30。

  3、地方小企业能耗较高。1997年,全国铁合金吨产品综合能耗3.46吨标煤,其中国家重点企业吨产品综合能耗2.56吨标煤,地方小企业吨产品综合能耗4.22吨标煤,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2%,比国家重点企业高65%。

  4、环保设施差,污染严重。铁合金矿热电炉主要是烟尘污染,而且大多数矿热电炉属敞开、半敞开式,粉尘治理难度大。目前5000千伏安以上矿热电炉烟尘治理比例,国家重点铁合金企业为55%、地方企业为25%;50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电炉,国家重点铁合金企业只有少部分进行了烟尘治理,地方企业基本上没进行烟尘治理。

  (三)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小企业多,生产能力分散1997年,全国共有国家重点铁合金企业18家,以大型企业为主,企业规模平均约9万吨□年,主要生产硅锰、高炉锰铁、中低碳锰及工艺较为复杂、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特种铁合金,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9%;地方骨干企业54家,以中型企业为主,企业规模平均约1.5万吨□年,产量占全国的20%;地方小企业1400家以上,企业规模平均1000吨□年左右,主要生产硅铁、硅锰、碳锰等普通铁合金和钼铁、碳铬等工艺较为简单的产品,产量占全国的41%。

  (四)铁合金市场需求增长乏力预测2003年,国内铁合金需求量约280万吨,与1998年基本持平;世界铁合金需求量约为1600万吨,年增长约0.5%。

  (五)国际市场竞争激烈面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资源的压力,世界铁合金生产、贸易格局正在发生变化。

  一是铁合金矿产资源和生产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铁合金生产向矿产地转移,并出现了矿山和冶炼跨地域一体化趋势。挪威、冰岛、拉美、南非、澳大利亚等国,具有水电或矿产资源优势,有较强竞争力。

  二是西方钢铁生产大国的铁合金工业正进一步趋向萎缩,仅保留部分锰铁和硅锰生产,但仍有一定的竞争力。

  三是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独联体国家低价出口,冲击国际市场。

  二、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满足钢铁工业发展的要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高质量,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实现铁合金工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国有大中型铁合金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实现;整体提高我国铁合金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铁合金生产技术水平进入国际先进行列。

  (二)基本思路通过淘汰落后、停止新建、治理污染和调整品种结构,控制总量,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变生产能力分散、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合理结构,使我国铁合金工业沿着技术装备新、产品质量优、劳动生产率高、资源和能源消耗少、环境保护好的方向持续健康发展。

  (三)目标

  1、总量:2001年铁合金生产能力由目前的500万吨以上压减到400万吨。实际年产量控制在350万吨左右。

  2、品种结构:2003年硅系、锰系及特种铁合金产量的比例由目前2:3:1调整为2:2:1。

  3、工艺装备结构:2001年,9000千伏安以上装备先进的大型矿热电炉生产能力占总能力比例由目前的22%提高到33%,2003年提高到36.4%。

  4、能耗:2001年,吨产品综合能耗由目前的3.46吨标煤降至3.20吨标煤,2003年降至3.00吨标煤以下。

  5、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2000年,烟(粉)尘和废水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厂区环境面貌有所改善。

  6、企业组织结构:2003年,企业数量压减80%,压减到300家左右。

  7、减员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2003年,人均年产铁合金比现在翻一番,达到50吨□年·人。

  三、结构调整的内容

  (一)工艺装备结构

  1、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限期淘汰一批装备简陋、生产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浪费能源和资源、产品质量差、扰乱市场秩序的小矿热电炉、小高炉。

  2000年底以前,淘汰1800千伏安及以下的矿热电炉(冶炼硅钙、硅铝、含钡高于10%的硅钡、金属锰、工业硅的矿热电炉除外)、100立方米以下的锰铁高炉、单产5吨□炉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2001年底以前,淘汰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的半封闭式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的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2、禁止新增生产能力,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从1999年起到2005年,停止新建各类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的技术改造不允许增加生产能力。2005年以后,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情况,有必要新建铁合金电炉和高炉时要经审查批准。

  3、积极开发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装备。积极开发炉外精炼新工艺和合理利用我国贫杂锰矿资源的新技术;改造现行浇注、破碎、筛分工艺;加速企业技术改造,使铁合金电炉向封闭型、大型化、自动化方向发展。

  应用新技术对9000千伏安以上电炉进行污染治理、节能降耗、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列入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技改、环保项目。

  4、限期治理污染。采用干法或湿法工艺,净化处理铁合金烟尘,消除污染。2000年,所有企业必须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执行。

  (二)品种结构

  1、压减硅系、锰系铁合金产量,控制碳素铬铁产量;

  2、增加铬系和锰系的低碳、低磷、低硫等精炼产品的产量;

  3、发展我国富有资源的铁合金品种及各种合金粉剂,重点开发硅铝钡、硅钙钒、硅锰铬、硅钙铝等复合铁合金品种。

  对开发新品种的项目,在制止重复建设的前提下,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列入国家重点鼓励支持的技改项目。

  (三)企业组织结构鼓励有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的国有大企业与有资源、能源优势的小企业,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通过兼并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实施铁合金行业的战略性调整,改变我国铁合金企业量大面广、分散落后的不合理状况。

  四、组织实施

  (一)铁合金工业结构调整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协调,国家冶金工业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并积极配合,各地经贸委会同行业主管及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各地经贸委会同冶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工作。有关地区和企业要制定规划,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一律不得新上、转移落后的工艺和装备。

  2005年以前,涉及铁合金电炉和铁合金高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各银行、金融机构不予贷款;土地、城市规划、环保、消防、海关等有关部门不办理有关手续。

  对拒不执行淘汰项目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质量监督的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

  (三)环保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限期治理污染工作。环保部门要将严重污染大气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经限期治理烟(粉)尘排放仍没有达标的企业和设备,要依法责令立即停产,经治理并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生产。

  (四)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在技术上予以支持指导,并检查、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限期治理污染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完)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漳州市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等部门《漳州市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9〕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高校:
  现将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人行联合制定的《漳州市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日


漳州市民办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 人 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民办中学、小学、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法人财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帐簿,配备财务人员,科学制定办学经费预决算方案,实现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金、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条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助,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入账(库)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九条 民办学校收费的票据,学历教育收费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非学历教育的收费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专用票据。
  第十条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市教育局内审机构应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办学或变更举办者时,应依法组织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十四条 建立资金监控制度,资金监控范围是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不含代办费。
  第十五条 监控资金原则上用于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发放或终止民办学校办学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杂费、支付拖欠的教职工工资和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根据民办学校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学生人数而定。按学年收费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受监控的办学资金不低于全体学生收费的20%;按学期收费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受监控的办学资金不低于全体学生收费的10%。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数额根据学生数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在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收费时,应按现金管理规定,将所收现金及时存入基本账户内,同时开设一个资金监控专户。民办学校应在2009年8月15日前将银行开设的账户情况报所在地教育局备查(银行账户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一),并将多余的其他账户进行消户。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基本帐户的印鉴根据学校管理要求设定,但至少应有学校公章(或学校的财务专用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学校负责人私章以及财务负责人私章。资金监控专户的印鉴,在基本帐户印鉴的基础上必须增设所在地教育局经授权统一使用的监控章。市属民办学校使用漳州市教育局经授权统一的监控章。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应在2009年8月30日前办理开设资金监控专户的相关手续,并完成向银行申请资金监控专户增设印鉴手续。在2009年9月31日前将本学年(期)经所在地教育局核定后(核定表见附件二)的监控资金存入监控专户。
  第二十条 在动用监控专户的资金时,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所在地教育局复核确认后方可领取使用。民办学校受监控的办学资金未经所在地教育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二十一条 按学年收费的民办学校,以每年十个月计,从第六个月起方可申请动用资金监控专户的资金,逐月发放教职工工资,下一学年收费后按照所在地教育局核定后的资金数额转入资金监控专户;按学期收费的民办学校以每学期五个月计,从第三个月起方可申请动用资金监控专户的资金,逐月发放教职工工资,下一学期收费后按照所在地教育局核定后的资金数额转入资金监控专户。
  第二十二条 新审批的民办学校要在审批后一个月内将初次核定的监控资金转入资金监控专户。
  第二十三条 受监控办学资金增减和变动,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教育局在每年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核定。民办学校应在核定后15天内将核定的资金存入监控专户。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受监控办学资金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提取、使用。提取、使用后的资金缺额应在下学年(学期)收费后给予补充到位。民办学校按受监控办学资金的20%额度提取,每次提取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八月十日起至二○一四年八月十日止。
  附件:1、漳州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情况报备表
     2、漳州市民办学校受监控办学资金增减和变动情况核定表

附件1
漳州市民办学校银行账户情况报备表
                         报备日期: 年 月 日
一、基本账户
学校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印鉴
(学校
公章) (盖章) 2、法人代表或学校负责人私章 (盖章)
3、财务负责人私章 (盖章)
二、资金监控账户
学校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1、印鉴
(学校
公章) (盖章) 3、财务负责人私章 (盖章)
2、法人代表或学校负责人私章 (盖章) 4、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监控章 (盖章)


注:1、本表一式两份,市属民办学校请于8月30日前上报此表。
  2、此表经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监控专用章盖章后,退还一份给申报学校方可
生效。

附件2
漳州市民办学校监控资金增减和变动情况核定表
( 年度)
申报学校(公章)
本学年学生数(人)
(以每年九月份数据为基数填列)
收费形式(学年或学期)
学校申报本年度受监控资金额(万元)

同级民办教育主管部门核定意见:















核定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市属民办学校请于9月30日前上报此表。

关于启用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启用进口药品报验程序的通知

食药监注函[2003]141号


各有关单位: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第4号令颁布,并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有关单位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手续,提高进口备案工作效率,我局制作了进口药品报验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报验单位须使用该软件填报、打印《进口药品报验单》。该软件可在www.sfda.gov.cn或www.nicpbp.org.cn网站的“下载区”下载。报验单位报送进口备案资料时,应同时提交www.sfda.gov.cn或www.nicpbp.org.cn网站的“下载区”下载。报验单位报送进口备案资料时,应同时提交《进口药品报验单》的电子数据。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