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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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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黄政〔200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皖政〔2004〕80号)和本预案精神,结合实际,抓紧编制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黄山管委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和促进我市社会政治稳定与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建立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其他危害。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高效、有序。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处置全市较重及协同省应急委处置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和协同市、省应急委处置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整合资源、平战结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学配置和使用资源,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辐射作用;完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运行机制,将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水平。
  1.3 编制依据
  《宪法》;有关法律、法规;《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省及我市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
  1.4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我市、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龙卷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公共场所、各旅游景点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或突然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黄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
  2.2 指挥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机构(如:指挥部、领导小组、委员会等)作为市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其负责人由分管副市长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专项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拟订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省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
  (3)负责指导全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
  (4)组织、指挥、协调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分设在市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
  2.3 专家咨询机构
  市应急委设立专家咨询组,由各领域的技术、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参与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拟订和修订工作;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4)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和技术咨询;
  (5)承担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机构。
  3.预测、报告、预警
  3.1 预测
  3.1.1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和各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工作机构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辖区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分别作出规定。
  3.2 报告
  3.2.1 报告责任主体及时限和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受理报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或应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同时组织力量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报告。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即刻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
  3.2.2 报告内容
  受理责任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3 各应急工作机构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今后全市逐步统一应急报警号码。
  3.3 预警
  3.3.1 预警等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进行预警。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界定,在市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区、县黄山管委会应急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向全区、县或事发地发布。较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向全市或事发地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应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
  3.3.3 预警公告内容
  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4 预警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5 预警处置
  对于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对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
  对于较重(Ⅲ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力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同时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对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化原则,发生一般(Ⅳ级)及其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区、县级、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相关的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或市人民政府;发生较重(Ⅲ级)及其以上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相应的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市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当超出市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市人民政府请求省政府和省有关应急机构给予支持。
  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支持。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4.2 基本应急
  4.2.1 先期处置
  较重(Ⅲ)、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县的,要同时向相关市、县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若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市、省外办、台办、侨办、省旅游局。
  4.2.2 应急决策
  市专项应急机构接到较重、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应迅速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按照决策程序,综合各方面意见,作出如下应急处置决定:
  (1)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赶赴事发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启动或授权市应急委启动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
  (3)对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作出具体的处置指示,责成市专项应急机构和市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军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发生较重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市委、市人大报告,其中发生严重、特别严重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省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给予支持。波及到相关市(县)时,及时予以通报。
  4.2.3 指挥协调
  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专项应急机构、市应急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保证应急通讯畅通,保障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域,维持社会治安;
  (5)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6)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4.2.4 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选择成立若干工作组。成立的各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2)抢险救援组: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管、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防疫、畜牧兽医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事发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5)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件现场,维护治安秩序。
  (6)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7)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8)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应急通信组:由人防部门、邮政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10)气象服务组:由气象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气象监测和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必要时设立移动气象站,为指挥机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11)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闻发布组: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经批准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
  (14)涉外工作组:由外(侨)办、台办、公安和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
  (15)特种应急组:由公安、金融、网络监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
  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黄各单位等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市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破坏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和上级命令、指令,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请求、要求或决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3 扩大应急
  一般、较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向严重、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事件扩大和发展趋势或影响其他地域、领域时,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应急力量增援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全市大部分地区时,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并及时向省有关专项应急机构、省应急委和省政府报告。
  4.4 新闻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则。
  新闻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事件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的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涉及境外媒体的采访和对境外发布新闻,由市外办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具体组织安排。
  对不宜公开报道的突发公共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4.5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市应急委和市专项应急机构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市专项应急机构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终止实施总体应急预案的指令,撤销应急现场指挥机构,由市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应报请省专项应急机构和省应急委批准。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市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与要求,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区、县财政和市财政安排,必要时请求省财政补助。国家、省已有补偿标准和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救济补偿、灾后重建、社会捐款等资金和物资的安排、拨付、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市各专项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急预案要明确善后处置中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5.2 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吸纳国际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捐赠,逐步加大社会救济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门协调社会救济救助工作,并与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共同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管理和监督工作。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有关部门及时查实事件发生范围和影响程度,调查、核实、统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救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拨发等工作。
  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会心理援助体系。司法、教育、卫生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组织力量,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会心理援助活动。
  5.3 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公司及时查勘理赔,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必要时可预付理赔款。
  5.4 调查和总结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应当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事件的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派员指导。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需报送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的,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邮政部门、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物资储备和应急通信设备的保管与维护。市应急委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应急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子政务专网构建互通互联的综合信息交流平台,研发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制作应急部门通讯录,确保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特殊情况下,启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和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统一调用。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加强装备的维护和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检查、调试和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6.3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畜牧兽医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强化应急配合功能,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急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科学配置和使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并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开辟便捷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和实施应急线路,确保优先运送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和装备。
  交通运输设施、工具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充分发挥传染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实现应急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
  事发地医疗机构是院前急救的骨干力量,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治安保障任务,应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应急行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必要时,武警部队或请求驻军予以协助和配合。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7 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及生产、加工能力状况的调查,建立粮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储备,逐步完善动态物资储备机制,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用储存物资。
  6.8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财政部门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经费和物资、装备、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安置、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等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每年预留一部分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支出需要。
  6.9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物资、资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的应急动员机制。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较大的或永久性的紧急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相结合;农村可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1 城市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重要机关、重点用户和重点场所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保证应急状态下城市基本功能发挥作用。
  完善城市应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应急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城市在应急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并逐步扩大其辐射范围。
  6.12 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定期提供短、中、长期天气预报和气象分析资料,进行大气监测,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将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作为公众宣传教育的内容。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教育。
  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服务,做好应急知识、紧急避险避难措施、自救自助技术的普及工作。
  报纸、电视、广播、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要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常识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要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应急教育规划和计划,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7.2 培训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领导及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培训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要纳入全市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各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工作。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提供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7.3 演习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工作,并根据工作特点,组织各自的应急处置演习。演习结束后,要对演习过程进行评估、总结。各地也应积极组织本地区的应急演习,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
  演习可采取多种形式,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附则
  8.1 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今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情况,以及应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 专项预案由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制定。
9.2 专项预案目录
《黄山市救灾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防洪预案》
《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暂行办法》
《黄山市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黄山市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信息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试行)》
《黄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突发粮食紧急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处置突发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黄山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怎样认定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主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
合谋、参与拐骗、接送、中转、窝藏、出卖、转卖妇女和儿童等犯罪活动的,分别以一般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成员论处。
二、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多人或多次的;
2.盗卖婴儿、幼儿的;
3.拐卖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与他人同居的;
4.拐卖现役军人妻子的;
5.拐卖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的。
三、哪些是拐卖人口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
1.拐卖妇女、儿童十五人以上,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八人以上不满十五人手段特别恶劣的;
2.盗卖婴儿、幼儿多人或多次的;
3.劫持、绑架妇女或用药物麻醉妇女后将其出卖,后果严重的;
4.摧残、虐待被拐卖的人致其重伤、死亡或引起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四、对拐卖人口犯如何处刑?
1.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可以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即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不是一律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兼犯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非法拘禁、伤害、强迫妇女卖淫等罪行的,应按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并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刑。
3.对拐卖人口情节严重的罪犯,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对拐卖人口情节一般的罪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对拐卖人口案件中具有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或可以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加重判处刑罚。
五、如何划分拐卖人口罪同某些近似的犯罪、违法行为的界限?
1.拐骗或者偷走不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不是出卖牟利的,是拐骗儿童罪,应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处。
2.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的;两人以上合谋骗钱,把妇女“卖”给他人为妻,得款后潜逃的,均应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妇女被拐骗后,在犯罪分子胁迫或利诱下进行诈骗的,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3.为男女婚姻当介绍人,借以索取财物的,属于违法行为,不构成拐卖人口罪。
六、对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应作何处理?
阻挠解救被害妇女、儿童工作,围攻、殴打前往解救的工作人员或亲属的,由有关组织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妨害公务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办理拐卖人口案件还须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来说,还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要坚决摧毁拐卖人口集团和他们的网点。对于应该抓获的同案犯,要追捕归案,全案处结,对拐卖人口集团的成员,应按各自的罪责区别对待。对集团案件要搞深搞透,防止漏掉同案犯。
2.做好追缴赃款、赃物的工作。对拐卖人口犯不但要依法判刑,还应积极追赃,使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
3.人民法院要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被拐卖妇女的婚姻问题。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论处。
4.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在有的情况下,不只是一个人。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2228号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农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6号),加快“十二五”时期沟域经济建设发展进程,规范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管理,促进沟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沟域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沟域经济是指以自然沟域为单元,以其范围内的产业资源、自然景观、人文遗迹为基础,通过对山水林田路村和产业发展的统一规划、有序打造,实现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和谐、一二三产业相融合、点线面相协调、带动区域发展的一种山区经济发展模式。

第三条 沟域经济建设遵循绿色循环、高端高效、特色鲜明、产业融合发展理念,以提升生态环境、富裕山区农民、服务首都市民为追求目标。

第四条 “十二五”期间,市财政局每年安排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沟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为产业发展创造条件的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工程建设,引导、促进沟域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五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正、统一审定;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保证资金高效、安全运行。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扶持对象:已列入《“十二五”时期北京市沟域经济发展规划》和全市年度计划重点建设的沟域。原则上每个区县每年扶持一条沟域。

第七条 享受扶持的重点建设沟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完成高水平、可实施沟域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

2.具有建设工作方案和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3.列入区县和乡镇当年重点建设工程,确定了本级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和集成部门政策的安排;

4.已全面启动工程建设。

第三章 扶持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采取定额补助与考核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用于扶持沟域经济发展。每条沟域原则上财政扶持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每年6月底之前,市财政局对确定市级重点建设的沟域,每条沟域拨付定额补助资金500万元;每年11月底之前,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对每条沟域的联合考评结果,拨付考核奖励资金。每条沟域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

第十条 每年市财政根据全市沟域工作开展情况,按实际需要在沟域经济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全市沟域经济宣传、推介、展示、招商、考评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考评

第十一条 沟域经济建设项目的申报: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政府组织财政、农委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沟域。

申报内容包括沟域经济建设基本情况、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实施计划及资金投入情况等材料。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审定区县沟域经济建设资料,将审定结果通知区县,并负责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全市重点沟域工程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沟域经济建设项目考评内容包括:

1.组织领导(30分):区县领导的重视程度、组织实施和政策集成情况。

2.工程建设(70分):具体包括: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0分):对村庄、公路沿线、景区景点、公共绿地和公共设施等周边区域绿化、美化、净化等综合治理工程,遗迹旅游标识、景区指示牌、沟域入口大门的建设。

生态建设工程(10分):生态清洁小流域综合治理、森林资源建设和保护、废弃矿山及裸露山体生态修复、清洁能源的推广利用等工程。

基础设施配套工程(10分):沟域内水、电、路、通讯,及旅游相关服务接待设施等工程。

特色产业建设工程(10分):都市型现代农业园、高端高效特色农业、现代旅游服务业、龙头景区景点、文化创意产业、生态友好型都市工业等工程。

村庄节点建设工程(10分):新村新民居建设、民俗旅游村打造、村庄环境美化等工程。

3.综合水平(加分项,20分):根据产业与生态环境和谐程度、产业特色的鲜明性、高端项目的建设情况、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等情况确定加分分数。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份,由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专家,通过区县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按照《沟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试行)对当年重点沟域建设的整体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提出考评意见。并对每条沟域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按排名次序给予奖励,得分低于80分的沟域不予奖励。

第五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财政、农委部门加强对沟域经济建设项目执行、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加强对沟域经济发展资金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撤销和调整等事项的审核、报批;组织发展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负责设立发展资金绩效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流程,规范资金管理;编制发展资金支出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发展资金的使用,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第十七条 沟域经济发展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遇有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沟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试行)

沟域经济发展年度考核奖励评分标准(试行)

 
 
 
 
 
 

考评内容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组织领导(30分)
领导重视
区县主要领导亲自抓,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以上(10分);主管领导负责,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2000万元(5-9分);区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下(0-5分)
10
 

政策集成
集成部门政策,实施5类工程建设以上(10分);实施2-4类工程建设(5-9分);实施工程建设2类以下(0-4分)
10
 

组织实施
各部门及乡镇责任清晰、分工明确,实际总投资2亿元以上(10分);责任分工模糊,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上(6-9分);责任分工不明确,实际总投资1亿元以下(0-5分)
10
 

工程落实(70分)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0分)
建设内容
有以下工程建设内容即得分:绿化美化净化(5分)、拆违治乱(5分)、统一标识(3分)、入口改建(2分)
15
 

整体效果
沟域内主要道路、河道两侧和村庄的环境得到全面治理,整体环境明显提升(15分),沟域内环境基本得到整治,有一定效果(7-14分),工程有一定进展,效果不明显(0-6分)
15
 

生态建设提升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实施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效果明显(3-5分),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已初见效果(0-2分)
5
 

基础设施完善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实施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效果明显(3-5分),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已初见效果(0-2分)
5
 

特色产业培育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沟域内主导产业明确,农民收入得到明显增加(3-5分),沟域内确定了主导产业(0-2分)
5
 

村庄节点布局工程(10分)
建设内容
工程实施项目3个以上(3-5分),实施项目3个以下(0-2分)。
5
 

整体效果
实施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效果明显(3-5分),工程主体基本完工,工程已初见效果(0-2分)
5
 

综合水平 (+20分)
环境和谐(10分)
沟域建设注重整体形象的打造,形成了统一的风格,具有良好的整体风貌。建设中注意保护生态环境,结合生态与景观的要求,工程建设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相融合
10
 

产业特色(5分)
沟域确定的主导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且独具特色,有别于他
5
 

高端引入(2分)
引进知名企业,工程起点高,投资规模大,资金及时到位,未来前景好
2
 

农民主体(3分)
当地农民参与工程建设,安排当地农民就业,当地农民积极配合相关工程建设。探索形成了农民与企业合作成功的经验模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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