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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时间:2024-05-30 23:5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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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2l号




关于发布《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此件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签)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加强环境管理。现批准《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GB l9430—2004 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62.pdf
GB l9431—2004 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ttp://www.sepa.gov.cn/image20010518/1563.pdf
这两项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4]2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湘潭市卷烟零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市场经营秩序及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所属县、市、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烟草专卖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依法亮证经营。

第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产卷烟、雪茄烟及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的外国卷烟、雪茄烟。

第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店一证,并备档登记入网,由当地烟草专卖局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其中集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5000元以上,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在1000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属租赁经营的,租赁期不得少于一年;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有当地的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暂住一年以上);

(五)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办人持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居住地村(居)委会证明材料、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到当地烟草专卖局进行登记,领取并填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审批表》;

(二)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天内派人实地勘察,写出《实地勘察意见书》,并由负责人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烟草专卖局通知申办人免费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学习班;

(四)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各项材料全部提供之日起10日内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经办人应当告知申办人不予发证的理由,并退回有关材料。

第八条 凡从事卷烟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

第九条 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应当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符合发证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免费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停止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中断营业的,应当办理歇业手续。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变更、注销、歇业手续应由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由原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

第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至五年,期满后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办法依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使用过期、失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骗取、伪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严禁转借、转让、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跨区域进货。

第十五条 卷烟零售户不得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凡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含50条)以上的按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严禁销售下列烟草制品:

(一)走私卷烟;

(二)假冒他人商标卷烟;

(三)非法生产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四)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制品;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烟草制品。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烟草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十八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签发的检查证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中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办证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基层便函〔201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处: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管理办法建设标准2012年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107号),我司对2010年印发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2012年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2012年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细则(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印发的检查评估方案和检查评估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方案(2012年版)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工作,根据《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12年版)》,制定本检查评估方案。
一、检查评估目的和原则
(一)检查评估目的
1.对各省推荐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地区(以下简称候选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情况进行实地评估。
2.促进候选地区创建活动深入、有序开展,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社会责任,推动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调,引导基层中医药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检查评估原则
1.遵循公正、客观、透明、科学、有效、适度的原则。
2.检查评估与改进相结合,促进候选地区基层中医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3.制定检查评估工作制度,明确检查评估人员职责和权限,确保检查评估工作的有效性。
二、检查评估对象
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工作管理办法(2012年版)》的要求,经所在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推荐的候选地区。
(一)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对象
1.县中医医院、县综合医院;
2.4个乡镇卫生院、4个村卫生室。由候选地区推荐1个乡镇卫生院,随机抽取3个乡镇卫生院;在上述4个乡镇卫生院所在乡镇辖区范围内,推荐1个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村卫生室,随机抽取1个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村卫生室和2个其他村卫生室;
3.44名农村居民,其中在县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过的居民不少于22人。
4.22名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其中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师资2名,县中医医院和县综合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各2名,4个乡镇卫生院和4个村卫生室每个机构中医人员和西医人员各1名。
5.县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对象
1.4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各2个。只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区,检查评估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区,检查评估对象为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候选地区推荐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余3个随机抽取(其中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
2.40名社区居民,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过的居民不少于20人。
3.12名医师,其中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师资2名,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中心2名中医类别医师和1名临床类别医师,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1名中医类别医师和1名临床类别医师,另外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临床类别医师。
4.区政府和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检查评估方法
(一)检查评估方式
直接检查评估和间接检查评估。
(二)资料来源及收集方法
直接检查评估:包括查询工作记录、病历记录、健康档案、财务档案,现场观察、访谈、问卷调查、专家讨论等。
间接检查评估:包括现场观察、拦截调查等。
四、检查评估程序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根据有关文件,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地区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对其检查评估。
(二)检查评估专家组到候选地区进行检查评估,工作时间2天。检查评估结束后,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提交检查评估报告。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专家组由6人组成,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检查评估专家组由4人组成。
(三)检查评估主要日程:
第一天(报到当天下午):专家组培训、预备会;
第二天上午: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被检查评估地区汇报会、抽取实地检查机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访谈、查阅资料;
第二天下午和第三天上午:实地检查;
第三天下午:专家组总结检查评估结果、总结反馈会。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局网站、中国中医药报对检查评估合格的候选地区进行公示,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为期一周。
(五)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地区,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在国家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布。
五、检查评估结论
检查评估结论分合格、整改后复查和不合格三种,总得分(加分项除外)在850分以上的,为合格;800—850分的,为整改后复查;低于800分的为不合格。
六、检查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对检查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抽查,听取被检查评估地区的意见。若发现被检查评估地区和专家组在检查评估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检查评估的处理。




附件.doc b301a3604db9127465a241b25cc1fcca.doc (275.00 KB)

http://www.satcm.gov.cn/web2010/zhengwugongkai/yizhengguanli/yiyuanguanli/2012-06-28/15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