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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海地和巴基斯坦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24-06-17 21:03: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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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海地和巴基斯坦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24号  


关于防止海地和巴基斯坦霍乱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海地和巴基斯坦发生霍乱疫情。截至10月25日海地共确诊霍乱病例3342例,其中死亡259例。截至10月12日巴基斯坦共确诊霍乱病例99例。为防止霍乱传入我国,保护前往海地和巴基斯坦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海地、巴基斯坦的人员,如有呕吐、腹泻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的或现场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可疑病例要发放《就诊方便卡》,持有《就诊方便卡》可得到优先诊治。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直接来自海地、巴基斯坦的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要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被霍乱污染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75条至83条的有关规定,实施消毒、除虫等卫生处理措施。

  三、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四、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烈性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快,主要症状为剧烈的腹泻和呕吐,可引起严重脱水、周围循环衰竭和急性肾衰,治疗不及时易死亡。前往海地和巴基斯坦的人员,在霍乱流行区域应避免食入或饮用有可能被污染的食物、饮料和饮用水等;一旦出现腹泻、呕吐等症状,在使用口服补液纠正脱水的同时,要及时就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办理1994年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办理1994年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有关项目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办理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5〕248号)精神,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工作即将开始,为使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贴息范围
原则上是使用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硬贷款的农业、林业、水利、煤炭、节能措施、电力、交通、民航、原油开采、建材及“三线”调整等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在建项目。
二、计息时间及贴补率
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贴息的计息时间从1994年1月1日到9月20日。贴补率按行业项目分为1%、2%、3%三档。民航、交通、原油开采项目的贴补率为1%;“三线”调整和电力项目的贴补率为2%;农业、林业、水利和煤炭项目贴补率为3%。
三、申报程序
(一)凡属于1994年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范围的建设单位均可填写《1994年开发银行基建硬贷款贴息情况表》(附后),送经办银行签署审查意见后,于1995年12月20日以前分别报送国家开发银行和财政部(同时附借款合同),提出贴息申请。
(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局对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贴息情况表认真审核,并按主管部门归类后送开发银行资金局。资金局审核汇总,经开发银行领导批准后,上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后,向主管部门发文,办理财政贴息帐务处理,主管部门再通知有关项目单位。
四、贴息资金的拨付
1994年建设单位使用的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资金,是由开发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并对有关行业实行了差别优惠利率。由于金融债券利率高于硬贷款差别利率,故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将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国家开发银行,但从1995年起此项贴息
资金将据实拨付到各建设单位。

附件:1994年开发银行基建硬贷款贴息情况表

贷款项目名称: 批准贷款期限:自 年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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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年1月1日至 | | | 按国家批准贴补率计算 |
| |1994年9月20日止| | 积数 |----------------------|
| 贷款种类 |尚未归还的贷款本 |占用天数| |贴补率%| 贴息金额(元) |
| |金余额(元) | | (元天) | | |
|---------|-----------|----|-----------|----|-----------------|
| | (1) |(2) |(3)=(1)*(2)|(4) |(5)=〔(3)*(4)〕/360|
|---------|-----------|----|-----------|----|-----------------|
|国家开发银行硬贷款|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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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单位 签章 经办行(签章并加注意见)
单位负责人联系地址和电话: 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由享受贷款贴息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四联(单位、经办银行、开发银行和财政部各一联)
2.本表只填报中央直属的贷款项目,地方级贷款项目不填此表,否则,经查出后一律退回。



1995年12月8日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公司),有关化工企业:
1993年3月26日,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以国经贸企(1993)161号文件,印发了《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化工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推动化工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
这个《规定》,与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执行这个《规定》,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步骤,也是进一步搞活化工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化工管理部门,要为化工企业服务,推进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
1.要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做到宏观管好,微观放开。坚决把属于企业的权利放给企业,把应该由企业解决的问题交由企业自己去解决。各级化工管理部门 要积极推动化工企业生产要素存量的合理流动,促进新的竞争机制的建立。注意引导化工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运作,使市场机制对企业行为发挥更大的调节作用。
2.要树立大行业和全局发展的整体观念。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可能会在所有制、地区、行业和产业界限等方面有所突破。因此,要有行业和全局发展的整体观念,打破企业的部门所有、行业所有、地区所有及人才的部门所有和企业所有。化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无论是跨地区、跨行业,还有跨所有制,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都要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
3.要积极研究和制定好化工产业政策和化工行业(地区)发展规划,引导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生产要素存量的调整,涉及到化工产业的兴衰,也涉及到人、财、物的转移和流动,必须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化工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导向下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发展和化学工业发展的整体利益。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结合“八五”计划调整和“九五”计划的编制,认真研究和制定好化工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对未来一个时期化工行业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进行规划和科学预测,为化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提供更好的服务。
4.要搞好市场建设,为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环境。市场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场所,也是微观经济运行的中枢。市场价格信号引导着资源配置的方向。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必须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顺利完成。因此,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必须大力支持化工市场的培育、建立和完善。不仅要组建化工产品市场,而且要积极组建包括劳务和技术等在内的化工生产要素市场,促进化工产品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优化结构,提高化工企业经济效益。同时,要注重加快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出台新的人事管理办法,促进人才特别是企业人才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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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认真执行《规定》。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是关系化工全行业发展的大事,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进行长期艰苦的努力。各级化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坚持“科学论证,公开竞争,平等协商,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要广泛宣传企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好化工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予以解决。
二、严格执行《规定》,搞好化工企业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这次对企业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具体规定,已不同于以往采取行政手段对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的一些作法和精神,而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要求,从权益方面对企业“转产、合(兼)并、停产、解散、破产”作了明确界定。因此,在化工企业产品和组织结构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规定》精神,引导和约束企业各种行为。
1.化工企业转产,需要化工主管部门提供外部条件的,要积极提供外部条件。对企业转产特定产品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转产改变行业性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企业重新确定行业归属、企业类型、统计渠道,重新进行工商登记。
2.实行承包制的化工企业实行兼并,要酌情调整兼并企业上交利润指标。对于化工企业的跨行业、跨地区兼并,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保证企业兼并工作顺利进行。积极支持兼并企业享受被兼并企业原享有的优惠政策。
3.对于领导班子软弱涣散、管理混乱、经营亏损两年以上,经整顿经营状况可望在限期内改善的化工企业,应批准对其进行停产整顿。在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经停产整顿,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责令其解散或依法申请破产:
(1)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濒临倒闭的;
(2)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3)经限期整顿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
4.化工企业解散,必须对其盘盈盘亏及报废资产进行清查和审核,并适时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对企业进行终结审计。企业解散,清偿结束尚有结余的,要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解缴。解散企业的职工,应尽可能在本系统安置。要查明解散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理。
三、贯彻执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
1.在贯彻执行《规定》时,对化工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的评估及其保值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化工企业转产涉及基建、技改项目的,应按项目审批权限,分别报告原项目主管审批部门处理。
3.化工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和解散注销前,要注意落实和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工资的发放问题。
4.企业解散注销或破产,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应协助和配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解决好企业职工的转业训练与安置工作,以利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