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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11: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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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关。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通过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宣布,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二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六条 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的通知


交水发[2002]166号

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明确管理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发挥市场机制对运输资源的配置作用,简化行政管理程序,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和管理方式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和改革管理方式的目的

调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目前国内水路运输管理中存在的管理职责交叉,责任不明晰;管理过程重前期审批,轻后期管理监督等问题,重新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分清部、部派出机构与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调整管理方式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发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机制对水路运输资源的配置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环节。

二、职责调整原则

(一)管理职责和管理方式的调整,要依据国家和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落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二)建立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准入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资质条件,严格对运输经营人的资质管理,规范、精简审批项目,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三)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水上运输由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主负责管理;关系人命安全、涉及航运市场开放、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跨省运输以部为主负责管理;涉及长江、珠江干线的部分事项,部委托给长江、珠江航运管理局管理。

三、管理职责分工

(一)以部为主管理的事项

1、“三资”航运企业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2、经营跨省运输航运企业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3、跨省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及重点区域跨省客船运输的管理。重点区域包括:渤海湾、杭州湾、琼州海峡、北部湾、长江干线、珠江干线。液货危险品船运输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输。客船运输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含载货汽车滚装船)、涉外旅游船运输,但不包括各类客渡船、库区以及封闭水域客船运输。

4、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的管理;

5、国外进口运输船舶、国际海运船舶转入国内市场的管理。

(二)以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管理事项

1、经营省内普通货船运输和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三资”企业除外)的筹建、设立及相关事项的管理;

2、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航运经营人从事省内运输的各类船舶的管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航运经营人从事跨省普通货物运输船舶的管理。

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将跨省运输的发证情况汇总报送交通部;属于长江、珠江干线运输的,还应向交通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3、本行政区内各类客(渡)船运输以及库区、湖泊、陆岛运输及封闭水域水上运输的管理。这类运输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经营人所在地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有关运输管理部门各自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及其船舶的资质、技术状况等审核把关并按职责进行管理。

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乡镇船舶安全责任制的同时,加强对上述船舶的管理。

(三)以部派出机构为主管理的项目

在以部为主管理的事项(2)、(3)中,涉及长江、珠江干线省际间运输的事项,部分别委托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进行管理。其中:长江涉外旅游船、高速客船、载货汽车滚装船的管理在市场规范整顿完成后再进行调整。

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向长江或珠江航务管理局转报申请材料,由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进行审核、审批。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每半年将批准、发证情况汇总报送交通部备案,在办理完毕后应向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部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长江、珠江干线航运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改革管理方式

为推进航运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体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部决定改革现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方式,全面废止根据航运市场供求关系制定运力额度计划的管理方式,根据航运经营人资质、管理制度、人员条件、船舶技术状况等技术标准进行准入管理。国内航运管理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采取审批方式管理的事项

1、设立航运企业,申请经营国内航运业务或调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建造、购买或光租水路客运船舶(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载货汽车滚装船、旅游船等)和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舶(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须事先得到相应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经营人资质条件、申报程序、提交文件及资料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交通部2001年第1、2、3号部令的规定。

(二)采取登记方式管理的事项

1、开辟或调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航线、客运航线;

2、在国内外建造购买或光租除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以外的运输船舶;

3、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除外)转入国内运输。

水路运输经营人申请前述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规章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书,并附船舶经营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文件;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属于建造、购买或光租船舶的,经营人应当根据管理机关登记文件的要求,在完成船舶建造、购置或光租后,持有效船舶证书向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交通主管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职责调整后的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是对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水路运输职责的调整,不影响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对企业资质、船舶运力技术、安全水平等方面规定的执行。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部派出机构,要充分认识这次明确或重申管理职责的意义,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二)属于以部为主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行政法规和规章需要报部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核后转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应对转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列入中央管理的航运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有关申请事项,按规定需要报部审核批准的,由企业集团直接报部。原部属其他企业(含参股、控股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地方管理;需报部审批或登记的,由公司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转报文件。上述企业有关运输管理费的政策暂保持不变。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运输检查监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监督。

(三)属于以省为主管理的事项,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所管理事项的管理手段、方式、程序等进行改革和调整。改革和调整管理手段、方式,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运市场,促进航运业发展,减少企业负担。

(四)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为非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航运公司(经营人)办理船舶营运证等手续。船舶在国内转让时,应先在原注册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船舶所有人在新注册地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运力登记手续、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出示原注册地航运管理部门的注销或变更证明。

船舶在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营运六个月以上的,应持原籍地船舶营运证书在其主要经营地运管部门换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并纳入船舶经营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五)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水路运输行业管理信息报告制度,结合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每半年汇总分析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我部报告本地有关水运企业的基本数据和发展情况。长航局和珠航局每半年汇总分析长江干线和珠江水运的基本数据和发展情况。

六、职责调整时间及交接工作

2002年7月1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职责分工按本通知进行调整。自2002年7月1日起,不具备相应管理职能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在2002年6月底前办结。

本通知发布后,原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部颁规定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2009年元旦、春节将至,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为民解困的重要职能,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察民情,解民忧,纾民困,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都能度过一个温暖的新年。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抓紧解决灾区群众的安全过冬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农户重建住房的支持帮扶力度,及时解决重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重建进度。对于无法在永久性住房中过冬的群众,要切实摸清底数,统筹考虑鼓励借住公房、投亲靠友、活动板房、棉帐篷等多渠道解决住所,保障过冬棉衣被、供暖设施和取暖燃料,保证受灾群众温暖过冬。要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本级投入力度,科学制定救助方案,严格界定救助对象,狠抓基层规范落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限期将救灾粮款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证救助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汶川地震灾区灾民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汶川地震灾区的国家后续救助政策结束后,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受灾群众,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纳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等现行灾民救助和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掌握各类救助对象的情况,制订可行性方案,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救灾捐助活动,及时将御寒衣被发放到灾民手中,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众援助取暖设备和燃料,保障受灾群众不受冻,过节有粮、有肉,能和全国人民一道欢度节日。同时,要继续做好新灾应急准备工作,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如有新灾发生,要及时上报情况,启动相应预案,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元旦、春节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增发实物、现金或消费券,适当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和“两节”的消费水平;要进一步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操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大救助力度,尤其是医疗救助资金节余较多的地区,元旦、春节期间要提高对患重病、大病救助对象的补助水平,最大程度地发挥救助效果;大力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对遭受各种特殊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必要的救助,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困难;要组织力量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检查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资金落实和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气候寒冷的地区,要采取主动救助方式,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及时安排返乡或妥善安置;要积极协调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对城乡困难群众特别是灾区群众、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走访慰问,福利机构要为老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困难群众心中。


  三、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进一步营造扶危济困的社会氛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10月,民政部会同中宣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广大共产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响应、热情参与,为汶川地震灾区群众送去温暖、奉献爱心。元旦、春节前,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刚刚闭幕的中华慈善大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捐款捐物,同时要及时公布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民政部门动员社会捐赠的公信力,增强经常性、制度化动员社会捐助的影响力。汶川地震灾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灾区群众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分配方案,尽快把捐赠衣被和捐款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为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御寒困难和安排受灾群众过冬生活提供援助。


  四、进一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拥军优属活动


  元旦、春节前,各地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针对今年出台的有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真正把涉及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抚恤补助优待金能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位优抚对象手中;要全面深入了解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对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要依据相应的政策给予社会救助,同时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和走访慰问活动,帮助广大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安排好生产生活;要在春节前认真组织开展挂光荣牌和送春联等活动,共同营造尊重和关爱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进一步做好信访和安全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做好节日期间维稳和安全工作。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信访工作,制定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预案,注意收集研判各类信息,准确掌握上访动态,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置不当引发的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工作的全面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做好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福利设施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特别是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的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伤亡事故。元旦、春节前,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确保民政对象的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六、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和部直属机关干部职工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元旦、春节期间,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到摸实情、办实事,轻车简从,不加重基层负担。要关心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生活,尤其是关心基层民政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新一年的工作。


  七、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选配有经验的人员昼夜值班,保证24小时岗不离人,有关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此外,信访、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等部门也要安排人员带班。各地要在2008年12月29日前和2009年1月23日前分别将元旦、春节期间值班安排情况报民政部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到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节日期间民政系统信息渠道畅通。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除按信息报送渠道报当地党委、政府外,要及时报告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