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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时间:2024-07-04 08:31: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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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第三条 商标局设《集体商标注册簿》和《证明商标注册簿》登记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符合《细则》第二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细则》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第七条 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第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第九条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第十二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期满之日两年内,商标局对于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公告的使用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发给《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附准用证书式),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项费用应专用于其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商标法》及《细则》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编号:__________

证 明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证明商标已经商标局于__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规定条件,并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证明
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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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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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注册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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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编号:__________
集 体 商 标 准 用 证
第____号____集体商标已经商标局于199__年____月
_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_____
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公司),属我厂(公司、集团)成员,已按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
手续,准许使用该集体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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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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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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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 | 注册人盖章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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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
人持有,不得转借)。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浅 析 提 存 公 证

通州市公证处 姜莉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分别规定了提存的两种功能。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债务人有法定情形的出现,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合同法》第九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这一功能即我们通常说的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均规定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
《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这些规定,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为我们在经济生活中构建和谐稳定的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然而,《合同法》规定的“提存部门”在哪里?《担保法》规定的向“第三人提存”的“第三人”是谁?上述两法都没有规定。
《合同法》颁布七年后、《担保法》颁布十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提存”。应该说,到此,对提存这一法律制度的设计,从实体法到程序方才制定完成。尽管在此之前,司法部也曾规定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那只是部门规章的规定,《公证法》从法律的角度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事务,其法律效力则提高了。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制度是根本保证。提存公证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以下这个证例,足可说明这一问题。
二00六年七月,房地产公司甲欲将名下的300亩土地转让给房地产公司乙和房地产公司丙,转让价为二亿一千万元人民币(含项目转让费)。在乙、丙按约定支付转让费伍仟六佰万元后,尚余下一亿四仟七佰万元人民币。甲、乙、丙三方为确保各方利益的顺利实现,决定将乙、丙应付与甲方的一亿四仟七佰万元人民币向公证处提存。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事务。在甲完成了将上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丙名下的工作后,经甲、乙、丙和公证处核实无误,乙、丙领取到全部房地产权证当日,公证处根据甲、乙、丙三方的《提存款同意支付书》,将一亿多的提存款安全无误地划给了甲方。此提存公证,从当事人申请到将提存款平安划出,历时两个月。为保证这一个多亿提存款的安全,甲、乙、丙三方凡涉及与提存款有关的事务,均要求在公证处监督下进行。此项提存公证的办结,使三方的各项利益均得到保护并顺利及时地实现,在仅两个月的时间里,涉及300余亩土地,一个多亿的资金,安全交易完毕,提存公证功不可没。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真正得到体现。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在经济活动中,是一个坚持公平、诚信、有序的法律武器,值得政府各部门、法律界、企业界及广大公民的高度重视。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是诚信的试金石。在一些经济交往中,当出资金方(一般是购货方)提出将资金提存,待供货方将货送出,购货方收妥后,公证处即将提存款划与供货方。此类交易中,如果一方不愿意办理提存公证,就可能危及诚信交易,其中就可能有诈。
笔者接触过一个案例:一外地客商欲在通州购买价值数十万元人民币的菜油,这一客商出于基本警惕,向供货方(实际系中介)提出,将购销合同予以公证,以求借公证处之力审查对方资信。申请公证时,公证员了解情况后提醒客商,最好将货款办理提存公证,待供货方将货发出后,按约定由公证处将提存款划出。当时双方均不愿意。一周后,客商痛哭流涕地找到公证处,称款被骗了,还找不到供货方经办人。到经办人公司,公司说他们也在找他,收购货款系他个人私下行为,公司不负责任。陪同客商到公证处的供货方老总,狠狠批评了他的手下:为什么不按公证处的提醒办理提存公证?
此类事例颇多,提存公证介入经济交往,保证物流交易安全,已是十分必要。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中就有这样一段话:“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提存公证制度的设立,对构建社会公平、正义的和谐,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的办理,往往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共同申请,公证员应注意的核心工作是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提存款支付办法。在什么情况下公证处将提存款划与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公证处又将提存款划回另一方?双方产生了纠纷怎么办,这一切都应在提存公证申请时设计完成。
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处在办理该公证事务时的难度比办理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要大一些。
《合同法》第一零一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也规定,公证处可办理的提存事务之一系“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这里,“无正当理由”就成了公证处在受理此公证事务时必须认真甄别的难题。什么是无正当理由,哪些理由“无正当”,那些理由又“正当”。
笔者曾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一教师从某中等专业学校调到了某高等院校,此教师在中等专业学校时参加了该校集资建房,集资建房时与校方的合同中约定,自行离开学校者退出集资房。此教师自行联系调到了某高等院校后,中等专业学校校方要求其退出集资房。因教师系自行联系离开该校,一些离校手续未办理。后经教师与校方协商,达成了协议,校方承诺为教师办理调离手续,并退还教师集资款及房屋的装修费,教师退出集资房并办理过户手续。协议达成后,又因双方的一些分歧,实际履约时间向后推迟。此时,教师以校方违反协议为由,拒绝收取房款并拒绝退出该集资房。校方即将教师告上法庭,经一、二审,法院以《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法院认定教师有抗辩权,同时也认定双方退房协议有效。学校拿到判决书后莫名其妙,不知所措,经请教该案审判法官解读,法官告知,将房款交公证处提存,以解此结。学校遂将房款向公证提出提存公证申请。公证处经审查受理了该申请。在向该教师发出“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后,该教师手持《合同法》到公证处称:根据合同法规定,是我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对方才可提存,请问公证处,“我无正当理由的依据是什么?”
显而易见,公证处在办理以债的清偿为目的的公证事务时,务必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确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方可受理该公证事务。
司法部92版《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二十一式《领取提存物通知书格式》中有这样一句话:“如果你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XXX(提存标的)将上交国库”。将提存物上交国库的时间,司法部1995年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然而,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程序规则》却又是这样规定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五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显然,这两规则打了架。如果以颁布时间靠后看,具体实践中应选用《公证程序规则》有关“五年”的规定,但以“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看,又应适用“二十年”的规定。但是,新《公证程序规则》对提存标的物多少年后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却没有规定,这就给公证员留下了思考空间——“二十年”也好,“五年”也罢,这些规定还适用否?笔者也初步查了一下,法律、法规尚无提存物上交国库的时间规定,当《公证法》已明确规定提存系公证事务的内容后,这类配套规定盼能及时出台。
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两次提到公证,足见党中央对公证的重视,也体现公证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提存公证就相当完美地发挥了这样的作用。机遇前所未有,挑战前所未有,广大公证人员及其法律工作者都应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勤勉尽职地宣传公证,熟练地运用公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其所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

1996年2月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农银发〔1996〕8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分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和《核算手续》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外币储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大力组织外币储蓄存款,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业银行开办外币储蓄的政策是保护和鼓励储蓄,在此政策基础上,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指存入时存单注明的币种)、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二条 本存款业务由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条 外币储蓄业务由各级行资金组织部门管理,内设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
第四条 凡持有人民银行规定可自由兑换外汇的个人均可在本行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条 外汇存款可分为外汇帐户(现汇户)和外钞帐户(现钞户)两种。
一、外汇帐户系指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储蓄存款帐户。
二、外钞帐户系指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所存入的储蓄存款帐户。
第六条 存款币种。存款币种为美元、港币、日元、法国法郎、英镑、德国马克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折算入帐。
第七条 存款种类。外币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一、外币活期储蓄:外币活期储蓄为存折户,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汇,以后可以零星存入,随时存取,每年计付一次利息。
二、外币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存款时约定期限,一次存入本金,整笔支取本金和利息的储蓄。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存期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个档次。
第八条 存取款手续及自动转存。
一、存款人申请定期或活期存款开户,应填写存款凭条,并可书面约定存取方式。
二、活期存款实行存折式,可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实行记名式存单,到期支取。
1.到期支取。存款期满,银行凭储户存单一次支付本息。
2.提前支取。可凭存单和存款人合法身份证件,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支取。
3.逾期支取。储户的存款超过原定存期,逾期提取存款时,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息,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照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外币储蓄存款实行约定自动转存。即储户存款时要说明是否办理自动转存,办理的存款到期后,储户未来办理支取手续,银行自动为储户办理转存,存期为原定期限,利率为转存日挂牌公告的利率,利息按复利计算,在转存后的存期内储户要求支取,手续上视作提前支取。
第九条 存款利率。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汇利率执行。
第十条 计算利息方法。
一、外币储蓄存款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活期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不论利率调高或调低,均按原存入日利率计算,不分段计息。
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支取部分按支取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提取部分仍按原存入日利率计息。
三、计息天数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按30天计算,不满一个月的零头天数按实有天数计算。
第十一条 存款的支取。
一、存款支取凭存单(折)办理,提前支取须凭取款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凡外币存款的现汇户,本息可按规定汇往境外,也可按1∶1支取现钞。
三、凡外币存款的现钞户,本息取现钞,如汇往异地或境外,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办理。
四、存款人经批准出境的,可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核实,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签发外币携带证。
五、存款支取的货币币种为原存款的货币,如需兑换成其他货币,按支取日外汇牌价折算。
六、无论外汇或外币现钞帐户支取外币现钞时,单位货币以下的辅币,银行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十二条 存款的挂失。
一、外币储蓄存单、存折、印鉴遗失时,存款人应立即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向存款银行提出书面挂失,并提供有关存款金额、帐户、户名、存款日期等详细情况,存款银行在查实存款确未被冒领,才能受理挂失申请。
二、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挂失,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
三、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函电形式办理临时挂失,但必须在5天之内到银行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到期后自动失效。
四、挂失7天后(节假日顺延)储户须在30天内前往储蓄机构办理补领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储蓄机构视同储户自动取消挂失,挂失止付期即告结束,原存单(折)继续生效。
五、受理挂失前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
一、为进一步做好外币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办理外币储蓄存取业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外币储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二、外币储蓄存款对象
外币储蓄存款对象是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旅游者,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驻华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和我国境内的居民。
三、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
外币储蓄存款按存款的形式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按存入的资金形态分为现汇户和现钞户。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是指不确定存款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存取的储蓄存款。活期储蓄存款的开户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是由存款人在存款时,约定存款期限,一次存入到期提取本息的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个档次,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四、外币储蓄存入的核算
(一)存款人将外币现钞存入现钞户时,由存款人填写存款凭条,经审核现钞与存款凭条无误后,开具存折或存单,会计分录为:
借:701现金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二)从境内、境外汇入的汇款,如储蓄所收到上级行划来的款项,储户在汇入当天来所办理存款时,在收妥款项后,由存款人填写存款凭条,经审核无误后,开具存单或存折,会计分录为:
借:622支行辖内往来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如汇款人汇入当天没有来所办理存款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622支行辖内往来 ***户 外币
贷: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次日或以后储户来所办理存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如约定自动转存,应在存单上注明。
五、外币储蓄支取的核算
(一)支取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时应对取款凭条和存折进行核对,如留有密码的,同时核对密码,无误后,记活期储蓄存款科目和现金科目分户帐,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二)支取外币定期储蓄存款时,应对定期储蓄存单审查核对,如储户留有密码的应输入密码,无误后,办理存款支取,计算存款利息,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三)办理汇出汇款时,经审核支款凭条、帐卡、存单、存折无误后,根据汇出申请书签发结算凭证办理转帐划转手续,同时对外币定期和活期储蓄存款,计算存款利息,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现钞户: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或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831汇出汇款 外币
汇出行收到汇入行解付通知书(借记报单),应抽销汇出汇款科目卡结帐,会计分录为:
借:831汇出汇款 外币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现汇户: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或021利息支出)
贷:831汇出汇款 外币
汇出行收到汇入行解付通知书(借记报单),应抽销汇出汇款科目卡结帐,会计分录为:
借:831汇出汇款 外币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同时按规定收取邮电费、汇费。
(四)办理异地外币储蓄存款托收时,应认真审查存单、存折及有关证件(凭印支取的要在存单或存折正面加盖预留印鉴),填写托收凭证,并登记异地托收登记簿,按托收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
1.原存款行收到委托行托收的存单、存折和托收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办理划转手续,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或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人民币
借:844外汇买卖(汇卖价) 外币
贷:713存放同业款项(或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2.委托行收到划回托收款项时,通知委托人前来取款或转存。会计分录为:
借:715存放系统内款项 外币
或借:713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借:830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或贷:其他有关科目 外币
六、外币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一)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利息计算
外币活期储蓄存款,每年12月20日为结息日,计息天数全年按360天计算,每月为30天,不满1个月的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如遇中途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结息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储户要求销户时应随时结清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810活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021利息支出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利息的计算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取本付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遇利率调整,仍按存入日利率计算利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续存,按续存日利率计算利息。存入时未办理约定自动转存手续时,过期部分按支取日的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如提前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仍按存入日利率计息。
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时,由存款人凭存单及预留印鉴向银行支取本息。会计分录为:
借:811定期储蓄存款 ***户 外币
借:841应付利息 外币
贷:701现金 外币
(三)外币储蓄存款计息支付辅币时,除日元计至元位外,其他货币应计至分位,支付时应先付足辅币,如确无辅币时,可按当日外汇牌价作外汇买卖,折付人民币。会计分录为:
借:021利息支出 外币
或借:841应付利息 外币
贷: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外币
借:844外汇买卖(钞买价) 人民币
贷:701现金 人民币
(四)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按季计提,对3个月、6个月、1年期、2年期计付的利息,应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定期1个月的外币储蓄支付利息时,应通过利息支出科目核算。
七、外币储蓄的事后监督应按人民币《储蓄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八、外币储蓄存款挂失的处理
存款人如遗失存单或存折、印鉴等,应立即持本人合法身份证明,用书面形式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查明挂失的存折、存单确未支付,方可受理。凭印鉴支取的,应在挂失申请书上加盖预留印鉴,经核对相符后,才能办理。如果在挂失前已被冒领,应由存款人自行负责。挂失之日起7日后如未发生异议,存款人可以凭申请书第一联补换新存折或新存单,结清原存单或存折,另开新户,并收回第一联挂失申请书,作为结清旧户的传票附件。
九、外币储蓄会计核算手续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其未尽事项各分行作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十、本核算手续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