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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8:5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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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一般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3.名词解释

  3.1 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2 危险化学品事故

  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3.3 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4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5 危险目标

  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3.6 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

  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

  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7 分类

  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3.8 分级

  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4.编制要求

  (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

  (2)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

  (3)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导则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容。

  5.编制内容

  5.1 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情况及主要的运输产品、运量、运地、行车路线等内容。

  5.2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5.2.1危险目标的确定

  可选择对以下材料辨识的事故类别、综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确定危险目标: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4)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5)其他。

  5.2.2.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5.3.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5.4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5.4.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

  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5.4.2 组成人员

  (1)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2)现场指挥人。

  5.4.3 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5)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6)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7)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8)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10)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5.5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2)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报警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的方式、方法。

  5.6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1)根据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技术要求,确定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2)根据安全运输卡提供的应急措施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后获得的信息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5.7 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依据对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

  (2)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3)抢救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

  (4)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

  5.8 危险区的隔离

  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确定以下内容:

  (1)危险区的设定;

  (2)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

  (3)事故现场隔离方法;

  (4)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5.9 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2)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3)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4)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5)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6)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5.10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接触人群检伤分类方案及执行人员;

  (2)依据检伤结果对患者进行分类现场紧急抢救方案;

  (3)接触者医学观察方案;

  (4)患者转运及转运中的救治方案;

  (5)患者治疗方案;

  (6)入院前和医院救治机构确定及处置方案;

  (7)信息、药物、器材储备信息。

  5.11 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

  5.11.1 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5.11.2 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5.12 应急救援保障

  5.12.1.内部保障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确定应急队伍,包括抢修、现场救护、医疗、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讯、供应、运输、后勤等人员;

  (2)消防设施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周围地区图、气象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互救信息等存放地点、保管人;

  (3)应急通信系统;

  (4)应急电源、照明;

  (5)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消防设备、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

  (7)保障制度目录

  ①责任制;

  ②值班制度;

  ③培训制度;

  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检查运输车辆实际运行制度(包括行驶时间、路线,停车地点等内容);

  ⑤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检查、维护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消防设备、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检查、维护);

  ⑥安全运输卡制度(安全运输卡包括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性、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及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应急联系电话等内容。每种危险化学品一张卡片;每次运输前,运输单位向驾驶员、押运员告之安全运输卡上有关内容,并将安全卡交驾驶员、押运员各一份);

  ⑦演练制度。

  5.12.2.外部救援

  依据对外部应急救援能力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单位互助的方式;

  (2)请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

  (3)应急救援信息咨询;

  (4)专家信息。

  5.13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的级别和从业人员的评估结果,可能发生的事故现场情况分析结果,设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5.14 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5.14.1 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14.2 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

  5.15 应急培训计划

  依据对从业人员能力的评估和社区或周边人员素质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2)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

  (3)社区或周边人员应急响应知识的宣传。

  5.16 演练计划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演练准备;

  (2)演练范围与频次;

  (3)演练组织。

  5.17 附件

  (1)组织机构名单;

  (2)值班联系电话;

  (3)组织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联系电话;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5)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6)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7)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8)消防设施配置图;

  (9)周边区域道路交通示意图和疏散路线、交通管制示意图;

  (10)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分布图及有关联系方式,供水、供电单位的联系方式;

  (11)保障制度。

  6.编制步骤

  6.1 编制准备

  (1)成立预案编制小组;

  (2)制定编制计划;

  (3)收集资料;

  (4)初始评估;

  (5)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

  (6)能力与资源评估。

  6.2 编写预案

  6.3 审定、实施

  6.4.适时修订预案

  7.预案编制的格式及要求

  7.1.格式

  7.1.1.封面

  标题、单位名称、预案编号、实施日期、签发人(签字)、公章。

  7.1.2.目录

  7.1.3引言、概况

  7.1.4.术语、符号和代号.

  7.1.5.预案内容.

  7.1.6.附录.

  7.1.7.附加说明.

  7.2.基本要求.

  (1)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2)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

  (3)打印文本。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303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北京市公路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局: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1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以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了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由于各地掌握尺度、理解程度不同,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技术为主、勘察设计取费为辅;要以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为目的,择优选定勘察设计方案为内容,突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严禁规避招标和假招标。

  2、自2002年7月1日以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公路建设项目,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工作必须按照《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交公路发[2001]582号)进行。在上报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说明该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否则,设计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3、在当前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公路建设的形势下,对于国家、部、省重点项目,确需在工程可行性报告上报待批阶段开展前期工作的,可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

  4、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切实提高执行《办法》的自觉性。招标人应按照《办法》要求,严格履行必要的核备工作。其中,由交通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应报交通部核备;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将评标报告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的获取招标信息。

2、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工程必须与其资质相符,承担高速公路工程的,必须具有公路甲级资质;承担资质标准所界定的特大桥梁、特大隧道工程的,根据其特点,必须具有相应的特大桥梁、特大隧道资质;联合体资质按联营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越级承揽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分包。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3、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定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定的专家库中确定。对评标专家要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

  4、规范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商务文件评审应重点考察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项目主要人员的组成和相关专业的人员配备情况,后续服务的承诺。技术文件评审应重点考察对项目的理解,对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对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应用,关键技术问题的阐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以及质量保证措施。

  三、规范、合理、有效的组织好招标投标工作

  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应合理划分标段。原则上,路线工程,高速公路以50-70公里为宜,路线中的特殊工程如特大桥梁、隧道可单独招标;桥梁工程中,主桥部分不得再划分标段。凡是划分标段的公路工程,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并对总体设计费用予以明确。

  2、编制和测算公路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费应以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进行。原则上,招标人以中标人的勘察设计取费报价为准。但招标人支付中标人的勘察设计费不得高于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额的10%。

  3、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包含通信、监控、收费、照明和安全设施等部分。原则上,国家、交通部重点项目,长大桥梁、隧道项目和改扩建工程,交通工程应该与土建工程分开,单独进行招标。其他项目交通工程可与土建工程一并招标。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二○○二年六月   


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26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有关手续,应按规定缴纳费用。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按《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二、专利证书附本,补办各种证书、专利登记本、查询已结案案卷、缩微服务、中介服务等收费,由国家专利局按照保本的原则收取,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四、专利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附件: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 费 项 目 收费标准(元)
一、申请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二、发明专利维持费(每年) 200
三、发明实审费 800
四、复审费
(一)发明 400
(二)实用新型 200
(三)外观设计 160
五、异议费
(一)发明 30
(二)实用新型 20
(三)外观设计 20
六、续展费 100
七、著录事项变更费 10
八、专利证书费
(一)发明 150
(二)实用新型 80
(三)外观设计 80
九、优先权证明费 20
十、无效宣告请求费
(一)发明 450
(二)实用新型 300
(三)外观设计 250
十一、强制许可请求费
(一)发明 300
(二)实用新型 200
十二、强制许可使用裁决请求费 100
十三、年费
(一)发明
第一年 400
第二年 400
第三年 400
第四年 600
第五年 600
第六年 600
第七年 800
第八年 800
第九年 800
第十年 1500
第十一年 1500
第十二年 1500
第十三年 3000
第十四年 3000
第十五年 3000
(二)实用新型
第一年 200
第二年 200
第三年 200
第四年 400
第五年 400
第六年 600
第七年 600
第八年 600
(三)外观设计
第一年 100
第二年 100
第三年 100
第四年 200
第五年 200
第六年 400
第七年 400
第八年 400
十四、附加费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从第十一项起每项收费 20
(二)说明书附加费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页的,从第31
页起每页收附加费 15
说明书加附图超过300页的,从第
301页起每页收附加费 30
十五、变更处分决定恢复手续费
(一)发明
一个月内 50
三个月内 100
实用新型
一个月内 30
三个月内 50
十六、印刷费
(一)发明 80
(二)实用新型 40
(三)外观设计 40
注一:经发明人申请,对国内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可实行部分减缓。具体减缓幅度为:《专利收费标准》中“申请费”、“发明专利维持费”、“发明实审费”、“复审费”,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减缓,非职务发明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减缓。“年费”,专利权人可申请自授予专利权起前三年的减缓,减缓幅度同上。
注二:外国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缴纳上述各项费用,按缴纳时的汇率折合后,以外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