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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领事机构的协议

时间:2024-07-04 06:5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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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领事机构的协议

中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设立领事机构的协议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17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着继续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为执行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七日关于两国互设领事机构的共同声明,该声明指出:有关两国领事机构的开设日期、地点、领区范围以及领事机构的地位和领事职务的执行方式,将在各自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章许可的范围内并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精神协商确定,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直辖市。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马赛设立总领事馆,其领区范围为阿尔卑斯滨海省、阿尔代什省、罗讷河口省、加尔省、埃罗省、伊泽尔省、卢瓦尔省、罗讷省和瓦尔省。

  第二条 经驻在国同意,领事馆成员在必要时,可去其领区范围以外的驻在国领土上行使领事职务。有关地方当局应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三条 领事馆馆长的官邸享有与领事馆馆舍同样的不可侵犯性。

  第四条 领事馆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其中领事官员和工作人员最多十五人;服务人员最多十五人。
  领事馆官员应具有派遣国国籍,而不具有驻在国国籍。

  第五条 在遵守驻在国为国家安全而禁止或限制进入区域所订法律和规章的条件下,驻在国应保证领事馆成员通行的自由,为其因行使领事职务而进行的旅行以及在领事馆与大使馆之间来往提供方便。

  第六条 领事官员有权在其领区内与其本国公民联系和会见,驻在国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派遣国公民进入领事馆。在其领区内,遇有派遣国公民被逮捕、监禁或以任何其它形式被拘留,驻在国有关当局应不迟延地通知领事馆。领事官员要求探视上述公民,驻在国有关当局一俟条件允许,最迟应于该公民个人自由受到限制后的第十四天准予探视,并允许以后按合理的间隔重复探视。本条所述的权利应在驻在国的法律和规章范围内执行。然而,这些法律和规章务须使上述权利之目的得以充分实现。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之间的领事关系以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本协议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两国的外交使团行使领事职务。

  第八条 中国驻马赛总领事馆和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将于双方共同协议确定的日期开设。

  第九条 本协议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一方照会发出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兰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让·弗朗索瓦-蓬塞
    (签字)                (签字)

 附:        中国政府和法国政府关于

        开设上海和马赛总领事馆有关问题的换文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先生阁下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参照今日签订的协议和两国代表就在上海开设法国总领事馆和在马赛开设中国总领事馆及总领事馆的地位所进行的会谈,现就领事馆馆舍、领事馆成员住所和领事馆开设日期明确以下各点是有益的:

 一、法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和中国驻马赛总领事馆将从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起开设。

 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在其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协助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上海获得领事馆所需要的馆舍和适合于领事馆成员的住所。
  2.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应在其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马赛获得领事馆所需要的馆舍和适合于领事馆成员的住所。
  请告知贵国政府是否同意上述各点。如蒙同意,本函和你的复函将成为我们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于今日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让·弗朗索瓦-蓬塞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法兰西共和国外交部长让·弗朗索瓦-蓬塞先生阁下:
我谨收到你今日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对方来文,略。)
  我荣幸地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各点。因此你的来函及本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于今日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黄  华
                            (签字)
                       一九八0年十月十七日于北京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9月21日,人事部

现将《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选派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第三章 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章 培 训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培 训 经 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能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3月23日


黑龙江省2004招商引资年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4招商引资年总体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以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战略目标为统领,把握国家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产业转移的历史性机遇,推动招商引资工作上规模、上水平,开创我省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要确保全年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2%,力争增长15%,省外到位资金增长30%以上,项目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有明显提高;全省引进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增长20%以上;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中要有150户左右通过招商引资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同时,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使外来投资者对我省投资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拓展招商引资范围和领域。在吸引外来投资上,国内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发达省市为主,同时向中、西部重点省区拓展;境外以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主,同时向美国、欧盟、中东、东南亚国家拓展。在招商引资产业领域上,由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拓展。加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力度,兴办一批高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努力争取外商投资金融、保险、电信、贸易、现代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医疗、教育、中介咨询及其他服务领域,使服务业吸收外资有较大增长。在招商引资重点上,由注重引进资金向同时引进技术、智力拓展。加快引进先进适用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方式,吸引优秀的技术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要特别重视引进俄罗斯技术和人才。
  (二)加快引进大公司、大项目。围绕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重点,规划一批大项目对外招商。加强对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大企业投资意向的分析研究,把国内外大企业的资金、技术优势与我省的产业、资源优势相对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主攻方向和招商项目,特别是要力争在国内外大企业参与我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方面有较大突破。以跨国采购为突破口,把推动我省企业加入跨国公司国际采购供应链作为招商引资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已经协议投资的家乐福超市二期、光明乳业等项目,力争签订投资合同;对已经有投资意向的浦项制铁、上海人民企业集团等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力争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加强同住友商社、摩根大通银行等大企业联系,力争开展实质性的合作。
  (三)加大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商引资力度。把招商引资、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制改造、兼并重组、出售产权,实现产权多元化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要充分履行出资人职能,组织专门班子,大力推动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招商引资工作。通过招商引资,龙涤集团、黑煤机集团等省属大型工业企业基本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哈尔滨东北轻合金公司、齐齐哈尔第一机床厂等市属大型工业企业要有一半左右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四)切实提高开发园区招商引资水平。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开发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贷款贴息比重。在政策导向、资金投放等多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吸引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到开发园区设立分支机构,提高开发园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开发园区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政府有关部门实行统一协调和“一条龙”服务,把封闭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积极支持绥芬河、东宁等边境市、县建立跨国加工园区。哈尔滨开发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境内、境外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增长50%。
  (五)组织好重点招商活动。一是组织好省领导出访的境外招商活动。上半年,省领导率团出访日本、欧盟、新加坡、马来西亚并开展招商活动;下半年,省领导率团出访韩国、香港进行招商。重点搞好黑龙江投资贸易说明会和老工业基地改造项目对接会等活动。二是组织好省政府主办的境内招商活动。上半年,要重点筹备组织好第十五届哈洽会、跨国企业参与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振兴高峰会和与浙江省的合作洽谈活动;下半年,要重点筹备组织好省领导赴沪、苏、鲁、闽等南方省市招商引资活动和参加第八届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三是要充分利用有关单位举办的活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重点是全国工商联在沈阳举办的全国民营企业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合作交流会、在哈尔滨举办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省级工商联副会长培训会议,全国侨联在沈阳举办的第二届华商企业科技创新合作交流会、民进中央在哈尔滨举办的“百户民营企业入龙江”活动、中央统战部在大连举办的振兴中华——海联论坛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研讨会、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在大连举办的新加坡企业参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研讨会。四是协助光耀国际投资公司在哈尔滨举办的亚洲商务大会,争取更多的日商在我省投资兴业。同时争取南方省市港澳台政协委员来我省开展视察活动,积极推介我省项目,争取来我省投资。五是各市(地)要继续办好有特色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办好哈尔滨冰雪节洽谈会、齐齐哈尔观鹤节和绿博会、伊春森林节等活动,形成招商、贸易、旅游和对外宣传有机结合、互相促进的局面。
  (六)有针对性地开展中小型及行业性招商活动。省直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中小型及行业性招商活动。省发展改革委重点搞好振兴老工业基地重大项目对外招商;省经委、国资委重点搞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外招商;省农委重点搞好绿色食品及农副产品深加工对外招商;省工商局重点搞好民营企业对外招商;省金融办重点搞好境外融资招商;省台办、贸促会重点搞好对台招商。其他部门也要相应搞好本行业的招商活动。各部门的招商活动要本着避免重复、务求实效、力争节俭的原则,加强综合协调。
  (七)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和方式。各市(地)、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创新招商机制和工作手段,拿出实实在在的新招数。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招商引资中的政绩考核与干部的任用、奖励有机结合起来。鼓励、支持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招商活动,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的紧密合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联合、合力招商的新局面。在招商方式上,采取借助国家有关部门力量联合招商、利用中介机构委托代理招商、发挥各级政府驻外机构和外省市驻我省机构协作招商、依托开发园区载体招商以及网上招商等多种有效措施,实现招商方式多元化。要特别发挥省外来投资者协会、黑龙江浙江企业家联合会等外来企业组织的作用,用投资者的现身说法推动以商招商。
  (八)加强招商引资基础工作。加强项目开发的前期工作。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都要建立有本地区、本行业特色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建设省、市、县招商引资项目库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体系,建立覆盖全省的招商引资项目网络。按照国际通行标准设计、包装项目,增强项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交通、通讯、电力、运输、城市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建设,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九)营造投资者满意的优良投资环境。各市(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改善环境年的总体要求,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对不适应形势要求的地方法规、政策进行清理、修改、补充,凡涉及招商引资的规章、政策一律公开,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切实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部门联网,逐步实行“一网式”审批,进一步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营造高效务实的行政环境。进一步完善吸引外来投资的政策措施,保持招商引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营造稳定诚信的政策环境。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打击假冒伪劣,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降低投资者生产经营成本,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省投资服务中心等咨询、服务机构建设,为投资者提供从项目审批到建设投产“一条龙”全程服务;改善投资者的教育、医疗、居住条件,营造亲商安商的服务环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年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副书记、省长张左己任组长,省委副书记刘东辉、省政府副省长王利民、副秘书长姜国文同志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省商务厅厅长叶晓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省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研室,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招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国资委、财政厅、统计局、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外办、外汇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市(地)也要组建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将引进项目合同资金额、实际到位资金额、重大项目数等招商引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部门。要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对招商引资工作负总责。把后备干部培养锻炼和招商引资工作挂钩。省招商引资年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招商引资工作第一线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主动沟通,积极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对重大疑难问题,招商引资领导机构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推诿扯皮现象要严肃处理。各级财政要对招商引资年的各项工作和招商活动提供经费保障。海关、检验检疫、国税、外汇等中直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招商引资工作,制定措施,抓好落实;中直企业要积极参与地方招商引资活动,加强与地方企业联合和资源整合,进一步强化招商引资的整体优势。
  (四)搞好对外宣传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规划,明确宣传主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重大招商活动,策划好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向国内外宣传我省经济发展优势、各项优惠政策及外来投资成功的典型,扩大我省对外影响,增强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