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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16:22: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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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管理的通知

(国检监〔1996〕242号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我局和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设立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审批规定》精神,我局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进行了清理、审核。共有14家中外合资检验公司获准取得我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除上述14家获得《资格证书》的公司(不得超经营范围)以外,其他任何中外合资、独资检验认证公司,以及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咨询公司,均不得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活动。

  请你局依法加强对中外合资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好检验秩序,并给上述中外合资检验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附件: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附件:    获准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外合资检验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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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 │    经营范围    │   地 址   │资格证书编号│

├─────┼────────────┼────────┼──────┤

│天津华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天津南开区水上公│国检监准字 │

│事检定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装载进│园三泽国际村16号│〔1996〕01号│

│公司   │出口商品的船舶租赁检验及│楼       │      │

│     │船舱和油罐本身容积标定。│        │      │

├─────┼────────────┼────────┼──────┤

│大连三联鉴│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大连保税区   │国检监准字 │

│定服务有限│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2号│

│公司   │            │        │      │

├─────┼────────────┼────────┼──────┤

│上海申宝商│办理国外委托的有关进出口│上海市中山北路 │国检监准字 │

│品鉴定有限│商品的到港检验鉴定业务;│470号怡通大厦  │〔1996〕03号│

│公司   │接受国外委托在出口国实施│5F-A座     │      │

│     │装船前检验鉴定业务。  │        │      │

├─────┼────────────┼────────┼──────┤

│宁波华翔检│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液│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国检监准字 │

│验有限公司│体化工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区进港路52号  │〔1996〕04号│

│     │务。          │        │      │

├─────┼────────────┼────────┼──────┤

│福州中豪西│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福州市东街131号 │国检监准字 │

│门估值服务│品检验、鉴定业务。   │        │〔1996〕05号│

│有限公司 │            │        │      │

├─────┼────────────┼────────┼──────┤

│厦门通达公│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厦门市湖滨西路72│国检监准字 │

│估有限公司│品检验、鉴定业务。   │号嘉美花园鹭潮苑│〔1996〕06号│

│     │            │6-A       │      │

├─────┼────────────┼────────┼──────┤

│茂名南方石│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石│茂名市人民南路口│国检监准字 │

│油检测有限│油及其产品的检验、鉴定业│岸街9号     │〔1996〕07号│

│公司   │业。          │        │      │

├─────┼────────────┼────────┼──────┤

│青岛三义鉴│国内外有关机构委托的进出│青岛市市南区巫峡│国检监准字 │

│定评估咨询│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路3号      │〔1996〕08号│

│有限公司 │            │        │      │

├─────┼────────────┼────────┼──────┤

│陕西爱细比│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商│西安市含光路中段│国检监准字 │

│集装箱检验│品检验、鉴定业务,集装箱│61号7-08号室  │〔1996〕09号│

│有限公司 │等包装容器及其材料钢铁结│        │      │

│     │构件及焊缝的探伤检验。 │        │      │

├─────┼────────────┼────────┼──────┤

│摩迪-托特│质量保证体系的评审。贸易│西安市雁塔路北段│国检监准字 │

│拉普西安检│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机械、│44号      │〔1996〕10号│

│验有限公司│电气、电子、金属材料检验│        │      │

│     │、鉴定业务。      │        │      │

├─────┼────────────┼────────┼──────┤

│通标标准技│根据客户委托,承担进出口│北京复兴路甲1号 │国检监准字 │

│术服务有限│商品检查、鉴定、货物查验│上海、深圳、宁波│〔1996〕11号│

│公司   │评定。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秦皇岛分公司,│      │

│     │评定和人员培训;有关产品│天津、广州、大连│      │

│     │认证和鉴定的业务。   │、青岛、厦门办事│      │

│     │            │处       │      │

├─────┼────────────┼────────┼──────┤

│上海英之杰│为企业提供进出口商品的委│上海市浦东大道 │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托测试服务,并对产品及企│2530号6楼    │〔1996〕12号│

│务有限公司│业质量体系进行评价等服务│        │      │

│     │。           │        │      │

├─────┼────────────┼────────┼──────┤

│深圳英之杰│国外订货商委托的出口玩具│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国检监准字 │

│质量技术服│、轻纺、机电产品的认证、│三路531栋5楼  │〔1996〕13号│

│务有限公司│检测、下厂验货及企业质量│广州办事处   │      │

│     │保证体系的评估。    │        │      │

├─────┼────────────┼────────┼──────┤

│上海双希海│贸易关系人委托的进出口船│上海浦东杨高路 │国检监准字 │

│事发展有限│舶海上设施及相关设施的检│2795-2797号内“ │〔1996〕14号│

│公司   │验、监造业务。     │东华宝都”3号楼8│      │

│     │            │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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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某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唐青林


一、案件来源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民三初字第13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鲁民三终字第41号判决书。

二、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的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和光盘等各类物品。作为商业秘密的承载者和表现形式,商业秘密的载体关系着企业的核心经济利益。因此,企业必须做好商业秘密载体的标识、移交、管理、使用、销毁等工作,保证商业秘密载体的安全。

三、基本案情
2003年6月12日,原告新世纪公司向海尔物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介绍被告王某从事海尔运输业务调度工作的介绍信。此后,王某先后在古镇车队、青岛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物流分公司从事调度工作,主要负责海尔物流公司运输计划的调度。
2006年4月3日,新世纪公司与王某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甲方(新世纪公司)聘用乙方(王某)从事车辆调度工作,具体负责海尔、海信产品运输计划的派发。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保证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生产任务,遵守甲方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006年6月5日,王某与新世纪公司办理了交接手续,不再为新世纪公司工作。
2005年、2006年,新世纪公司分别与海尔物流公司各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后者委托新世纪公司运输相关货物,并约定了相关的货运线路,价格为“执行双方招标价”。上述两份合同均为海尔物流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
2006年3月29日,新世纪公司与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青岛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一份,由新世纪公司在青岛中远物流仓储配送有限公司管理下为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承运货物。
2006年4月21日,由被告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被告启航公司经工商核准成立。同年6月7日,启航公司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货运合同一份,约定后者委托启航公司运输相关货物,合同期限为3个月,货运线路为北京。该合同与新世纪公司和海尔物流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一样,均为海尔物流公司制作的格式合同。2006年5月至9月,启航公司为海尔物流公司进行的运输总量为124车次。
后新世纪公司以王某、启航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新世纪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为:其公司设计的流程操作模式、运输计划以及车辆信息。其所主张的车辆信息系指与其具有合作关系的营运车辆,并提交了王某在其公司担任调度时签字的新世纪公司运输工作单十张。新世纪公司承认营运车辆与其不存在隶属、挂靠关系,而是属于事实上的合作关系。

四、法院审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主张其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首先明确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根据新世纪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为其承运海尔公司和海信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以及其掌握的营运车辆信息。
关于新世纪公司主张的“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新世纪公司没有提出其为海尔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所制定的运输计划的文本或其他物质载体,其所主张的运输计划实质上应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即新世纪公司与海尔物流公司之间特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交易方式。但对此,新世纪公司仅提供了其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均为海尔物流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且2006年合同中价格约定为“执行双方招标价”,这说明新世纪公司是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合同,而海尔物流公司在青岛同行业内应属于被广为知悉的大公司,故该客户名单因缺乏秘密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关于新世纪公司主张的“承运海信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因其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和启航公司从事了海信公司产品的运输,因此,法院对于其所主张的该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不予审理。
最后,关于新世纪公司所主张的“营运车辆信息”,新世纪公司未能证明其在诉状中所称的王某“擅自披露在新世纪公司工作中掌握的海尔、海信产品运输计划的经营信息给启航公司经营使用”的主张;而对于其所主张的“车辆信息”,实质上亦为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由于新世纪公司所主张的营运车辆与其仅存在事实上的合作关系,且对于该主张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所提供的“运输工作单”仅能说明这些营运车辆曾为其公司从事过运输工作,并不能说明双方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或上述营运车辆只为其一家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故在新世纪公司不能证明其与有关营运车辆存在特定、唯一的合作关系的情况下,这些车辆选择为其他物流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属于正常、公开的市场经营行为,故新世纪公司主张的该经营信息因缺乏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
综上,由于新世纪公司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经营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秘密,其要求保护商业秘密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了新世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新世纪公司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并判令王某和启航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张的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和营运车辆信息均不具有秘密性,不构成商业秘密是错误的;上诉人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线路及运费价格属于招投标信息中的标底和标书内容,被上诉人王某利用其掌握的该秘密信息,使启航公司顺利取得了承运权,构成侵权;王某、启航公司未提供从其他渠道合法获取上诉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新世纪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除包括一审中主张的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和营运车辆信息外,还包括其招投标信息,而标底和标书内容具体是指新世纪公司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线路及运费标准。
山东省高院经审理后,对事实的认定与原审法院一致。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当事人主张其技术、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须对其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进行举证。本案中,上诉人新世纪公司应证明其所主张的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招投标信息及营运车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举证。
一、关于“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及招投标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问题。由于新世纪公司不能提供其主张的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及载体,只提交了其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并明确其主张的招投标信息即指上述合同中的线路及运费价格。但从上述货运合同中“执行双方招标价”的约定及新世纪公司关于合同中的线路及运费价格即是其招投标信息的主张,表明上述合同是新世纪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而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在招投标程序结束后才签订的,合同中的线路和运费价格在开标时对于投标方均是公开的。同时,由于合同文本也为海尔物流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故各中标者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除线路、运费标准不同外,其他内容均基本相同。因此,新世纪公司主张其与海尔物流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及合同中的线路及运费价格具有秘密性依据不足。此外,就保密措施而言,新世纪公司在与王某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约定的保密条款并未明确约定其要求王某保守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范围,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运输合同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新世纪公司关于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的主张亦不能成立。综上,新世纪公司主张的其承运海尔公司产品的运输计划及招投标信息均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二、新世纪公司主张其营运车辆信息是指与其有合作关系的营运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车辆状况、承载能力、资信情况等,性质上属于客户名单。但新世纪公司即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营运车辆与其存在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也不能证明上述营运车辆信息从公开渠道难以获得,其为收集上述营运车辆信息付出了相应的努力或对价。且新世纪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营运车辆信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故新世纪公司主张的营运车辆信息亦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其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山东省高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新世纪公司主张其相关的货物运输计划、客户名单等为其商业秘密,却不能提供其主张的属于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范围及载体的相关证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不存在而驳回了诉讼。那么,什么是商业秘密的载体,对于商业秘密的载体,企业又该采取哪些措施予以管理和保护呢?
商业秘密的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纸介质、磁介质(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U盘、移动硬盘、磁带、录像带等)和光盘等各类物品,也就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对于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保护措施,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层)在完成定密工作,确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内容、知悉人员等事宜后,必须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加以标识,以起到告知、警示的作用。具体标识的符号等信息,因根据对商业秘密的定密工作展开,根据密级的不同在载体上标识不同的信息。
第二,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商业秘密定密的具体情况,按照商业秘密的作用、密级、接触人员的范围等不同标准,将商业秘密载体交给不同的管理人员,如财务室、生产车间、数据库等处,均应安置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由这些人员负责本重点区域内的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安全工作。在移交载体的过程中,须由相关管理人员填写《商业秘密信息表》、《商业秘密载体移交记录》等表格、文件。
第三,商业秘密载体的移交工作完成后,则具体就由各区域的商业秘密管理人员进行保管。管理人员须将载体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如设置专门放置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保险柜等。对于储存有商业秘密文档、数据的计算机,应采取不联网、设开机密码、文档密码等措施加以保密。
第四,商业秘密载体的使用可分为查阅、复制和借阅三种。查阅商业秘密载体的,须在管理员的监督下在商业秘密的保管场所进行,查阅人须填写查阅记录,同时不得进行摘抄、复制;须复制商业秘密载体内容的,应当经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批准,填写复制记录,明确复制的范围、数量,并且须在载体管理员的监督下完成复制工作;须借阅商业秘密载体的,应当经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的许可、批准,在商业秘密管理员的监督下填写借阅记录,调取经许可借阅出的商业秘密载体,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归还。
查阅、复制或借阅了商业秘密载体的员工,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严禁扩大知密人员的范围。一经发现有泄密行为,企业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商业秘密载体管理员应经常对相关载体、设备进行清点、整理和维护。取得新的商业秘密载体的,应及时做好登记、归档工作;收到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予以销毁相关载体的通知的,管理员也应及时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应彻底、完全,保证相关信息无法再通过工具还原。同时,销毁工作原则上应由两人共同完成,完毕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并填写销毁记录。
商业秘密载体是商业秘密的承载者,一旦流入不法分子的手中,对企业的打击可以说是毁灭性的。因此,企业必须做好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保密工作,保证自己核心经济利益的安全。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使商业、饮食服务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八项规定。
一、一切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凡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产品和收费标准,一律不准擅自涨价和提高。出售商品必须明码实价(有价格标签),不得短尺少秤、以次充好、串等提价、掺杂使假或巧立名目变相涨价。
二、国营和集体商业开展议购议销,不得高于集市价格,不准任意扩大议价商品的品种、范围或平价购进议价售出。定量供应的商品,要保证定量部门按规定的零售牌价供应,做到保平有议。允许议价的品种,要按照薄利多销的原则作价,平抑市场价,体现国营商业的主导作用。
三、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把维护消费者利益做为一项重要内容,保证做到承包后不涨价、不减少经营品种。对于群众需要的日用小商品要积极经营,品种不得少于必备商品目录。饮食行业的经济小吃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对现有的受群众欢迎的服务项
目、服务方式和便民措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少或取消。
四、国营、集体商业零售门市部要认真执行供应政策,对市场紧缺商品要坚持面向群众、零售供应。不准把紧缺商品卖大份给个体商贩,严格防止个体商贩套购倒卖、转手加价销售。
五、经营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要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不准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严禁出售不合卫生法规的食品或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六、加强度量衡器管理,保证足斤足两、足尺足寸。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和无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严禁使用失准、失灵的度量衡器。
七、国营、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业,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要建立健全物价责任制、领导值班制以及设立复称台和开门评店等制度,以维护消费者利益。
八、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接受工商、物价、卫生、计量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要根据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减发工资、停业检查、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