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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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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及《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征车辆购置税后有关车辆税费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开征车辆购置税后,原未上缴国库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仍作为中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预算科目
(一)取消《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的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科目。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17类“车辆购置税(费)”。类下设置1701款“车辆购置税”,反映自2001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征收(含交通部门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收入;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反映
交通部向国库上交的以前年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滞纳金收入);设置1703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反映交通部收回并交上缴中央财政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本金及利息;设置1702款“车辆购置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反映车辆购置税的滞
纳金、罚款收入。
(三)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类下设置3001款“交通专项资金”,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国家交通项目资金;设置3002款“老旧汽车更新补助”,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补
助支出;设置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反映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中按规定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设置3004款“征管人员经费”,反映用车辆购置税收入安排的车辆购置税征管经费;设置3005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反映用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
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安排的支出。
(四)将《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404款“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的840401项“中央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更名为“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说明修改为反映从车辆购置税及中央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五)删除《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22款“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收入”,删除“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04款“车辆购置附加费支出”。
三、征收缴库
(一)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代征期间代征的车辆购置税,由代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税收入专户,交通部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代征期满后,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二)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应缴未缴款,由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逐级汇缴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专户,交通部按规定缴入中央国库。
(三)以前年度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的资金,由交通部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四)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借款回收资金,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具体缴库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
(一)车辆购置税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二)车辆购置税由中央财政根据交通部提出、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支出项目,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等建设,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按规定由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中央总会计每月月末以“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30类“车辆税费支出”第3003款“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列支后,转入“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0401项“水利建设基金划转收入”。
(四)车辆购置税支出中已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资金拨付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0〕24号)的规定执行;暂未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交通专项资金部分,按《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
行。其他支出的资金拨付办法,暂按相关财政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收到通知前已缴入国库的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办理调账;尚未缴库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缴库。中央财政已拨付的支出,一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调账。



2001年1月21日

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决定

甘肃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定西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小康建设步伐,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结合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在全市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更是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既是生态建设的需要,也是变革传统养殖方式、促进草畜产业快速发展的根本措施。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有利于迅速恢复植被,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有利于加快传统畜牧业改造步伐,推进现代畜牧业的快速发展;有利于改善广大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我市地处西北内陆腹地,干旱少雨,林草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繁,直接制约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我市天然草场长期以来由于过度超载,草场严重退化。散养放牧的落后生产方式又加剧了水土流失,生态进一步恶化。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在我市显得尤为重要,尤为紧迫。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全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封山禁牧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生活富裕、社会文明进步的目标,按照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的自然恢复功能和优势,突出重点区域,正确处理封山禁牧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增加农民收入的关系,以发展舍饲养殖、农村新型能源建设和先进实用农用机械推广为重点,坚持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设定西秀美山川。
奋斗目标:一年启动实施,两年基本到位,三年完善提高,五年明显见效,十年大见成效,五十年建成山川秀美新定西。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18.8%以上;2015年达到24.8%以上;2020年达到28.9%以上;2050年达到36.6%以上。
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区域的气候、土壤、水份和立地条件、治理程度,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收入来源,有针对性地确定封山禁牧的方式、措施和重点,努力提高实施效果。科学核定岷县、漳县、临洮、渭源现有的可利用草场载畜量,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合理的休牧、轮牧措施,有效保护现有可利用草场资源。市上重点加大对岷县、漳县、渭源等县的扶持力度。
(二)统筹规划,全面封禁。在对需要封禁的区域和范围进行全面普查统计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整体推进,一次性全面封禁。
(三)加快建设,禁建并举。在禁牧的同时,毫不放松林草的新造和新育,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努力改善生态系统功能,边治理边禁牧。
(四)改善条件,增加收入。充分运用市场调节和利益导向机制,正确处理封山禁牧与发展养殖业的关系,大力发展以现代生态经济为主的后续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有效整合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扶贫等方面的项目和资金,向封山禁牧重点区域适度倾斜或集中;并有重点地实施生态移民,大力改善封山禁牧重点区域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重点区域和方法步骤
封禁范围:安定区、临洮县、陇西县、通渭县(以下简称北四县)一次性实行全面封山禁牧。渭源县、漳县、岷县(以下简称南三县)一次性实行封山禁牧范围的是:林业重点工程区(包括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四期工程、天保工程飞播造林区)、天然林区、人工造林区、宜林荒山荒坡治理区、草场重度退化区和草原湿地保护区。对渭源、漳县、岷县、临洮等现有的420.5万亩草场实行轮牧、休牧的政策。全市封山禁牧总面积1566.33万亩,占全市土地总面积2948.54万亩的53.12%。其中,北四县79.63万亩(除去耕地、城镇、村庄、道路面积);南三县586.7万亩(包括重点工程区、天然林区、人工造林区、宜林荒山荒坡区及草场温地重度退化区)。
方法步骤:
(一)制定细则。市县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摸清底子,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宣传动员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从2005年7月1日起,全市一次性实行全面封禁。凡是列入封山禁牧的区域和范围,严禁放牧、严禁人为破坏林草资源、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草原围栏等设施。
(三)核查验收。阶段性封山禁牧完成之后,各县区要组织进行自查自验,市上组织进行抽查。
四、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主要配套措施
(一)突出抓好优质牧草基地建设。坚持生态优先、草业为主、种草先行,始终把发展草畜产业作为确保封山禁牧成效的突破口,分区域制订牧草基地建设规划,引进推广适宜良种,通过基地示范、龙头带动、市场牵动,大力抓好以紫花苜蓿、红豆草等为主的优质牧草基地建设,为发展舍饲畜牧业提供充足饲料。
(二)突出抓好舍饲养殖技术推广。大力扶持封山禁牧重点区域的规模舍饲养殖业的发展。2005年,全市扶持规模养殖户1.2万户。重点是标准化圈舍的改造建设和良种繁育。同时,以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和中心区域冻配站、常温人工授精站建设为重点,完善县区、乡镇、村畜牧服务体系,推广普及饲料加工、青贮氨化等舍饲养殖技术,加强畜禽改良和疫病防治等工作。2006至2007年,继续加大圈舍改造力度,加快草畜转化步伐。
(三)突出抓好农村新型能源建设。大力推广和普及沼气、太阳能等新型能源技术,2005年至2007年,重点建设22980口沼气池,推广15万台太阳灶,彻底转变农村以薪柴为主要能源的现状。
(四)突出抓好新型实用农机具的配套。以节省劳力、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方向,重点抓好铡草机和微耕机等先进实用新型农用机械的配套。2005年至2007年,配套铡草机6436台,微耕机2902台,以后根据需要逐年配套。
(五)加大资金筹集和政府扶持力度。按照“向上争取、政府补助、金融支持、社会帮扶、项目扶持、农户自筹”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封山禁牧所需资金。除财政预算安排外,要加大向上争取、金融支持和项目扶持力度,吸引民间投资。市县区财政要建立健全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对封山禁牧的预算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加大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力度。重点推进马铃薯、中药材、畜草、花卉、食用菌等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产业化经营;加快以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的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大力扶持和引导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活水平。
(七)落实封山禁牧管护措施。组建管护队伍,确定专职管护人员,靠实管护责任。按照“谁栽植,谁承包,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加快荒山拍卖步伐,进一步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努力形成群防群治和群众受益的良好格局。积极争取国家扶持,对林区和半农牧区群众进行生态移民,降低人口对环境的压力。国营牧场要尽快积极稳妥地一次性全面改制,退牧还草,全面封禁。组织开展以林草管护、病虫鼠害防治和森林防火工作为主的专项治理。采取说服教育和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强烈的生态保护意识。
五、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市县区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工作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一把手为封山禁牧第一责任人,市县区政府要把封山禁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任务,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奖罚。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封山禁牧政策法规及典型事例、实施情况的宣传报道;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封山禁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计部门负责搞好封山禁牧相关数据的统计及资料收集;公安部门负责破坏封山禁牧案件的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封山禁牧中行政效能的监察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封山禁牧实施方案制订、区域划分、任务下达实施,并负责日常协调、档案管理和督促检查;畜牧部门负责人工种草和舍饲养殖配套方案的制订、任务下达实施、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建设配套方案的制订、任务下达实施、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农机部门负责农用机械推广应用方案的制订实施、考核验收、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封山禁牧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农行、农村信用社负责搞好信贷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扶贫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整合和实施;水利部门负责搞好封山禁牧区域水利项目的实施;水保部门负责搞好封山禁牧区域水保项目的实施;司法部门负责搞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法律服务工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关于封山禁牧规范性文件的审定及行政复议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着眼全局,加强协作,形成封山禁牧的强大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注重培训。市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有关部门要把农民群众传统观念的转变作为全面实施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工作的首要问题,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行之有效的办法,全方位、多层次地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群众宣传生态环境建设和封山禁牧的现实必要性和重大战略意义,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封山禁牧先进典型,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理解、支持、参与封山禁牧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同时,始终注重抓好封山禁牧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深入细致的技术服务。
(四)广泛动员,社会帮扶。市县区各级部门要从保护生态、建设美好家园的角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和各类经济实体,积极投身封山禁牧和生态建设,科学合理开发治理荒山,尤其要建立党员干部结对帮扶工作制度,提倡和鼓励干部职工为封山禁牧办实事、办好事;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民兵等社会团体,都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投身封山禁牧、绿化定西事业,努力形成全市封山禁牧工作政府主导,社会、民间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机制,全面加快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殖的进程。


浅论证券操纵行为

宁波市检察院 岑剑平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正式把证券市场的发展列入国家的长期规划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和股票融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这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无疑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无可否认我国证券市场尚处发展的初期,存在着过度投机、内幕交易等欺诈违法现象,本文拟就证券市场的主要欺诈形式——操纵行为,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近通过、颁布并将于今年七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不揣冒昧,略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求教大方。
  一、操纵行为的科学界定。
  “操纵”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我国多数学者在民商法书籍中,援用现成法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精神来确定证券操纵定义,即操纵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
  美、日等证券立法较为发达国家的典型解释为:“意图造成不真实或是以令人误解其买卖处于活跃状态;或者抬高或压低证券的价格,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项证券而进行涉及买卖某一证券的一系列交易行为”。
  也有部分观点认为,操纵是指:“为抬高、压低、稳定某种证券价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故意干扰证券市场供求的自由运行”的行为。
  综观上述三种概念表述的内涵及外延,笔者认为均有欠妥之处:第三种表述概念过于简约,以致没有将操纵行为包涵无遗。第二种解释在对操纵行为涵盖方面同样有重大遗漏之处。首先,操纵行为虽一般表现为入市交易行为,但并非所有的操纵行为都需要入市交易才能实现。例如,为影响证券的发行、交易而故意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就是一种比较古老且十分典型的操纵行为。其次,也未能包括违反证券交易的自由运作精神而作故意稳定某种证券或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即作所谓的安定操作。第一种定义除概念描述稍显冗长、繁琐外,倒还差强人意。
笔者认为,所谓证券操纵行为是指:任何机构或个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故意抬高、稳定、压低证券市场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换言之,任何机构和个人人为地故意变动或稳定股票、债券等证券行情,以引诱其他机构和个人参与买卖交易,从而为自己谋取利益或转嫁风险的,均属操纵行为。
  二、证券操纵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操纵行为的实质是一种欺骗行为,它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欺骗广大投资者使自己从中得利,这种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给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是我国及其他国家证券立法所禁止的。其主要危害有:
  (一)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体系,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严重的可引发金融风波和经济危机。
   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国家的经济命脉,金融体系主要是由证券市场、银行、汇市等组成,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部门,牵一发动全身。操纵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声誉,进而会导致证券市场应有的诸如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经济效益等功能丧失或彻底崩溃,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家经济危机,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劫难。
  (二)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正常价格,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
  证券作为一种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格是发行公司赢利情况及资本利率的集中体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操纵行为利用了市场调节证券价格的原理,通过故意抬高、压低等手段人为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操纵者在证券价格的变动中,误导资金流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不流向最需要它的企业、公司,而是流向能给操纵者带来暴利的部门。
  (三)损害投资大众(主要是中小散户)的合法利益。
  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优势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虚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申言之,操纵者谋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损失正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可以这样说,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对投资大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其财产的变相榨取。
  (四)损害银行信用、加剧证券抵押物的不稳定。
 证券操纵造成股市、债市的行情大起大落,尤其是股市暴涨时,会吸纳大量银行存款流入股市,尤其是大机构规避法律,从银行融资炒股,更是增加银行风险,损害银行信用;另外,以证券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关系中,因为证券交易的多变性和证券价格的波动性,本来就是一种不很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假如操纵行情者不时地兴风作浪,使证券市价暴涨暴跌,就会使这种关系更不稳定,增加了许多风险系数。
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暂行办法》以及新近出台 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操纵行为的民法要件,主要是主观方面要件和客观方面二大部分,即目的(动机)和行为。
(一)目的和动机。
  操纵行为的主观要件,包括目的和动机,目的与动机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别。借用以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目的与动机的区分,可以认为,操纵行为的动机也就是行为人的最终追求目标或原始动因,是为了获取暴利或避免重大损失;操纵行为的目的,则是故意人为抬高、压低、稳定证券价格,以诱使他人参与买卖证券。要确认某证券交易是否属于操纵行情的违规行为,必须搞清参与者进行这一证券交易的动机是否为了人为地影响该证券的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搞清楚其目的是否为了诱使他人参与该种证券买卖。
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具备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该种目的和动机的存在呢?对此,欧美、日本等国司法实践于我们有相当的借鉴意义。上述有关国家判例认为,只要有相应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价格变化或为引起价格变化而人为地采取措施,表面上看来建立了操纵的目的,即可推定目的存在,除非此时被告能够提出不成立的有力反证。美国证券委员会主张,既然深查人类的心灵是不可能的,因此通常在被告没有招认的情况下,认定操纵目的的结论是基于环境的证据推理出来的,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有关的异常行为后又无法证明自己具有合法、合理的目的时,便可确认其具有操纵的目的。
(二)行为。
行为人操纵证券的行为,可以表现为语言,比如散布谣言,也可以是行动,例如哄抬证券价格。1814年首例由英国伦敦法院判决的股票市场操纵案,就是一个典型的通过散布谣言来干涉股市行情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操纵表现为行动的,则更是繁多,主要有:串通某些证券分析家,通过他们撰文、评股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介绍、建议购买某种股票;散布有关上市公司的假消息;制造某一股票交投活跃或者清淡的假象;勾结大机构,垄断市场等等;不论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其根本特征就是欺诈。操纵行为属于智慧型的业务违法活动,随着交易方式的发展及时代的推移,更有繁衍扩张之态势。下面就《证券法》第七十一条以及《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讨论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这类手法在理论上被称为通谋买卖、连续买卖。具体地说,是由一个或数个行为人(主要是大机构)先筹足一大笔炒作资金,选定某种具有炒作潜力且易于操作的个股,暗中利用不同的帐户在市场上吸足该股,尔后结合各式炒作题材连续进场拉抬股价,制造上涨行情,从而引诱广大投资者追涨跟进,使股价一路攀高,待股价涨到一定高度,暗中出货,甚至融券卖空,此时交易量明显放大,股价呈剧烈振荡,等股价回跌再逢低补吃,以备下次炒作。如此循环炒作方式操纵价格,从上涨及下跌中,两面获利。此种情况的其它表现形式还有:其一,行为人连续以低进高出或高出低进的方式频繁买卖,以达到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价格的目的。其二,以拉锯的方式反复作价。即操纵者在不同的证券代理商处开设帐户,以同一笔或数笔证券反复地通过某个证券商处买进,然后通过另一证券商卖出,造成交投活跃假象,引诱中小投资者盲目跟进。其三,以冲销转帐的方式反复作价。即由一个集团或公司利用其不同身份开设两个以上户头,以冲销转帐方式反复作价,操纵者仅实际支出部分手续费用,将证券价格抬高或压低。
对于此种操作手法,世界各国均明确立法禁止。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禁止“通过以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股票……” ,禁止“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59条第1款第4、5、7、8项规定,禁止为促进他人购买或出售该项证券,而单独或与一个或更多的人对在交易所上市的任何证券作一个连续的买卖,造成该证券真实或表面的繁荣交易,或抬高、压低证券价格的行为。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a)(2)项亦有如此规定。
案例一: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1997年6月,证监查字(1997)20号)
1996年11月,南山基金管理公司集中巨额资金(9525万元)以16个帐户持续买入石家庄国际大厦有限公司股票达1450万股,占国际大厦流通股的30%,将国际大厦股价拉高至21元,涨幅达1倍左右,期间,南山基金多次利用不同帐户对该只股票作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以制造成交活跃现象,各帐户自买自卖量占42.4%。
第二,与人串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又称相对委托。
操纵参与者经串通,分别扮演买方和卖方角色,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券种、数量、价格,在相近时间内,向不同的证券公司发出买进、卖出的交易指令。并达成交易的行为。相对委托的实质是人为造市,造成某种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交易活跃的表象。当跟风者纷纷光顾由造市者操纵的证券时,操纵者趁机获取巨额利润。因为相对委托是两个以上行为人分别通过两个(或以上)券商进行证券交易的,所以只要严密掩饰事先串通、共谋事实,仅仅凭交易记录一般很难证实本行为。我国现行立法,如《暂行办法》及《证券法》对此规定却至为概括、原则。美、日等国法律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一下。按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节关于相对委托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为:(1)客观上交易双方有同谋行为,即要求双方的委托行为在时间、价格、数量上有相似性即可。例如,第9节(b)项、(c)项规定:“知道由相同或不同的当事人,或为了相同或不同的当事人已经或将要在实际上相同的时间以实际相同的价格卖出(买入)该项证券的实际相同类型的指令,而发出买入(卖出)该项证券的指令。(2)允许两个相反的委托行为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价格上落或数量差异,不要求绝对一致。该类操纵行为发展到极致,便是相互要约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这种情况中的行为人,是在并不持有该种证券的前提下,实施所谓出售或要约出售证券,在排除了误操作的情况下,操纵者的目的必然是企图制造某种证券或证券市场的虚假行情从中渔利。此种行为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很容易对证券价格状况产生误解而蒙受损失,为害尤烈。
案例二,上海万国证券公司“327”空抛案。
1995年2月23日,这是中国证券业难忘的一天。该天,上海国债期货交易总成交8539.93亿元,6800多亿集中在“327”品种(它是92年发行的三年期100元国库券),下午4点22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及其空方盟友陡然抛出700万口(合1760亿人民币)的空单,致使“327”价位迅速从152元跌落到147.5元,万国证券公司不仅收复此前做空的亏损而且硕果累累。然而事情并未到此结束,因“327”品种发行总量是380亿,入市现货不到200亿,万国证券公司及空方盟友下单量高于市场流量的20倍,他们是拿并不持有的证券空单游戏投资大众。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裁管金生,在他亲手制造的金额为10亿人民币之巨的证券操纵风波中,结束了其辉煌的证券王子生涯。
第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我国证券业界称之为“对倒”。
这是一种较为古老的证券市场操纵方式,国外证券理论称为“洗售”,或叫虚买虚卖。它是由同一投资人,分别在不同的证券代理商处,依照一定的价格作相反的买和卖,以撮合成交。目的在于创造交易纪录,操纵者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并没有增减,行为人是在“左手买进,右手卖出”。这种虚假买卖,既包括同一公司或个人范围内的买卖,也包括不同公司或个人之间的交易,双方商定不以交易现实而转移证券所有权,一方将买得另一方的证券 ,事后暗地里返还给另一方。实践中主要表现形式是前者,这种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对倒交易,数量大、次数频繁,显然要影响到证券市场行情,制造出证券价格的虚假纪录。比如,某操纵者想高价卖出手中证券,而当时价位又不理想,便会利用在证券经营机构分设的不同帐户,也有的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串通约定,以同样的价格或比较接近的价格,同时购买和售出某种证券,逐步拉高反复操作,使该证券价格不断上扬,吸引别人参与买卖,在一定价位时,逐步将手中证券抛出。上述前一段的虚假买卖情况,若发生在不同公司或个人之间的,则比较难以查证,且对广大投资者更具迷惑性,被证券交易监察部门发现、查明的绝大多数在同一公司或个人范围内的对倒交易。
案例三,广发证券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1997年6月,证监查字(1997)16号)
广发证券公司在自营帐户买卖南油物业股票时,共动用资金5.4亿元,并使用不同的帐户对南油物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拉高股价。据统计自10月11日至11月29日,广发证券公司通过自营帐户之间自买自卖该股票3365241股,使该股票价格由8.55元上升至20.49元,涨幅达1.4倍。12月2日至12月30日,该公司再次相对委托南油物业14324982股,相当委托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
第四,用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等方法,影响证券交易。
所谓谣言,一般是指行为人就某种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及其过去将来发表的虚假或能使人产生误解的陈述。谣言的内容是自己或他人的操作正在或即将要进行的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内容 可以是完全不真实或 有几分真实。所谓不实资料,是指对事实真相作虚伪不实或以令人误解的书面资讯,也就是关于该有价证券的买卖交易,就重要事项作虚伪表示或故意作招致误解的材料。谣言的内容是其主观上认知的将来不确定的事实;而不实资料的内容则是散布时主观认识可确定已经不真实的情况,任何操纵市场行为都要通过对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构成误导才能达到目的,与真实的消息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一样,虚假消息也是影响证券市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许多消息直接影响到个别证券价格甚至价格指数的变化。因此,为确保消息、资讯的真实、正确,各国立法均禁止不通过交易行为而借助散布谣言、传播不实资料方式进行的操纵行为。美国《证券交易法》第9条( a)(3)(4)和(5)项,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25条第2款第二项和第三项分别对防止造谣欺诈行为,予以法律规范。我国《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禁止:“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的操纵行为”。
案例四,北海投资公司收购“苏三山”案。
1993年10月,湖南省某物资局干部用单位货款100万,已经买进江苏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苏三山)股票15万股。然后,他以北海投资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匿名信,提出要收购“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意向。然后,又采取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以“北海正大”公司的名义,向《深圳证券报》通报所谓收购的虚假消息,要求公布,《深圳证券报》11月6日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众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在深交所,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时的8.30元飙升到收市前的11.4元,他趁机抛出9500股。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言人立即就此事发表谈话,进行辟谣,于是苏三山股票价格一路下跌,一大批跟风炒作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第五,安定操作等其它违法操纵行为。
所谓安定操作,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违反有关 证券法规或行政命令,以固定或者稳定有价证券的市场行情为目的,在有价证券市场上所实施的一联串的买卖交易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在募集或者销售、发行、抵押某种有价证券时实施。比如,某券商承销新发行的某项证券后,因大量的新证券进入二级市场,必然会发生暂时性的供过于求现象,该种证券价格可能会下跌,从而使交易价格低于承销价格,承销券商会蒙受重大损失,进而影响证券发行的一级市场。所以,承销券商为维持证券价格,往往采取特定价格买进所有低于该价卖出的该种证券,使之止跌趋稳。
但是,安定操作往往被无度地运用于市场操纵,那么广大投资者利益受损风险性就会增大,因为,安定操作增加了一连串的买卖交易,这种人为增加的买卖行为,影响广大投资者对市场行情的判断,从而影响他们的理性交易。 对安定操作的评价,证券理论研究者认识不一。持否定说者从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安定操作本身也是一种操纵行为,干扰证券市场的自由运作,必须绝对禁止;持肯定说者则从保护发行人、承销商利益,从保持资本流入的确定性的角度,认为安定操作可以平衡大量的新证券流入市场所发生的供过于求现象,有重大存在价值,应不予立法禁止。
美、日证券立法肯定安定操作的正面作用,允许有限的安定操作,并制定特别的规则防止滥用,如果行为人违法规则实施的安定操作,则视为违法。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25条第3款规定:“如何人都不得单独或与他人共谋,违反政令规定,以固定或稳定有价证券行情为目的,在有价证券市场不断的进行买卖交易,或者委托或受托行为”。与日本一样,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9条(a)(6)项对安定操作从立法角度予以多重约束,反观我国证券立法,对安定操作却持绝对肯定说,未加任何规范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