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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时间:2024-07-05 04:13: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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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转发《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的函


(国检务函〔1995〕228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转发你局,供参考并请组织产地证签证人员研究国际上普惠制的新动向,向出口单位做好宣传咨询,以促进普惠制的利用,为我国出口创汇服务。

          出席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

            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小结

  联合国贸发会议优惠特委会原产地规则政府间专家组会议于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至二十一日在日内瓦召开。

  由外经贸部和国家商检局共同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是为今年十月份的普惠制政策审议会议作准备的,会议报告将递交十月份的会议审议通过。

  一、会议结论

  为促进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并认识到世界海关组织技术委员会将开展的工作的重要性及其价值,本次会议变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协调、简化和改进达成如下结论:

  1、原产地规则的协调

  (1)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跟踪和监督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适当时可在这项工作的技术方面做出贡献;

  (2)贸发会议秘书处将技术委员会工作所取得的进展和成果每年向优惠特委会提出报告,以逐步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

  (3)在技术委员会实现其目标后,贸发会议秘书处将向成员国建议一套包括更正和修改在内的协调的原产地规则,供审议和通过。

  2、原产地规则的简化和改进

  (1)原产地累计

  将全球区域原产地累计扩大到更多的或新成立的区域集团,以改进原产地规则。

  (2)放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

  有些原产地规则的要求颇难达到,限制了有效原料的使用。

  (3)直接运输问题

  对一些受惠国尤其是内陆国,直接运输的要求妨碍了普惠制的利用,尤其是经第三方转口时,其海关当局通常不发给所需的书面证明,有些交易是通过贸易行进行的,出口商无法知道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或收货人。

  (4)关于最不发达国家

  有些给惠国订有对最不发达国家放宽原产地规则的特别方案,建议其它给惠国在现有安排的范围内设法改善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待遇。

  (5)给惠国与受惠国之间的行政合作

  给惠国与受惠国在事后调查、遵守查询时限和原产地证书所提供资料的可靠方面增进行政合作,可改善普惠制的运行。

  (6)行政程序

  a.应考虑废除APR证书,以出口方发票上的原产地声明作充分依据;

  b.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背面说明应作如下修改:

  --“欧洲经济共同体”改为“欧洲联盟”;

  --将奥地利、芬兰、瑞典三国列入“欧洲联盟”项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改为“俄罗斯联邦”;

  --“捷克斯洛伐克”改为“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共和国”;

  --删除标有星号的有关美国的一条说明,在案文中添加下文:“美国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当海关官员要求时,只对生产或制造该商品的有关详情作声明即可”;

  --原有普惠制格式A的有效期至1997年12月31日为止。

  c.讨论是否有必要仍然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及其纸张质量问题时,有些给惠国表示不再要求提交普惠制格式A,因为该格式已为电脑化资料或进口方声明所代替,别的给惠国则希望保持现行规则,这些国家认为需要有格式A,以避免舞弊伪造,便利当局可能进行的核查。

  二、会议概况

  本次会议是政府间原产地规则专家会议,是为十月份全面审议大会作准备的。多数给惠国代表出席会议,而只有少数受惠国派代表参加会议,且多是常驻日内瓦代表。

  给惠国中,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瑞士、欧盟就有关的问题作出了介绍并发表了意见。美国代表的发言及态度很傲慢,带有较浓厚的政治色彩。他说,美国给了联合国最大的资金,贸发会议印发了那么多文件,是否有用;美国有140多个受惠国,只有很少的受惠国参加本次会议。其他给惠国在介绍方案的条款及相关内容的发言中表现出了较友好和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加拿大和新西兰。

  受惠国以77国集团和中国代表的发言为主,哥伦比亚代表77国集团和中国(77+1)发言,受到了印度、墨西哥、埃及代表和中国代表的支持,向大会提交了议案并受到重视。中国代表团团长忻梅生代表中国政府作了专题发言。77国集团和中国支持贸发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建议贸发会议秘书处作为观察员出席并跟踪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进展情况,将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技术标准作为协调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的技术基础。受惠国中只有中国就协调普惠制原地产规则提出具体标准,多数与会的受惠国代表没有发言。尼泊尔、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就本国在执行普惠制方案中遇到的问题阐述了意见。

  但77国集团内部也存在分歧,当哥伦比亚代表77国发言后,阿根廷政府代表当即表示,他不知道这些情况,并支持美国代表提出的反对意见。

  世界海关组织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并就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与普惠制相关问题作出了解释和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8〕20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新建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区境内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审批(核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所确定的农村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即搬迁农村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农村人口。

  第五条 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以经审批(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和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为主要依据。

  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与移民安置规划的农村移民人数不一致的,必须提供原审批(核准)单位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 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 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授权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成果进行审核、汇总;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的组织和领导,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是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本县(市、区)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后期扶持人口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定登记。搬迁到县(市、区)外安置的农村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迁入地(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配合。

  第九条 人口核定登记以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登记为主要依据,以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档案、新出生人口的出生医学证明、土地承包证等有关资料以及实地调查情况为有效补充。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人数初步确定各村民小组的后期扶持人数。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分类登记。搬迁安置的移民人口登记到户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移民人口只登记到村民小组。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一制定人口核定登记表格和人口调查登记表格。

  人口核定登记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安置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时间和面积等。

  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民小组名称、所属水库名称、被淹没或征用耕地的时间和面积、后期扶持人口、民族构成等。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从移民搬迁之日起即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人口核定登记前,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告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按后期扶持政策要求,经严格培训后组成移民工作组,负责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工作。驻村开展人口核定登记的移民工作组人员不能少于2人。

  第十六条 人口核定登记成果以水库为单元、村民小组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县级人民政府。

  移民工作组负责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格。人口核定登记到户到人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移民户户主、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人口核定登记到村民小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填写的内容要经所在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签字)认可。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审核各移民工作组的人口调查登记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辖区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的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后,将审核情况和汇总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人口核定登记内容,并经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在移民居住地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

  县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根据公示结果进行调整,填写人口核定登记表内容,由移民户户主(登记到户到人并有调整的)、村民小组(有调整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签章(签字)认可。

  县级人民政府将汇总、审核、公示后的人口核定初步成果,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印章后报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抄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报送的人口核定登记初步成果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报送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材料包括人口核定登记的初步成果、新建大中型水库审批(核准)文件、经审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际搬迁安置人数及相关批复文件及项目法人和监督评估单位签署意见等。

  第十八条 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于次年1月中旬前审核、汇总各市上报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有关材料及人口核定登记成果后,将应纳入后期扶持的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人口审核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次年1月底前,将审核的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应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口,以国务院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审批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监察、审计、水库移民工作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及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 劳动部


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人事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人事劳动)司(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精神,结合技工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规定,结合技工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技工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各地区、各部门事业费开支办的技工学校(含技工教师进修学校、职业培训教研室、就业训练中心)中一九九三年九日三十日编制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
企业所属的技工学校不列入此次工改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技工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服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
三、职务等级工资
(一)技工学校教师执行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1)。技工学校专职教师在此次工资套改后,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
(二)技工学校中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务系列同类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三)技工学校行政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2)。学校行政人员根据其学校具体情况分别执行本职务所对应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技工学校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技工学校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3)。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3)。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技工学校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并制定指导性意见,学校可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自主分配。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的部分,可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津贴在单位工资构成中所占30%的比例,核定各校的津贴总额。学校可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批后实施。
(一)技工学校一般设立下列津贴:教师课时津贴、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工人岗位津贴。
1.课时津贴。在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范围内,以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教学质量为主要依据确定。津贴标准可根据不同职务规定若干档次。教学辅助人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政治辅导员可按工作量折算课时并领取相应的课时津贴。
2.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要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和技能水平高低、责任大小等因素设立,并适当拉开差距。津贴标准,按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不同职务,规定若干档次。对完不成教学任务或造成生产实习设备责任事故的,应酌情扣发或停发岗位津贴。
3.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者,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职务高低、所负责任大小确定。学校校长、党委书记津贴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
4.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要根据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实绩确定。但任副科长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原则上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5.工人岗位津贴。分为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和普通工人作业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工作量大小、技术等级和岗位差别确定。
在苦、脏、累、险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标准可比其他岗位同类人员适当高一些。
6.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上述津贴建立后,在国家规定的30%津贴比例以外,技工学校现行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行业岗位津贴继续实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贡献卓著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开创性成果,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效益的,经审核批准,可给予一次性重奖。其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重奖所需经费,从国家有关专项基金中提取。具体实施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一九九四年起,对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当年十二月份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奖金。其经费来源,由技工学校事业费列支。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技工学校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正常升级。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技工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在学年末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凡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学校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一般从下一年度的一月起发给。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在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原职务工资已在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开始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比同类人员适当高1~2档。高中毕业后入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可适当高定。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技工学校毕业生除外)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办法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为促进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技工学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职务工资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九、工资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职业技能开发的总体设想,为强化技工学校的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学校办学活力,对技工学校的工资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和政策指导下的学校自主管理体制。国家对技工学校的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制定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学校在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自主组织实施正常晋级,具体确定津贴的分配。
技工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内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学校可自主安排使用。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技工学校工资制度改革从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从现行结构工资制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学校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十一、组织领导
新工资制度的实施,是提高教师待遇的重大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部门要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各技工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政策,保证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技工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事部和劳动部备案。
附表1、2、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