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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规定死刑审核办法的通令

时间:2024-07-22 09:18: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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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规定死刑审核办法的通令

东北人民政府 等


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规定死刑审核办法的通令

1950年9月8日,东北人民政府、最高法院东北分院

各省(市)人民政府主席(市长),各省市人民法院院长:
关于反革命与惯匪死刑案件及其他被告不上诉而判决确定之死刑案件的审核,为了适应当前情势需要及处理及时起见,特规定如下:
(一)各省由省审核委员会审核,省主席批准后执行。
(二)沈阳市由市长批准执行。
(三)鞍山、抚顺、本溪三市送由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院长批准后执行。
(四)各省及沈阳市人民政府,须将审核之死刑案件,填表备文并检附判决书呈送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备查。
东北人民政府1949年9月21日公文第223号关于死刑审核制度之通令,即行废止。以上各项即希遵照执行为要。
此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批复

198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民申字〔1988〕第10号关于黄双与黄子銮房屋买卖申诉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收取定金的方式和限期4个月作为成交房屋买卖的条件,但期限到来后,买方既未交付房价款,也未对讼争房屋实际进行管理、使用;卖方要求退还买方定金,只因买方不同意而未果。这些情况说明,买卖房屋的民事行为并未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也就没有成立。据此,建议你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并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处理时以判决形式结案为宜。
此复


关于印发《安庆市经营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3〕37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经营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经营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8月3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八日

安庆市经营性棋牌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棋牌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棋牌经营行为,引导棋牌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棋牌,包括: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连珠棋、桥牌、中国(麻将)牌等。
经营性棋牌室(含棋牌馆,下同),是指从事棋牌经营活动的经营性体育场所。
第三条市、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办经营性棋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岗位培训并取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室内场所;经营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相邻棋牌桌间距不少于1.5米;禁止利用居委会办公室、治安室、车库(棚)等开办经营性棋牌室,禁止设置封闭式单(套)间。
(三)经营场所有通风卫生设施,有公共场所传染病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预防保障措施。
(四)经营场所符合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经营场所选址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居民学习、生活、休息。毗邻居民区、居民楼的,应当事先征得周边住户签字同意。经营场所距离学校不应少于200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开办经营性棋牌室按下列程序申办审批:
(一)经营性棋牌室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审查合格,并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发给《体育经营合格证》后,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审核合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棋牌室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开办经营性棋牌室,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开办经营性棋牌室的申请报告和经营方案。
(二)经营业主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三)经营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建筑平面图、方位图。
(四)负责人或实际经营者的岗位责任制及棋牌室管理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棋牌室变更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应当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棋牌室歇业或终止经营,应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棋牌室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不得超过《体育经营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棋牌室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亮证亮照营业,并接受体育行政、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严禁利用棋牌室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如发现赌博等违法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对知情不报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法处罚。
(三)不得允许未满十八周岁青少年进入棋牌室(不含培训)。
(四)遵守规定的营业时间。夏季不得超过二十四时,其它季节不得超过二十三时半。
(五)棋牌经营场所的噪声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不得干扰居民学习、工作和休息。
(六)搞好室内外卫生,实行门前三包。
(七)棋牌室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岗位培训,持《安徽省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上岗。
(八)证照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经营的,应于证照有效期满前20天内,向体育、工商等部门申报延期经营,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营业,逾期视同无证、无照经营。
(九)按照《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
第十条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县(市)、区经营性棋牌室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工商、环保、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向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据,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财政、物价等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棋牌室从事棋牌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涂改、转让、租赁、买卖《体育经营合格证》的。
(三)不按期办理证照年审,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超时经营,干扰居民学习、工作、休息和正常生活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管理不善,秩序混乱,发生滋事,打架斗殴的;
(二)聚众赌博或纵容、包庇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的;
(三)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十四条本规定施行中的问题,由市体育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