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时间:2024-05-14 11:1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4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即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1999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1999年12月20日

辽宁省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92号


水上旅游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旅游运输管理,维护水上旅游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旅游运输是指以船舶(艇)(不含与外界水域不相通的公园中的划船、游艇)为载体,以游客为对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通航水域(以下统称通航水域)从事运载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营业性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旅游运输的主管部门。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管理。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一)在购买或者建造旅游船舶(艇)前,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
  (二)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专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准许范围内购置、建造船舶(艇),筹建结束,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三)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持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涉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权限的,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申请筹建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人个,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
  (四)资金来源证明;
  (五)筹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者委托书;
  (六)主管单位的安全负责证明。
  属合资经营的,必须有合资经营各方签订的合同书或者协议书。
  第七条 水上旅游运输筹建单位和个人申请开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书;
  (二)法定检验部门出具的船舶(艇)适航证书(复印件);
  (三)船舶(艇)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四)自有流动资金的验资证明;
  (五)主要船员名单及有效的适任证书(复印件);
  (六)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七)保险公司出具的船舶(艇)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单;
  (八)旅游沿线停靠港(站、点)同意停靠的证明。
  第八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经营市内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该水域所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经营省内市际间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营国内省际间水上旅游运输业务及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九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运力,必须向批准其经营的交通行政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或者建造船舶 (艇)。购买和建造船舶(艇)结束,向原批准机关提交本规定第七条(二)、(三)、(五)、(七)、(八)项规定的文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十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其经营范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必须向原审批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转户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停业、开业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经批准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年审。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船舶(艇)整洁。妥善安排游客上、下船舶(艇),维护旅游船舶(艇)秩序。
  第十四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和在规定的港(站、点)停靠。
  第十五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经过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运价标准和保险费率收取费用,并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水上旅游运输客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私印、倒卖水上旅游运输客票。
  第十六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路运输管理费。
  第十七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季、年度营业性旅游运输量统计报表,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对旅游运输船舶(艇)的安全管理;
  (一)对船舶(艇)进行安全技术管理,保护适航状态;
  (二)配备船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根据船舶(艇)的技术性能、船员条件、限定航区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艇);
  (五)按照核定的乘客定额运送旅客。
  第二十条 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指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船舶(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船舶(艇)必须保持通讯、消防、救生设备齐全有效,甲板护栏设施完好。在船舶(艇)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额和乘客须知。
  第二十二条 旅游船舶(艇)不得在游泳区内航行,停靠港(站、点)应当避开游泳区。
  停靠港(站、点)应当备有供游客上、下船舶(艇)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三条 旅游船舶(艇)遇险时,船上工作人员除发出呼救信号外,应当全力抢救遇险游客,组织自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艇),收到求救信号或者发现有人遇险时,应当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并迅速向交通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艇)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擅自经营水上旅游运输业务的,责令停止营运,并视情节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取消或者增开航线、减少班次、变更停靠站点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使用规定的水上旅游运输客票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私印、倒卖运输票据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的,责令补缴;情节严重的,停止营运;
  (六)旅游船舶(艇)超载运输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游泳区内航行的,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环保、旅游、城建、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罚没款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航运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文明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12月26日 辽政发〔1988〕101号文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省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含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名录,由省医药管理部门会同省林业、农牧、城建、环保等部门制定、修订并发布。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猎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
  对允许采猎的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由市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年度采猎计划,报省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采药证》,无证不得进行采猎。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珍稀木本药材或野生动物药材物种,必须同时持有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核发的采伐证或狩猎证、持枪证,并在限定的区域和采猎期内使用允许使用的工具进行采猎。


  第七条 一、二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生长集中的区域,可划定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保护区的划定,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自然淘汰的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和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由产地县以上药材(医药)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计划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第九条 对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没收的野生药材价值或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



<font size=+1>  中名         学名(拉丁)        药材名称  保护级别                              Ⅰ级 Ⅱ级 Ⅲ级猫科动物豹     Panthera Parbus Linnaeus      豹骨   Ⅰ鹿科动物梅花鹿   Cervus nippon Temminek.       鹿茸   Ⅰ五加科植物人参   Panax ginseng C.A.Mey.       山参   Ⅱ鹿科动物原麝    Moschus moschiferus Linnaeus    麝香   Ⅱ熊科动物熊     Selenarctos thidetanus G.Cuvier.  熊胆   Ⅱ          Ursus arctos Linnaeus.       熊胆   Ⅱ蟾蜍动物中华大蟾蜍 Bufo bufo gargarizans Cantor    蟾蜍   Ⅱ蛙科动物中国林蛙  Rana temporaria chensinensis David 田鸡   Ⅱ蛙科动物黑龙江林蛙 Rana amurensis Boul         田鸡   Ⅱ蟾科动物蝮蛇    Agkistrodor haiys (Pallas)     蝮蛇   Ⅱ五加科植物刺人参  Optopanex elatus Nakai       刺人身   Ⅱ豆科植物甘草    Glycyrrhiza uralensis Fisch     甘草   Ⅱ芸香科植物黄蘖   Phellodendron amurense Rupr.    黄柏   Ⅱ百合科植物平贝母  Fritillaria ussurienais Mexim.   平贝母   Ⅲ兰科植物天麻    Castrodis elara Blume        天麻   Ⅲ唇形科植物黄芩   Scutellarla baicalensis Georgi   黄芩   Ⅲ多孔菌科真菌猪苓  Polyporus umsbellanis (pers.) Fr.  猪苓   Ⅲ龙胆科植物龙胆   Gentiana scabra Bge.        龙胆草   Ⅲ龙胆科植物三花龙胆 Gentiana triflora Pall.      龙胆草   Ⅲ伞形科植物防风   Saposhnikovic divaricata (Turc z.) 防风   Ⅲ          Schischk          远志科植物远志   Polygala tenuifolia Willd.     远志   Ⅲ马兜铃科植物北马兜铃Aristolochia controta Bunge    马兜铃   Ⅲ马兜铃植物汉城细辛 Asarun sieboldi Fr.sohmidi           var. seouleuse Nakai.        细辛   Ⅲ紫草科植物紫草   Lithospermum erythrorhizon sied.   紫草   Ⅲ          et Zucc木兰科植物五味子  Scnisandrar chinensis (Turez.) Baill 五味子  Ⅲ马鞭草植物单叶蔓荆 Vitex trifolia W.var.simplicifolia  蔓荆子  Ⅲ          Cham.龙胆科植物大叶龙胆 Gentiana macrophylla pall.      秦艽   Ⅲ茑尾科植物射干   Belamcanda chinensis (L.)Leman    射干   Ⅲ五加科植物刺五加  Acanthoponax senticosus       刺五加  Ⅲ          (Rupr.et Maxim.)桔梗科植物桔梗   Platycodan gradiflorum(Jacp.)DC.   桔梗   Ⅲ百合科植物知母   Anemarrhena asohodeloidss Bunge   知母   Ⅲ钳蝎科动物东北钳蝎 Buthus martensi Karsch.       全蝎   Ⅲ伞形科植物狭叶柴胡 Bupleurum scorzonerifolium Willd.  柴胡   Ⅲ黑三棱科植物黑三棱 Sparganium stoloniferum Buch.-Ham. 白三棱  Ⅲ睡莲科植物鸡头米  Euryale farox Salisd.        芡实   Ⅲ马兜铃科植物北细辛 Asarum heterotropoides Fr. var.   北细辛  Ⅲ          mandshuricum (Maxim.)Kitag.鼠李科酸枣     Zyzyphus jujuba Mill.        枣仁   Ⅲ</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