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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2:3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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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经过近一个月认真而紧张的工作,已按《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规定程序,制定并经考评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
评大纲》。
这个大纲是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人员专业技能和应聘资格考评的标准和依据,是保证考评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公正、客观、公平的考评原则的必循之章。
经研究决定,现批准并印发《考评大纲》,望按照《考评大纲》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和准备,做好考评工作。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

(1995年8月24日经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第二次主任工作会议通过)


根据《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总体方案》和《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大纲。

管 乐 专 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铜管、木管艺术人员的专业技能考核,测试应考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在交响乐队中的实际作用。内容主要从歌剧、舞剧和交响乐队作品中的铜管、木管片段挑选。考评侧重实用性、普遍性。
二、考评方式
本考评采取拉幕形式。考试顺序以抽签形式确定,每日抽取当天的顺序号。
三、考评内容
(一)长笛:
必奏曲目:
1.陈钢、何占豪《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引子
2.普罗科菲耶夫《彼得与狼》其中一段
任选曲目:
1.里查·斯特劳斯《恶作剧》其中一段
2.斯美塔那《被出卖的新嫁娘》其中一段
3.歌剧《白毛女》引子
请任选其中二段,也可只选一段,另一段自选(体裁不限)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二)双簧管
必奏曲目:
1.贝多芬《第七交响乐》第一、二乐章
2.勃拉姆斯《D大调小提琴协奏曲》第二乐章
3.柴科夫斯基芭蕾舞剧《天鹅湖》场景音乐
4.里查·斯特劳斯《唐璜》
5.舒伯特《未完成交响乐》第一、二乐章。
任选曲目:
1.罗西尼歌剧《软梯子》序曲
2.勃拉姆斯《第二交响曲》第三乐章
3.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第二乐章
4.里姆斯基—科萨科夫《天方夜谭》
(请任选其中二首)
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三)单簧管:
必奏曲目:
1.辛沪光《嘎达梅林》其中二段
2.贝多芬《第六交响乐》其中二段
3.勃拉姆斯《小提琴协奏曲》其中三个乐句
4.柴科夫斯基芭蕾舞剧《胡桃夹子》二段
必选曲目:
1.比才《卡门》
2.李斯特《匈牙利第二狂想曲》
3.里姆斯基—科萨科夫《天方夜谭》
4.罗西尼歌剧《塞维利亚理发师》
5.舒伯特《未完成交响曲》
6.西贝柳斯《第一交响乐》
7.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乐》
8.斯美塔那《沃尔塔瓦河》
9.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
10.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
11.拉赫玛尼诺夫《第二钢琴协奏曲》
12.贝多芬《第七交响乐》
13.贝多芬《第八交响乐》
14.贝多芬《第九交响乐》
15.勃拉姆斯《第四交响乐》
(必选其中二首曲目)自选曲目:
自选二个曲目,也可从必选曲目中再选二首。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四)大管:
1.杜卡交响诗《巫师》
2.斯特拉文斯基芭蕾舞剧《火鸟》之《催眠曲》
3.比才歌剧《卡门》间奏曲
4.柴科夫斯基《第五交响乐》第三乐章
5.贝多芬《第九交响乐》第四乐章
6.拉威尔《包列罗》
7.茅源《瑶族舞曲》
8.勃拉姆斯《第四交响乐》第二乐章
9.威尔第《安魂曲》选段
(任选其中五段,若想另外自选一段,亦可从中减少一段)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五)小号必奏曲目:
1.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乐》第一乐章
2.贝多芬《第五交响乐》第四乐章任选曲目:
1.亨德尔《弥塞亚》其中一段
2.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乐》第四乐章
3.李斯特《前奏曲》
4.德沃夏克《第八交响乐》最后一段
(任选二段)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六)长号必选曲目:
1.瓦格纳歌剧《罗恩格林》
2.柏辽兹《拉格齐进行曲》
3.德里布芭蕾舞剧《葛培利亚》任选曲目:
1.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第一、四乐章
2.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第一乐章
3.穆索尔斯基《荒山之夜》
4.莫扎特《安魂曲》
5.陈钢、何占豪小提琴协奏曲《梁祝》
(任选其中两段,也可另外自选两段,声部不限)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七)大号必奏曲目:
1.瓦格纳歌剧《罗恩格林》
2.柏辽兹《幻想交响曲》
3.瓦格纳歌剧《名歌手》任选曲目:
1.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第一、四乐章
2.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第一乐章
3.穆索尔斯基《荒山之夜》
(任选其中一首,亦可另行自选一首)。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八)圆号必奏曲目:
A:1.佛兰克《d小调交响曲》第二乐章
2.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曲》第一乐章。
B:1.威柏歌剧《奥伯龙》序曲引子
2.普罗科菲耶夫交响组曲《罗米欧与朱丽叶》
(可自选其中一组演奏)
自选曲目:任选一首(体裁不限)
整套曲目在10—15分钟
四、评分办法
1.评分以百分制计算,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分作为应考人员最后得分。
2.评分标准:技术性、艺术性并重。
1)技术性包括:音准、音色、音质、节奏。
2)艺术性包括:对作品的理解,表现的深度,对乐曲风格的掌握,音乐形象的塑造。

弦 乐 专 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演奏具有代表性的交响乐、歌剧、舞剧片段,从音准、音色、节奏、力度、速度和乐曲的表现等方面测试应考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水平。
二、考评方式
(一)实行拉幕考试。应考人员入考场前调好弦,入考场后不得发出任何与考试无关的声音;演奏结束即退出考场。
(二)抽签。在考试的前一天,考评组通知各院团第二天要参加考试的人数,第二天各院团安排的应考人员统一到考场抽签,以确定当天的入场顺序。
三、考评内容
以下曲目均为交响乐、歌剧、舞剧片段,应考人员演奏全部曲目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
1.小提琴
(1)巴哈 勃兰登堡第五片段
(2)莫扎特 第四十交响乐片段
(3)贝多芬 第五交响乐第一乐章片段
(4)贝多芬 第九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5)布拉姆斯 第一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6)布拉姆斯 第一交响乐第四乐章片段
(7)约翰·施特劳斯 《蝙蝠》序曲片段
(8)罗西尼 《贼鹊》序曲快板
(9)柴科夫斯基 第五交响乐片段
(10)普罗科菲耶夫 《罗米欧与朱丽叶》片段
(11)中国作品 《保卫黄河》主题
(12)中国作品 《二泉映月》片段
2.中提琴
(1)贝多芬·OP·67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2)柏辽兹·OP·9 《罗马狂欢节》片段
(3)莫扎特 《魔笛》序曲片段
(4)罗西尼 《贼鹊》序曲片段
(5)柴科夫斯基 第六交响乐片段
(6)西贝柳斯·OP·39 第一交响乐片段
(7)中国作品 《二泉映月》片段
3.大提琴
(1)《黄河》钢协 《黄河颂》片段
(2)罗西尼 《塞维里亚的理发师》序曲片段
(3)柴科夫斯基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4)莫扎特 《魔笛》序曲片段
(5)中国作品 歌剧《伤逝》片段
(6)贝多芬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7)贝多芬 第三交响乐第一乐章片段
(8)莫扎特 第三十五交响乐片段
(9)罗西尼 《贼鹊》序曲片段
(10)威尔第 《茶花女》序曲片段
(11)布拉姆斯 第一交响乐片段
(12)贝多芬 第九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13)莫扎特 第四十交响乐片段
4.低音提琴
(1)贝多芬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C段
第三乐章从头至小步舞曲
第七交响乐第一乐章引子
第九交响乐第四乐章《欢乐颂》
(2)莫扎特 第四十交响乐第一乐章主题片段
(3)德沃夏克 第九交响乐第一乐章呈示部开始
第九交响乐第二乐章拨弦开始
(4)柴可夫斯基 第五交响乐第四乐章片段
第六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5)瓦格纳 歌剧《名歌手》序曲片段
(6)弦乐合奏 《二泉映月》片段
(7)钢协 《黄河》第二乐章引子
(8)合唱 《保卫黄河》片段
(9)交响诗 《嘎达梅林》片段
(10)小提琴协奏曲 《梁祝》片段
5.竖琴
(1)威尔第 歌剧《命运之力》序曲
(2)柏辽兹 《幻想交响曲》第二乐章
(3)布里顿 《交响乐队指南》OP.34
(4)柴可夫斯基 《罗米欧与朱丽叶》序曲片段
(5)柴可夫斯基 舞剧《天鹅湖》二幕双人舞竖琴独

(6)肖斯塔科维奇 第五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7)中国歌剧 《白毛女》、《原野》片段
四、评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算出平均分作为应考者的最终成绩。
评分标准是:凡能按乐谱演奏下来,音准、节奏和速度基本符合一般要求者为及格;能完整地演奏下来、准确地表现乐曲的内容和乐曲本身的风格、音质好者为优秀。演奏者的具体分数由评委掌握。

打击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打击乐艺术人员专业技能的考评,测试应考人员基本素质、能力和在乐队中发挥的实际作用。
二、考评方式
现场演奏。抽签决定考核次序。
三、考评内容
打击乐器种类繁多。为了对应考人员有共同的尺度,现选出三种有代表性的乐器作为考核的媒介,即定音鼓、小军鼓和木琴,应考人员任选其中一种即可。为了给应考人员充分发挥的余地,应考人员可任选其中两种,还可在这三种之外再选择可展现本人特长的其它打击乐器(中国民族
打击乐器、世界各国民族打击乐器以及乐队中常用的小件打击乐器)进行演奏,演奏优秀者可酌情加分。(爵士鼓不列入本次考核范围)。
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必试部分
以下为每个应考人员必考题。
1.一般节奏变化能力。4/4拍,■=60,要求从每拍一个音符、两个音符……至每拍八个音符逐渐地增加,再逐渐地减少,连续演奏,共有三个不同级别。
a、1-2-3-4-6-8-8-6-4-3-2-1
b、1-2-3-4-5-6-7-8
c、评委指定。速度提至■=80;提示每拍要敲的节奏型之后一小节变换节奏;大三连音
等等
达到a为及格,b为良好,c为优秀。
2.力度变化能力。4/4拍,■=60。
(二)自选部分
以下为自选部分,每个应考人员任选两个或两个以上曲目。
定音鼓:
1.调音和换鼓的能力
a、给标准音后,四个鼓分别调定为G、A、D、E;然后换成F、G、C、D,允许调音时间为4/4,■=60,休止16小节的长度。
b、换鼓(长音与短音分别为不同音高)
2.定音鼓练习107条(两个鼓)
Studies for two Timpani
选自德国埃克哈特·克因耐的定音鼓教材P128
3.定音鼓练习56条(两个鼓)
同上P89
4.定音鼓练习136条(四个鼓)
同上P162
5.定音鼓练习137条(四个鼓)
同上P16—163
6.定音鼓练习138条(四个鼓)
同上P163
7.贝多芬第三交响曲第二乐章定音鼓部分
8.贝多芬第五交响曲第三、四乐章连接部分
9.贝多芬第五交响曲第一乐章定音鼓部分
10.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第三、四乐章定音鼓部分
11.德沃夏克第九交响曲第三乐章定音鼓部分
12.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曲第四乐章定音鼓部分
13.勃拉姆斯第一交响曲第一、四乐章定音鼓部分
14.《图兰多特》定音鼓
15.《威廉·退尔》序曲
16.柴科夫斯基《罗密欧与朱丽叶》幻想序曲
17.格林卡《鲁斯兰与柳德米拉》序曲
小军鼓:
1.小军鼓练习107条
德国埃克哈特·克因耐的小军鼓教材P85
2.小军鼓练习156条
同上P120
3.小军鼓练习170条
同上P137
4.小军鼓练习《善良的西蒙进行曲》
Simple simon March 2/4
选自美国莫里斯·高登伯格的小军鼓教材P16
5.小军鼓练习《士兵进行曲》
Soldier’s March 6/8
同上P18
6.小军鼓练习《毕业练习曲》
Graduation Etude 4/4 3/8
同上P30
7.小军鼓片断 罗西尼《贼鹊》序曲
8.里姆斯基—柯萨科夫《天方夜谭》第三乐章
(与单簧管一起演奏部分)
9.拉威尔《鲍列罗》
10.约翰·施特劳斯《蝙蝠序曲》、《蓝色多瑙河园舞曲》
11.肖斯塔科维奇第十一交响曲第四乐章
12.肖斯塔科维奇第七交响曲第一乐章
13.勃·阿萨菲耶夫《泪泉》芭蕾舞剧第一幕结尾;间奏;
第四幕Solo部分。
14.吴祖强、杜鸣心《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序曲;第六场
第三段“英勇就义”第98小节至120小节。
木琴:
1.24个大小调音阶、琶音、属七和弦分解;减七和弦分解。
2.《沁园春·雪》四个槌片断
3.《养鸡场》片断
4.列·伯恩斯坦《坎迪德》序曲片断
5.圣·桑《动物狂欢节》片断
6.木琴两排和四排的均可,练习曲与独奏曲任选,两个槌
和四个槌的曲目,选用巴哈作品。
四、评分办法
本次考核为百分制,其中节奏题满分为50分,及格线为60分。每题能完整、准确演奏即为及格;能按原作品所标的力度、速度要求并且有音乐感地演奏出者为优秀;每题停顿两次以上者(含两次)为不及格;每题虽无停顿,但明显错音、错节奏、错力度标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评委有权要求重来一次,仍无改进者为不及格,有两处改正,尚有一处错误者,可酌情作及格处理。

键盘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键盘乐专业人员的演奏技巧、风格、节奏、音色以及音乐的完整性等各方面的综合测评,衡量应考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水平。
二、考评方式
进行分组考试,考试顺序当场抽签决定。
实行幕后考试。
应考人员必须遵照考评大纲要求进行演奏,总演奏时间不超过15分钟,超时者评委有权中断演奏。
三、考评内容
钢琴专业应考人员必须完成两部分演奏内容:
1.技术性练习曲一首
选自:
(1)车尔尼OP·740
(2)克列门蒂
(3)莫什科夫斯基
(4)肖邦
(5)李斯特
2.大型乐曲
莫扎特C大调奏鸣曲No.10K.330第一乐章。
以上曲目均不反复。
四、评分办法
采取无记名评分。
评分标准以百分制计算。
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评委给的平均分即应考人员的最后得分。

吹打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民族吹打乐器演奏员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衡量其音色、音准、节奏、乐感、表现力、特殊乐器演奏等综合能力。
二、考评方式
1.本专业采取主考人员当面听取应考人员演奏的面对面考试方法;
2.分吹奏、打击两大类,按照乐器种类分组考试;
3.考试顺序临场抽签决定,一经确定,不得私自调换;
4.应考人员如需伴奏,允许有伴奏一人,伴奏者及乐器自备;
5.考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超过者评委有权中断考试;
6.吹奏乐器为笛、管、笙、唢呐,应考人员选择其中一种为必考专业乐器,自选曲目可兼一种其它吹奏乐器;
7.打击类为民族打击乐器堂鼓、排鼓、板鼓和西洋打击乐器定音鼓、军鼓、木琴或其它打击乐器。打击乐器须选择两种演奏,可以一中一西或皆为民族乐器,但不可两种都是西洋乐器。
三、考评内容
1.本专业考评内容分为视奏、自选曲目演奏两部分;
2.应考人员须完成视奏、自选曲目各二首;
3.视奏曲目现场抽签决定,读谱时间不超过5分钟;
4.视奏及自选曲目之一所用乐器必须为所申报应试专业乐器;
5.自选曲目每首不超过8分钟,可一中一西或皆为民族曲目,但不可均是西洋曲目(可为独奏曲,亦可为合奏组合选段);
6.自选曲目应选取便于评委对本人专业能力全面考查的曲目(评分将参考曲目的难易程度及完成情况);
7.吹奏乐器、小件和特殊打击乐器自带,其它打击乐器由考场院团提供。
四、评分办法
1.采用百分制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评委所给的平均分数即为应试者得分。评分表及应试者得分当场封存交考评办公室;
2.分数比例:视奏曲目30%,自选曲目70%;
3.视奏满分为30分。第一个曲目一遍通过20分,二遍通过18分,三遍通过16分;第二个曲目一遍通过10分,二遍通过8分,三遍通过6分;
4.自选曲目满分为70分,其中技巧方面(包括音色、音准、节奏、气息、难度等)占40分,表现力方面(包括形象、乐感、完整性等)占30分。

拉弦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民乐拉弦乐专业人员的音色、音准、节奏、难度、技巧等方面的考评,衡量其音乐感觉、音乐表现力、对音乐的理解能力、视谱能力以及合奏时的默契程度等专业水平。
二、考评方式
1.本专业考试包括四种乐器:二胡、中胡、高胡、板胡。
2.本专业采用上台独立演奏进行考评,一律采用面对面方式。应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评委安排。
3.考评时提倡不要伴奏或一件乐器伴奏,就考人员自备乐器及伴奏人员。
4.视奏考题简谱、线谱自选。
5.本专业以院团为单位进行考评,同一院团应考人员采取抽签形式确定考试顺序,一经确定,不得私自调换。
三、考评内容
1.考试内容分为自选曲目、视奏两部分。
2.应考人员自选两首性质不同、能够充分体现本人艺术水平的曲目,每首时间限制在10分钟以内。如果演奏两种乐器,每种乐器自选一首曲目。板胡应考人员自选两首曲目时,必须是一首高音,一首中音。
3.视奏考题由评委确定,应考人员先读谱不超过五分钟,严格按照视奏考题上的弓指法、表情记号及速度等演奏,每曲不超过三遍。
四、评分办法
1.所有乐器均采取百分制。
2.评委采取无记名评分方式。在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评委给的平均分即应考人员最后得分。
3.各部分内容分数比例:
自选曲目共占70%
视奏30%
附:参考曲目
二胡
《二泉映月》、《病中吟》、《三门峡畅想曲》等中高级曲
目。
中胡
《草原上》、中胡协奏曲《苏武》片断等中高级曲目。
高胡
《渔舟唱晚》、《春天来了》及广东乐曲等中高级曲目。
板胡
高音:《大起板》、《灯节》
中音:《秦腔牌子曲》、《红军哥哥回来了》
注:应考人员可选参考曲目或以外的中高级曲目,自选曲目的
高、低、难、易程度是评分的重要依据。

弹拨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弹拨乐演奏员的专业技能的考评,衡量其音准、节奏、音色、表现力、情感的表达和演奏气质及视奏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二、考评方式
采用现场演奏记分的办法。考评将分阶段进行,各阶段的考评顺序由现场抽签决定。
每位应考人员只限申报一项乐器。
应考者如需伴奏,伴奏人员限一人。
三、考评内容
(一)琵琶:
1.自选传统民间曲目:要求6分钟以上
2.规定创作曲目:a、彝族舞曲(第三段至第六段)
b、天山之春 全曲
要求:1、2两项总演奏时间不超过15分钟,规定曲目曲谱将统一印制下发。
3.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二)扬琴:
1.自选两个曲目,要求一支传统民间曲目,一支创作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三)古筝:
1.自选两个曲目,要求一支传统民间曲目,一支创作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四)阮:(演奏方法自由,中阮、大阮任选)
1.规定曲目范围(二选一):a、丝路驼铃
b、火把节之夜

2.自选曲
要求:1、2两项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3.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五)柳琴:
1.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专家考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六)月琴
1.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专家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七)三弦:
1.自选两个曲目,要求一支传统民间曲目,一支创作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专家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八)古琴:
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5分钟,不超过20分钟。
(九)特种乐器(中国少数民族弹拨乐器及外国民间弹拨乐器,不包括吉它与电声乐器)
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四、评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评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所得的平均分数即为最后得分。
注:1.自选曲目的高、低、难、易程度是评分的重要依据。
2.两首自选曲目须性质不同(指风格、内容、技巧、快、
慢等)。

美 声 专 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美声演员演唱和视唱练耳两方面专业技能的考评,衡量其声乐技巧、音准、节奏、对作品内涵的理解、音乐语言的表达、视谱、模唱等能力。
二、考评方式
对应考人员专业技能的考评,由评委集体面试,当场打分、交分。应考人员都要参加演唱和视唱练耳两个部分的考评。
演唱和视唱练耳两项都合格者,方能取得应聘资格。整个演唱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最长不得超过20分钟。
应考曲目上报之后,不得更改。
考评顺序,先由单位抽签决定单位应考先后,再由每个单位按声部顺序分别由应考人员抽签决定先后。
三、考评内容
(一)演唱
1.用原文原调并脱谱演唱外国经典咏叹调(歌剧、清唱剧、康塔塔、神剧)一首(从海顿、莫扎特、亨德尔、格鲁克、卡达拉尼、普契尼、威尔第、列昂卡瓦洛、玛斯卡尼、乔尔达诺、玛斯奈、比才、奥芬巴赫、柴科夫斯基、齐利雅、瓦格纳等的作品中任选)。
为了便于应考人员选择演唱内容,特提供各声部曲目供参考,见附件一。
2.用原文并脱谱演唱外国经典艺术歌曲一首,可以从以下不同风格的作品中任选,申报时须注明调号:
(1)奥地利艺术歌曲(舒伯特、莫扎特、马勒等);
(2)德国艺术歌曲(舒曼、门德尔松、勃拉姆斯、贝多芬、里·斯特劳斯、沃尔夫等);
(3)法国艺术歌曲(杜巴克、弗雷、拉威尔、德彪西、肖松等);
(4)俄罗斯艺术歌曲(柴科夫斯基、格林卡、鲁宾什坦、穆索尔斯基、拉赫玛尼诺夫等);
(5)意大利艺术歌曲(罗西尼等,不包括意大利古典歌剧中的咏叹调和民歌);
(6)其他国家的艺术歌曲(肖邦、德沃夏克、李斯特等);
(7)现代外国作曲家的艺术歌曲。
3.中国声乐作品一首(中国歌剧选曲、古曲、民歌和根据民歌改编的歌曲、创作歌曲均可,申报时须注明调号)。为了便于应考人员选择演唱内容,特提供参考曲目,见附件二。
另外,还允许加选声乐作品一首(中外作品均可)。
(二)视唱练耳
1.视唱
试题程度在三个升、降号以内,题中含有变化辅助音、经过变化音和近关系转调,基本节奏有■■,■■■,■■■ ……。试题由演员抽签决定,试题保密。要求参评演员视谱即唱。
2.练耳
模唱和声音程,大、小三和弦及其转位,大、小七原位和弦。
四、评分办法
演唱、视唱练耳分别都以百分制计算。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所得平均分数即为最后得分。
演唱评分办法:发声技术、技巧(共鸣位置、呼吸方法、音色、音量、音域、力度等)为50分,音乐表现(对作品风格的理解与把握,音乐线条的运行、音乐语言的表达能力、吐字的清晰准确度、台风等)为40分,音准、节奏为10分。
视唱评分为60分,练耳评分为40分。

附件一:外国歌剧咏叹调参考曲目
女高音:
1.“可爱的名字” 选自歌剧《弄臣》 威尔第
2.“他的声音温柔多情” 选自歌剧《清教徒》 贝里尼
3.“亲爱的爸爸” 选自歌剧《詹尼·斯基奇》 普契尼
4.“主人,听我说吧” 选自歌剧《图兰多特》 普契尼
5.“为艺术,为爱情” 选自歌剧《托斯卡》 普契尼
6.“人们叫我咪咪” 选自歌剧《绣花女》 普契尼
7.“当晴朗的一天” 选自歌剧《蝴蝶夫人》 普契尼
8.“让大地长出青草” 选自清唱剧《创世纪》 海顿
9.“上帝给我安宁” 选自歌剧《命运之力》 威尔第
10.“安冬尼达咏叹调” 选自歌剧《伊万·苏萨宁》 格林卡
11.“珠宝之歌” 选自歌剧《浮士德》 古诺
12.“月亮颂” 选自歌剧《水仙女》 德沃夏克
13.“啊!年轻人,不要害怕” 选自歌剧《魔笛》 莫扎特
14.“在这狂欢的宴会上” 选自歌剧《茶花女》 威尔第
15.“杨柳之歌” 选自歌剧《奥赛罗》 威尔第
16.“祝他凯旋归营” 选自歌剧《阿依达》 威尔第
17.“啊,永别了,我亲爱的祖国” 选自歌剧《阿依达》 威尔第
女中音:
1.“菲德里奥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菲德里奥》 贝多芬
2.“没有尤丽狄西我怎么活” 选自歌剧《奥菲欧与尤丽狄西》 格鲁克
3.“美妙的声音” 选自歌剧《塞维里亚的理发师》 罗西尼
4.“桑吐查咏叹调” 选自歌剧《乡村骑士》 马斯卡尼
5.“那地方你知道吗?” 选自歌剧《迷娘》 托马斯
6.“达利拉之歌” 选自歌剧《桑松与达利拉》 圣·桑
7.“哈巴涅拉” 选自歌剧《卡门》 比才
8.“万尼亚咏叹调” 选自歌剧《伊万·苏萨宁》 格林卡
9.“你们可知道什么是爱情” 选自歌剧《费加罗的婚礼》 莫扎特
男高音:
1.“美丽的肖像” 选自歌剧《魔笛》 莫扎特
2.“偷洒一滴泪” 选自歌剧《爱的甘醇》 唐尼采蒂
3.“宛如一梦” 选自歌剧《玛尔塔》 佛劳托
4.“安慰我的百姓” 选自歌剧《弥赛亚》 亨德尔
5.“爱情无法控制” 选自歌剧《菲多拉》 乔尔达诺
6.“洁白小屋” 选自歌剧《浮士德》 古诺
7.“离开了她,我心里
多么痛苦” 选自歌剧《茶花女》 威尔第
8.“连斯基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叶甫根尼·
奥涅金》 柴科夫斯基
9.“今夜星光灿烂” 选自歌剧《托斯卡》 普契尼
10.“冰凉的小手” 选自歌剧《绣花女》 普契尼
11.“今夜无人入睡” 选自歌剧《图兰多特》 普契尼
12.“再见吧,可爱的家” 选自歌剧《蝴蝶夫人》 普契尼
13.“从前你扔给我这朵花” 选自歌剧《卡门》 比才
14.“不必害怕,虽然
我拿着宝剑” 选自歌剧《奥赛罗》 威尔第
15.“女人善变” 选自歌剧《弄臣》 威尔第
男中音:
1.“费加罗的谣唱曲” 选自歌剧《费加罗的婚礼》 莫扎特
2.“美丽天仙” 选自歌剧《唐·帕斯夸勒》 唐尼采蒂
3.“唐璜小夜曲” 选自歌剧《唐·爵瓦尼》 莫扎特
4.“你站起来……” 选自歌剧《假面舞会》 威尔第
5.“斗牛士之歌” 选自歌剧《卡门》 比才
6.“奥涅金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叶甫根尼·奥涅金》 柴科夫斯基
7.“乔治·亚芒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茶花女》 威尔第
8.“罗德里戈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唐·卡罗斯》 威尔第
9.“费加罗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塞维里亚的理发师》 罗西尼
男低音:
1.“父亲的哀伤” 选自歌剧《西蒙·博格涅格拉》 威尔第
2.“菲利普咏叹调” 选自歌剧《唐·卡洛斯》 威尔第
3.“我又来到了这个久
别的村庄” 选自歌剧《梦游女》 贝里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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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对外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项目经理不应对外承担债务

(作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康常荣)

内容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涉及房地产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房地产诉讼案件中,突出表现在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如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问题。对此问题,各地法院认识不一。笔者从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建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入手,从搞清楚项目经理概念、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结合《合同法》,对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对外债务承担问题进行论证。
关键词:建筑公司 项目经理 对外债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涉及房地产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房地产诉讼案件中,突出表现在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如何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债务)问题。对此问题,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因此,统一认识,是审理好此类案件的关键,对于保障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有着重要意义。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如何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存在四种观点。观点1、建筑公司对外承担责任,项目经理不对外承担责任;观点2、项目经理对外承担责任,建筑公司不对外承担责任;观点3、项目经理承担清偿责任,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观点4、建筑公司承担清偿责任,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要搞清楚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如何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不能单独从《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寻找答案,而应当首先从建筑行业的基本法——《建筑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入手,从搞清楚项目经理概念、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结合《合同法》,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笔者的观点是,项目经理不应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债务)。现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证。
一、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要了解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要清楚项目经理的概念。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前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建筑公司,受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是项目部组成人员之一,在项目部中处于核心地位。
由项目经理的概念中得知,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项目经理的法定身份是委托人,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全权代表,对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以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开展工作,以建筑公司的名言进行实施法律行为。项目经理是一个岗位职务,其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因此,项目经理不应对外承担债务责任,项目经理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因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施工企业承担。
需要指出的是,在建筑市场上存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一些非法施工队伍为了承揽工程,以项目经理名义挂靠建筑公司,建筑公司从中收取费用。对于这种特殊情况要区别对待。由于《建筑法》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公司允许无资质的单位以项目经理的身份挂靠在建筑公司名下从事建筑经营的,属于《建筑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这种情况由于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使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承建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于无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赔偿责任明显具有惩罚性。
二、对“项目承包合同”的法律分析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从字面上看,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似乎成了项目工程的转包人,或者是内部承包人。所以从谁用工谁负责,谁打条子谁负责的规则出发,应该由项目经理对外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对项目承包合同应当进行法律分析。
项目承包合同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
(一)具有合法性。项目承包合同是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签订的,因此具有合法性。
(二)具有授权性。项目承包合同是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合同,是项目经理履行施工管理职务和委托职务的权力依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项目经理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1.组织项目管理班子;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因此,项目承包合同具有授权性。授权性是项目承包合同区别于工程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显著特征。
(三)权利义务的非转移性。项目经理在《项目承包合同》中的身份属于委托人管理人,是一种岗位职位,建筑公司通过《项目承包合同》将组织、管理施工的权力委托项目经理行使,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没有发生权利义务的转移即合同的转让。这是项目承包合同区别于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本质特征。
(四)管理性或者管理功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由此可见,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旨在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度。与其说是项目承包合同,不如说是质量承包合同更为贴切。
三、项目经理不属于《建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转包人”、“分包人”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施工单位以赢利为目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的建筑企业施工,不对工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行为,实际上是合同的转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依法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的行为。这里的“第三人”是指独立于承包人之外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工程分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包人同意;二是工程主体结构部分不得分包,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三是分包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且不得进行再分包。我国《建筑法》和《合同法》禁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禁止承包人将主体工程部分分包。转包人、分包人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属于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与转包人、分包人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不具有相应的资质也不是建筑企业法人。可见,项目经理不属于《建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转包人”和“分包人”,也不属于“违法(无资质)转包人”和“违法(无资质)分包人”。如果把项目承包合同视为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把项目经理看作是《建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转包人或分包人,就等于《建筑法》一边做出禁止转包和工程主体结构部分不得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一边又允许将全部工程转包或将包括主体结构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项目经理。这显然是前后矛盾的,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如果把项目承包合同视为事实上的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把项目经理看做是事实上的转包人或分包人,则因违反《建筑法》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使几乎整个建筑行业的项目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再者,项目经理既已具有委托代表人身份,维护建筑公司的利益就是其职责所在。如果认为项目经理同时具有转包人或分包人身份,势必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建筑公司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而建筑公司的利益受损,直接危害的还是建设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不是《建筑法》预期的结果。因此,我们必须、而且只能理解为,项目经理的施工行为,就是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项目经理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就是建筑公司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因此,对项目经理不适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包人、分包人(包括违法分包人)与建筑公司对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项目经理(项目部)不是适格的经济主体
我国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只能是企业法人,不允许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经济主体从事建筑活动。因此,项目经理不论作为个人还是个体工商户都不能成为建筑行业中的经济主体。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的负责人,随着项目部的组建而产生,随着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而由终止。这种不独立性和职务性显而易见。项目部也一样,既不属于企业法人,也不属于企业的职能部门,也不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它因建筑公司承揽项目而组建,随着工程竣工验收而由解散,它没有独立的名称(项目部的名称是以建筑公司冠名的),也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没有营业执照,也不需要纳税(不指个人所得税)。因此,项目经理和项目部都不是适格的经济主体。
五、项目经理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
建筑业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劳动法上的法律地位,与建筑企业发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由劳动法调整,而不由合同法调整。《劳动法》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第十二条规定:“严格劳动用工制度。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依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3?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事故的,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该办法同时规定:“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确定,建筑业的农民工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建筑工人和谁发生劳动关系呢?是和建筑公司,还是和项目经理?在诉讼中,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劳动者三方往往各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发表观点。建筑公司认为项目工程是项目经理承包的,建筑工人(施工队伍)是项目经理具体招用的,用人单位应当是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认为他也是建筑公司的职工,他招用工人的行为是建筑公司通过《项目承包合同》授权的,建筑公司是真正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认为他们虽然是由项目经理具体招用的,但他们是在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上从事劳动的,而且项目经理对劳动者的管理也是根据建筑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的,不能说和建筑公司没有关系。笔者认为,项目经理不能成为与建筑工人发生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建筑工人虽然是由项目经理直接招用或选用并进行日常管理的,但这种行为是建筑公司通过《项目承包合同》授权的,建筑公司与劳动者发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建筑公司是真正的用人单位。此其一。其二,项目经理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企业分支机构,更不是个体工商户(建筑法不允许个体工商户从事建筑行业)。因此,项目经理不能成为适格的用工主体。其三,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一致规定由法人承担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如《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即使是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这种责任也不能免除。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通过内部承包等形式,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推推卸得一干二净。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六、结论
综合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行为属于内部管理行为,项目经理属于岗位职务,其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理应由建筑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对于建筑公司与项目经理对外债务责任问题,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除挂靠关系中的项目经理就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依法与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对外债务,包括赊欠建筑材料形成的债务纠纷、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动纠纷、工伤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纠纷,应当由建筑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项目经理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建筑公司确已向项目经理拨付了相关款项的,在承担了对外债务后,可以向项目经理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


【注释】
[1] 建设部于1995年1月7日发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实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职业资质管理制度,2006年12月28日发布《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注册于一家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管理制度被注册建造师管理制度取代。
[2]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2] 祁新.《也谈项目经理对外债务的责任》.新疆审判.2003年第3期.
  [3]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有无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有无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五)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将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有无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
(六)有无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内资金有偿使用,有无违法将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款项擅自改变用途,有无将预算周转金挪作他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并审查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应当对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监督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第六条 在市级预算执行中,收入超过预算,市人民政府在保证总支出不超过总收入的前提下,可以用超收部分增加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项目的支出、支持国有企业发展、偿还历史欠帐和用于其他必须增加的支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使用方案和说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依法审查和批准上年度市级决算。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必须真实,数字应当经过核实,不得以估计数字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前,先行听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审计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在预算监督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依法对市财政局提交的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市财政局局长应当到会就市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应当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四)收支数额是否真实;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在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后15日内,市财政局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财经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转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机构参考。
第十六条 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并审议一次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20日前,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审计局将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提交财经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审计局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改变和撤销市级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处理意见。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健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县级预算的监督,参照本条例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