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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时间:2024-07-03 07:3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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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任保兴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和惩处违法建设行为,妥善处置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处置。


  第三条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拆除的,按照《杭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拆除。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拆除但应当予以没收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
  农村私人违法建房被没收后的处置按照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农村私人违法建房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0日内腾空该建筑物。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由市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处置。
  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被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的,由土地、规划等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条 负责处置没收房产的部门统一接收的违法建筑物,经安全检测和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处置;不合格的,一律拆除。


  第六条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一)公开拍卖。拍卖的底价应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底价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二)当事人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亦无他人购买的,予以拆除,拆除后对合法建筑物产生的影响或损失,由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承担。
  已依法办理了计划立项及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导致违法用地被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可由违法用地当事人按市政府规定的价格予以回购。当事人不愿回购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被没收的违法建筑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部门提出申请。处置部门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并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回购价格后,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合同终止,违法建筑物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三)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有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予以处置。


  第七条 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在处置前,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按本办法处置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产权,土地管理部门相应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8号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结算行为,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债券交易应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债券交易一旦达成,不可撤销和变更。

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为未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的债券交易办理结算。

本公告所指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二、办理扣划、继承、抵债、赠与等非交易过户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非交易过户情况。

三、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后,市场参与者应当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申请债券交易联网和开立债券账户。

已经开立债券账户、但尚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的过渡期内委托结算代理人为其办理联网手续,并由结算代理人以该市场参与者的名义在交易系统中发送交易指令。过渡期结束后,未与同业拆借中心联网的市场参与者不得开展债券交易。

四、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基本信息核对机制,确保市场参与者、债券基本要素、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同业拆借中心与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完善债券交易、托管、结算信息互换共享机制。同业拆借中心应当向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实时发送债券交易信息;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向同业拆借中心实时发送债券交易的结算信息,每日发送债券托管信息。

五、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监管要求,强化业务系统建设,防范违规债券交易、结算的发生。同时,应当做好一线监测工作,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六、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和应急处理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中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7月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八机械工业部、司法部、地质部和任免名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八机械工业部、司法部、地质部和任免名单的决定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适应国防工业生产的需要,设立第八机械工业部,任命焦若愚为第八机械工业部部长。
二、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司法部,任命魏文伯为司法部部长。
三、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设立地质部,任命孙大光为地质部部长。
四、任命吴波为财政部部长,免去张劲夫的财政部部长职务。
五、任命张劲夫为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