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含党派团体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逐步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政府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将其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责任,要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承办人员,切实做好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通过办理建议、提案,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商本级人大和政协有关部门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并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五条 各级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上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提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政府提出的建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政府提出的建议案。
(三)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视察和考察中对同级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四)上级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六条 求真务实、创新突破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和创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方式方法,突出抓住事关全局、事关国计民生的重点问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真务实、注重突破,努力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 依法办理、注重落实的原则。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对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说明。
第八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于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下一级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下级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提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和办法;
(二)及时把建议、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
(三)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四)重点办理须由本级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重点提案;
(五)各级政府负责指导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工作,组织对所属部门和单位承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督促检查,搞好综合协调;
(六)各级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
(七)各级政府负责向本级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五章 办理工作程序
第十条 交办
(一)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各级政府负责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部门要及时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有关部门沟通,并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有关部门将会议期间收集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交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要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协办部门积极做好办理工作。
(三)上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交办。
第十一条 承办
(一)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接到交办部门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将建议、提案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拖延。
(三)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对交办部门确定的疑难办件,应在6个月内办结。
(四)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困难,要向交办部门和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五)对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必须在3个月内办结;对紧急建议、提案,要立即办理,及时答复。
(六)创新办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采取邀请代表和委员实地视察、现场办公、集体会商、召
开见面会、座谈会等形式,主动倾听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答复
各承办部门和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办结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答复件,并与建议人、提案人见面,建议人、提案人满意并签署意见后报交办部门一式3份。答复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问题。要做到实事求是,文字通顺,用语谦逊,言之有物。
(二)答复件须经本部门、本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定、签字。各承办部门和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答复建议人、提案人。
(三)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协办书面意见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统一答复;答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应主动协调,必要时由同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四)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代表或委员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代表或委员;多位代表或委员分别提出同一内容的建议、提案,可以并案办理,但要分别答复。
(五)对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
第十三条 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部门要经常对各承办部门和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邀请本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深入承办单位对办理工作进行视察,并采取走访代表和委员、向代表和委员直接发放征求意见表的方式,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具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重点是检查已经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问题解决不了的原因,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采取措施重新进行办理等。第十四条 总结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的9月1日前向政府办公部门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政府办公部门在办理工作结束后要代表本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六章 办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及各承办部门、单位要坚持以下制度:
(一)领导负责制度。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应建立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的工作体系,对办理工作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人承办。对重要建议和重点提案,各级领导要高度关注,选择1~2件亲自办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二)检查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要定期检查建议、提案办理进度和工作情况,以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办理任务。对工作推诿扯皮、不按时完成办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跟踪办理制度。对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对已纳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进行跟踪办理,并及时向建议人、提案人进行反馈和答复,直至问题解决为止。要确保建议、提案办复率和见面率达到100%,确保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满意率逐年提高。
(四)联系代表、委员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可采取走访或座谈等形式,了解建议人、提案人意图,共商解决办法。办复后通过发放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五)总结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对承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选取好的典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七章 办理工作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可分为A、B、C、D四种办结标准。
(一)A类: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或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3.所提建议或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作了说明解释。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作了介绍说明。
(二)B类: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已研究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或意见基本可行,但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不能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或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政府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四)D类: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提出的建议或意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2.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关于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申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加快推进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为工业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搭建服务平台,我部拟编制《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向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推荐一批优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就案例申报及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和通信等行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报送的案例必须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技术先进实用,节能效果显著,具有广泛的应用推广前景。
(二)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翔实准确,符合案例编写说明和案例示范模板的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
(三)案例书面材料及联系信息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文档发至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四)申报时间截至2010年8月31日。
请你单位周密组织,及时沟通信息,做好上报工作。我部将委托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案例进行论证、评审,择优编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
三、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人:夏淑貌 袁令
电话:010—68205368 传真:010—68205354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联系人:赵明 王景雯
电话:010—63600457-802 63600181-810
传真:010—63600459
手机:13501254532(赵明) 13811790624(王景雯)
电子邮件:wjw@emca.cn
附件:1.案例编写说明
2.案例示范模板
3.联系信息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案例编写说明
一、案例名称:
包括业主名称(全称)、改造对象、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工艺;
二、案例业主:(200字左右)
内容包括业主简介、主要产品及年生产能力、主要用能设备及其用能情况;
三、项目实施单位:(150字以内)
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的名称、主要业务领域、主要产品/技术介绍;
四、案例内容:
(一)技术原理及适用领域:(500字左右)
包括该案例所用核心技术原理的说明,可附图表;
请说明该技术可适用的工业领域,包括冶金、建材、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或其他领域;
(二)案例内容:(500字左右)
内容包括:
1、原系统(设备)主要参数及用能情况;
2、节能改造内容;
3、系统(设备)改造后用能情况;
4、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运行情况;
五、项目节能量及节能效益:
包括原系统用能情况及改造后用能情况,节能收益情况,并请折算成吨标准煤(折标系数请参见附表)。
六、商业模式:(400字左右)
请说明采用何种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如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效益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并请说明节能服务合同的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节能效果测定和验证,效益分享的比例和方式,节能量保证,款项支付的方法、数量及时间、项目(设备)所有权归属/转移等等;
七、融资渠道:(300字左右)
请说明实施本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使用的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说明比例或者金额)、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保理、CDM项目等。如果项目得到了国际项目/机构资金的融资支持,也请列明,例如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与中国投资担保公司合作的EMCo商业贷款担保机制,帮助中小型企业获得商业贷款;世界银行与华夏银行、进出口银行合作的转贷项目;法国开发署与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作的绿色中间信贷项目;国际金融公司(IFC)与福建兴业银行、北京银行、浦发银行合作的CHUEE项目等。
八、优惠政策:
请说明本项目享受的国家/地方优惠政策及/或资金补贴。
九、用户评价:请附用户评价(需用户盖章确认)。
用户评价可包括对项目所应用的技术、项目运作过程、项目实施效果及实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服务态度及水平、项目运行及管理水平以及融资能力等各方面的评价。
注:请结合本案例编写说明,并仔细阅读所附参考案例模板,编制案例。
附表:折标系数参照表
能源名称 折标准煤系数
电力 3.45×10-4 tce/kWh
焦炭 0.9714tce/t
原煤 0.7143 tce/t
洗精煤 0.9000 tce/t
热力(当量) 3.412×10-5 tce/MJ
燃料油 1.4286 tce/t
汽油 1.4714 tce/t
煤油 1.4714 tce/t
柴油 1.4571 tce/t
液化石油气 1.7143 tce/t
炼厂干气 1.5714 tce/t
天然气 1.3300×10-3 tce/m3
焦炉煤气 5.714-6.143×10-4tce/m3
附件2 示范案例
(案例模板,仅供参考)
一、案例名称:
某某公司转炉炼钢副产蒸汽发电项目
二、案例业主(200字以内):
某某公司是国家大型一类企业,国家520户重点企业和全国冶金重点企业。公司主要产品有钢坯、带钢、钢筋、生铁、商品焦炭及煤化工等,产品打入北京奥运工程、高速铁路、核电、南水北调等国家重点工程,并出口到美国、东南亚、日本等国家。现已形成800万吨铁、800万吨钢、1000万吨材的年生产能力。该企业现有炼钢设备主要为3座45t/h的转炉及两座180t/h的转炉。
三、项目实施单位:(150字以内)
某某公司主要为高耗能、高排放的企业和区域客户,提供用能情况调查与诊断、节能技术咨询与方案设计、节能工程实施与管理、用能设备运行维护与人员培训等全过程、全方位的节能服务,特别是在余热余压利用领域有丰富的节能项目实施经验。
四、案例内容:
(一)技术原理及适用领域(500字左右):
炼钢转炉副产饱和蒸汽发电系统可分为蒸汽制取系统、蓄热系统、汽轮机发电系统以及冷却水系统等。其中,蓄热系统主要由蓄热器组成。转炉在吹炼期内产生的大量高温烟气温度在1000℃以上,烟气进入汽化冷却烟道用于制取饱和蒸汽。饱和蒸汽自汽包流出,一部分进入蓄热器内,通过内部充热装置喷入热水中,由于蒸汽温度高于水温,蒸汽迅速冷凝、放热,使蓄热器内部水升温。另一部分蒸汽经调压阀送入汽轮机。转炉在非吹炼期内,蒸汽制取系统不产生蒸汽,调压阀前蒸汽压力不断下降,此时蓄热器内的饱和水成为过热水后沸腾,产生饱和蒸汽,饱和蒸汽经调压阀减压后送入汽轮机。蒸汽在汽轮机内膨胀作功,最终在冷凝器内凝结为水,冷凝水泵将冷凝水从冷凝器内抽出,送至除氧器,除氧后由给水泵送至蒸汽制取系统,进行再循环。为了防止水进入汽轮机,汽轮机入口前的蒸汽管道上设置汽水分离器,利用蒸汽滤洁装置和饱和蒸汽汽轮机以减小蒸汽带水现象,不仅可以提高饱和蒸汽干度,还有利于汽轮机的安全稳定运行,从而提高系统的运行可靠性。
本技术可适用于钢铁、石油、石化等行业。
(二)案例实施情况(500字左右):
本项目根据全厂生产各用户的蒸汽消耗量和余热设施产汽量,充分利用富裕的低压蒸汽,建设两座饱和蒸汽发电站,装机量为8MW及12MW的纯凝发电机组各1台,及配套辅机设备。
炼钢车间现有3座45t/h转炉,正常生产每座产汽量为12t/h,3座转炉共产生饱和蒸汽36t/h,汽包出口蒸汽压力0.8MPa;加热炉汽化冷却产汽10t/h,汽包出口蒸汽压力0.8MPa;官网富裕蒸汽12-15t/h,压力0.3-0.5MPa,温度180℃;总计富裕蒸汽58-61t/h。为了充分利用这部分富裕的低压蒸汽,减少低压蒸汽的排放,可满足建1套8MW的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热轧厂区现有2座180t/h转炉,3台加热炉,设有4台150m3 蓄热器,出口蒸汽压力0.9MPa。3台加热炉产汽量为75t/h,转炉产汽量为40t/h。由于RH精炼炉平均用汽量为25t/h,间断用汽,每个周期是38分钟,作业率20%,故设计时不考虑RH精炼炉耗汽。另外,中央空调及冬季供暖消耗蒸汽15t/h,因此,用于发电的蒸汽量是100t/h(RH精炼炉不使用),压力0.9MPa的饱和蒸汽,可满足建一套12MW的纯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本项目所建设的两座饱和蒸汽发电站,主要包括汽轮发电机组、主蒸汽系统、凝结水系统、真空系统、疏水系统、工业水系统、汽轮机油系统、给排水系统、采暖通风、电气、电信、自动化系统等建设内容。
本项目于2008年12月开始施工,2009年6月8MW和12MW发电机组正式并网发电。该项目于2009年7月竣工验收,目前设备运行良好。
五、项目节能量及节能效益
利用自产饱和蒸汽为动力,推动发电机组进行发电,在运行过程中还需要消耗电力、冷却水等能源介质,电站的能源消耗表如下:
原系统可利用的饱和蒸汽产量
可用于发电的蒸汽量 (t/h) 年运行时间(小时) 年富余蒸汽量(吨)
炼钢车间(3座45t/h转炉) 58-61 7000 约为420,000
两座180t/h转炉,3台加热炉 58-61t/h100 7000 700,000
及中央空调及冬季供暖
新装系统年节能量情况
额定功率kW 台数年运行时间(小时)发电量(106 kWh)年自用电量(106 kWh)年供电量(106 kWh) 折标 准煤(吨)
8000 1 7000 56 8.58 47.4 16353
12000 1 7000 84 12.6 71.4 24633
合计 118.8 40986
注:折标系数参照填表说明。
新建这两座电站后,每年可节约40,986吨标准煤,按照当地工业电价计算,每年可为业主增加经济效益约6740万元(未包含替代效益)。
六、商业模式(400字左右)
本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简称EPC)方式运作,即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节能服务公司”)就本项目与该业主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为业主提供能源审计、节能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改造所需的全部资金,设备设计、选择及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为业主单位的操作和维修人员提供相关培训、项目所需所有资金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维护和保养服务等专业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解决本项目所需的所有资金,并与业主单位对本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进行分享,合同期限为四年,合同期内前两年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的分享比例为8:2,第三年的分享比例为6:4,第四年的分享比例为5:5,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满且业主付清所有合同款项后,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转移项目所有权,将设备无偿赠予业主,之后的节能收益为业主所有。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向业主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并与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不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七、融资渠道(200字以上)
本项目总投资为1.4亿元(包括工程建设费用及后期运行维护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其中7000万元由节能服务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三年。
华夏银行对本项目的贷款使用了国际资金---中国节能融资项目的资金支持,该项目于2008年10月正式生效,项目执行期为五年。通过两家转贷银行(华夏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利用世界银行提供的2亿美元贷款,并按照1:1比例的配套资金,向国内重点用能行业的大中型企业提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贷款,对企业的要求是投入项目投资总额的30%资金。
八、优惠政策
余热发电项目属于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因此本项目为国家鼓励的节能项目,同时本项目符合申请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项目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 [2007]371号),本项目符合通知要求,申请到中央财政奖励资金XXX元。
九、用户评价
附件3 信息联系表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本单位在此郑重承诺,所提交的案例信息均真实。
年 月 日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