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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7:40: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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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87〕1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凡已在本办法实施前经营复印业的,应按照本办法于一九八七年底以前补领复印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并持许可证和专用代号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照。

天津市复印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复印业的治安管理,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利用复印设备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营或兼营(以下统称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申请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到所在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领取复印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
禁止无证、无号经营。
第四条 领取复印业许可证和复印专用代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经营的,须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个人经营的,须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三)经营场所应符合治安管理规定;
(四)从业人员须有本市常住或暂住户口。
第五条 领取复印业许可证和专用代号后,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停业、歇业、转业、合并、迁移地址、变更名称或变更单位负责人时,应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七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印件时,单位托印的,应依据托印单位出示的凭证,登记单位名称、地址、经手人姓名、印件名称及数量;个人托印的,应登记托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编号及印件名称。
(二)复印专用代号应印在印件上。
(三)不准留存印件,印出的废件应立即销毁。
(四)发现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服从公安机关治安检查指导。
第八条 经营复印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承印下列印件:
(一)各种密级文件、文稿、图表、电报和资料;
(二)有价证券和国家计划供应票证;
(三)未正式发表的省级以上领导人讲话稿和讲话记录;
(四)内容反动、荒涎和宣扬封建迷信的读物、图片等;
(五)淫书、淫画或其他淫秽物品;
(六)其他依照规定不准翻印的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或直接责任者予以处惩: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查封,并没收非法收入。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工商行政部门分别吊销复印业许可证、复印专用代号和营业执照;对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应予劳动教养,依法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31日
论如何建构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标准

杭州市西湖区行政执法局 胡文苑


行政权与民事权利建构的基础不同,但相同的是均是维护合法的权利而由人们做出的制度选择,不同之处在于民事权着眼于个人的权利,在对个人追求各自利益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达到社会总产出最大的目标,而行政权运行的目标就是应该站在整个社会公益的角度去运行权利,所谓个人的权利就是公权的边界。公权实施的惟一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在社会公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达成个人更好地实现私权的愿景.民事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就好像民事权是鼓励舟上的每个人奋力划桨以尽快达到彼岸,而行政权更像是掌舵的,保证整个航向不变,保证一船人顺利到达彼岸,所以社会正义是行政权题中应有之义。行政处罚是保障行政权的重要制度设计,如何实现行政处罚中的正义。解构正义目标,发现在合法性之外,追求处罚的合理性便是现代行政处罚中正义很重要的另一个第二位阶目标。
一个再好的理念,如果没有现实的模型,其操作性就值得怀疑。而行政处罚如何实现合理性目标,建构合理性标准,便成为建构这一模型最具核心化的元素。
合理性标准不是单纯的某个标准,而是一组价值群,选择位于第一位阶的价值标准应该是行政处罚具有正当性。
怎样的行政处罚具有正当性,余以为有三个政策目标要遵守。第一,行政处罚的额度要超过行政违法相对人的违法所得。只有在成本大于收入预期的情况下,才能遏止相对人的违法冲动,也是符合法谚的基本正义理念:“任何人均不能从错误中获利。”罚大于得对于维护违法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利益添补机制中的利益均衡有重要意义,是正当性政策目标的首选。现在国家花费巨资治理淮河污染,效果不明显,除开地方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外、处罚额度与污染企业污染所得之间的利益失衡,处罚力度不到位是直接原因,以至于造成遏止不住企业的污染冲动。
第二,实施的行政处罚应是有效率的,不会造成执法成本巨大,与行政处罚欲保护的目标相较不应存在成本大于欲保护利益的情况。效率始终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相较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行政权应更具主动性.行政处罚同样是行政权的运用,同样是动用公共资源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一项处罚耗费羁縻,而处罚的结果却是保护利益很小,这也是不正当的,因为浪费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所以行政执法一定要树立绩效观念,对欲处罚的对象应根据繁简程度,采取相应的手段,避免出现大炮打蚊子的局面。
第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该是行政相对人有能力承受的,传统的司法理念注重的是个人自由主义,讲究责任自负,强调每个人自我负责,如其有过失,就必须为自己的过失付出代价,哪怕这种代价是惨重的也在所不惜,以达到人人自我负责、人人安全的目的。但是这个世界的不完美的,传统司法的观点将每个人都视为自我的斗士,人间的骑士,单打独斗的英雄,这理想可能永不能实现,而现代司法追求的是“社会集体安全”,降低对个人责任的追究(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使其有过失时,为其过失所须付出的代价比较不惨重,而这一底线便是生存权的保障,在我们处罚过程中来说,就是处罚的结果不至于造成相对人的困厄,让处罚在相对人可承受的范围内执行,否则处罚超过其生存权的底线,只会造成两个结果,一是相对人的生活困苦不堪,对其生存权造成威胁,二是相对人对整个社会的报复。处罚超过相对人可接受的程度便是极大的不公正、不正当,根本毫无合理性可言。让处罚变得可接受,便是对“社会集体安全”的最好诠解。
行政合理性的另一个第二位阶的标准就是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就是国家一切措施之目的和达到目的所采取手段与相对人负担之间的比较,比例原则考察的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行政处罚要其合理,就必须合乎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适当性原则的解释是国家所采取的限制性手段须适当且有助于所欲求之目的的达成。在满足适当性之后,必要性是指在所有能够达成目的之手段中,选择对相对人“最少侵害”的方法,也可称为“尽可能最小侵害的原则”。如占道堆放案件,占道零点几平方米,处罚百元以上,后被法院撤销,法院的理由就在于,为达成市容整洁的目的,较之此类细小违章,口头教育责令整改即可,处罚非必要之手段。
“狭义比例原则”是说一个措施,虽然是达成目的所必要的的,但是用之,相对人将会有过度的负担,该措施也是不符合比例原则的,其实,依据就是成本效益的比较,所谓两害相比较取其轻。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不符合比例原则的例子很多,如为了养路费扣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据说省人大对于该强制措施是否付于路政部门争的很厉害,我想其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在于,手段与目的之间的不合理性,为追究一、二千元的养路费,扣押相对人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车辆,而车辆的扣押可能造成相对人生产、生活的极大不便,直、间接损失无法估计,抛开处罚的利益驱动,路政部门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通过电脑联网的形式,将未交养路费查实结果通知车辆属地,由属地催其补缴,进行处罚,而完全不必要采取扣留车辆这一极端手段。
一项行政处罚在满足以上标准后,它应该来说客观上有了理性的保证,司法对行政处罚合理性的审查也应遵守以上的标准。而社会对于合理性标准的尺度也是随着社会实践而不断变化的,但在相对固定的一段期间内,合理性标准是统一的,这就要求我们每个行政机关要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在统一的标准尺度下,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建构起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合理性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到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朱金池 《行政法比例原则之研究》







浅谈“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
 
蔡仕强


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居于首位的负责人通常被人形象地称作“一把手”。自2000年至2005年,五华县检察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72宗80人,其中“一把手”占34人,是总人数的43%。这一数字表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一把手”腐败现象不容忽视。因此深入剖析“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探讨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对策,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一把手”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 从犯罪行业上看, 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呈相对高发的态势。共有23宗,占查办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68%。 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亏了企业,肥了自己,出现“穷庙富方丈”的不正常现象。甚至前“腐”后继,蛀虫成窝。如原五华县变压器厂几任厂长李群、魏汉源等人先后因贪污或者受贿被检察机关查处。
(二)、 从犯罪性质上看,权钱交易突出,受贿案件比重大。在五华县检察院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把手”受贿案件就有27宗,占“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的80%。而且大都是在工程基建项目、单位进人、重大人事调动等环节上出问题。如该县原城镇中学校长汤惠尧在任职期间,收受承建该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包工头曾某等人的贿赂款26.8万多元。
(三)、 从犯罪涉及的金额上看,逐年呈上升的趋势。在五华县检察院这几年立案查处的 “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中,2000和2001年中所查案件涉案金额大都在10万元以下,而从2002年开始,出现了10万以上乃至近百万的特大案件。如该院查处的县自来水公司经理刁思超受贿92万多元案,是该院重建以来查处的最大案值的受贿案。
(四)、 从犯罪手段上看,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一把手”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段除了截留侵吞、索贿受贿、捞取回扣等传统型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型手段,如有的使用权权交易掩盖权钱交易;有的利用手中之权将有利可图的项目通过发包形式给予亲朋好友经营,从中谋利;有的私设小钱柜,公私不分,公款私用;有的巧立名目,集体私分,公开侵占国有集体资金;有的开设营利性服务行业,斡旋受贿等等。如五华县公路局交通征稽站站长李小周家中开有饭店,车主利用在哪里吃饭的机会送礼送钱,从中少交或免交养路费。
(五)、从犯罪侦破过程上看,犯罪分子作案日趋隐蔽,反侦查能力越来越强。“一把手”由于身份、地位特殊,工作交往和社会活动多,老领导、老同学、老战友、老朋友逐步结成一种关系网,实行利益互保政策。一旦其中某人出了事,关系网立即启动,或利用权力恐吓、压制案件的查处,或无中生有告恶状,或寻找关系说情、请客、送礼“疏通”,或包庇知情不说,作伪证干扰办案等等。
二、“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把手”犯罪缘何时有发生,其中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一把手”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外界原因。
  (一)、思想蜕变是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部分担任“一把手”的领导干部,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淡忘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耐不住清贫,平时忽视政治学习,认为不过是形式主义,马虎了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以权谋私,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从而走上了上歧途,前程毁于一旦。如原五华县长布镇党委书记张展文,在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对金钱、好的生活环境盲目追求,分不清是公仆还是老板,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二)、特权思想是温床。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为人民服务,用得不好就会危害社会,伤及自己,腐败本质就是权力的异化、滥用,核心是以权谋私。权力的高度集中, 让许多“一把手”认为负总责就是什么都负责,他们就是家长,什么事都由他们说了算,一个单位事无巨细,从行政事务到事项,从经济往来到经费开支,从人员录用到干部任用,统统一个人说了算,没有正确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而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谋取个人私利的砝码,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为信条,为谋取个人私利不惜滥用权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如原五华县汽车运输公司经理刘子强家长作风严重,凡事个人说了算,以权谋私,肆意贪污受贿,涉案金额高达90多万元。
(三)、缺乏制约是土壤。缺乏制约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首先是对加强监督的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使用、轻管理、弱监督的现象,有些部门领导人片面强调“能人效应”,错误地将发展经济与监督工作对立着看,担心监督过严,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会影响经济发展,因而发现“一把手”存在的问题不及时进行认真的批评帮助,即使处理起来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重就轻,客观上起到了姑息纵容作用。其次是监督制约的制度不健全。现在的监督机制普遍处在“上级管不着、同级管不了、下级不敢管”的尴尬境地。“一把手”个人逃避监督管理,组织疏于监督管理,就会出现诸如单位的“一把手”大权独揽,决策缺乏民主、公平,权力过分集中,全权掌管人、财、物;财产申报不彻底;领导干部收入情况不公开;廉政制度虽制订了不少,但是缺乏抓落实;监察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效果受到层层制约;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是无从说起。
三、“一把手”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是一个庞大、系统、复杂的社会工程。只有在不断完善各项机制的条件下,把打击“一把手”职务犯罪为突破口,把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为切入点,打防并举,多管齐下,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遏制“一把手”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
1、完善监督机制。 建设完善各项体制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前提。一是加强事前监督。各部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一套规范的、从上至下的监管机制,使每个岗位都能够相互制约。对“一把手”要严格管理,把管理从”八小时”之内延伸到“八小时”之外,做到见微知著,从小事情洞察大问题,从讲政治的高度,防微杜渐,勿使小节变大恶。二是完善廉政监督。明确上级纪检监督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同级监督,建立“一把手”行为失察追究制度。同时,要坚持加强对“一把手”任前、任中和离任的经济审计制度,健全经济监督。三是营造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党内监督等有效手段,形成敢于、勇于监督的社会风气。四是加强干部人事管理的监督。要建立和完善选用“一把手”的机制,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的原则,反对家长制和任人唯亲。健全干部考核制度,对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的“一把手”,切断其提拔使用的路径。
2、防止权力异化。 防止权力的绝对化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关键。一是对权力的制衡和监督。要增加决策民主化,防止权力过分集中,防止个人说了算,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各项权力真正在法律、党纪、人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行使,要在使用权力的环节上设监督哨,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二是实行轮岗制度。“一把手”在一个地区、单位任职一段时间后,实行轮岗交流或者易地任职,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一把手”廉洁从政、干净干事、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的意识。“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其身”。只要一个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作风正、思想好,廉洁自律,就能把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带好。
 3、加大打击力度。强硬的打击措施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重要手段。对发生在干部队伍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无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可睁只眼闭只眼,决不能心慈手软。要重拳出击,依法严惩。排除任何干扰,坚决打击,越是“一把手”,越是位高权重,越要从严从重处理。要严格控制和使用缓刑,形成对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发挥威慑力量。要强化执行,严禁以罚代刑。加大追缴赃款和经济处罚的力度,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要加大宣传,促廉政建设。让职务犯罪的腐败分子臭名昭著,对其本人和家庭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使职务犯罪分子付出沉重的精神代价和经济代价,从而达到警示后人的目的。
4、构筑预防网络。 社会化预防与个人预防相结合是预防“一把手”犯罪的重中之重。一是大力开展社会化预防。要深入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各级党委切实加强对“一把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共同筑起反腐败的“万里长城”,不让腐败分子有机可乘,有空可钻。另外,也应当充分发挥工青妇和宣传等部门作用,营造一种良好的社会化大预防氛围。一些单位每年一次的述职活动,群众的民主评议;开展廉内助等活动;建立财产登记、收入公开、重大事情的报告制度等都是很好的预防措施。二是注重“一把手”个人预防。反腐倡廉,关键在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自身的廉政建设。讲理想、讲信念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一把手”要以廉洁从政之德为重点,倡导权为民所用的权力观、情为民所系的地位观、利为民所谋的利益观,自觉接受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己正则众邪不生”,“一把手”唯有修身洁行,摆正对名和对利、做官与做人的关系,才能少私欲、远腐败,才能做实事、树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