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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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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实施《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的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
银行、计划、审计、物价、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归本级人民政府所有,预算外资金的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必须将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支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一)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项附加收入和专项资金;
(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的各项基金、专项事业性收费;
(三)按规定暂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管理性、资源性、证照性等行政性收费及各项事业性收费;
(四)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和收取、提取留用的资金;
(五)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党政机关兴办的经济实体向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缴的税后利润及分红、分成收入;
(六)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七)其他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公积金,在国家财政没有建立相应预算管理制度以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条 征收单位原则上只准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帐户。人民银行应当凭财政部门批准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证明,办理开户批准手续,并将指定的开户银行定期转告财政部门。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开立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单位必须将帐户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第七条 征收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核定的缴款时限填写“预算外资金专户交款书”,将收费全额及往来款项缴存财政部门指定专户。未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使用银行“特种转帐凭证”,通过有关银行直接划转。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足额收取,不得擅自减免或者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编制下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预算内资金拨款,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总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征收单位应当根据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预算外资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本单位的业务量逐项进行测算、编制年度收入计划;按规定的定员、定额、开支标准等分别工资福利类、业务费类、公务费类编制年度经常性支出计划;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建设性支出计
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征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审核、汇总,按收入项目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总计划;按定员、定额、开支标准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经常性支出总计划;根据政府批准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建设性支出总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原则上要根据征收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情况保证其正常经费支出。征收单位用于事业发展和建设性支出的专项经费,必须按经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确需调整收支计划的,应当报财政部门专项审批,重大调整报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填报按季分月支出计划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进度拨付。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必须按《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从本级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公积金除外)集中一定数量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直基金(含专项事业性收费)按20%,其他预算外资金按5%统筹。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适当统筹比例。
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编制年度支出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投放、使用、收回办法,经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征收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和统一票据,加盖执收单位印章。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可拒绝交费,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的领缴、使用、保管、稽核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征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或不按规定的标准执收;
(二)隐匿、坐支、拖欠、截留、转移预算外资金;
(三)将收费、基金,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
(四)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户;
(五)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发放的票据;
(六)将预算外资金进行拆借和有偿使用;
(七)将预算外资金挪作他用;
(八)其他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完成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在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由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节约预算外资金支出的,节支部分全部留给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完不成预算外资金收入计划的,适当扣减其下年预算外资金支出计划。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对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8月8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海南、云南、广西、福建、贵州、四川、湖南省(自治区)农业厅,广东、海南、云南省农垦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5号),进一步推进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推动热作产业生产标准化整体水平提升,依据《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农办垦[2010]64号),我部制定了《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15.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doc
附件:
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创建工作方案
为确保2011年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创建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进一步完善示范园生产技术规范,加强培训指导,不断提高示范园建设水平。加大示范园创建工作力度,在现有示范园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示范园建设规模。及时总结交流示范园成果和经验,推动热作产业生产标准化整体水平提升。
二、目标任务
在现有108个示范园基础上,再建成50个以上示范园;总示范面积30万亩以上,辐射1000万亩以上;编制《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规划(2011-2015)》;完善热作标准化生产技术规范体系;组织示范园培训350期以上,培训50000人次以上;探索建立示范园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达100%。
三、重点工作安排
(一)示范园建设布局规划编制
工作内容:依据《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农办垦[2010]64号),编制《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建设规划(2011-2015)》,明确示范园建设布局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区域布局、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科学指导示范园建设。
职责分工: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负责组织规划的编制工作。
进度安排:1月,启动规划编制工作;3月,完成规划大纲编写;4月,完成资料收集和调研;7月,完成规划起草工作;9月,完成规划意见征求,专家论证;11月,审定发布。
(二)示范园创建与认定
工作内容:依据《热作标准化生产示范园管理办法(暂行)》(农办垦[2010]64号),继续推进示范园创建,组织第二批示范园认定,力争新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生产水平较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示范园。
职责分工: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负责组织示范园创建与认定工作,审定发布第二批示范园名单;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垦区)示范园创建与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进度安排:5月,完成示范园创建申报和审核;6月,发布2011年示范园创建单位名单;10月,完成示范园认定申报;11月,完成示范园认定和审核;12月,发布第二批示范园名单。
(三)示范园建设与管理
工作内容:加强对示范园建设的指导和管理,推进示范园建设,提高建设水平和示范带动能力。
职责分工: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负责全国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各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垦区)示范园创建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报送本省(垦区)示范园创建动态、典型经验和年度工作总结;示范园建设单位要不断完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技术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进度安排:及时报送示范园创建动态与典型经验;12月,报送示范园创建工作年度总结。
(四)示范园培训与指导
工作内容:编制示范园培训材料,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印发资料等多种方式,分区域、分季节、分层次开展培训与指导工作,不断增强生产人员的标准化生产意识,提高运用先进实用技术和标准化生产规程的水平,推动示范园建设水平不断提升。
职责分工: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负责组织培训工作,组织制定番木瓜、胡椒、番石榴等示范园生产技术规范,承办全国示范园管理人员培训班;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负责举办本省(垦区)示范园管理人员培训班和示范园现场培训,及时将培训开展情况报送农业部南亚热带作物中心。
进度安排:4月,举办全国示范园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5月,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各举办省级示范园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10月,完成番木瓜、胡椒、番石榴等示范园生产技术规范制定工作;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适时开展关键环节关键技术现场培训387期。
(五)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内容:对已认定的示范园食用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以国家或行业的产品相关标准为依据,分级开展检测,确保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并不断健全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职责分工: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负责组织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监测工作技术牵头单位,负责对各省(区)示范园的产品进行抽检,抽检示范园比例不低于20%,将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及时汇总报送农业部农垦局(南亚办);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垦区)示范园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督促示范园及时送检,组织示范园产品质量抽检,抽检示范园比例不低于50%,将检测结果及时汇总报送技术牵头单位;各示范园在产品上市期间必须向所在省(区)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样检测,并及时向本省农业(农垦)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
进度安排:根据各示范园产品上市时间开展检测工作;11月,形成示范园年度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分析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省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责任。结合当地情况,编制本省年度实施方案,科学安排2011年示范园创建工作。
(二)狠抓落实。各相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求实创新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工作,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指导、协调和服务能力,深入基层和热作生产第一线,加强对完善管理制度、实施生产规范等示范园创建重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示范园建设水平。
(四)及时总结交流。各级农业(农垦)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园建设成果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媒体宣传、现场参观等多种方式广泛推广,推动整个热作产业生产水平提升。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近日,一些单位就审计署令第6号中的《审计报告》的文书格式及使用细节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审计报告》属于审计业务文书,要按照以往《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的处理方式,主送被审计单位,并根据需要抄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函的形式送其他有关单位(将《审计报告》附于函后)。

二、凡是以往用行政公文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业务工作报告,仍然沿用过去的做法,不能用《审计报告》取代。

三、《审计报告》不标注版记。

四、《审计报告》的页码从封面起编排,至成文日期和印章页止,封面为暗码(即封面为第一页,但不打印页码,从封二开始出现第二页的页码)。

五、《审计报告》用纸与普通公文纸张标准一致。





审计署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