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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5-14 11:3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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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伪造、涂改证据或者指使、胁迫、诱骗、贿赂他人作伪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
活动的设施、工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印发《晋城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88)57号
1988年9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市环境保护局。

晋城市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环境保护,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市烟尘污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烟尘控制区系指以城市街道和居民区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炼铁化铁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建设城市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

(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二级以下。

(二)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百分之八十以上能下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建设烟尘控制区的基本原则

(一)发展集中供热,联片取暖。

新建市区必须按照规划、环保部门确定的集中供热点,集中供热。旧市区亦要按照烟尘控制区的要求,逐步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区内,原有的锅炉、烟筒必须无条件拆除。

(二)利用多种气源,发展城市煤气,提高气化率。

(三)城市新建或扩建燃煤电厂,要求热电联供。

(四)提倡民用型煤,积极研制,发展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省污染。

(五)烟尘控制区内严禁兴建小冶炼炉,已经建的要治理达到第三条的标准,否则要责令其搬迁或关闭。

(六)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烟尘控制区内氖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对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治理并严格管理,限期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七)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强排污管理,促进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巩固和提高。

第五条 烟尘控制区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市环保局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由市政府分期分批公布,区人民政府和各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组织所辖区内各单位按计划要求实施。

第六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城建、物资、劳动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根据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力量,主动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市烟尘控制工作。

第七条 城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烟尘控制区。对达到标准的发给《烟尘控制区证书》并给予表彰;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达标。对已建成的烟尘控制区要定期复查,达不到控制区标准的,收回《烟尘控制区证书》。

第九条 自市政府下达烟尘控制区通知之日起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在两个月内达到排放标准,并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烟尘黑度、浓度的数据,经验收达标后发给合格证书,没有达到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条 凡排放烟尘超过规定,又不积极治理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 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环境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 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奖罚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建设烟尘控制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倍征收排污费、款、停炉等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质疑和解惑——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陈贲 陈峥
来源于《每日商报》
发表时间:2006年1月10日

(2006-01-10 00:38:28)

“这是我第一次真正地感受到了我国招标投标中的巨大‘猫腻’,第一次亲身感受到这一领域的‘监督体系’,第一次发现这部法律存在着严重缺陷。”《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作者、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在后记中写道。2000年,也就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第一年,谷辽海接手了第一例政府采购民事侵权诉讼案,诉讼结果却给身为代理人的谷辽海留下了抹不去的灰色记忆。从那以后的四年光阴,谷辽海基本关闭了常用的通讯工具,谢绝了大部分法律事务和应酬活动,潜心于政府采购领域的研究。

现行的两部公共采购法即《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十分严重: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选择具有巨大的随意性;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内容,可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却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现行监督机制因为两部公共采购法的抵触而几乎处于瘫痪状态;陪标、围标、串标等暗箱操作随处可见;虽然有形式上的质疑和投诉机制,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微乎其微……市场上虽然有10余种相关书籍,但由于缺乏深入研究,这些书籍要么寻章摘句、流于浅层次的注释,稍有理论的著作,也多半有生硬嫁接外国法律的嫌疑,加上缺乏政府采购方面的实务经验,读起来总给人一种隔膜的感觉。

这本书一扫同类书籍注释介绍的风气,涵盖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分析了其中存在的主要冲突和矛盾,同时介绍了国际上公共采购制度的相关内容,既有质疑,更有解惑。读完它之后,相信大家会或多或少得到一些答案。

(记者陈贲实习生陈峥 每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