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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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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几项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供销社的性质
供销社是农村商业的主体,城乡商品交流的重要渠道,具有“一身二任”的特点,既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又承担国家委托的商品购销任务,是一个独立的合作企业体系。根据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要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
盈亏。其人事、劳动工资、基本建设、计划、财务、物价等各项制度,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
二、基本任务和经营原则
供销社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农民生产和生活需要,开展供销业务和各项服务活动,支持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积极扶持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组织和推动农村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开展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服务,同农
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及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
供销社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不受行业限制。农民需要什么,供销社就办什么。对农民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供销社要多渠道采购供应;对农民要销售的农副产品,供销社要积极收购、帮助推销。对国营商业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商品,包括生猪、鲜蛋、中药材、议价粮油、民用建材、
农机具及其零配件等,供销社可代购、代销,也可经销或自营。凡农村需要的工业品,供销社都可以零售或经营批发。
对花色品种挑选性强的日用工业品和季节性强、质量变化快的鲜活商品,允许供销社在价格上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保持品种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可按照产品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价和合理的季节差价、质量差价。
三、机构设置
供销社经营机构的设置,要符合有利生产、方便群众、经济核算的原则。基层供销社可以按乡或集镇设置。根据农村商品生产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可以跨乡、跨区、跨县组建各种专业性的合作社。代销社要积极参与各种经济联合,但要保持供销社的独立性,不能搞平调。
基层社原有的分销店、双代店,要扩大服务职能。可以分销店为依托建立小区域的供销分社,以双代店为依托建立村供销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县联社要真正办成基层社的经济联合实体,成为企业性的联合服务组织。凡基层社能办的业务,要依靠基层社去办;大宗业务可实行县、基社联营,组织联购分销或分购联销。要采取多种形式集资,兴办加工、储藏等服务设施,提供市场信息,组织技术研究,兴办职工学校,使县联社
逐步成为综合服务中心和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县联社的各公司要办成县和基层社的联营企业,按大类商品建立专业化公司。
四、坚持群众办社和民主管理
供销社要积极扩大农民入股,数额不受限制。要发动农民集资兴办各项企事业,实行单独核算,盈利按股分成,亏损按股分担。在商品供应上,对社员要实行适当的优惠。
农民社员是供销社的主人,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供销社的一切重大活动和决策,包括社章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领导干部的任免,购销、财务、基建等年度计划,都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它的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五、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
各级供销社的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要给农民社员以真正的选举权和罢免权。供销社的合同工和农民社员符合条件的均可选进领导班子。
供销社的职工实行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招聘制。招收职工,要经过考试,择优录用,签订合同,向劳动部门备案。表现好的长期使用,不好的可以辞退。根据业务经营情况,可临时雇用日工、月工和季节工。供销社原有的干部和正式职工的待遇不变,对表现不好的可减发奖金、
工资或做其它处理。对原有的合同工要进行考试,合格的继续留用,不合格的予以辞退。任何部门不得向供销社随意抽调和硬性安排人员。原来“混岗”的职工可不再分岗。
供销社职工的劳动报酬要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同步升降,要真正体现按劳分配。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和计件工资,可实行职务津贴和技术人员、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制度,也可以实行浮动升级制度。要继续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做到责、权、利结
合。
合同工与固定工同工同酬,按同等条件升级和退职退休。各级供销社都要建立职工劳动保护和保险金制度。
六、财务管理
各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供销社的收益,按国家八级超额累进税规定纳税,税后利润不再上交财政,发生亏损由自有资金弥补。属于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补贴。供销社的自有资金(包括社员股金,联营资金,公积金和各项专用资金)均由供销社自行管理,任何部门不
得挪用和平调。
供销社享受国家对城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和待遇。借用银行贷款,按规定付息。属于国家委托经营,需要季节储备的大宗农业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贷款利息应适当从低。
国家委托供销社承担的商品购销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家统筹安排。供销社自筹基建项目,由供销社自行安排。
供销社的税后留利要设立必要的基金,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社员分红基金,扶持生产基金,公益金,调剂基金等。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除省统一规定的项目外,均由各级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984年3月6日

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



《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耀华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减少违法行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决定重大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坚持合法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 重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审查: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调整城市燃气、供排水、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方面的价格;
(三)调整社会保障、抚恤等事项;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裁决土地权属纠纷;
(五)签订行政合同;
(六)强制拆迁房屋;
(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行政行为。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市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以本县(市)区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凡拟以政府名义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提交报告并附下列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依据;
(三)拟设定规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说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涉及公用事业价格调整或者影响公民其他权利义务事项的,应当提供听证记录。
第八条 凡拟以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审查报告并附下列文件:
(一)决定代拟稿;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相关涉案材料。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政府领导批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在接到主管部门提请审查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报请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拟设定规范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内容、程序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完毕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写出审查报告,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提出书面意见,转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工作参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按照职能划分由各自法制机构分别审查,必要时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 以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政府领导不予签发执行;以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未经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部门负责人不予签发执行。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通过并经领导签发的,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未创办公报的,应当以其他形式公布。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作出重大行政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采取相应的诫免措施。
第十五条 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审查事项、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3〕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八日


      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一、总则
  (一)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7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市政府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市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五)预案的启动由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批准后启动。预案的启动采取分级制度。
  (六)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研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根据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严格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各县区要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尤其是三级防保网建设,要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县乡村疫情信息报告监测网络,解决落实村卫生站防保人员的劳务报酬,切实建设好五级联动网的网底。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政府授权,指挥部可以对所辖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等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以利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十)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及相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十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管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1成立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市长任指挥长,分管市长任副指挥长,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市交通局、泸州铁路公司、市民航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局、市计生委、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泸州药监局、市广电局等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抽调人员到指挥部办公室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泸州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工作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和泸州医学院、附一院、附二院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控制小组、医疗诊治救护小组、宣传教育小组、后勤保障小组,人员由卫生学、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方面的专家和人员组成。
  3县区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根据本地区和部门的职责,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职责分工
  1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职责
  (1)领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协调地方、部队和各有关部门之间关系,使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持续进行。
  (2)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和发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确保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组织督查市内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协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4)负责向上一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及时汇报有关信息及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泸州军分区、武警泸州支队通报事件及其防治情况。
  (5)负责在长途公共汽车站、火车站、机场、水运码头或主要公路关口设立交通检疫留验站。
  (6)表彰奖励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查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渎职、失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单位及相关人员。
  (7)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职责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技术方案;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传染病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留验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市公安局: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隔离控制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控制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置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对传染病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留验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依法从严查处造谣惑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每年落实各项应急所需储备物资(试剂、消毒剂、防护用品等)的经费
;预案启动后,划拨专款,保证各项应急物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市委宣传部:指导新闻单位准确、及时发布预防控制措施和成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舆论;配合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市广播电视局: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工作纳入工作计划
,积极宣传传染病等疾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
  市交通局、泸州铁路公司、市民航管理局:督促并配合指挥部在长途汽车客运站中转站、火车站、主要码头、机场设立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疫交通留验站。督促运输单位或所属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发现有可疑症状的旅客及时按规定向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
  市教育局:全面负责、协调落实学校、托幼机构做好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等工作;督查学校内的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按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市民政局:做好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负责协调对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
救助;负责传染病患者死亡遗体的火化;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捐助工作。
  劳动保障局: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传染病、职业病病人治疗期、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市经贸委: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药物、器械的供应协调工作。
  市计生委:与卫生部门共做好农村及社区防病宣传、培训以及外地返回人员的医学观察和传染病疫情监测工作。
  市工商局: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监测与管理、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依法从严查处食品行业制假贩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市规划建设局:协助搞好传染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做好建筑工地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工作,加强民工管理,作好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和城市公交客运的消毒管理工作。
  市物价局:加强对预防、控制传染病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哄抬预防、控制传染病的药品、物资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的违法行为。
  泸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违法行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保障。
  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加强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传染病病人,作好口岸现场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传染病病人的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置。加强对外来物种的检验检疫,防止各种传染病病毒带入。
  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加强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农业部公告的禁用和限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要求,加大对农产品的管理力度,解决蔬菜有机磷农药残留、植物产品农药超标问题。畜牧局要抓好违禁兽药和假劣动物食品的治理整顿工作,确保动物食品安全。
  市环保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不受污染。加强医疗废物的处理监管。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协调处理在旅游景区、星级宾馆及涉旅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协调在泸外籍人员传染病防治工作。
  泸州军分区、武警泸州支队:支持地方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救援工作,维护疫区秩序,负责所辖部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其职责范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传染病疫情:
  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30日内发生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1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经
市级专家组研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一般事件;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理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动物间鼠疫流行猛烈,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
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4)职业中毒:
  个人全身受照剂量≥lGy且受危害人数10人以下,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
照人员剂量之和≥2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1人;
  (5)其它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传染病疫情:
  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30日内发生2例以上(含2例)“非典”疑似病例或2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疫情波及到2个以上的县区,经市级专家组研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为重大事件。
  发生腺鼠疫病例;
  霍乱爆发流行;
  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
平1倍以上;
  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毒种丢失;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3)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的或死亡1人以上;
  (4)职业中毒:
  个人全身受照剂量≥lGy且受危害人数10以上,或个人全身受照剂量≥0.5Gy受照
人员剂量之和≥40Gy的放射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
  丢失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活度(Bp)密封型≥4×105,非密封型≥4×105;
  (5)其它: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疫情监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主动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报告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监测网络的设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国境口岸、各交通检疫点、留验站、各基层村组、城市社区(居委会)外出人员调查组共同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控制、监测和报告体系。
  (二)疫情报告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
(4)市、县区人民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
切关系的机构,如学校、托幼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
(6)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
,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应急处置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制度,各县区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并结合事件发展趋势,原则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县区级预案;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市级预案。
  (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县区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核实、采样、检验,并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置方案,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2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各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置方案后,决定预案的启动。
  (2)各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督察和指导。
  (3)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事件信息的收集、人员的疏散或者隔离、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4)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专项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3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
  (1)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其职责所规定的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2)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及时运送。
  (3)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控,协助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4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事件的动态,确定事件的类别、性质和严重程度,制定控制措施,指导督促县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事件的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并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建议,使各有关部门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同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请求。
  (三)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1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反应
  (1)迅速组织应急救治队伍和相关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采样、检测、流调和分析,判定事件的性质、类别和严重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制定和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开展事件原因查找和确定工作。
  (3)对重特大事件的危害范围作出判断,指导县区进行现场处置。
  2市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接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后,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启动市级预案,成立指挥部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
  (3)紧急调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征用相关设施、设备;组织进行现场隔离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实施必要的措施;做好生产、生活、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向省级提出物资、经费和技术的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县区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2)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服从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内发生。
  六、附则
  (一)法律责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执行。
  (二)各类主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处置见泸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三)如上级有新的精神而本预案与之不符的,以上级精神为准并将本预案作相应调整。
  (四)本预案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过去规定的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