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发布实行“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4:3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实行“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


关于发布实行“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11月14日,国家科委

“八六三计划”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各领域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现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即日起实行。
附件: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简称“八六三计划”)是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高技术研究任务,为对“八六三计划”中国家科委负责的各领域的科技成果进行专门管理,使其及时地得到科学的评价、鉴定、奖励,加速推广应用、促进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八六三计划”的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八六三计划”中由国家科委负责的各领域的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完成的成果、能独立应用的阶段性成果和在项目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可用于其它目的的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八六三成果”)。
第三条 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归口并会同国家科委高技术计划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八六三联办”)对八六三成果进行管理。

第二章 成果鉴定
第四条 八六三成果的鉴定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八六三计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先报请该项目所属领域专家委员会(组)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同时抄报该项目所属领域办公室和八六三联办。
第六条 八六三成果由完成者所属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成果所属领域的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鉴定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其中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或在科学技术上有重大突破的八六三成果由国家科委组织鉴定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鉴定。
第七条 八六三成果的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一般应有该项目所属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的成员参加,但人数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被鉴定成果的完成者。
第八条 凡需国家科委组织(委托组织)鉴定,或由国家科委与国务院有关部委等联合组织鉴定的八六三成果,按照《国家科委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八六三成果的鉴定结论(鉴定证书及其附件等),应及时报送八六三联办、所属领域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八六三成果在鉴定后应及时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纲要实施意见(试行)》,八六三成果系职务技术成果,八六三成果中的发明创造系职务发明创造,其所有权属于国家。
第十二条 八六三成果的完成者享有就该项成果署名、获得奖励和其它荣誉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八六三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由完成成果的单位持有;合作完成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各合作完成的单位共同持有。
使用权和转让权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持有的八六三成果,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应事先征得各共同持有单位的同意。
八六三成果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持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八六三成果时,须经国家科委商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科委有权决定八六三成果的转让、实施、使用和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八六三成果中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就八六三成果中发明创造订立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合同和实施许可合同,须经国家科委商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科委有权决定八六三成果中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和实施。
第十五条 凡就八六三成果的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订立技术合同,均依照《技术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办理,并经国家科委批准。
第十六条 八六三成果的技术出口,按国家有关技术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八六三成果科技保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委有关八六三计划科技保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科委在审批有关八六三成果的合同时,应当兼顾国家和合同各方的利益。对于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八六三成果,应及时地与各推广计划相衔接,使其迅速地转化为生产力,发挥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在八六三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和八六三成果的实施、应用、推广中产生的经济收益,国家可以回收其中的部分,用做八六三计划的专项经费。
第二十条 在就八六三计划项目任务订立合同,或就八六三成果订立实施、转让、再次开发、应用、推广等合同时,在合同中应就合同有关各方在合同执行后经济收益分配的起止时间、分配比例、计算方式、支付形式、上缴途径等有关事宜,做出明确、详细、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八六三成果申请科技奖励,按国家已颁发的各有关奖励条例和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成果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测办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近年来,测绘系统网站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在发布行业动态、推动政务公开、宣传测绘工作、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测绘部门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测绘部门与公众交流的门户、展示测绘部门良好形象的窗口。但同时,测绘系统网站总体情况与社会公众的需求和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网站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网上办事服务水平不高、信息发布比较滞后、互动交流不够充分、网站安全防护系统脆弱等问题还较为突出。为切实把测绘系统网站建设好、利用好、管理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体系建设


  (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重要意义。测绘系统网站是推进测绘部门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有利于促进测绘行政许可规范化、高效化,提高测绘依法行政效能,有利于营造关心测绘、支持测绘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测绘系统网站建设,提高网站服务水平。


  (二)不断健全完善测绘系统网站体系。各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快测绘网站建设步伐,没有开通网站的要尽快开通,已经开通的要努力提升建设、维护、更新与管理水平,并逐步向地市级测绘主管部门延伸,逐步建成以国家测绘局政府网站为龙头,以省级、计划单列市测绘主管部门和局属有关单位网站为主体,辐射地市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服务便捷高效的测绘网站群,形成与测绘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测绘系统网站体系。


  二、强化信息公开,增强测绘主管部门工作透明度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网站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明确责任部门、公开范围及公开时限,组织开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机制,规范信息采集范围、发布流程、排版规范、发布时限以及存档要求等,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注重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上网信息要严格审核程序,转载非本单位制作和非本单位工作渠道收集的信息要确保真实可靠并注明出处。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强化信息安全保密意识,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


  (四)强化宣传功能和内容保障。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通过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测绘工作。要精心策划、广泛宣传,强化舆情监测引导,为测绘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以本级网站和下级网站为支撑站点,建立健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机制,分解任务,明晰责任,协同共建,确保内容丰富充实。组织开发网站信息报送系统,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认真做好上级网站栏目内容的保障工作,加强所属子网站管理。各子网站栏目、域名调整与修改、网页地址链接变更等,要及时告知上级网站,确保共建栏目内容及时完整、关联信息同时发布和更新。


  三、完善网站功能,提高在线办事服务能力


  (五)建立完善在线办事服务内容体系。按照企事业单位及公众等服务对象的需求,以行政服务事项为重点、社会服务资源为补充,梳理和整合服务项目,逐步建立测绘部门的公共服务分类目录体系,逐步充实和完善在线办事服务内容,深化和拓展在线服务事项。各级测绘部门网站要整合各类资源,设计办事服务框架,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立办事栏目和便民窗口,提供个性化、场景式的主题服务。


  (六)不断提高在线办事服务水平。加强测绘系统网站办事服务后台支撑系统建设,加快建立测绘部门网上办事大厅,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服务入口,为公众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深化和拓展行政许可审批通用平台软件等业务系统的应用,确保“十二五”期间全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现在线办理。要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标准地图服务、电子地图网、测绘成果目录查询等地理信息服务类网站建设,持续提升测绘部门公共服务水平。


  四、深化公众参与,广泛倾听社情民意


  (七)加强互动交流栏目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严格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设置公众参与类栏目,通过领导信箱、留言咨询、公众监督信箱等接受公众建言献策和情况反映。围绕测绘工作重点和公众关注热点,积极开设在线访谈、热点解答、网上咨询等互动栏目,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围绕测绘部门重要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开展网上调查、网上意见征集、网上评议等工作,征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调查类栏目要公开调查结果及运用情况。访谈类栏目要提前公开工作计划,做好预告,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八)切实做好互动交流类栏目答复工作。建立健全互动交流类栏目办理工作机制,明确信件受理、办理、答复等环节的运转流程、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来信的日常处理工作。反映重大问题的信件要及时送本单位领导阅批,其他社情民意和建言献策类来信要适时采用摘要、简报等形式及时报领导参阅。对政策咨询类来信,在认真答复的同时,进行归纳整理,选择公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在网站相关栏目集中解惑答疑。对反映问题的来信,要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理和回复。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信件,要及时转办,并跟踪做好催办、督办、答复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疑难事项,要综合协调,及时研究,定期通报办理、答复情况。


  五、强化网站管理,提高技术保障能力


  (九)加强网站信息安全保障。实施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加强网站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适时进行安全防护产品升级换代。定期做好网站系统安全测评和安全检查工作,制订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不断提高网站防篡改、防攻击、防瘫痪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网站发布政府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或部门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落实专人值守论坛、留言类栏目,避免出现不良信息损害网站形象。建立健全网站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对网站涉密信息的日常检查。


  (十)增强技术保障能力。网站设计要美观大方、简洁庄重,网站页面布局要科学规范、重点突出,实现政府网站共性与地域特色、测绘特色的统一。根据网站运行维护和内容建设需要,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相关网站之间技术平台的对接和业务系统的兼容。采用网站运行监测技术手段,做好日常巡检和实时监测,确保网站全天候工作、信息页面正常浏览、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有效。建设人工防范和智能扫描相结合的网站纠错平台,防止网站被非法链接。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发展机制


  (十一)加强组织建设与运行管理。各级测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站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具体建设、管理工作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网站建设、管理责任部门要建立健全网站运行、管理工作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网站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国家测绘局组织开展测绘系统网站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对网站建设先进集体、优秀供稿单位和优秀网站信息员给予奖励。


  (十二)加大网站经费投入力度。将网站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根据网站功能扩展和建设规模的需要,统筹解决网站建设和管理经费,加大网站建设运行的资金投入,不断强化网站硬件环境、软件平台、安全设施、采编设备等基础装备支撑。积极探索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多元化的技术保障机制,促进网站建设规范有效开展。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明银[2003]15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商业银行市、县(市、区)分支行、辖内各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流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三明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上海分行有关货币信贷政策,结合三明市实际情况,经市各银行机构共同研究,特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对经济建设支持的指导意见》。
一、为实施项目带动战略提供支持
1.加大技改信贷投入,提高三明市区主导型产业(如机械、纺织、化工和冶金等)技术水平,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培育出有市场知名度的品牌。
2.继续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银行对已承诺的项目贷款,要切实安排好资金,确保贷款及时足额到位;对新项目要积极介入,主动参与项目论证,按信贷审批权限做好项目申报工作,争取上级行的支持;对重点优良企业要合理进行授信,保证企业对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
3.对于高新技术项目贷款,利率可执行基准利率不上浮,切实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支持工业园区加快发展
1.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所需大额资金,可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对项目所需的临时周转资金要及时安排流动资金贷款。
2.试办以工业园区未来收益作为权利质押的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园区发展。
3.探索创新适合工业园区发展的贷款品种,以园区内企业存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仓储保全业务贷款;由园区多个A级以上、有担保能力的企业进行联保的联保协议贷款。
4.对园区企业在授信额度上适当倾斜,对以机器作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可提高一至二成抵押率。
5.引导经营业绩好、资信程度高的园区企业使用商业汇票,对此类票据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予以优先受理。
三、大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1.县域银行机构当年存贷款余额比例要力争达到75%以上。
2.要减少不适应县域经济发展的贷款审批环节,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要适当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首笔贷款除外);对信用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在2A以上的企业,要积极尝试开展部分信用贷款业务。
3.加大信贷业务创新力度,积极借鉴各地成功作法;推出适合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模式。推广“三包一挂钩”、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或收购、保理业务等贷款方式;对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困难企业可实行封闭贷款;对资信状况较好的县域企业可大力发展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改进担保方式,试办企业间多户联保或企业主管人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担保贷款业务。
4.灵活运用利率杠杆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把利率浮动与企业信用等级、授信额度、贷款频率和诚信记录、金融产品组合相结合。一般对2A级以上的企业贷款利率可按基准利率下浮,对A
级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不上浮。
四、积极支持外贸出口
1.对因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的出口企业可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资款比例可从现在占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
2.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贷款利率可下浮10%。
3.充分运用贸易融资、进出口押汇、外汇票据贴现等金融工具满足企业国际贸易的短期外汇需求。
五、继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1.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资金,加大对农户信贷投入,支持农民增收。
2.要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分区域将信用最高额度从5000元提高至30000元,农户贷款面要从45%扩大到60%。
3.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要支持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生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要根据各自经营特色制定扶持计划,支持有前景的龙头企业形成规模经营,培育有知名度的农产品品牌。积极尝试开办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的抵(质)押贷款业务。
4.银行机构要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等业务方面予以倾斜。
六、努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
1.银行要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年内力争解决500家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贷款供给面要达到60%以上。
2.会同市经贸委等部门组织举办“银企资金供需洽谈会”,设立“金融服务日”,加强信贷营销,向社会各界推出适合我市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成果和新型信贷品种。同时在政府网站开通“中小企业信贷直通车”,提供公开的金融信息服务,为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创建一个相互沟通的平台。
3.推动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发展壮大,为中小企业增加贷款创造条件。要通过财政注资、民营企业参股、银行参与等途径,以及将土地、房产、有价证券等实物资产作为担保基金,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对经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一般执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担保的倍数可适当放大。此外,要简化贷款抵押担保手续,有关部门对抵押物要做到合理收费并采取一次评估、多次登记的办法,减轻企业负担。
4.提高成长型企业新设备的贷款抵押率。对创业初期,原始积累少,缺乏流动资金的成长型民营企业,可适当提高新设备的贷款抵押率。
5.帮助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对有市场的产品可发放封闭贷款,专户管理,单独考核。
6.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对达到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贷款利率可下浮10%。
7.引入具有较高公信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分别对中小企业进行财务状况与资信等级评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创造更好的环境。
七、积极实施下岗再就业工程
人民银行、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通过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担保问题。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尽快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并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期间,贷款银行应主动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对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贷款需求,各银行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发放个人创业贷款(一般商业贷款)等形式予以支持。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