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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14:5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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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合理市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设用地规模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小区。
  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单位、居民及居住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住宅小区实行属地行政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模式,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统一领导。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
  各级城市建设管理、规划、房地产、市容环卫、市政、公用、环保、园林绿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邮政、电信、教育、卫生等部门依法按职责负责住宅小区内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协同街道办事处共同搞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建设期间,由开发单位组建或聘用物业公司参与建设期的管理,并签订承包合同。住宅小区移交后,由街道办事处或小区管理委员会按平等竞争原则,择优选聘物业公司承包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房屋的使用、维护及其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进行的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居民有参加小区管理的权利并承担合理使用房屋和公用设施,遵守住宅小区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纳入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 住宅小区的建设规划设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须规划设计建设道路、管线、公共绿地、中小学校、幼儿园、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农贸市场、停车场库和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金融、邮政、电信、环卫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住宅小区的街道名称应在规划设计时由地名管理机构命名。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方案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审定。住宅小区的建设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形成。
  由两个以上开发单位参与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开发单位牵头,并签订相应的责任书,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后上部建筑、公共配套设施和房屋建设同步的原则实施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对住宅小区的建设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承担住宅小区建筑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和建设。
  住宅小区的建设施工应实行招标、投标,开展平等竞争。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在建设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建设规划设计;
  (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三)买卖建设用地红线图;
  (四)擅自改变建筑设计;
  (五)少建或不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确需部分变更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时,应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三章 验收与移交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必须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它相关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被拆迁入已妥善安置。


  第十七条 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或牵头开发单位应向区人民政府和其它部门分别移交下列事项:
  (一)向区人民政府移交:《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期间已提前进入物业管理的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经市政府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图;竣工平面图;单体建筑及结构设备竣工图;地下管网竣工图;房屋分配方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
  (二)向区人民政府缴纳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的0.5%至1%的资金作为住宅小区专项管理用费,用于住宅小区行政管理、物业管理的补助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更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三)按规划设计配建的行政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四)按规划设计配建的中、小学校,无偿移交给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统一安排办学;幼儿园实行有偿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于解决该住宅小区居民的人学、入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五)按规划设计配建的商业网点房(含农贸市场),由建设单位有偿转交给使用单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六)住宅小区的水、电、燃气、通信、市政、有线电视等专业管线和环境卫生、园林等设施移交给专业管理部门管理;
  (七)其它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的移交按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自移交之日起一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修缮,但应支付相应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主要任务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新建住宅小区的规模,组建或指定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二)结合实际制定住宅小区的管理制度,组建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
  (三)负责住宅小区的社区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和其它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并处理居民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
  (五)协调各专业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
  (六)按本办法授权和有权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的约定,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负责住宅小区内公共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及公共用地的管理;
  (二)负责小区容貌及环境卫生、爱国卫生的管理;
  (三)负责文娱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
  (四)负责便民服务网点的管理;
  (五)负责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
  (六)协助、配合专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小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排水、路灯、河堤、园林绿化、环卫、停车场库、消防、机电设备等设施;
  (七)协助、配合专业管理部门搞好住宅小区治安保卫、商业网点、电信、邮政、广播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理工作以及工程检修的现场管理工作;
  (八)建立住宅小区管理档案;
  (九)物业管理承包合同规定的其它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按有偿服务的原则,向住宅小区的单位和居民收取综合服务费,用于本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项目支出。综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公司可在住宅小区内开展为住户料理家务、照顾病人、装修房屋、维修设备、搬运和订购物品等特约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接受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在售房时应当在买卖合同中对房地产权利人有承诺遵守本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约定;房地产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时,应在租赁合同中对使用人有遵守本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各项义务,服从管理,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用,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有权参与和监督住宅小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改变停车场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性质。
  (二)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三)不得擅自接引、拆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不得擅自在住宅小区内占用和挖掘道路;不准损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四)保持房屋及其它建筑物的完好、整洁和安全;装修房屋应符合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外形及色调;不得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
  (五)不准违法搭建建筑物;不准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不准在阳台上砌墙和存放超重的物品。
  (六)爱护住宅小区内的绿地和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准毁损、占用绿地和绿化设施;不准在行道树上钉钉、刻划、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
  (七)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存放、倾倒垃圾权;不准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瓜果皮核纸屑;不准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涂写、刻划、张贴。
  (八)不准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不准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十)居民应按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变更、迁移手续,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十一)不准从事污染住宅小区环境的经营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规定和住宅小区管理制度。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在管理、维护住宅小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住宅小区管理达到文明住宅小区标准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按《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或物业管理公司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由街道办事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结构、外形及色调,擅自改装、拆除公有房屋原附属设施者,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公共住宅大门、围墙或其他公共设施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房屋结构及各类道路、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者,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损坏花草树木者,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每株二十元以下罚款。
  (五)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六)在公共用地、走廊、屋顶、楼梯内堆放杂物。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七)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刻划、涂写和张贴宣传品,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八)在行道树上钉钉、刻划、拴绳或张贴、悬挂各种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九)占用道路摆摊设点,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十)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十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五元至二十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职责给予处罚。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处罚超过街道办事处权限的由街道办事处报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处罚。


  第三十四条 擅自搭建建筑物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


  第三十五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上缴财政。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执法范围、越权行使职能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及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居民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移交使用的住宅小区,其建设管理尚不配套的,各区人民政府应按本办法规定,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配套完善。


  第四十一条 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措施,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措施,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天涯网,你到底得罪了谁?

张雨林


今一早读到北京晨报《女歌手告天涯网站纵容造谣》的新闻时,不由有些感慨。这是自9月1号北京青年报《网络通缉令“追杀”出侵权官司》来第二次看见天涯网被诉上法庭的新闻,两新闻间隔只有6天。天涯作为全国乃至全球知名中文网络虚拟社区,在近两年可谓是风头占尽,获得了各项荣誉。从天涯也走出了各类名噪江湖的草根明星。这次天涯陷入网络侵权官司中,人们不禁要问:风光无限的天涯,你到底得罪了谁?

两个案件的起因都很简单:前者中,一位名为“菜霸”的网民在天涯社区发表帖子《洗版前因:18万PK一夜情的谣言故事》对青年歌手张可可进行侮辱、毁谤。张可可认为这败坏了她的名誉,给她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一气之下将天涯网告上法庭;后者中,章甫因遭遇天涯“网络通缉令”,被ID为“牙疼妹妹”的网友“误杀”,该妹妹在《侮辱本姑娘的人已调查清楚,警方正在全力缉拿》的一帖中将章某的手机、家庭住址、甚至8岁女儿是领养的隐私一起公布在网络上,并称章某被上海公安拘留15天。章某接到了大量骚扰电话,令他“牙疼无比”,愤然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这两起案件很好的代表了网络世界中两个主要的侵权问题:一是侵犯名誉权。所谓名誉权,指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是侵犯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网络是公认的侵犯名誉权和隐私权案件的多发带,呈现出涉及广、传播快、保护难的特点。

通过网络实施的侵权案件是很难处理的,因为很难查实直接侵权人的真实身份。这两个案件中,就是因为这一点,被侵权人无法获得或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确认侵权信息发布人的身份,故将天涯网这个管理者诉之法律。事实上,天涯网本身并没有亲自发布或参与发布侵权信息。单从这个角度说,天涯网没有得罪起诉它的两位愤怒的网民,恐怕天涯网也没有胆量去得罪这两位起诉者。

既然天涯网没有得罪这两位起诉者,那为何这二位在找不到侵权信息发布人的情况下将它诉上法庭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若发现明显属于该类的信息应该立即删除,保存相关记录,并有义务协助进行调查。也就是说,就这两个案件而言,天涯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但是它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有对其信息平台中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进行删除的义务。若天涯网对该类信息未删除或删除不及时给他人带来不良社会的影响,造成他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要看其具体的过错程度了。

正是由于天涯网对网友侵权言论管理上的疏忽导致它成为这两个案件中的被告。换言之,正是因为天涯网的细小疏忽,得罪了法律赋予它的义务,也令它成为了网民不良言论的间接受害者。从这种意义上说,天涯网得罪的不是别人,正是它自己。

在目前网络自律无法推行、网民处于情绪形舆论形态的阶段下,如何减少网络上违反道德的言论,提高网络道德水平?如何减少网络侵权事件、犯罪案件,净化网络法治环境?也许可以通过天涯网的这次遭遇,让我们的相关部门、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广大网民产生深深的思考。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政办发[2005]2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黄冈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利用外资,确保完成全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任务,促进全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贸出口
  (一)奖励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
  2、市直目标责任单位;
  3、市属进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奖励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当年外贸出口实绩(按海关数,下同)为考核数进行奖励。
(三)奖励办法
  1、实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奖5万元(人民币,下同),超目标奖5万元。
  2、目标奖奖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出口企业按六四开划分,分类计奖。
  3、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按所承担的出口任务分类奖励:第一类奖10000元,第二类奖7000元,第三类奖4000元,第四类奖2000元,第五类奖1000元。
  4、市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出口目标,奖市直目标责任单位10000元,由市直目标责任单位对出口实绩前3名的市属企业法人代表按5000元、3000元、2000元3个类别予以奖励。
  5、对超额完成出口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目标责任单位,每超额出口100万美元,增加奖金2000元。
  6、各地实得奖金按60%奖给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主要负责人,40%奖给重点出口企业法人代表。
  二、利用外资
(一)考核内容、对象
  1、考核内容:外商投资责任目标。外商投资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外商其它投资。外商直接投资指合同、章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和企业投资总额以内的境外借款;外商其它投资含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和在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中外商提供的进口技术、设备价款等。
  2、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目标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1、各责任单位每月要向市商务局报送本单位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2、由市商务局对各责任单位的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督促,并按季度定期通报各责任单位进展情况。
  3、年终由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奖励办法
  1、责任目标基本奖励:对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给予奖励。
  县(市、区)奖励按3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6000元,第三类奖4000元;市直单位奖励按2类设置:第一类奖8000元,第二类奖4000元。
  2、超过责任目标奖励:对超额完成年度外商投资责任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每超责任目标100万美元,增加奖金5000元。
  3、奖金分配:奖励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商务局(外经局)、招商局主要负责人。
  三、奖励资金来源
  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目标奖及超目标奖资金均由市财政列支,在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上结帐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