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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0:5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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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205号



肃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酒泉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酒政发[2011]204号),结合酒泉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酒泉市城区(以下简称辖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自愿购买城区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工作。市、区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购买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廉租住房购买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肃州区政府、市财政、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及肃州区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辖区用于购买的廉租住房范围、购买面积、购买价格的核定,按照《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申请购买城区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肃州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肃州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第六条 在市政府重大公益性项目的拆迁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存在家庭人口多、有重大疾病或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户主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肃州区民政局和所在社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允许其购买。
  第七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由民政、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证,租房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户口所在地社区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将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肃州区民政局。
  第九条 肃州区民政局在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转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肃州区民政局转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结果转肃州区民政局,由肃州区民政局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一条 肃州区民政局应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房源供应情况,按批准或轮候顺序,在待购房源范围内向申购的保障对象配购廉租住房,核发《廉租住房准购批准通知书》。老、弱、病、残、军烈属和两代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无房低收入家庭可优先购买。廉租房的配购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准购批准通知书》后,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购房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已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如愿意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可向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相关购买手续。
  第十四条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五条 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购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付款方式、权属登记、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事项执行《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10月18日发布的《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实施细则》(酒政办发[2010]20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4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衡阳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中心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桥涵、绿化、排水涵沟、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公交场站、防洪工程、公园广场、动物园等非收益项目。投资者是指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行投资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允许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周期内。项目建设周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中确定。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和依法核定的拆迁安置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六条 项目投资预算的测算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建设、建工、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依法进行,以投资者在正常施工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建设规模和施工条件,按征地拆迁的实际金额、施工工程量清单、缴纳的税金和政策性规费核定。在投资预算额内,盈亏自负。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或政府部分投资的项目,可采取工程总承包方式或中标价包干方式。
  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要发生超出法定标准的设计变更,事前应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就其变更部分进行测算。工程完工后,由审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建设等部门核定其实际额度,作为结算依据。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三年),政府对投资者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补偿,确保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达到其经测算认定的投资额的20%。
  第十条 政府补偿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管理的特许经营权,包括批准的收费站通行费收取、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户外广告收益及政府批准的其他收费。
  (二)市级政府有权减免的各种规费。
  (三)政府依法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经营权。
  (四)政府决定的其他补偿方式。
  第十一条 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本身需征用的土地和拆除的房屋,按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市直管公房产权由投资者拆迁安置的部分计入投资成本,属企事业单位房产及私房拆迁按拆迁条例标准核定予以补偿和安置,其费用计入投资成本。
  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用地上的原有供水、供电、燃气、公交场(站)、环卫、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拆迁时,由各有关单位负责拆除拆迁或改建,投资者予以补偿的,可计入投资成本。其重新建设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其设计标准应与项目配套。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受益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以项目周边控制用地作为投资回报的操作程序和运作方式:
  (一)确定用地控制范围。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两厢和周边的土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定范围的用地控制红线(如不足实行异地控制,政府的储备土地除外)。
  (二)确定项目周边控制用地宗地出让价。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周边控制用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测算宗地出让价后,采取挂牌方式进行现状出让。项目建设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红线范围的土地使用权。
  (三)允许依法开发或转让。如果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直接开发,可按现状或在土地“三通一平”后,由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收益扣除应缴的税费和工作经费后,返回给投资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土地报批手续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区负责。
  第十四条 投资数额大且建设周期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根据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量及工程进度分阶段兑现政府承诺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土地补偿的,在项目建设到一定阶段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次办理用地手续供投资者开发使用或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凡属于政府投资或引进外来资金新修或改造的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沿江沿湖风光带、旅游景点周边控规范围内的土地(除已经作为投资者补偿用地的地块外),进行转让或改变用地性质时,其高于宗地出让价部分的60%应上交财政,用于还贷。
  第十六条 由市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确定相应职能部门或城区政府代表市政府作为甲方参与项目的洽谈和组织项目实施。为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原则上每个项目成立一个协调小组。
  第十七条 凡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与投资者商有关部门拿出项目建设实施的具体操作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八条 相关报建手续由项目协调小组实行全程代办。各部门要提供优质服务,做到快速、简便,确保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定办结的时限内完成所有报建手续。
  第十九条 各单位和项目坐落的城区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市本级所有收费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市纠风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要快速处理投诉、举报的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反馈给投资者。对于无理阻工、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严重损害投资环境的人和事,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在商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包括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管理疏漏等,不能按照协议按时完成任务的,市政府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衡政发[2002]13号文件《衡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0]191号




关于加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饮食业油烟污染扰民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居民环保投诉热点之一。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治饮食业油烟污染监督管理纳入正常的环境管理范围,切实履行职责,解决居民居住环境污染问题。

二、我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已于2000年7月1日起实施,所有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饮食业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安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备,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我局将细化饮食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应相应调整分类管理目录细目,将饮食业单位纳入强制管理范围。

三、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饮食业单位进行一次排污申报登记,全面掌握本地现有饮食业单位数量、规模分布以及油烟处理情况。对现有饮食业单位采取示范试点,逐步推开的方式,分批整改治理。要将群众反应强烈、居民集中的严重污染单位列入先期治理名单。对逾期不能达标的单位,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四、为降低饮食业单位治理油烟成本,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我局将统一组织有关检测单位对油烟净化设备净化效率进行检测,发布合格目录。由油烟净化设备制造企业或其代理商按有关要求安装并能正常运转的设施,视同达标。

在合格目录发布以前,应以排放标准中的浓度限值判别油烟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由当地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数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五、实行市场开放政策,地方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防范和处理措施,对阻挠饮食业油烟治理工作,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要发动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违反市场经济规范的行为予以曝光。

六、各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本地区的饮食业油烟治理计划和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〇〇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