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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23 09:30: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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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了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要求,2012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现将《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生产稳定发展,大力提升广大务农农民的从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在总结近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转型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培训需求,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重大工程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大力开展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和农业专项技术培训,进一步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着力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培训补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和农民受益。

  二、培训任务、对象和内容

  2012年安排全国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330万人,其中,农业职业技能培训140万人,农业创业培训2万人,农业专项技术培训188万人(各省任务分配见附件1)。具体对象和内容如下。

  (一)农业职业技能培训

  结合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购置补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农业农村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对从事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及从事农业经营和农村社会管理的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对象为种养大户等农业农村生产和经营人才(详见附件2)。培训内容以农业生产及管理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机操作及维修技术、沼气建设及维护技术、农业经营管理及农村社会管理知识等为重点,提高农民职业技能,促进农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培训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4天。

  在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以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法规、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常识、道德素质、艾滋病防治、农村消防安全、科普知识等农业农村公共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农业创业培训

  主要针对在农业领域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基础的青年农民,特别是对农村初中、高中毕业后未能升学的两后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开展创业培训。以激发创业热情、教授创业技能和相关农业知识为主要内容开展系统培训,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创业就业或扩大产业经营规模。培训采取连续培训与分段培训相结合,理论教学、案例和实际训练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时间一般累计约14天。

  (三)农业专项技术培训

  首先,要满足今年全国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需要,以高产创建万亩示范方为单位,对示范方内的从业农民开展技术培训,每方培训骨干农民约10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其次,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地方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在关键农时季节对社员和从业农民开展专项技术培训,以村为单位,每村培训不少于50人,全年培训不少于2次。农业专项技术培训内容要紧紧围绕项目和产业发展,以主推品种、种植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为主,开展面对面、手把手的现场示范指导,注重同现代传媒手段相结合。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实行不同的补助标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按人均6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创业培训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农业专项技术培训按人均100元的标准进行测算。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专业培训的实际成本,对参训农民实行差别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培训任务下达

  农业部、财政部综合全国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相关农业工程项目安排、农村劳动力状况,以及今年各省(区、市)申报的培训任务需求等情况下达培训任务。

  各省(区、市)要根据各县的阳光工程培训需求调研报告、上一年度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本省(区、市)今年农业生产布局和要求,尽快将培训任务按职业技能、农业创业和专项技术三大类别分解下达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后者再下达至培训机构。其中,农业创业培训任务可由各省(区、市)直接下达至培训机构。

  各省(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与相关业务厅局及本部门负责农业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处室充分协商,配合重大农业工程项目实施和产业发展分解落实培训任务,与各项目和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效果。

  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区、市)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连同《阳光工程任务分解表》(附件3),于6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培训机构确定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别的培训任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确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除外);

  2.自愿在农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

  3.具备必要的教学实训条件和专业教师,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具备必要的食宿条件;

  4.具备较强的组织招生能力和培训经验;

  5.近五年无不良记录。

  各地要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机构在农民培训中的作用。加强阳光工程实训条件建设,特别要注意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技推广示范县科技实验示范基地等重大农业项目实施场所作为重要的实习实训基地。

  承担农业创业培训任务的机构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其余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农业部备案。

  (三)培训工作开展

  1.制订培训计划。培训机构要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类别、专业和任务数量,精心编制培训计划,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计划实施,确保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落到实处。

  2.遴选培训师资。各地要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机构要聘请了解农村、熟悉农业,贴近农民,具有一定资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培训教师、专家特别是基层农业技术人员作为阳光工程培训师资。

  3.编发培训教材。各地要加强培训教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采取省、县统分结合的办法组织编写通俗易懂、针对性强的培训教材,免费发放给参训农民,确保每人一套。除专项技术培训外,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创业培训不得以简单的讲义、明白纸等代替培训教材。

  4.实施班级管理。农业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要建立规范的班级管理制度,各培训班要选好配强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要成立班委会,加强学员之间的互相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证培训工作顺畅有序;要组织学员填写《阳光工程参训学员满意度测评表》(附件4)。

  5.组织培训考核。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要组织参训农民进行考试。有条件的,鼓励进行现场技能测试。各地要加强与相关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的协调,鼓励和引导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促进提高培训质量。

  6.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机构应逐班次建立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培训档案(具体要求见附件5)。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档案制度。

  7.项目管理和验收。对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创业培训,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派人逐班次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发动学员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培训结束后,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培训档案、学员抽查等方式逐班次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附件6)。验收不合格的,要出具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配套。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充实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协调好各行业的关系,逐级落实责任。要加大阳光工程资金配套力度,增强项目实施效果,扩大项目覆盖面。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级阳光工程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面和权威的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机构名称、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内容,同时鼓励通过电视、报刊等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级农业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阳光工程项目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监管系统,以及互联网、电话和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确保培训项目规范实施。对培训进展缓慢、管理不力的地区和培训机构,要及时调整其培训任务,向社会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发现违规的,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要积极邀请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项目验收和检查,形成监管合力。

  农业部、财政部组织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抽查。农业部将根据今年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工作监管、资金使用、信息报送、制度建设、培训方式创新等情况,对各省(区、市)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年度任务安排的重要依据,引导培训资金和任务向监管有力、实施效果良好的地区倾斜。

  (四)规范经费使用。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各省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培训工作实际制定阳光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开支内容和报账程序。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农业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1)和《阳光工程培训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承担农业专项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报账过程中应出具教学计划,教材讲义,《阳光工程培训台账》(附件7-2)和培训现场照片。各地要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骗取、套取、挪用、贪污等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发生。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要及时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强化业务培训。农业部将举办项目管理培训班,对各省(区、市)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各地要及时对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帮助其了解新的政策和要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工作经验交流,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各地要积极开展师资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六)完善信息报送。各省(区、市)要加强阳光工程监管系统的管理。每月10日前,完成对各地录入培训信息的审核工作;随时报送培训工作简讯、先进典型等宣传信息;8月份报送阶段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送全年培训工作总结。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阳光工程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党的惠农政策,积极主动参加阳光工程培训,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加收入。


附件:
农办财(2012)72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06_2751138.htm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4年6月29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10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国家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和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预防职务犯罪应当以有效防范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职务犯罪为重点。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人民法院和监察、审计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二章 预防职责和措施

第七条 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务犯罪现状、发生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预防建议和对策;

(五)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

(六)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七)其他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

第八条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结合案件特点,剖析发案原因,指导发案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预防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建立工作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制度,指导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三)在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投资预决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质量检验,工程验收等重点环节中,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防范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第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三)建立健全人、财、物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任前公示制、任职回避制、收入申报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

(五)查处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对重大违纪违法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七)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完善行政管理体制,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重大事项决策时,应当严格程序,科学论证,并制定防范措施;

(二)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公开行政许可程序,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制度;

(六)依法对重大建设项目预决算、国债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等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八)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

第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办案纪律,规范执法行为,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规范内部从事公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完善以下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制度:

(一)厂务公开制度;

(二)财务审批制度;

(三)效能监察制度;

(四)重大投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及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决策和执行的监督制度;

(五)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六)应当建立、完善的其他制度。

第十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应当落实预防职务犯罪措施,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培训机构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职、晋升等培训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培训内容。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接受法制教育,保持职务廉洁,不得有贪污、贿赂、渎职以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下列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企业物资购销和项目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从中谋取私利;

(五)索取或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

(六)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违规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七)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责任制,并做好落实、检查、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检察、审判、监察、审计等机关,针对有关单位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整改。被建议单位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建议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宣传,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负责任,发生职务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拒绝整改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采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民的举报推诿、拒绝、不按规定移送,或者泄露举报情况、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以及有侵犯职务廉洁性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从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5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第五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哈密地区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机制,帮助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解决特困家庭子女就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资金筹措分级承担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入学前一次性救助和入学后在校期间后续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救助范围和对象
持有本地户口,并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学历大专(含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低保家庭子女。
第四条 救助标准及时间
(一)入学救助
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和第三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000元;考入区内外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第二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3500元;考入国家重点普通高等院校第一批本科的学生每人救助4000元;
(二)后续救助
对次年在校就读期间实行救助,救助时间定于每年的8—9月份。
1.每年由本人家庭所在的街道(乡、镇)或县(市)级以上医院提供因本人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困难无法支付学费的证明。
2.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年不等各2000元的后期救助申请。
3.在校期间如因取消了其家庭低保待遇或中途退学、被学校开除及其它因素等原因而脱离学校的,后期救助相应终止。
第五条 救助程序
(一)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入学救助时,需如实提供家庭城乡低保证以及本人大学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二)凡申请救助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救助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居委会或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评议,经评议同意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进行核实,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大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县(市)民政局复核;
(四)县(市)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申请审核材料进行复审后,提交县(市)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对批准享受救助的对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择醒目的位置张榜公示,张榜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由县(市)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于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被救助资格,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三道岭矿区范围内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在申请救助时,申报程序按本条(一)、(二)、(三)、(五)项的要求,由所在地的家委会、总家委会及驻三道岭办事处进行审核、复核、审批;
(七)未尽事宜由县(市)救助联席会议议定。
第六条 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市)分别建立由民政、财政、教育、宣传、工会、残联、团委、妇联、慈善总会等部门参与的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具体事项由县(市)民政局承办。
(二)教育部门应严把申请救助大学生的录取批次关。
(三)联席会议职责:
1.通报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的救助情况;
2.审定救助方案;
3.确定救助对象(对已经救助过的大学生当年不再进行重复救助)。
第七条 资金筹集、发放、管理与使用
(一)资金筹集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县(市)自筹解决,三道岭矿区由地区财政承担。
1.社会各界的捐赠款;
2.慈善募捐资金、民政临时救济资金、社会福利彩票资金等;
3.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对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提供的救助资金;
(二)资金发放
1.县(市)民政局依据本级联席会议的决定,为确定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发放救助资金;
2.县(市)民政局将当年救助情况报地区民政局备案。
3.三道岭矿区范围内考入大学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由地区财政全额承担,三道岭办事处负责发放。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1.建立“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专户”,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它任何费用。
2.县(市)民政局应设立支出专户,负责办理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的核拨、使用、发放等事宜。
3.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地区行署下发的《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特困家庭大学生入学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署发〔2006〕26号)同时废止。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地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