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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24: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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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2011〕6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量的持续增长,由于装卸和运输方面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船舶沉船事故时有发生,亟待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开始生效。鉴此,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 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 装船前,船舶可采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见附件2)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货物含水率不符合要求,船舶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货物含水率进行重新检测。
  第十一条 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3)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
  第十二条 港区内外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所用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和货物性质加以苫盖,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含水率增加。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堆场位置及规模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停止装载,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装船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装载完毕后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舱工作,船舶对装载质量给予确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内容包括作业船舶名称、货种、作业时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天气情况、资料核对情况、堆场情况、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 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
  第十七条 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
  第十八条 船舶应当合理积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如发现超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九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管。如发现与原始单证不符或违反国际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舱完毕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
  第二十一条 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输部认为有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托运人、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公正执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凡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运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交海字275号)以及《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89〕交运字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2011版)〔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
      输部网站〕
     2.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
      输部网站〕
     3.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2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3年6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福建省工艺美术精品、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工艺美术名人实行认定制度。认定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正确把握不起诉条件 努力实现“五个统一”

付克非 刘有道


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下,怎样把握不起诉条件,实现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所要求的五个“有机统一”,这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新课题。我院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我们通过规定不起诉案件硬性标准、不起诉案件层层审查、不起诉案件检委会讨论决定三项机制,确保不起诉案件的质量,实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所要求的五个统一。2007年,我院办理不起诉案件22件,共对31名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了不起诉处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我市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是制定工作规范。我们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实施意见对于一般交通肇事案件,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因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轻微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不起诉;对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有认罪悔罪表现的,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不起诉;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和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起诉。2007年,我院办理的22件不起诉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6件6人,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4件11人,故意伤害案件3件3人,赌博案件2件2人,职务犯罪1件3人,其他案件6件6人。这些案件都是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均符合高检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及《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既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又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必须依法从宽的要求。
二是层层审查把关。由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存在一定的办案风险,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我们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对不起诉案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决定作出后是否会引发社会矛盾而出现不安定因素,进行严格审查,由案件承办人、科长、分管检察长层层审查把关,确保案件不出现质量问题。审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不起诉基本条件;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真诚认罪、悔罪;涉及赔偿案件民事和解,当事人双方是否达成有效地和解协议;确认损失赔偿、经济赔偿是否兑现;听取被害人意见,被害人是否要求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走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是否良好。
通过层层审查把关,为检察委员会最终讨论决定提供了可靠的决策依据,有效地降低了相对不起诉的风险。
三是检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我院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严格把握案件质量标准,通过审查后认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一律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不起诉,2007年报检委会讨论的24件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中,有22件31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有1件1人作出了起诉决定,对1件案件中的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区别对待,根据罪行轻重分别作出起诉和不起诉决定。
通过以上作法,我们较好地做到了“五个统一”。
一是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教育的方针,我们在办理不起诉案件过程中也遵循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特别注重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2007年办理的不起诉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件18人,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50%以上。如我们办理的范某等四人抢劫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均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初中在校学生,为了上网玩游戏,初次抢劫作案,抢劫对象也是在校学生。事后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向被抢劫学生及家长赔礼道歉,退赔了赃款,被害人家属也向检察机关请求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我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家庭及学校落实帮教措施后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为这四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了继续在校学习的机会。
二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办案中确保“宽严相济”的“宽”与“严”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既不“法外施威”也不“法外施恩”,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我院提起公诉752人,而不起诉仅31人,不到5%。对于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我们非常慎重,全年仅不起诉1件3人。体现了宽严有度的原则。在可诉可不诉案件中,我们把握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如孙某、周某二人涉嫌盗窃共同犯罪,但二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周某不起诉,对孙某起诉。
三是实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2007年,我们办理不起诉案件中交通肇事案件6件6人,故意伤害案件3件3人,均涉及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因此,我们把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是否赔偿到位作为决定不起诉的前置条件,做到了使被害人首先在民事赔偿问题上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协议。如犯罪嫌疑人刘某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案发后,刘某真诚悔罪,及时赔偿被害人970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主动找到我院,请求对刘从轻处理,我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双方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都表示满意。
四是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从我们办理的不起诉案件具体适用对象来看,都属于确实需要通过不起诉而回归社会的人。这些人首先在犯罪情节上轻微,对社会人身危险性比较小,回归社会的渴望也比较高,对他们依法做出不起诉处理,可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07年,我们对于依法做出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加强与犯罪嫌疑人家庭、学校、社区的联系,采取跟踪回访等措施,共同做好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这样,既教育挽救了犯罪嫌疑人,在社会上也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达到了预防犯罪的发生良好效果。
五是实现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不起诉案件从性质上来说虽然是轻微案件,但轻微案件有时隐藏大矛盾,如不及时疏导,很可能会加深矛盾甚至引发新的、更严重的刑事案件。我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过程中通过延伸办案触角,把化解社会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办案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促进和解等方式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司法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和负面效应。如我院办理的刘某故意伤害一案,刘某为某渔场副场长,因渔场开发拆迁赔偿问题与渔场职工金某发生纠纷,刘某将金某打成轻伤,此案虽为小案,但容易造成群众与基层组织的对立情绪,激发更大的矛盾,影响当地的开发建设。因此,我院及时建议当地党委做好拆迁赔偿工作,要求刘某积极赔偿金某医疗费用。刘某及时赔偿金某医疗等费用49000元,并赔礼道歉,得到了金某的谅解,鉴于刘某犯罪情节轻微,我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这一处理结果也受到了当地党委和广大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