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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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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保障工作的通知

办供电[2012]137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办公厅、南方电网公司办公厅、有关地方供电企业:

重大节假日是居民生活用电的高峰时期,保障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确保重要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大力推进居民用电服务满意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负荷分析和摸底排查、预警工作。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做好重载的城市配电线路、台区和农村用电负荷的摸底调查工作,认真分析近年来城乡重大节假日期间用电负荷情况和高峰负荷增长变化趋势,提前开展高峰负荷预测,特别是对近年来春节期间农村用电需求矛盾较突出的地方,要按照重大节假日期间可能发生设施过载的严重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度,对供电线路和配变建立预警档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配电网安全巡视和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在重大节假日前全面组织开展线路和设备巡视及消缺工作,尤其要加强对老旧、重载和安全性能较差线路的巡视力度。对户均配电容量低于1千伏安的配电台区,要根据实际需求,抓紧线路改造和新增配变设施布点或增容改造工作。同时要加强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普及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知识,防止因安全用电知识匮乏造成的人身及安全事故。

三、加强电力调度和故障抢修,最大限度的减少居民停电次数和时间。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负荷的调度,及时转移高峰负荷,避免局部线路和设备出现过载、损毁等情况。要加强备品备件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力度,增配故障抢修人员,全天候及时抢修各类故障。对涉及较大范围居民用电的停电故障,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现场指挥,尽快恢复供电。

四、加强应急值守,确保信息畅通和及时准确公开。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认真执行应急值班值守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明确值班电话及传真号码。对天气原因或自然灾害引起较大范围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居民停电事件,要按照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信息。要严格履行停限电告知义务,规范告知方式、时间和内容,重大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对非恶意欠费的居民用户实施欠费停电。

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要建立12398 电力监管热线与95598 供电服务热线的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节假日期间电力供应保障和服务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强监管和督促整改。完善12398 投诉闭环管控机制,切实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各电力监管派出机构要充分利用居民用电服务质量监管专项行动建立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保障节假日用电措施和预案的监管,各级电网、供电企业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及时处理节假日期间居民生活用电相关事宜。对工作不落实、保电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用电的事件,监管机构将进行专项监管并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特大煤矿事故,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特大爆炸事故,重特大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工程抢险,重特大恐怖活动,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时,按照《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实施预案,迅速到位,切实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一)暗杀、劫持人质、空中劫持以及爆炸、破坏犯罪等重特大恐怖活动;
  (二)铁路、公路、水运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三)民航客机坠机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事故;
  (五)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事故;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八)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
  (九)跨县、区的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县、区,各部门的应急处理预案应当根据各自实际,预计到可能出现的各类严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应简明扼要而又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我市建立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市委领导下,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泸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市 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安局局长、市经贸委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民航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市文化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
信访办主任、市政府救灾办主任、泸州海事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武警泸州市支队支 队长等组成。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由常务副市长 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具有相关专业 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统一接警,分类、分级处置。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统一指挥对事故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三)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四)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突发事故事件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公安、消防、武警支队、卫生、交通、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监、海事、矿山救护队、水务、电力、天然气等部门和单位)进行 应急处理的演
练。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事件接处警、指挥调度。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在联动处警时具有以下权限:直接处置权、越级指挥权、联合行动指挥权、临时指定管辖权。
  (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三)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接报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将应急处理指挥部和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转 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事件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事件及应急处理的信息,拟出初稿报指挥中心领导审批后上报。
  (五)组织召开事故事件现场会议。
  第九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可根据情况需要,在事故事件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秘书组、抢 险组、调查组、通信组、专家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
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
  (四)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事件现场的有关事宜。
  (五)完成抢险救灾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立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重点指定。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应急方案,制定具体抢救应急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跟踪落实。
  (二)负责组织设立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工作小组。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交通管制。
  (四)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应急指挥中心联络。
            第三章 事故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事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110报告,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 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一经确认,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向各相关部门和事故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作紧急通报,并报告市委值班室和市政府值班室。
  第十四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事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事件现场。
  (三)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事件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四)市安监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写出事故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并及时报告事故事 件动态及处理情况。
  重特大事故事件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二)事故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企业规模。
  (三)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事件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六)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七)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调度应急处理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进入响应工作程序,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迅速掌握事故事件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事件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按各自分工制定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事件的蔓延、扩大。
  (二)现场指挥长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各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初期,事故事件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险救援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二十一条 在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处理事故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县、区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应及时启动实施相应的事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公安局负责事故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市卫生局负责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市交通局负责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
  (六)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重特大事故的起因是雷击造成,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查明事故原因。
  (七)事故事件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原因、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八)事故事件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
(九)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的分工如下:
  (一)现场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医疗救护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抢险物资的供应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落实。
  后勤保障和死亡者的现场处置由事故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协助国家、省一级组织的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事故快报统一由市安监局起草,事件信息由归口管理部门起草,经总指挥审定后由各负有上报职责的部门按各自渠道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上报。宣传报道 统一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网络监控,防止互联网上的不实宣传,由市公安局负责。
  (二)抢险救灾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2.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公路桥梁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交通局、泸州海事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煤矿和其他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含矿山救护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4.重大工程抢险,由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 消防支队负责; 5.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经贸委、市天然气公司、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以及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 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7.急性中毒事件专业抢救,由市卫生局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9.宾馆、饭店、公众聚集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文化局、泸州工商局负责协助。
  10.其他事故如电力、通讯、水利、学校等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以及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公安局的主要任务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为全市社会应急联动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枢纽,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警后,应立即核查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事件性质并做出初步判断,迅速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及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市公安局领导报告;指令治安、刑侦、巡警、交警、消防、武警等相关警种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交通、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追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联动部门处置;灵通信息,随时掌握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变化,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市规划建设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发生城市建(构)筑物倒塌事故时组织抢修,组织开展灾后城乡工程灾害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评估经济损失;组织专业队伍协助地方政府对灾区的危险建筑和工程设施进行抢险排险;组织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项目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抢修恢复方案和其他处理意见。
  (三)市经贸委的主要任务
  负责供应、调运抢险救灾物资,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四)市卫生局(含市内各医疗单位)的主要任务
  市内各医疗单位及120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接受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的电话求助;在接到指令或求助电话后,迅速派出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及时对受伤、中毒或有重大疫情的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采取隔离措施;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负责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紧急医疗救护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灾区疫病防治和重大疫情的调查控制。
  (五)市交通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公路、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中损毁公路、桥梁、遂道的抢修,尽快恢复交通;调集车辆,抢运救灾物资。
  (六)泸州海事局的主要任务
  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后负责组织打捞、营救工作;组织疏通航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并负责事故处理。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含市安办)的主要任务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特大生产伤 亡事故的信息汇总工作,负责拟写特大事故快报初稿,组织、协调 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城管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城市下水管道爆炸事故的抢险修复;负责市政设施(包括路灯、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堡坎及其防护栏等)受到破坏时的抢修。
  (九)市民政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事故死者遗体的运送、火化;做好收容遣送、救灾救济工作;分配救济粮、款;安 排灾民生活;统计核实灾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十)市环保局的主要任务
  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工业、社会生活、建筑等)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善后事宜并采取整改措施。
  (十一)市民航局(含机场)的主要任务
  通报飞机失事、被劫时间、地点、航班号;将紧急情况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通报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
  发生劫机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国发〔1991〕64号)中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处理;
  发生空中交通事故后负责组织救治伤员、搜寻遇难者遗体;迅速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家属;负责调查空中交通事故原因和事故处理;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十二)市水利局的主要任务
  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特大洪灾防御预案;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重要水利设施渡汛、抢险和分洪方案;检查落实汛期物资准备;灾情发生时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指导工作。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滑坡、坍塌、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处置和调查处理。
  (十四)市文化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处理文化娱乐场所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及时查处危害文物安全的事件。
  (十五)市教育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处理教育系统发生的各种自然、治安灾害事故;尽快恢复教学;负责处理校内学生
游行、静坐、罢课事件;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学生校外非法游行、静坐事件;协助卫生部门处理校园内发生的疫情。
  (十六)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的主要任务
  对市内重点景区发生的灾害事故,迅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紧急救援抢险,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伤亡游客家属的安抚工作。
  (十七)泸州工商局的主要任务
  确保12315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在接到投诉后能迅速派人赶到现场处置,发生灾情后及时维护好灾区的市场秩序和稳定。
  (十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抢救。
  (十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的主要任务
  参加事故调查组并督促事故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十)市气象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查明雷击事故原因并组织整改;根据需要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十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统一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二)市地震台的主要任务
  发生地震2小时内确定地震参数(时间、震中经纬度及地点、初定震级),了解初步灾情,并及时报告国家地震局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向震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及震后评估工作;进行紧急会商,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意见;负责有关地震的科普宣传和辟谣工作。
  (二十三)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市通信公司的主要任务
  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提供用户的移动、固定电话资料、上网用户的IP地址等资料;确保0、119.120、122特服报警求助电话畅通;视需要组织事故事件抢险现场的通讯保障;抢修通讯设备,尽快恢复通讯。
  (二十四)泸州电业局的主要任务
  保证95598特服免费电话24小时畅通,受理供电服务咨询和投诉;负责组织事故抢险和现场供电以及电力系统故障的处理与修复;组织抢修设备,恢复供电。
(二十五)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的主要任务
负责恢复城市供水、供气。负责城区内户外供水、供气管道事故的抢修。
  (二十六)有关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
核实投保单位损失情况,及时赔付保险金。
   (二十七)司法、财政、人事、农业、国土、税务、金融、信访等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与应急联动单位紧密配合,及时参与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
第二十四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二十五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可请求驻泸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章 应急处理要求和责任单位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重特大公路、水上交通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处置,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泸州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有关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二)处理重特大公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施救,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加强网络监控等工作。
  2.市交通局主要职责是立即参加抢救工作,尽快恢复受损的交通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3.市安监局主要职责是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速向有关单位及企业发出警示通知。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抢救及相关的救护工作。快速组织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开展抢救工作;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
  5.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是立即派人到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迅速进行前期赔付,安抚死伤者的家属。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三)处理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交通局(含海事局)主要职责是做好抢救工作和核实事故死亡人数及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护人员及设施迅速赶赴现场施救;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核实死伤人员数量,在上下游发出警示或设置警示标志,实行水上交通管制,防止出现新的事故。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做好施救的有关工作,立即协助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工作,并可征用必要的设施、设备等参与抢救工作;及时组织对死者身份的确认、辨认;约束肇事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加强网络监控。
  3.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上。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上。
  5.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上。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大煤矿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抢险救灾,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责任单位是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施救,核实井下情况及遇险人数,制定抢险方案,视灾害情况召请上级救援队伍支援。
  2.市经贸委主要职责是根据抢险需要,调集抢险救灾物资、协助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3.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交通和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约束控制有关责任人。 
  4.泸州电业局职责是保障抢险现场供电。
  5.市卫生局的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作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抢救,控制事故蔓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消防队伍赶赴现场,控制险情,实施救援,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2.市安监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化学事故救援中心及企业化学事故救援队伍参与抢险,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视情况召请上级专业化学事故救援队伍支援。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品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基本情况,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4.市经贸委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品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基本情况,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5.市卫生局的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重特大爆炸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处置,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泸州电业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力量抢救,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2.市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做好受损建筑的恢复或加固工作。
  3.泸州电业局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电力的切断及供应工作。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7.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特大火灾(含森林火灾)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重特大火灾(除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气象局、市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是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力量参与灭火,维护火场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安排群众转移。
  2.市林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力量扑灭森林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市气象局主要职责是提供气象信息,为灭火提供指导,必要时进行人工降雨作业。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7.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迅速组织施救,防止疫(毒)情蔓延。
  责任单位是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做好抢救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快速调集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及时抢救有关伤病人员;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开展疫情、毒情调查,及时提供结论,为抢救工作提供方向;对可能传染的,要快速报告,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搞好预防传染、中毒的宣传工作;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交通及社会秩序,积极协助对中毒物的鉴定,协助做好被感染人群的隔离工作。
  3.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工程抢险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组织现场抢险,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责任单位是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业主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有关保险公司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发生事故的业主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组织施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物资损失;及时向其他参与抢险的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2.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重大工程事故的性质,及时制定具体抢救方案,并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受损建(构)筑物的加固或撤除提出技术方案,指导业主或直接组织实施。
  3.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重特大恐怖活动(含暗杀、劫持人质、空中劫持以及爆炸 、破坏犯罪等)。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迅速制止犯罪,及时消除社会危害。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市规划建设局、武警泸州市支队、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处置,尽量减少恐怖事件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加派力量做好首脑机关、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出现新的问题;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积极引导恐怖分子到空旷地点,防止恐怖分子进入闹市区造成更大的危害;对在闹市区发生的恐怖事件,要立即组织疏散,迅速拉出警戒带,对现场周围立即实行治安和交通管制;对恐怖分子劫持飞机等可移动工具的,要防止其造成新的危害;通过多种手段,快速掌握恐怖分子的人数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以及作案的原因、要想达到的目的等,并迅速提出处置方案;力争和平解决,引导恐怖分子通过谈判等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教育、说服恐怖分子的亲友等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恐怖分子挟持有人质的,要想法保证人质的安全;密切注意恐怖分子的动向,防止其逃脱,对无法转化的恐怖分子,要适时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网络监控。
  2.市国安局、武警泸州市支队主要职责是参与处置恐怖事件。
  3.市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建筑物的结构图纸等资料。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引导群众以正常渠道反映问题。
  责任单位是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或上访者所属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市交通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
  (二)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的责任单位职责
  1.上访者所在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 化”的工作方针,及时报告重要信息,超前做好处置个案;凡发生到市的重大集体上访事件,上访人所在县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做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工具接回上访者;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再次上访。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上访场所正常的交通、治安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安指挥中心快速掌握第一手情报资料,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公安机关领导和有关警种负责人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尽力维护好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迅速拉出警戒带,防止人群大规模涌入市委、市政府等首脑机关;迅速隔离上访人员与围观群众,防止围观群众被利用或围观群众太多引起交通、治安等问题。
  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利用公开和秘密手段取证。及时掌握组织者、为首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其活动能力。加强网络监控。
  3.信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上访群众的接待,组织听取上访代表反映情况,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要求,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设法缓解群众情绪,充分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及时联系有关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会同有关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全力做好群众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指出其违法性和不合理性;迅 速梳理上访群众反映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 
  4.被上访单位(市委、市政府等机关)职责是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内保部门要做好机关大院内部的安全工作,严查进出单位的人员,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现场秩序。根据公安机关的建议,适时关闭大门,防止出现上访人群大规模涌入。严格审查进出单位的人员,可疑人员要坚决隔离在大门外。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
  5.市交通局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或现场处置指挥员的意见,准备好交通工具,根据需要,及时将上访群众运送出首脑机关。 
  6.市级宣传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与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联系,快速获取第一手资料,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舆论的主动权。
  7.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派出有关人员做好上访群众突发病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救护工作。 
  (三)处置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平息事态,及时抓获组织者、为首者,努力减少社会影响。公安指挥中心要快速掌握第一手情报资料,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公安局领导和有关警种负责人立即带领民警到场,快速对现场及有关地段实行交通、治安管制,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立即展开心理攻势。现场指挥者随时掌握并报告现场情况及工作态势,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情况重大且有升级可能时,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要求附近县、区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警力备勤。利用各种手段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及时掌握组织者、为首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其活动能力;对进行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人员或“活跃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其非法行为,防止事态升级;对为首者或组织者,要采取断然措施带离现场。继续做好隔离工作,防止围观群众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新的问题。做好网络监控工作。 
  2.被冲击单位(市委、市政府等机关)职责是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工作人员要在内保部门的指导下或自发做好本单位、本办公室等的安全工作,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市级宣传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舆论的主动权 。 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根据要求派人做好现场工作人员的救护工作,并要求各医院做好各 种准备工作。 
  5.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七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条款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和现代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全方位的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和充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人员的编制、装备和办公经费,处理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要的有关经费,由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分别向市编办和市财政局申请,列入事业编制和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等事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8日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

  为加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结合我地区实际,提出以下组建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目标,围绕地区“富民强区固边”战略目标的实施,推动优势资源转化,加快形成天然气、煤炭、电力、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维药、民族特色手工艺、特色矿业八大产业集群,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商贸流通业全面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框架
  (一)组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成立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隶属于和田地区国资委,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通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源向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群体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和田地区投资,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和田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2、开办资金的筹集方式。地区担保中心成立初期开办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地区本级注册200万元,墨玉县、皮山县、策勒县、洛浦县、于田县、和田县分别注资100万元,和田市注册150万元,民丰县注册50万元。担保中心注册资金实行开放式管理。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注资,扩大注资额,增强担保能力。
  3、按照组建统一担保机构的要求,地区担保中心在各县市财政局分别设立办事机构,各县市财政局明确专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形成统一的担保网络。
  4、地区担保中心在做好担保项目的同时,做好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切实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织机构
  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长由地区财政局(国资委)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银监局、中行和田分行、工行和田分行、农行和田分行、建行和田分行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县市分管副县(市)长组成(具体成员另行通知)。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3、审议批准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薪酬;
  4、对企业担保进行审议;
  5、完成行署安排的担保事项;
  6、重大担保事项报请行署审定。
  (三)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决策程序
  1、信用担保项目申报及初审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中小企业的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申请由各县市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地区担保中心;重大项目贷款担保必须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落实贷款担保抵押资产、反担保的处置等手续后报地区担保中心理事会研究。
  2、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担保中心提供的最终审核意见,安排地区担保中心项目评审部进行调查评估,然后提交理事会进行研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由担保事项有关的县市领导(理事会成员)参加,以及地区担保中心聘请的各方面专家列席理事会。理事会研究确定担保事项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3、各县市为所属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所在县市担保中心的注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担保事项,地区担保中心必须报行署研究审定。
  4、地区担保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将担保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向行署汇报。
  (四)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内设机构
  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机构首先保证主要业务的正常开展,随着业务量的扩大和加强风险防范控制,逐步设立以下机构。
  项目评审部:负责制定地区担保中心担保政策,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及项目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对投资担保回收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核、签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保后管理、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及时向担保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提出项目继续或提前终止的建议。决定重大风险项目的处理意见,决定项目代偿及追偿方案等。
  财务部:负责保费的收取,地区担保中心的财务、经营运行情况分析,编制报送财务报表,拟定地区担保中心业务发展规划,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地区担保中心授权下负责资金的安全性运作。
  (五)县市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协助担保中心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2、进行担保业务的市场调查和市场开拓工作,承担业务咨询,建立县市对外担保的备查台账。
  3、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协助地区担保中心了解县市企业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的变化情况。
  4、协助地区担保中心及时督促县市债务人履行合同。
  5、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担保中心理事会。
  6、风险控制与责任。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同级的财政部门应与地区担保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担保风险责任,承担所发生的贷款担保损失。
  (六)担保中心内外机制建设
  1、地区担保中心是为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机构,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风险资金补偿机制。地、县市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的长效机制,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社会捐赠资金;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为:(1)业务发生时按实际收取保费5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2)年终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3)如有税后利润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4)各县市财政每年按照一般预算收入的0.5%-1%的比例列入支出预算,做为风险准备金上缴担保中心,做为各县市相对应的风险担保基金。当风险准备金提到一定数额时,可以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担保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担保方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地区担保中心要在发生代偿后30天内报地区国资委备案。地区担保中心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积极推行反担保制度,将中小企业自身纳入风险分担机制。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库,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确定一批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的业务操作,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区担保中心隶属地区国资委,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项目评审部、风险担保管理部、财务部。
  第三条 地区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地区担保中心的担保业务包括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及保后管理五大阶段,按照受理、审批、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相互监控、权责分明、风险控制的业务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区担保中心须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地区担保中心在开办初期仅限于贷款担保,其他业务视开展情况逐步扩大。
  第六条 地区担保中心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项目评审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受理及初审,根据企业提供具体情况出具“拟贷款通知书”和“县市担保业务审核表”并进行保前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
  (一)地区担保中心将客户分为法人类客户及非法人类客户。
  (二)由项目评审部负责人进行业务接洽并负责担保项目分配。
  1、接洽内容:业务介绍、信用教育、接受申请、信息收集、了解反担保资产状况。
  2、项目分配规则:
  (1)项目评审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接洽情况,从地区担保中心员工中确定项目负责人A;
  (2)项目评审部将项目初审情况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后,由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B;
  3、项目负责人A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1)初审合格的,记入《项目评审部担保申请登记簿》,并将全套资料及访谈情况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
  (2)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A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确认后,及时通知担保项目申请人及风险担保管理部,适时退回全套资料;
  (3)风险担保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后,将初审不合格的企业信息及不合格事由录入企业资信库。该项工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A、B共同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前调查及资料收集。
  (一)法人类客户提出书面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简介);
  2、申请担保的金额、期限、理由及用途;
  3、借款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还款资金来源;
  5、借款拟办理银行名称;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出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家庭主要成员简况;
  3、申请担保的原因、金额、用途、期限;
  4、借款预计将产生的经济效益;
  5、还款资金来源;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资料的审核
  由项目负责人A、B负责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担保项目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年检有效的各种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企业法人代码证、资质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质量、信誉、信用等证照(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签字样本;
  3、财务主管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5、开户许可证、有效贷款卡及查询资料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有关资产证明、产权证复印件;
  7、企业所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租赁合同及其它合同(如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
  8、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同意本公司担保的决议、授权书;集体企业应提供职代会同意要求担保的决议;
  9、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通过的核准、备案材料;
  10、抵质押反担保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证明、评估材料、投保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抵质押声明书;
  11、还款承诺可行性报告、款项使用计划、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等;
  12、其他资料。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若未婚,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和反担保保证人有稳定工作单位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3、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须提供反担保保证承诺书。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第一项所列资料;反担保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按《法人客户保前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
  4、若用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未婚,须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承诺书”、“非生活必需品承诺书”,有条件的一并提供抵押反担保保证人所有的第二套房产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由项目负责人A、B根据担保项目申请人提供的完整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法人类客户
  法人类客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担保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法人类客户申请担保业务,产品应当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要求。单位定期存单反担保质押、单位动产反担保抵押、单位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续贷);
  (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家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担保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国家无规定的,按担保中心的规定。
  2、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流量为负数;
  (2)向担保中心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对担保中心的担保未全额清偿的;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7)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8)有“偷、逃、抗、骗”税等行为的;
  (9)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二)非法人类客户
  非法人类客户一般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存单反担保质押、个人动产反担保质押、个人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非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非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2)有严重违法或危害担保中心担保信用行为的;
  (3)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关键职位的企业信用程度差、长期欠息、原贷款已形成逾期的。

第四章 保前调查

  第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业务申请,项目评审部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A、B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前调查。特殊情况下,可经担保中心主任批准指定地区担保中心其他员工陪同调查并提出调查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内容
  项目负责人A、B独立行使调查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保前调查行为。调查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抵(质)押物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合法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抵质押权利凭证。
  3、银行借款用途:符合银行贷款通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4、业务合同:符合合同基本要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卡年审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为依据。
  (二)安全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贷款记录为依据。
  3、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信用查询系统记录及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4、担保项目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财务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材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5、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的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三)盈利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历年经营、财务情况:以近三年的财务资料及申请人提供的财务资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信息做重点分析。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营销战略、市场前景及发展目标: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3、本次担保与拟贷款银行的业务关系,主要包括担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费用的收取等;符合与拟贷款银行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4、评定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测算担保业务风险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四)担保项目申请人以财产为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资产的核查:重点核查拟作为抵押物、质押物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其它调查内容可以从简。
  第十四条 调查评价
  项目负责人A、B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做出调查评价,并将评价内容纳入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客户评价是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业务评价是指对客户申请的该笔担保项目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三)反担保评价。反担保评价是指对客户为申请担保项目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保前调查和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负责人A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经其审核合格后将全部资料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复核并审查。
  项目负责人B将出具的独立意见报告书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
  (一)法人类客户的保前调查报告除了对公司的简要情况、股权结构、财务指标分析情况、抵押物基本情况、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法定代表人的文化素质及信用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说明和分析外,还必须对公司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产品的市场未来收益等进行重点分析。
  (二)非法人类客户除对抵质押物、反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分析外,还必须对担保申请人的文化素质、家庭成员的简况、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进行调查,对个人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市场的未来收益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在保前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审查。依据担保中心主任签署的审批意见,将担保项目上报担保中心理事会审批,并负责向项目评审部发出不予办理(复议)或办理的通知。
  第十七条 风险初审
  项目负责人将担保项目全套资料报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由风险审查部对项目进行风险初审,审查标准如下:
  (一)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审查
  1、申请人资料: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资料及内容。标准:资料齐全、内容清晰完整、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2、担保人资料:业务受理模板中包含的表格及文档。标准: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规范、部门签字。
  (二)资料有效性审查
  1、合法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审查: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审查:
  符合担保法第34条、第75条规定的抵(质)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核发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质押的权利凭证;合法的质物。
  (3)银行借款用途审查: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4)业务合同审查:符合该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证年审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记录为依据。
  2、安全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户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审查。
  以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个人征询系统、企业征询系统的查询记录及风险部人员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为依据。
  (3)信用等级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表1: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单位:分,万元

等级
各等级必须符合的条件

财务

分析
年度销售收入
年末资产总额
年度

利润
逾期贷款占用率
资产负债率
利息偿付率

AAA
≥90
≥1500
≥500
≥50
0
≤70%
100%

AA
≥90
≥800
≥300
≥20
0

100%

A
≥80





100%

B
≥60







C
≥60









  表2: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类别
序号
项目

(分值)
计算公式
评分标准
计算

结果
得分

安全性
1
资产负债率15分
期末负债总额/期末有效资产总额×100%
X≤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应得分=(100%-X)/50%×15



2
逾期贷款占用率15分
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额×100%
X=0得满分

X≥20%不得分

区间得分=(20%-X)/20%×15



周转性
3
流动比率5分
期末流动资产总额/期末流动负债总额×100%
X≥1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得分=(X-100%)/50%×5



4
流动资金周转率10分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360天
X≤120天得满分

X≥360天不得分

区间得分=(360-X)/240×10



5
应收账款占用率10分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100%
X≤10%得满分

X≥50%不得分

区间得分=(50%-X)/40%×10



效益性
6
全部资产利润率10分
年度利润总额/全部资产平均余额×100%
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

=X/5%×10



7
贷款利息偿付率20分
实付贷款利息/应付贷款利息×100%
X=100%满分

X≤90%不得分

区间得分=(X-90%)/10%×20



发展性
8
资本增长率10分
(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资产负债率≤60%或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X/5%×10



9
经营管理能力2分
视平常掌握的情况打分




财务管理能力1分




信誉状况2分




附加
利润总额
利润第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为5分




合计(105分)






  3、盈利性内容审查:
  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项 目
评分标准
计算

结果
标准

偿债能力分析
营运资本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正值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145%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0、95

盈利能力分析
销售利润率
(税后利润+利息费用/销售收入×100%

8%

资产报酬率
(税后利润+利息费用/资产平均总额×100%

10%

负债能力分析


净资产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正值

可用资本
净资产+长期负债



债务净资产比率
(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净资产



短期债务净资产比率
流动负债/净资产



负债资产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5-65

负债对股东权益比率
股东权益/负债总额



银行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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