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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19:41: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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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建设管理,维护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快速推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09〕19号)、《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办发〔20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涉及安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安置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国家、省对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安置区建设,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安置区建设,通过招投标确定的建设单位作为安置区建设的责任单位。安置区建设选址遵循就地就近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征收安置部门负责安置区建设计划申报(含安置对象、安置面积等),安置区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分配等工作。

  项目征收委托单位负责安置区土地报批、出让手续办理、安置区“三通一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安置区立项审批、招投标核准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规划部门负责报请市规划部门办理安置区用地选址及规划审批手续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环保部门负责报请市环保部门办理安置区环评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国土部门负责报请市国土部门办理安置区土地使用权证等工作。

  鹤城区、怀化经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报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市房产部门办理安置区建设手续及房屋产权权属登记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及审核被征收人户籍资料,以及安置过程中的维稳等工作。

  市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按照要求负责安置区供水、供电、供气设计、安装等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在安置房建设、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委会应协助做好被征收村民相关安置工作,负责被安置户资格确认、人员登记等初审,被安置户名单公示,组织被安置户选房,优化环境,维护稳定及小区物业管理向社会化过渡前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六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采取统规新建或货币安置两种方式予以安置。

  第七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选择统规新建方式安置的,以户为单位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人平90平方米标准安置。

  第八条 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视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对待,征收部门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支付补偿,不再予以其他安置。

  第九条 搬家补助费按常住人口计算。3人以内(含3人)的,一次性补助700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补助费150元。需要过渡的,搬家补助费支付两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正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补偿700元;正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低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每超过1平方米,增加5元/月;正房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统一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三个月。由项目业主安排了过渡周转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 资格确认

  第十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安置的对象,是指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系该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农村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增加1人份额,增加一人份额的安置房待小孩年满16周岁后方可办理产权手续。独生子女户再生育子女的,多分配的安置房予以收回。

  违法生育的子女尚未纳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予安置。违法生育的子女经查证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成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按人平90平方米标准成本价购房安置。

  第十一条 原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现已暂时迁出的下列人员可予安置:

  (一)入学、入伍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二)服刑、劳教前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正在监狱服刑和被劳动教养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二)通过继承、赠送等途径在征收土地搬迁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三)在历次征地拆迁中已安置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确认时间截止至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后实物量调查第三榜公示结束之日。

  “三榜公示”后至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死亡人员不再安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出生人员可予安置。

第五章 安置区建设

  第十四条 安置区建设由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图实施。

  第十五条 安置区建设实行项目代建制或按照BT模式实施,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安置房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户型及面积设计应征求被搬迁村民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程序:

  (一)选址。征收安置部门提出安置区初步选址方案送交规划部门审核,规划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区定点,核发书面选址意见,并提供用地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

  (二)用地。项目征收委托单位按需安置人员核定用地指标,在委托征收土地、房屋搬迁协议签订的同时,应提供安置用地批单,并与征收安置部门签订安置区建设委托协议。委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市(怀化经开区)征收安置部门按建筑占地面积15万元/亩、公用面积10万元/亩标准支付安置区建设用地总费用。

  (三)立项。征收安置部门依据选址意见,向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立项,发展和改革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安置区建设立项手续。

  (四)“三通一平”。项目征收委托单位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在安置区土地征地拆迁完成后4个月内完成安置区“三通一平”建设任务。

  (五)规划设计及审批。规划部门在收到设计文本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4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方案的审批。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及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六)施工图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工图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

  (七)招投标。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收到招投标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核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招投标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置区项目建设招投标手续。

  (八)施工许可及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等手续。征收安置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

  (九)竣工验收。安置区建设竣工后,征收安置部门和有关部门须向市规划、住建、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

  (十)交付使用。安置房验收合格后,征收安置部门会同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等组织被安置户交付房屋,并对安置房交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六章 房屋分配

  第十八条 分配程序:

  (一)被安置人以户为单位在选房前向村组提出书面申请,村组会同项目指挥部、辖区乡镇 (街道办事处)及公安、项目征收委托单位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被安置户进行资格初审,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三榜,每榜公示期5天)。

  (二)社区、村组将公示后确定的被安置人员名单及其搬迁验收单、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安置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征收安置部门复审。复审通过后,被安置户填写《统规新建安置房审批表》,由征收安置部门发放安置卡。安置卡序号载明搬迁顺序、具体搬迁时间,卡号即为选房次序。

  (三)被安置户持安置卡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征收安置部门依据需安置人口数按照1:1.2的比例提供房源,由乡镇(街道)、村、组、社区组织被安置户选房。选房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选房结果报征收安置部门。

  第二十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安置户,安置房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面积超过或小于核定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同地段房地产市场价收取或支付差额面积部分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成本价及销售价由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经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经征收安置部门同意并报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的,不得擅自将安置房作商品房销售、出租或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村民安置自用住房建设收费标准与国有土地上居民安置自用住房建设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村民安置区建设除上交国家、省部分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30%收取,白蚁防治费据实收取。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总费用按每户每宗用地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绘测量等服务性收费);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量放线等服务性收费);住建部门办理质监、安监的总费用按建筑面积0.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施工图审查的总费用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房产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收费按建筑面积1.6元/平方米标准包干收取(含测量等服务性收费)。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内生活供水、供电、供气开户及配套工程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直接安装到户,费用优惠收取。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安置房的个人,责令退还安置房;安置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安置房时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未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补偿到位的,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原公告内容或者本实施细则内容执行。三个月届满后,仍未征收补偿到位的,统一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虽已办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后,怀化市城市规划区此前执行的村民安置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国家、省、市出台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村民安置政策的,从其规定。










回避制度是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对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公安司法机关应以适当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但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告知程序未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只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法《关于适用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但对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期限、告知瑕疵责任等规定得不详细、具体或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刑事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告知制度,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时间、方式与内容,以促使公安司法机关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便于当事人及时知晓和运用自己的权利。

第一,完善告知方式。强调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能够更加体现回避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对于因没有确切地址或是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在公安司法机关公告栏及其他媒介上公告的方式来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在公告满一定期限如果仍未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则推定当事人得到了告知。

第二,完善告知内容。应当向当事人公布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姓名、职务、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相关情况,并详细告诉申请回避的机关、方式、期限和救济方式,以便当事人较为全面地了解相关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时掌握他们是否存在法定的回避情形,积极做好应对申请回避的准备工作。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还应告知公安司法机关的负责人、检察长、庭长、院长的姓名等。同时必须对回避的概念、种类、要求和申请回避的具体方式向当事人作出详尽的解释。

第三,明确告知期限。告知期限对回避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意义。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应根据各阶段不同的特点,对回避告知期限进行明确。当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应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案件进入法院环节,审判机关应在合议庭组成之日或确定独任审判之日起三日之内,在上诉案件、死刑复核案件等采用书面审理时应当在合议庭成员确定后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明确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告知义务的认真履行,是当事人有效行使申请回避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回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明确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公安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告知瑕疵主要包括没有告知、告知错误、告知缺失、送达瑕疵等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设定相应的处分措施,即依照告知瑕疵的程度不同和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大小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保障回避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五,建立信息查询制度。我国现行回避制度最大缺陷是信息查询制度的缺失,当事人无法获取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等回避适用对象的相关信息,无法获知他们是否与案件或者与案件当事人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或者社会关系,无法有效行使申请回避权。因此,有必要建立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档案资料,存放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检察院案管部门或法院立案庭,当事人或其律师可以凭身份证、委托书查询。(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31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将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十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市级财政性项目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包括项目事前绩效审核、项目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事后绩效检查。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条 绩效考评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范围以及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

  (四)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五)项目财务执行报告、决算报告以及有关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事前绩效申报表、项目绩效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纳入绩效考评范围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土地基金和债务资金安排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专项项目。

  第七条 对已有相关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办理,可不进行项目事前绩效审核。

  第二章  绩效考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绩效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

  (三)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是否提交市审核中心审核提出意见;

  (四)根据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意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

  (五)对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结果做出处理和加以运用。

  第九条 市级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依据市级财政部门关于绩效考评的部署,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二)审核、汇总200万元以上的专项项目,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项目事前绩效申报表和单位绩效自评报告等绩效考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级项目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主管部门及时报送项目事前绩效审核申报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组织绩效考评项目的具体实施;

  (三)编制项目考评计划,开展自我考评工作;

  (四)客观、全面地拟定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

  (五)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审核中心、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报告;

  (二)对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组织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业资格的专家进行考评;

  (三)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做好绩效考评工作,确保绩效考评结果的真实、公平、公正,出具的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分析透彻、真实准确。

  第三章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

  第十二条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是指对绩效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对项目所需的投入、特别是财政投入的资金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拟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或支出项目库的项目(200万元以上),在上一年度8月10日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送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市级主管部门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事前绩效审核申报资料包括项目事前绩效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与审核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我市相关制度;

  (二)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有明确的绩效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支出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

  (三)符合部门“三定”方案所确定的职责;

  (四)符合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范围;

  (五)属财政支出范围。

  市级财政部门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提出意见送市审核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可行性方案是否可行、绩效目标是否可以达到;

  (二)项目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

  (四)其它需要审核的事项。

  市财政审核中心应在收到项目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书面意见送交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市财政审核中心作出的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未提交反馈意见的,视同同意市财政审核中心的审核意见。

  市财政审核中心在接到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或在部门反馈意见期满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提出项目是否可以列入年度预算及项目库的建议,对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应在审核报告中给予说明。项目主管部门以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作为报送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市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财力可能及相关情况进一步审核,提出支出预算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对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和涉及面较广的绩效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是否排入年度预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建立预算项目库,实行滚动预算管理。对通过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但未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进行排序后,纳入预算项目库,在以后预算年度优先安排。

  第四章  项目事中绩效跟踪

  第十九条 项目事中绩效跟踪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完成进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跟踪、评价。

  第二十条 列入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主要包括:

  (一)跨年度的项目(指连续二年或以上安排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金额较大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转的监督,建立监控网络,对列入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实施监控,通过监控随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拨付、使用去向、结存等动态情况,根据监控系统提供的项目工程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事中绩效跟踪的项目,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将相关资料送交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市财政审核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事中绩效跟踪考评,出具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五章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主要是对项目支出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综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完成绩效指标、直接效益绩效指标、间接效益绩效指标、资金管理绩效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指标。

  (一)项目完成绩效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进度、项目完成质量、项目支出进度等项指标。

  (二)直接效益绩效主要包括项目成本、项目设计能力以及项目设计能力利用情况等项指标。

  (三)间接效益绩效主要包括对社会的影响情况等项指标。

  (四)项目资金管理绩效主要包括资金管理的规范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以及配套资金的筹措情况等项指标。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事后绩效检查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完成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总结经验,检查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部门和单位应将绩效自评的相关材料,送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审核中心在1个月内应完成绩效检查,出具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六章  绩效考评评分标准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指标总分各为100分,具体项目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在实施审核、考评时,可进行适当调整。

  项目综合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70分-85分(含70分)为良,60分-70分(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结果将作为支出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或支出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项目事前绩效审核为优的项目将优先列入年度预算或项目库;审核为不合格的不列入年度预算或项目库;审核为良或及格的项目,其分值将作为项目安排次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事中绩效跟踪结果将作为拨付项目进度款的重要依据,对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市级财政部门将督促项目单位立即整改,对考评为不及格的项目将停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事后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市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的依据。对绩效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对绩效差劣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事后绩效检查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和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专项支出管理的措施或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项目单位不及时提供绩效考评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准确、不完整,使考评工作无法进行的,视同未达到绩效考评目标。

  第三十三条 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部门和个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及《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责任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200万元以下的专项项目的绩效考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考评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