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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4-07-22 03:41: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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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管四〔201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针对工贸企业涉及面广、领域宽、数量多、差异大的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全面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项建设”)为重要抓手,以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项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结合工贸行业实际,突出重点,总体推进,为全面开展“两项建设”工作奠定了基础。截至2012年5月,全国工贸行业共有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209家,二、三级达标企业共计33136家,正在评审的一级企业45家、二级和三级企业17930家(见附件)。主要工作情况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摸清工贸行业底数。围绕工贸行业“两项建设”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专题调研,基本摸清了全国工贸企业现状,提出了“两项建设”的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主要途径和保障措施。据统计,全国工贸行业共有法人单位320.4万家,从业人员12071.4万人,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占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直接监管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中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28万多家。

(二)建立政策法规体系。印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等6个规范性文件,起草了《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规定》,编制了《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初步形成了“两项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先后制定并公告了工贸企业27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还有6项评定标准正在起草。这些评定标准基本覆盖了工贸行业中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重点行业,为工贸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北京市顺义区制定的6150条隐患查报标准进行了梳理汇总,为各地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指导。

(四)建立考评管理体系。制定了《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4号)和《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安监总管四〔2011〕87号)。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4家一级评审单位、348名一级企业评审员和590名评审专家。各地区确定了843家二、三级评审单位和11613名评审人员,初步建立了专家库和评审队伍。

(五)建立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网上申报、评审受理、公告发布、证书管理等基本功能,实现一、二、三级考评的网上申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已开发完成,并正在试运行。这两个信息系统可以实现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隐患信息的同步和共享。

(六)创建试点示范地区和企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了宁波市、广州市、沈阳市、北京市顺义区、山东省诸城市等5个示范城市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24家典型企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树立样板,并多次召开经验交流会和现场推进会、座谈会,进行“两项建设”的经验交流、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统一思想,全力推进“两项建设”工作。目前,各地区基本确定了本地区“两项建设”的试点样板地区和企业。

(七)营造“两项建设”的良好氛围。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组织开展了21期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题培训班,培训了近3000名安全监管人员、省级师资和评审人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专刊,在政府网站设置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专栏,宣传“两项建设”的法规标准和各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两项建设”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做法

一年多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在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了大量可学、可用的经验和做法,为全国全面铺开“两项建设”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政府推动。大部分省(区、市)高度重视“两项建设”工作,北京、辽宁、湖南、福建、宁夏等地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黑龙江、陕西等地成立以省政府领导同志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两项建设”工作作为当地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推进。

(二)制定工作方案,统筹规划部署。各省(区、市)都制定了“两项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指导和推进工作。北京、辽宁、河北、山西、内蒙古、福建、上海、安徽、浙江、山东、江苏等省(区、市)以省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印发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吉林省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和黑龙江等省(区、市)以省级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区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利用经验交流会、现场观摩会、各类培训班、到样板示范地区学习调研等方式,提高对“两项建设”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辽宁省组织专家制定了《辽宁省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标准化自评人员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已举办培训班60期,培训企业2224家、自评人员5000余人。山东省诸城市对320名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轮训,为3408家企业培训员工16万余人次。

(四)强化考核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吉林、辽宁、山东、湖南等省(区、市)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目标责任考核,印发了有关的责任考核文件或者明确了具体量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比重和力度,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落实。北京市顺义区制定了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对各镇、街道、经济功能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两项建设”工作实施量化考核。

(五)抓好典型示范,发挥引领作用。各地区分别确定了“两项建设”试点样板地区,通过抓典型、树标杆,创新工作,不断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顺义区创建了区县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模式,探索解决隐患排查标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无缝衔接问题;结合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确定小微企业以开展现场达标、岗位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思路,要求2012年完成50%的小微企业达标任务。辽宁省沈阳市实施重心下移、权力下放,授权各区、县(市)协调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的相关工作。

(六)制定地方标准,完善标准体系。部分省(市)制定了符合地方实际的评定标准,使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山东省制定了日用玻璃制品、食品发酵、皮革皮件加工、塑料制品等10余个门类的考评标准。湖北省制定了葡萄酒、食品食用油加工、纸质包装印刷、空调安装维修、家具制造等地方考评标准。湖南省出台金属粉末生产、室内装修装饰等评定标准。四川省制定了通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甘蔗制糖企业评定标准等。

(七)完善考评体系,加强评审管理。大部分省(区、市)规范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确定了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建立了评审队伍,明确了评审工作程序,并对评审单位进行了管理和监督。浙江省宁波市出台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确定了18家工矿商贸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山东省诸城市创新评审管理,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项基金,免费为企业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验收工作。广东省广州市以专家组考评的方式,免费为中小企业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组对达标企业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

(八)积极创造条件,强化保障措施。一是争取资金支持。部分省(市)设立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专项资金。吉林省每年列支300多万元,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黑龙江省设立2500万元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二是制定激励政策。辽宁省沈阳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意见》(沈政发〔2011〕45号),从企业担保和信贷融资、纳税抵免、工伤保险缴纳优惠、专项资金申请、投资项目审批(核准)等25个方面,实施联动的激励约束政策,推进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山东省诸城市制定了《鼓励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办法》等文件,出台了有关工作考核、保险费率浮动、现金奖励、评先挂钩等综合性激励政策措施。三是与行业部门联合推动。山西省安全监管局积极与省商务厅协商,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晋安监管四字〔2012〕14号)。四是通过班组活动促达标。河北省通过班组岗前宣誓、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等活动,评选出一批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班组,为企业整体达标起到了良好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五是探索小微企业达标途径。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效率。六是探索关联企业达标。吉林省以一汽集团、长春轨道客车、通钢集团为突破口,指导3家企业以集团文件形式印发文件,要求关联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准化标建设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看,各地区“两项建设”工作已经起步,取得了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无合力、无抓手、无资金、无人才、无办法”的问题,但目前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地区将“两项建设”当作一项活动、一种运动,缺乏长远的打算和考虑,或者视为企业的自愿行为,或者认为只是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出现上面热下面冷的现象。一些企业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当作简单的对标行为,缺乏持续改进的认识,达标积极性不高,存在观望和应付的思想。

(二)工作进展不平衡,评审管理矛盾突出。一是各地区工作进展不平衡。北京、辽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等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工作进展顺利,海南、西藏、陕西、青海、宁夏、云南等地工作进展缓慢,达标企业类型和数量差距也较大。二是评审机构和人员队伍力量的不足与企业数量、特别是中小企业数量巨大之间存在矛盾。一些地区未能结合实际、创新工作,而是等政策、要办法,工作积极性不高,推进力度不够,工作进展迟缓。

(三)缺乏有力抓手,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在“两项建设”工作中,法规政策措施不够有力,全国性激励约束机制还没有形成。一些地区感到没有法律支撑,工作中抓手不多,人员和资金缺乏,出现畏难情绪。对于不达标和工作不积极的企业,制约手段不健全。

(四)分级分类基础差,信息系统不完善。一些地区尚未摸清本地区工贸企业的基本情况,无法有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基础欠缺。一些地区虽然出台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方案,但还没有真正建立信息系统。

(五)“两项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对滞后。“两项建设”工作涉及的行业门类多、企业情况复杂、现场工艺装备差异大,目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尚不能完全满足工作的需要。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部署,全国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要于2013年和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并于2014年底前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推进“两项建设”取得新的更大的进展。

(一)实施政府推动、企业为主,全面推进“两项建设”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实行政府推动、企业为主,立足创新、分类指导。一是争取“两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地方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并制定出台地方政策措施;二是将“两项建设”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制;三是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对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以对照标准进行自查自报、自评自改为主,对中小企业“两项建设”工作,制定地方性通用标准、考评办法及隐患查报标准,简化工作程序,注重效果,减轻负担,把重点放在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达标上。

(二)完善标准体系和评审管理,加强评审队伍建设,为“两项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各地区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特点,探索、制定地方性评定标准。要在北京市顺义区制定的6000多项隐患查报标准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查报标准体系,并积极探索和妥善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与隐患查报标准的衔接问题。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评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严格控制评审质量,严禁乱收费,确保正常的评审秩序。要加强评审队伍的建设,建立专家库,培养评审人员,不断提升评审业务水平。

(三)抓示范、树典型,发挥基层的创造力。各地区要从“等、靠、要”的思想中解放出来,一是积极学习借鉴广州、沈阳、宁波、顺义、诸城等先行示范地区和有关典型企业在“两项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抓好本辖区内“两项建设”示范样板地区、典型企业的创建工作,及时总结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两项建设”工作深入开展。二是各地区要在把握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实行重心下移、权力下放,充分发挥基层的首创精神,大胆探索,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推动“两项建设”工作。

(四)加快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信息化系统现状,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符合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五)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区要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内部的安全培训责任,深入开展“两项建设”的宣贯培训工作,加大对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力度,解决思想认识、工作方式、具体操作等问题。各地区可借鉴辽宁省沈阳市等地充分利用工伤保险机制开展安全培训的做法,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全覆盖的培训措施,为“两项建设”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持。

附件:全国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330/2012/0718/173748/content_173748.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13日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2006年延安市人民政府42号令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九月六日

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落实好扶持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林、牧、渔等农业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及带动能力等有关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经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私营或股份制企业,并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龙头企业加工或流通的农产品销售额占到企业经营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以上。

(三)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与信用。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连续3年盈利,且能照章纳税。不欠工人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资产负债率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五)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500户以上。通过订立合同购进农产品原料金额,一般应达到300万元以上。

(六)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企业主导产品在同类产品市场占有份额较大,质量领先,产销率达90%以上。

第六条 申报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带动农户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按要求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相关企业的申报材料。

(四)直接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并在市级金融单位开户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龙头企业认定时,向市级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审核,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相关企业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评价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重点龙头企业的遴选和监测评价工作。

第九条 认定工作程序:

(一)专家组对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业务主管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并必须到现场实地核查,确认上报资料与实际无误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实行专家签名负责制。

(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组审查意见,提出重点龙头企业推荐意见,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三)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者,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延安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第十条 建立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对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一条 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监测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监测办法:

(一)重点龙头企业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监测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完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县区或乡镇政府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监测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意见,在监测当年3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家组对企业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审查的同时,必须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企业运行正常,监测材料真实并提出评价意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专家组评价结果提出监测意见,并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

(四)监测意见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依审定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

第十三条 在不属资格监测的年份,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要求统计汇总,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点龙头企业资产、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且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对企业提出警告,直到按规定程序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申报和监测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属重点龙头企业的,取消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收回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尚未认定的,取消申报资格,四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六条 各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业务单位对申报、监测材料要严格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经认定并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市级龙头企业升格为省级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享受省级或国家级龙头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同时,继续享受市级龙头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省级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规划〔201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适应我国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大力支持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07年组织实施了省级安全生产技术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省级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过几年的努力,省级中心实验室项目已经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验收。为进一步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支撑作用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要求很强的工作。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加快,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日益增多,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面临生产环境复杂化、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增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难度加大等问题,仅仅靠经验和直观判断已远不能达到科学监管和依法行政的需要,依托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的技术手段,是准确地查找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有效途径之一。

近年来我国事故总量较大,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模拟验证等技术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亟须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隐患排查、事故调查、标准制修订等方面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的支撑作用。目前,由于我国省级中心实验室建成时间不长,一些地区出现了实验室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结合不紧密、支撑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一是部分实验室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工作不主动,业务不明确,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有待提高。二是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标准规范、政策体系、体制机制等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三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缺乏,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隐患排查、事故调查等方面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的作用还不够突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把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作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省级中心实验室积极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精神,从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战略高度,着眼于安全生产的客观需求,紧紧围绕事故预防,充分利用省级中心实验室的专业力量和技术优势,加强政府引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推动省级中心实验室做大做强,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准确定位。省级中心实验室要围绕事故预防的中心工作任务,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必要的技术验证与抽检复检,开展重大事故及一般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分析,承担企业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实现专业化发展。

——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专业领域省级中心实验室实际情况,区分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服务,采取试点、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等措施,着力培育,实现技术服务市场化发展。

——市场驱动。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服务市场空间,深化服务层次,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省级中心实验室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增加后劲,实现规模化发展。

——创新发展。营造有利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发和推广应用的外部条件,加强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引导省级中心实验室向高新技术化发展。

(三)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矿山等高危行业在用设备设施的安全性检测率提高到80%以上,重大危险源识别检测技术推广到80%的城市和高危行业,对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培育一批创新能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专业实力雄厚、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骨干实验室。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省级中心实验室专业能力建设。省级中心实验室要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专业服务能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吸引各行业优秀人才参与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中来。要紧紧围绕事故预防各项中心任务拓展业务范围,深入企业开展关键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提供全方位的技术验证和复检,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鉴定分析、模拟验证分析。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省级中心实验室的引导和扶持,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支持其做大做强。

(二)推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规范与制度建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要抓紧研究制定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检测检验项目和检测检验周期,制定和完善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根据当地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或政策措施,制定和细化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制度,推动检测检验工作开展。同时,要加强在用安全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省级中心实验室要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以及地方标准的编制、修订工作,加快在用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的制修订步伐,确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有据可依。

(三)建立政府购买专业技术服务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设立专门经费,用于省级中心实验室等专业服务机构协助开展高危行业在用设备设施执法检查、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排查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省级中心实验室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时,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确保检测检验的公平、公正、公开,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认真查找产生安全隐患的深层次原因和内在规律,及时上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四)将检测检验列为安全生产准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逐步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作为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复产验收等工作的重要手段,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公平性、公正性与权威性。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测检验的,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复产验收工作中,对未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不予通过。

(五)深入开展事故调查物证检测分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中,要采用技术鉴定、物证分析等手段,追溯事故直接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人身安全损害程度、设备设施破坏程度、劳动保护措施的作用、应急救援设施的功效等,正确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计算事故损失,提高事故结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省级中心实验室接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委派,参加事故调查、事故现场监测、获取物证、检验分析时,要及时、准确提供事故现场监测报告、技术鉴定报告、物证分析报告,为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六)开展安全科研创新和产品开发。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制定激励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支持省级中心实验室在作业场所安全条件改善、安全设备设施改造更新、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新产品开发研制以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承担更多的任务。

省级中心实验室应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要求,发挥技术资源优势,不断提高检测检验技术水平,并注重在每一次检测检验过程中,研究和探索标准的先进性与完整性、方法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设备的精准性与可靠性、结论的准确性与启示性。要坚持一手抓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一手抓科研,以检测检验带动科研,以科研促进检测检验水平的提高。要积极申请和承接各类纵向课题和横向课题,不断提高自身科研水平,为安全产品制造企业的产品研发及生产经营单位在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加强组织落实

充分发挥省级中心实验室技术支撑作用,是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和不足,相互交流沟通,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强省级中心实验室基础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省级中心实验室专业化服务水平,为促进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