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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时间:2024-07-16 01:15: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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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

国函〔2011〕153号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二、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共同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国家海洋局要加强对两省区人民政府海域行政界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做好相关督促检查工作。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部机关各司局:

为适应当前我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制和机制,加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建设,规范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切实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我国核电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军民结合的核燃料工业也在加快建设,放射线技术在工、农业生产和医疗、科研等领域广泛应用。同时,我国周边部分国家也在加强核能利用和发展,世界范围内恐怖主义威胁现实存在。一旦发生核或辐射突发事件,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不仅危及我国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还会影响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领导。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辖区内建有核电厂、核设施的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处(科)室和单位组成;同时,指定一个处(科)室为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一个处(科)室负责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管理工作。

二、完善机制,密切配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核应急机构、核应急协调组织组成部门以及与辐射事件应急相关的公安、环保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并完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要制订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辖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医学救援的准备工作。要与当地有关行业、系统和军队加强联系,有效整合和利用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和卫生应急的资源。要与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应急经费、硬件建设、医药物资储备、通讯和交通等方面的支持,有力保障卫生应急工作的开展。一旦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医学救援、饮用水和食品的辐射监测,并根据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主动参与核事故调查和健康效应评价,组织对受过量照射人员的医学跟踪随访。

三、健全网络,明确职责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要统一协调所属临床部、监测评价部和技术后援部,明确各专业技术部的职责,加强对地方卫生部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有效开展重大级别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卫生应急支援和处置工作。各地要依托国家和省级核和辐射损伤救治基地、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急救中心、放射卫生机构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核工业系统、军队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力量,建立健全本地区的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网络。根据卫生部门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职责,指定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分别承担现场应急救治和处置、伤员医疗救治和转送、辐射监测和防护、应急医药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和管理、卫生应急应用性科研等任务。要明确本地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网络运行和管理机制,强化网络管理,确保有效运行。

四、有效准备,科学应对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要加强国家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做好国家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备用指挥中心和技术支持系统的维护管理和日常运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分析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形势,不断修订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和卫生应急队伍,制订专家咨询组和应急队伍的工作规范,强化应用性科学研究和技术储备,做好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和交通、通讯保障,切实加强专业人员和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和部门职责,组织专业力量,科学、规范、有序、有效地开展伤员救治、辐射监测和辐射防护等卫生应急工作。

五、落实措施,强化督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工作中,要坚持依法科学、平急结合、协调配合、有效应对的工作原则,明确工作职责,促进制度完善,加强能力建设,健全工作规范,强化工作督导,保障措施落实。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本辖区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工作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43号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并充分认识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使棉花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棉花质量不断提高。


(国家计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组成5个检查组,于3月7日至17日,对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9个棉花主产省(自治区)的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各有关省(自治区)按《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工作都十分重视,立即进行了具体部署,组织省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各有关市、县开展自查自纠,一些省(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同志亲自带队赴棉花主产县(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工商管理、质量监督、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保证了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9省(自治区)共派出棉花质量检查人员8000余人次,对2482个棉花加工厂、纺织厂进行了专项质量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成包皮棉标识不全、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混等混级加工、收购单位无品级实物标准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棉花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非法收购、加工棉花的不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查封、取缔一批非法购销、加工网点。对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查,责令有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的文件和标语、口号进行了纠正。通过这次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各地棉花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开始改观,私商棉贩非法收购、加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棉花质量有所提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从抽查的情况看,尽管9省(自治区)在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方面还比较严重。一是棉包质量标识不规范、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等问题相当突出。多数地区轧花厂、棉麻公司仓库、纺织厂里的棉花仍按棉花老标准刷唛,有的标识不全,不刷等级、生产日期,甚至存在白包情况。检查组此次共抽查277批棉花。其中,标识不规范的有150批,占54%;无标识的有11批,占4%。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的也很突出,在抽验的151批棉样中,虚高品级55批,占36%,远没有达到供销总社规定的95%的相符率。二是棉花加工质量普遍较差。除因气候条件不好的影响外,人为因素也是重要原因。检查中发现,多数收购、加工企业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标准,不实行“一试五定”的棉花收购检验规程,混等混级收统花、超水棉。不少棉花加工企业管理不善,对混收的统花和超水棉未进行必要的分拣和晾晒,再加上设备老化,加工质量差,棉结、索丝较多。三是对非法加工设备的处理和监管不力。9省(自治区)对查封的轧花机、打包机等非法加工设备,多数地方只是就地封存,没有按《通知》规定予以销毁,部分企业还在生产销售土打包机。
这次检查,也暴露出一些涉及棉花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对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认识不足,甚至对这次检查也是临时应付,使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检查组在抽查非法加工设备封存点时,发现有的封条竟然浆糊未干。二是棉花行业管理弱化,市场、质量意识淡薄。从检查中接触到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看,多数对《产品质量法》和棉花国家标准缺乏学习和认识,认为卖棉还是看样定价,对证书和标识的法律承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三是法规不健全,查处难度大。按照多年以来的政策,严禁生产、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对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但到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不断提高棉花质量和规范棉花市场管理,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巩固成果。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国务院有关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忽视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所造成的巨大浪费和危害,以及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巩固这次检查成果,防止反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真正树立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棉花质量。对这次检查中的遗留问题,建议按以下原则妥善处理。一是对查封的无照加工点的设备,其中合格的,由各地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先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下一步结合棉花企业的改制、改造,采取折价入股或定向拍卖的方法,将收回的资金返还投资者;对不合格的设备坚决予以销毁,不留隐患。二是农民可利用加工自用棉、留种棉的小型设备开展代理加工,但不得从事棉花购销活动,不得配置打包机;各地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监管。三是对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压力吨位标准小棉花打包机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对已销售用于棉花打包的小打包机,由当地政府责令生产企业折价回收后销毁或改造为其他规格、其他用途的产品。
二、管住加工,规范收购。在棉花收购、加工环节,各省级政府要继续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各地对已经取得资格的收购、加工企业,要按照标准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同时要搞好棉花加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T18353-2001)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棉花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由质检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防止不合格设备流入市场。在棉花收购环节,要按有关规定,坚持“一试五定”(试轧籽棉定衣分、对照棉花实物标准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分、估验对照机拣定杂质);贯彻优质优价原则,引导农民“四分”(对棉花进行分摘、分晒、分存、分售);对农民交售的混棉,轧花厂要采取办法进行分拣,切实提高棉花质量。为适应棉花收购形式变化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尽快研制棉花快速检验仪器。
三、深化改革,标本兼治。一是加快棉花企业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供销社棉花企业遗留的历史债务问题要抓紧处理,为企业改组改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对轧花厂进行更新改造,减少重复建设;密切棉花企业与棉农和纺织企业的关系,逐步发展棉花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二是完善法规,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建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制定关于加强棉花收购、加工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条例,依法实施严格有效的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三是加大科技兴棉投入。建议加大科技兴棉投入力度,加强和扶持良种培育工作,为棉农提供高产、优质、价格合理的棉种,提高我国棉花品质和国际竞争力。


200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