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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5:3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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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9〕1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口计生委反映。

  附件:1.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详情请点击)

     2.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详情请点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本省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办法,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第四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 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地级以上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八条 奖励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第九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十条 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第十二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必须在1999年1月10日前完成“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并于1999年1月15日前将专户帐号经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全国供销总社财会部和棉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
划部。执行中专户帐号如有调整,也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帐号。

附件: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地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负责补贴资金专户开设、汇付。
第四条 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分别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中开设“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
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明细帐。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按上述补贴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根据棉花财政补贴款有关拨付规定,财政部将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供销总社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供销总社从基本帐户划拨到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共同向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下
达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供销总社棉麻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汇付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六条 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根据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下达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提出对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拨付意见并上报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级供销社、财政
部门和专员办审核后直接下达到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据此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分别直接汇付到有关县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所需补贴资金,由专户划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
第七条 棉花收储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归还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费用贷款、应支付的利息或企业自筹资金。县以下棉花收储企业如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分贷分还办法,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及时、足额转拨有关补贴资金。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文件,必须抄送开设“棉花财政补贴”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九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准确登记“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及有关明细帐,并定期相互核对帐目。
第十条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达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同时,有关方面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12日内,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如数拨出。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供销总社或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出具的汇付凭证后,必须与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计划核对,并在3日内(指接到汇付凭证至汇出资金的时间)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或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如发现
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3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如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92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流失,比照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将专户资金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5日前报送供销总社棉麻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供销总社棉麻局审核、汇总后,于次月7日前
函送财政部经贸司,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二部。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专员办定期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社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4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府发〔2005〕9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鹰潭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七日

  

  鹰潭市旅游宣传促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旅游业宣传促销行为,统一旅游宣传口径,提高旅游宣传效果,树立鹰潭旅游的整体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宣传、新闻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宣传工作,把宣传鹰潭旅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国家旅游局举办的旅游交易会,省、市举办的大型旅游宣传活动,各景区、旅行社及其它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省、市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积极踊跃参加。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及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举办旅游推介活动,应于举办前7天将其推介活动的方案、宣传主题及主要广告用语报送市旅游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新闻单位应当开辟专题或专栏,对“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六要素以及旅游大环境等方面进行系列宣传,努力塑造我市旅游整体形象。报纸每周要有旅游专栏;电视、电台适时开办旅游专题;电视台定期播放旅游风光片。
  第六条:旅游“黄金周”期间,电视、广播和报纸应加大发布旅游“黄金周”相关信息的力度和密度。
  第七条:旅游管理部门编写旅游宣传资料时所需的图片及文字材料,各有关部门及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八条: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记者证的记者,进入我市各旅游景区(点)考察采风、观光游览,其门票全免(不含船、筏及相关有偿服务类收费)。
  第九条:全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印制宣传品,应报送市旅游管理部门。
  第十条:市旅游管理部门对全市旅游形象宣传促销经费实行适当统筹,进行合理安排,认真做好全市旅游的形象宣传。
  第十一条:市旅游管理部门要为全市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宣传做好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宣传其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利用公共媒体或其它形式发布旅游广告的,应当报市工商部门审核,并报送市旅游管理部门。旅游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容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不对其它单位进行诋毁和损害其商业信誉;
  (三)、旅行社广告必须标明旅行社名称和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广告内容不超出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不具备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不进行出境旅游广告宣传。
  (四)、经营范围不同的旅行社不联合刊登广告;
  (五)、旅游广告报价不低于成本价格;
  第十三条: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下年度的宣传促销计划、宣传促销经费安排情况报送市旅游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严禁非法旅游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布旅游广告。
  第十五条:旅游星级饭店和旅行社应当合法经营,严禁以不正当方式进行促销。否则,将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旅游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