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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19:28: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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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建设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今年以来我市对2004年分两批公布的市直27个部门实施的26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2项行政许可权限不在市级行政机关或者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予以取消;对3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将6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4项;对35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布。同时,对市直各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4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遵照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新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建立活页,并予公布,严格依法实施。

  附件:

  1、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说 明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单位投资建设的市│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1 │政设施移交市政管│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理机构的审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建 │  │城市照明设施的验│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 2 │收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政许可事项办理    ││  │  │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 设 │  │        │批准)                 │           ││  ├──┼────────┼────────────────────┼───────────┤│  │  │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5月28日银 │由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 局 │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川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审查同意并报审图中心备││  │ 3 │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案。市建设局负责日常监││  │  │设活动的审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管工作。       ││  │  │        │)                   │           ││  ├──┼────────┼────────────────────┼───────────┤│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 4 │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主席令第91号)             │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  │  │审批      │                    │           │├──┼──┼────────┼────────────────────┼───────────┤│  │ 5 │特种车警报器及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  │志灯具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05号)           │           ││  ├──┼────────┼────────────────────┼───────────┤│  │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           ││  │  │市政设施养护、维│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统一纳入“特种车警报器││  │ 6 │修、检查通行证的│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 │及标志灯具使用审批”,││  │  │核发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 公 │  │        │)                   │           ││  ├──┼────────┼────────────────────┼───────────┤│ 安 │ 7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事项         │由边境地区实施    ││  │  │核发      │                    │           ││ 局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改变管理方式,作为登记││  │ 8 │机动车辆报废审批│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  │  │        │                    │项办理        ││  ├──┼────────┼────────────────────┼───────────┤│  │  │户口管理内容的变│《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 │改变管理方式,作为户口││  │ 9 │更、更正审批  │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 │登记工作的一项内容,不││  │  │        │议通过)                │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交通│ 10 │船舶、浮动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新增在船舶、浮动设施的││ 局 │  │检验      │国务院令第355号)            │登记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  │  │        │保持法〉办法》(1994年6月16日宁夏回族自 │           ││水务│ 11 │开垦集体所有荒地│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局 │  │的审批     │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 │管部门下发批准书   ││  │  │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  │  │        │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  │        │                    │条例已于2006年进行了修││文广│  │娱乐场所增加或者│                    │订,此事项不再单列为行││ 局 │ 12 │变更游戏机机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8号令) │政许可事项,经营者重新││  │  │机种、电路板核准│                    │申请“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        │                    │的许可”即可     │└──┴──┴────────┴────────────────────┴───────────┘


  附件二: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后名称      │ 备 注         │├──┼───┼─────────┬──────┼───────────┼────────────┤│  │   │         │      │           │1、“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   │         │      │           │地临时堆放物料的许可”调││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           │整到“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城管│ 1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第一批保留事│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中,由市建设局实施; ││ 局 │   │建临时建筑物、构筑│项第105项  │立临时经营摊点许可  │2、“搭建临时建筑物、构 ││  │   │物或其他设施的审批│      │           │筑物的许可”调整到“临时││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   │         │      │           │”中,由市规划局实施;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   │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      │(第一批保留事项第10项│该事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原规│ 2  │石、取土方以及其他│第一批保留事│)          │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分别由││土局│   │改变地形地貌的许可│项第19项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实││  │   │         │      │采矿许可证核发(第一批│施           ││  │   │         │      │保留事项第12项)   │            │├──┼───┼─────────┼──────┼───────────┼────────────┤│文广│   │利用市级文物保护单│第二批保留事│利用市级文物拍摄影视照│利用三级文物藏品拍摄由自││ 局 │ 3  │位和三级文物藏品拍│项第83项  │片的审批       │治区文化厅审批     ││  │   │摄的审批     │      │           │            │└──┴───┴─────────┴──────┴───────────┴────────────┘


  附件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合并为      │ 备注 │├──┼──┼───────────────┬──────┼─────────┼───┤│  │  │1、建设项目水《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7项  │         │   ││  │  ├───────────────┼──────┤         │   ││  │  │2、湖泊湿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第一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8项  │         │   ││  │  ├───────────────┼──────┤         │   ││  │ 1 │3、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  │  │》的审批           │项第30项  │评价》审批    │   ││  │  ├───────────────┼──────┤         │   ││  │  │4、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36项  │         │   ││  │  ├───────────────┼──────┤         │   ││  │  │5、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第二批保留事│         │   ││  │  │评价》的审批         │项第21项  │         │   ││  ├──┼───────────────┼──────┼─────────┼───┤│  │  │1、餐饮娱乐服务业《排污许可证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29项  │         │   ││  │  ├───────────────┼──────┤         │   ││  │  │2、大气《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1项  │         │   ││  │  ├───────────────┼──────┤         │   ││  │ 2 │3、水污染《排污许可证》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排污许可证》核发│   ││  │  │               │项第37项  │         │   ││  │  ├───────────────┼──────┤         │   ││  │  │4、噪声污染排放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38项  │         │   ││  │  ├───────────────┼──────┤         │   ││ 环 │  │5、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5项  │         │   ││ 保 ├──┼───────────────┼──────┼─────────┼───┤│  │  │1、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41项  │         │   ││  │  ├───────────────┼──────┤         │   ││  │  │2、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2项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   ││  │ 3 ├───────────────┼──────┤收        │   ││  │  │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23项  │         │   ││  │  ├───────────────┼──────┤         │   ││  │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 │第二批保留事│         │   ││  │  │收              │项第24项  │         │   ││  ├──┼───────────────┼──────┼─────────┼───┤│  │  │1、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批保留事│         │   ││  │  │设施的许可          │项第40项  │         │   ││  │  ├───────────────┼──────┤         │   ││  │  │2、闲置、拆除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许可            │项第42项  │闲置或拆除污染物防│   ││  │ 4 ├───────────────┼──────┤治设施的许可   │   ││  │  │3、拆除或闲置环境水污染防治设 │第二批保留事│         │   ││  │  │施的许可           │项第26项  │         │   ││  │  ├───────────────┼──────┤         │   ││  │  │4、拆除或闲置环境固体废物污染 │第二批保留事│         │   ││  │  │防治设施的许可        │项第27项  │         │   ││  ├──┼───────────────┼──────┼─────────┼───┤│  │  │1、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 │第一批保留事│从事收集、贮存、处│   ││  │  │营活动的许可         │项第26项  │置危险废物(含医疗│   ││  │ 5 ├───────────────┼──────┤废物集中处置活动)│   ││  │  │2、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申 │第一批保留事│经营活动的许可  │   ││  │  │请的许可           │项第35项  │         │   │├──┼──┼───────────────┼──────┼─────────┼───┤│  │  │1、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建设│  │               │项第52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 局 │ 6 ├───────────────┼──────┤审批       │   ││  │  │2、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54项  │         │   │├──┼──┼───────────────┼──────┼─────────┼───┤│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43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  │ 7 ├───────────────┼──────┤审查同意及初步设计│   ││  │  │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 │第二批保留事│文件的审批    │   ││水务│  │批              │项第51项  │         │   ││ 局 ├──┼───────────────┼──────┼─────────┼───┤│  │  │1、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第二批保留事│         │   ││  │  │洪工程项目许可        │项第45项  │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   ││  │ 8 ├───────────────┼──────┤洪工程、避洪设施审│   ││  │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第二批保留事│批        │   ││  │  │               │项第48项  │         │   │├──┼──┼───────────────┼──────┼─────────┼───┤│  │  │1、开设平交道口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5项  │         │   ││  │  ├───────────────┼──────┤开设平交道口、占用│   ││  │ 9 │2、占用、挖掘公路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挖掘公路及公路改│   ││  │  │               │项第116项  │线的审批     │   ││  │  ├───────────────┼──────┤         │   ││交通│  │3、公路改线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117项  │         │   ││  ├──┼───────────────┼──────┼─────────┼───┤│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9项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   ││  │ 10 ├───────────────┼──────┤经营许可     │   ││  │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20项  │         │   │├──┼──┼───────────────┼──────┼─────────┼───┤│  │  │1、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8项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  │ 11 ├───────────────┼──────┤营许可证核发   │   ││  │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9项  │         │   ││  ├──┼───────────────┼──────┼─────────┼───┤│  │  │1、动物产品、捕获的野生动物的 │第二批保留事│         │   ││  │  │检疫             │项第14项  │         │   ││  │ 1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  │  │2、动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6项  │         │   ││  ├──┼───────────────┼──────┼─────────┼───┤│农牧│  │1、拖拉机驾驶操作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   ││ 局 │  │               │项第84项  │         │   ││  │  ├───────────────┼──────┤农业机械号牌、行驶│   ││  │ 13 │2、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准运 │第二批保留事│证(准运证)、驾驶│   ││  │  │证)核发           │项第17项  │证核发      │   ││  │  ├───────────────┼──────┤         │   ││  │  │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 │第二批保留事│         │   ││  │  │核发             │项第19项  │         │   ││  ├──┼───────────────┼──────┼─────────┼───┤│  │  │1、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 │第二批保留事│         │   ││  │  │木、其它繁殖材料的检疫    │项第8项   │         │   ││  │ 14 ├───────────────┼──────┤国内植物检疫   │   ││  │  │2、国内植物检疫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80项  │         │   │├──┼──┼───────────────┼──────┼─────────┼───┤│  │  │1、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2项  │砍伐、移植、修剪树│   ││  │ 15 ├───────────────┼──────┤木的审批     │   ││  │  │2、影响到管线安全使用的修剪树 │第一批保留事│         │   ││  │  │木的许可           │项第149项  │         │   ││  ├──┼───────────────┼──────┼─────────┼───┤│  │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  │  │               │项第112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   ││  │ 16 ├───────────────┼──────┤许可       │   ││  │  │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第二批保留事│         │   ││园林│  │               │项第113项  │         │   ││ 局 ├──┼───────────────┼──────┼─────────┼───┤│  │  │1、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已有绿地 │第一批保留事│         │   ││  │  │的审批            │项第145项  │占用城市规划绿地或│   ││  │ 17 ├───────────────┼──────┤已有绿地的审批  │   ││  │  │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51项  │         │   ││  ├──┼───────────────┼──────┼─────────┼───┤│  │  │1、易地绿化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47项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   ││  │ 18 ├───────────────┼──────┤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 │第二批保留事│         │   ││  │  │用性质审批          │项第115项  │         │   │├──┼──┼───────────────┼──────┼─────────┼───┤│  │  │1、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大型绿 │第一批保留事│         │   ││园林│  │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     │项第143项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   ││ 局 │ 19 ├───────────────┼──────┤案审批      │   ││  │  │2、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及其 │第一批保留事│         │   ││  │  │他项目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项第144项  │         │   │├──┼──┼───────────────┼──────┼─────────┼───┤│  │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20 │发              │项第11项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市 规 ││  │  ├───────────────┼──────┤可证核发     │划 局 ││  │  │2、临时建设工程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  ├──┼───────────────┼──────┼─────────┼───┤│  │  │1、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第一批保留事│         │现 由 ││  │  │               │项第20项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市 规 ││  │ 21 ├───────────────┼──────┤核发       │划 局 ││原规│  │2、临时用地延期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         │实 施 ││土局│  │               │项第22项  │         │   ││  ├──┼───────────────┼──────┼─────────┼───┤│  │  │1、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16项  │         │现 由 ││  │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市 国 ││  │ 22 │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许可  │第一批保留事│地上建筑物出租、抵│土 资 ││  │  │               │项第25项  │押审批      │源 局 ││  │  ├───────────────┼──────┤         │实 施 ││  │  │3、划拨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出租、 │第二批保留事│         │   ││  │  │抵押审批           │项第6项   │         │   │├──┼──┼───────────────┼──────┼─────────┼───┤│  │  │1、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 │第一批保留事│         │   ││  │  │性演出活动的许可       │项第133项  │         │   ││  │  ├───────────────┼──────┤         │   ││  │  │2、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第二批保留事│         │   ││文广│  │               │项第68项  │         │   ││ 局 │ 23 ├───────────────┼──────┤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  │3、跨省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 │第二批保留事│         │   ││  │  │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69项  │         │   ││  │  ├───────────────┼──────┤         │   ││  │  │4、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 │第二批保留事│         │   ││  │  │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      │项第70项  │         │   │├──┼──┼───────────────┼──────┼─────────┼───┤│  │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变 │第二批保留事│         │   ││教育│  │更及终止审批         │项第58项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审│   ││ 局 │ 24 ├───────────────┼──────┤批        │   ││  │  │2、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第一批保留事│         │   ││  │  │               │项第71项  │         │   │└──┴──┴───────────────┴──────┴─────────┴───┘


  附件四: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                   │     ││档案│ 1 │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卖、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     ││ 局 │  │让、赠送非国家所有档案│国主席令第71号)           │     ││  │  │的审批        │                   │     │├──┼──┼───────────┼───────────────────┼─────┤│发改│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委 │  │目核准        │[2004]20号)             │     │├──┼──┼───────────┼───────────────────┼─────┤│水务│ 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     ││  │  │记审查同意      │务院令第251号)            │     ││  ├──┼───────────┼───────────────────┼─────┤│  │ 5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体育│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局 ├──┼───────────┼───────────────────┼─────┤│  │ 6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7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  │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                   │     ││  │ 8 │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                   │     ││宗教│  │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                   │     ││ 局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                   │     ││  │ 9 │寺、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                   │     │├──┼──┼───────────┼───────────────────┼─────┤│农牧│ 10 │畜禽人工受精从业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     ││ 局 │  │格证书核发      │院令第153号令)            │     │├──┼──┼───────────┼───────────────────┼─────┤│文广│ 11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 局 │  │统审批        │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     ││房管│  │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定》(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 │     ││ 局 │ 12 │用证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  │  │           │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     ││  │  │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  │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     ││  │  │           │4月1日发布)             │     ││  ├──┼───────────┼───────────────────┼─────┤│  │ 14 │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格证书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 15 │母婴保健机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  ├──┼───────────┼───────────────────┼─────┤│ 卫 │ 16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的核发        │》(国务院令第449号)         │     ││ 生 ├──┼───────────┼───────────────────┼─────┤│  │ 17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     ││ 局 │  │的核发        │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     ││  ├──┼───────────┼───────────────────┼─────┤│  │ 18 │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           │)                  │     ││  ├──┼───────────┼───────────────────┼─────┤│  │ 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     ││  │  │发          │)                  │     ││  ├──┼───────────┼───────────────────┼─────┤│  │ 20 │医师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     ││  │  │           │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     │├──┼──┼───────────┼───────────────────┼─────┤│  │ 21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22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及签证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23 │民用艾炸物品运输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 公 │ 24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  │           │第466号)               │日实施  ││ 安 ├──┼───────────┼───────────────────┼─────┤│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9月1││ 局 │ 25 │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第466号)               │日实施  ││  │  │作业活动的许可    │                   │     ││  ├──┼───────────┼───────────────────┼─────┤│  │ 26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证          │344号)                │     ││  ├──┼───────────┼───────────────────┼─────┤│  │ 27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  │  │           │344号)                │     ││  ├──┼───────────┼───────────────────┼─────┤│  │ 28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岗证         │国主席令第4号)            │     │├──┼──┼───────────┼───────────────────┼─────┤│安全│  │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生产│ 29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核发│(2005年7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 │     ││监督│  │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管理├──┼───────────┼───────────────────┼─────┤│ 局 │ 3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     ││  │  │查和竣工验收     │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  │ 31 │船舶、浮动设施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  │           │(国务院令第355号)          │     ││  ├──┼───────────┼───────────────────┼─────┤│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2 │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交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 通 │ 33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局 ├──┼───────────┼───────────────────┼─────┤│  │ 34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     ││  │  │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认定 │令第406号)              │     ││  ├──┼───────────┼───────────────────┼─────┤│  │  │从事道路客运站、货运站│《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  │ 35 │经营许可       │1997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7届人民代│     ││  │  │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     │└──┴──┴───────────┴───────────────────┴─────┘


  附件五: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权限内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 │       ││发改│  │批           │346号)                │       ││ 委 ├──┼────────────┼───────────────────┼───────┤│  │ 2 │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核准          │[2004]20号)             │       │├──┼──┼────────────┼───────────────────┼───────┤│  │ 3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教育├──┼────────────┼───────────────────┼───────┤│ 局 │ 4 │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       │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       ││  │ 5 │清真食品准营证核发   │2002年11月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       ││  │  │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 宗 ├──┼────────────┼───────────────────┼───────┤│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                   │       ││ 教 │ 6 │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                   │       ││ 局 │  │电视片的审批      │                   │       ││  ├──┼────────────┼───────────────────┼───────┤│  │  │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                   │       ││  │ 7 │、教堂外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动处所的审批      │                   │       │├──┼──┼────────────┼───────────────────┼───────┤│  │ 8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       ││  │  │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       ││  ├──┼────────────┼───────────────────┼───────┤│  │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       ││  │  │息网络安全审批     │务院令第363号)            │       ││  ├──┼────────────┼───────────────────┼───────┤│  │ 10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            │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       ││  ├──┼────────────┼───────────────────┼───────┤│  │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                   │       ││  │ 12 │性活动举办前和公众聚集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许│国主席令第4号)            │       ││  │  │可           │                   │       ││  ├──┼────────────┼───────────────────┼───────┤│  │ 13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       ││  │  │证核发         │国主席令第4号)            │       ││  ├──┼────────────┼───────────────────┼───────┤│  │ 14 │外国人来华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5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       ││  ├──┼────────────┼───────────────────┼───────┤│  │ 16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  │签注          │国务院令第93号)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  │ 17 │户口迁移审批      │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       ││  │  │            │会议通过)              │       ││  ├──┼────────────┼───────────────────┼───────┤│  │  │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       ││  │ 18 │签注          │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 │       ││  │  │            │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  ├──┼────────────┼───────────────────┼───────┤│  │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       ││  ├──┼────────────┼───────────────────┼───────┤│  │ 20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贸易协定


(1990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合作和发展两国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需要与可能,积极促进双边贸易关系长期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进出口商品关税、其他税收与进出口支付有关的银行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某一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对第三国由于参加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协定已给予或将给予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按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由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签订的贸易合同执行。

  第四条
  商品的价格将根据同类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由贸易合同签约方确定。

  第五条
  贸易合同规定的支付,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外汇法规,以合同双方商定的自由外汇办理。
  关于办理支付的技术问题,将由两国有关银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第五条的规定并不排除两国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进行易货的可能性,易货贸易由上述经济实体或有关机构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商定。

  第七条
  为促进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举办博览会、展览会和贸易团组的互访提供协助。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代表和罗马尼亚贸易旅游部代表每年轮流在北京和布加勒斯特进行会晤,就两国贸易状况和远景,以及共同感兴趣的商品交换意见。

  第九条
  本协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有效期满后,其余款仍将适用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直至合同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分,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郑拓彬                   康斯担丁·福塔
     (签字)                    (签字)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7〕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处,华侨投资区管委会,驻市中、区直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200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纪委全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2007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2007年纠风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对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在重点项目和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大力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落实国务院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确保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对农村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收费和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相应的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不得向学生收取。严格规范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继续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加大对原有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力度,禁止公办学校假借办分校、实验学校名义,实则以民办运行机制收费的行为,依法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行为。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严禁以实验班等名义额外向学生收费;提倡勤俭办学,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人民群众承受能力的盲目攀比,搞高标准、追求奢华的办学行为。取消义务教育择校收费问题。推进义务教育区域内均衡发展,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对农民工子女采取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的收费政策,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进行接收。继续开展全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加大对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并实施对政府教育经费拨付、各级各类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收费行为的年度专项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进一步清理和废止政府及部门自行制定的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相符的政策规定。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30%,现有比例低于此标准的不得提高,并要逐年降低择校生比例和择校收费标准。深入治理教辅材料过多过滥、向学生强行推销保险、有偿补课,以及其他加重学生经济负担等问题。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县活动。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文件、面向学校的乱罚款、各种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行为,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二)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落实医院院长“一岗双责”制度。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严格医疗服务规范,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完善医疗服务评价体系,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改革不适当的经济激励机制,纠正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倾向。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继续办好惠民医院。加强医药价格监管,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加强对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的监管,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实时监控。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改善医疗服务补偿结构,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开展医药价格重点检查,继续整顿医药价格秩序,重点查处政府降价药品、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等方面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药店、进医院活动,促进企业和医院规范价格行为。积极推进社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定点生产和服务规范化。加快推进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并不断扩大覆盖面。加强医疗保险定点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强化医疗保险第三方对医疗服务的监管。从源头上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乱收费和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严厉打击制售违法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和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
(三)着力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利益工作。对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截留、挪用及克扣涉农补贴款等问题。对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随意调整和收回农民承包地、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违法违规征收征用农民土地及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等问题。深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继续在全市开展农资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对农业生产生活收费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的监管,从严查处在农民建房、殡葬、计划生育、身份证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并加强对筹集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的规范管理,集中治理财务混乱村;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清理整顿。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进一步纠正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建立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不得向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举债搞建设。建立健全发生新债责任追究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乡村,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问题进行深入治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落实部门指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坚决纠正在新农村建设中不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不尊重农民意愿,盲目建设、强拆强建、强行要求农民配套出资出劳等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四)集中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的方法,坚决撤销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清理工作以政府部门和社团组织、行业协会,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项目审核。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开通举报电话,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审核结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顶风上的典型案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到今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五)继续做好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坚决治理和纠正损害群众公路权益的不正之风,建立健全查处公路“三乱”快速反应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和《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纠风办关于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以罚代纠、以罚代管及其他执法不规范问题,防止公路“三乱”反弹。严格执行涉及机动车的相关收费政策,解决机动车辆重复检验检测、重复收费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继续清理道路站点,撤并违规设置、已经到期和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公路收费站点,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性检查站、林业部门调整和增设的检查站、公路“三乱”易发路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推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和林业木材运输检查制度改革;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和使用,努力从源头头上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成果。要切实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改善鲜活农产品流通环境。
坚决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做法。各地各部门要对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逐一登记,凡不符合减免规定的机动车一律停止减免车辆通行费。同时,全面清理、集中收缴违规发放的各种车辆通行费减免卡,要依法规范、严格审核享受通行费减免待遇的车辆范围,并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要尽快理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巩固出租汽车专项治理成果,逐步建立行业管理长效机制。要加大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督查力度,严肃查处政府公务人员私养“黑车”、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工作。要严格规范所有报刊征订发行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订阅报刊最高限额标准,从严查处摊派发行报刊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推进政府政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强化对本系统的监管和指导责任,突出重点切实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当前,特别要对超范围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旅游、修建豪华办公楼等奢侈浪费之风,文山会海之风,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种名目的节庆活动,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以及违背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的行为进行坚决制止和纠正。要继续开展“端正政风行风、优化发展环境”最佳最差单位评议活动,在上下联动,以下看上、全面评议的基础上,把民主评议与纠风专项治理相结合,集中开展对学校、医院的民主评议。通过评议,使行政执法部门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经济管理部门做到便民服务、简化手续,在解决群众办事难上见成效;公共服务部门做到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突出重点部门,关注热点问题,加强部门和行业的上下联动,在督办反馈和求实效上下功夫。
二、主要措施
今年纠风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落实、抓创新、抓成效,以扎扎实实的纠风工作成果迎接党的十七大的召开。
(一)加强领导,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纠风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和改进作风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日程,细化任务,明确责任,迅速启动,狠抓落实,并加强对工作成效的考核。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到协调行动,综合治理。纠风专项治理各牵头单位,要根据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要求,组织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将纠风专项治理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和相关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协作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提出落实纠风工作的具体意见,并与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市纠风办年底对6个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落实纠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部门要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和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进行治理整顿。要把监督检查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在治理教育乱收费方面,着重监督检查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的情况,执行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的情况;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方面,着重监督检查推行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规范医疗服务和价格的情况,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情况,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的情况;在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着重监督检查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情况,整治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的情况,深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管的情况,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情况;在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方面,着重监督检查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彻底,撤销、合并、保留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把定期的普遍检查与经常性的明察暗访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坚持以查案促纠风,要把查处案件作为推动纠风工作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拓宽案源,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的机制,通过查处案件,切实达到加强监管、堵塞漏洞、完善机制、教育警示的目的。要从严查处以下方面的问题:对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开办“校中校”或搞“一校两制”,违规出台收费规定,向学校乱罚款、摊派,以及各种乱收费等行为;医疗机构乱收费、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收受回扣、红包和开单提成、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行医、发布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行为;挪用、克扣涉农转移支付和粮食直补资金,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擅自开展评比、达标活动,加重基层、企业负担或以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为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费用行为;对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或以减免车辆通行费作交易条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借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的;政府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或因监管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报刊发行中强行从公职人员特别是基层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中扣留报刊订阅费的;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投资软环境的。凡是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都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有选择地进行公开曝光。
(三)注重预防,积极探索源头治理的有效办法。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防止成风。要加强正面教育,通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党章和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提高干部职工的党员意识、廉洁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抵御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政策法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特别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要清理一项建立一项管得住的制度,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要加强改革步伐,坚持以改革统揽纠风工作,从改革体制机制和解决利益驱动问题入手,逐步铲除不正之风滋生的土壤,建立纠正和防范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靠深化改革破解治理难题、用机制创新推进源头治理的新路子。
(四)加强沟通协调,做好信息反馈和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综合、反馈和宣传工作,及时反映纠风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大力宣传取得的工作成效和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市纠风办将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辟《纠风工作》网页,各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各牵头部门要在6月30日前将今年的工作方案和上半年工作情况、11月3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市纠风办。
附件:2007年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工表

2007年纠风专项治理责任分工表

治理项目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教育局 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新闻出版局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 卫生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经委、财政局、监察局、纠风办
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作 农业局 国土资源局、物价局、财政局、建规委、教育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广电局、卫生局、监察局、纠风办
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 监察局
纠风办 经委、国资委、编办、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 交通局 桂中公路局、监察局、纠风办
治理公路“三乱”工作 交通局 公安局、林业局、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财政局、物价局、监察局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交通局 公安局、物价局、工商局、监察局 、纠风办
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 新闻出版局 财政局、物价局、农业局、经委、国资委、教育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事局、邮政局、监察局
继续办好“政风行风热线” 纠风办
广电局 相关单位
开辟《纠风工作》网页 纠风办 市府办、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