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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时间:2024-07-12 19:16: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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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1985〕47号)


           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国内首创的或具有国内本行业先进水平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其它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三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四千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二千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一千元
  四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五百元


  第四条 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 设立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负责湖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授予工作。省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六条 符合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件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进步奖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请奖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省直各主管机关的直属单位向主管机关申报;
  各地、州、市直属单位的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县以下基层单位的,报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向县科委申报,由县科委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国防、军工各单位向省国防科工办申报;
  中央在湘单位向对口的省直主管机关或所在地、州、市科委申报;
  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有关主管机关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二)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门收到的请将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负责进行评审。
  (三)各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门评审合格的,必须就项目的作用、意义、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建议省级奖励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经省评审委员会授予后,从省财政拨给的专门奖励经费中支付。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评审委员会作出预算,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经批准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在授奖前应在湖南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无异议,即行授奖;如有异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若自公布之日起半年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争议处理完毕后,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过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级别,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推荐和审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获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湖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2]29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梧州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学习,熟悉责任制中的工作职责,明确本部门、本单位、本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并按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二年六月六日

梧州市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工作管辖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驻梧中央、自治区属单位和市属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外来企业,必须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负指导、检查、督促、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和管理职能。
事故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2001〕3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文关于行政领导追究责任办法》处理。
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市长、县(市)长、区长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方面的分管领导负责抓好分管行业和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1.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将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2)落实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设备,保证安全生产机构正常运转。
(3)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策。发现重、特大安全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5)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听取汇报,了解情况,检查、督促本辖区防范安全事故工作。
(6)本辖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7)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的好人好事。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2.安全生产分管领导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措施。
(2)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和控制目标的执行情况。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或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汇报,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督查督办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4)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时,及时赶赴现场积极协助其他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积极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6)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7)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不定期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督查,并督查隐患的整改落实。
3.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抓好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2)对所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防治重大隐患整治的方案和整改措施,督促检查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3)认真部署、检查和总结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表彰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
(4)分管部门、行业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全权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支持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工作,检查督促所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的落实与完成。
具体分工如下:
公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炸物品、警用枪支弹药、剧毒危险化学物品的使用、运输、储存以及文化娱乐场所、运输学校、幼儿园、医院的危险排查和整改防范、学生和幼儿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公安消防、教育和卫生的领导负责。
防洪、水库大坝安全、天气灾害,乡镇企业、森林防火、农机、粮食和水产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农业、水电和林业的领导负责。
山地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管线铺设、设备安装、市政工程施工以及城市燃气、旅游景点等安全管理,由分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旅游的领导负责。
工矿企业、邮政、电信、防爆电器、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游艺设施等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管理,由分管工业、邮电、通信的领导负责。
石油化工、烟草、外贸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等行业安全管理由分管工商、外贸的领导负责。
公路交通、水上交通、物资运输、交通建设、道路桥梁、电力供应的安全管理,由分管交通、电业的领导负责。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领导职责
1.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会议,听取汇报并主持研究和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3)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重点抓好乡镇车船、乡村建筑、农村用电、易燃易爆物品、农村防火、森林防火、山地灾害、街道民宅等各项安全管理。
(4)辖区内发生死亡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
(5)落实好乡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相关问题。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乡镇长、副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体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对管辖范围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具体负责。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厂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5)辖区内发生死亡和重伤事故以及重大火灾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其他副乡镇长、副主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农机、农电的安全管理,特别是乡镇矿山、山地灾害、乡镇船舶、车辆(三轮车、报废车等)、民爆、烟花爆竹等的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把好“三同时”审查关,督促所辖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逐步改善劳动条件。
(三)各级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对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相应责任。
1.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2)组织并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主持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文件档案制度,研究制定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3)每月组织一次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和执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企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
(6)本行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应尽快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追究事故的责任者。
2.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和措施。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本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督促本行业的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并落实劳动安全生产措施。
(5)本系统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决定。
3.部门其他副职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部门其他领导要对分管工作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并向第一责任人负责。
4.对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1)道路交通(含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摩托车)由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负责。
(2)水上交通由交通部门负责。
(3)危险化学品运输由交通部门负责。
(4)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
(5)消防安全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6)山体滑坡险段安全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7)学校及学生的安全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8)电力的供区电网安全由电业部门负责。
(9)农村电网施工、江河水库大坝、防洪堤施工、城市防洪的安全由水电部门负责。
(10)锅炉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起重机械、防爆电器的安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11)医疗卫生、食品卫生、职业卫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2)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农机设备的安全由农机部门负责。
(13)加油点、油库的安全由经贸部门负责。
(14)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由林业部门负责。
(15)防雷安全由气象部门负责。
(16)打火机厂安全由所属部门负责。
(17)矿业安全由国土资源局负责。
(18)建设项目“三同时”把关督促落实由计委、经贸委、建规委负责。
(19)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由人防办负责。
(20)“三资”企业安全生产由外经局负责。
(21)旅游景区及经营单位的安全由旅游部门负责。
(22)园林防火安全和城市民用燃气、石油液化气经营站(点)的安全生产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面责任。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并严格执行。完成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自觉接受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3.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同时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在案。重大安全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4.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做到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经常对职工开展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6.本单位发生各类事故,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组织抢救,并准确上报情况,主动做好事后抢险、调查、善后处理工作和落实处理决定。
(五)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生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检查企事业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建档、评估、制定预案、整改、监控落实情况检查;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情况,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3.督促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督促、责令其整改。
4.考核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5.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生产、检验、销售、使用和报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改正。
7.本行政区内发生死亡事故或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
8.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预防伤亡事故的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
9.做好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务。
10.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

关于《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第九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维护阿克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区范围内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建立突发事件总结评估体系,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总结评估。
第四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第六条 参加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成立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将总结评估工作报告报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
参加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并及时向牵头部门提供本部门和单位参加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材料及相关资料。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地区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及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七条 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应当从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和处置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组建。
各部门确定的风险评估技术机构和相关的其他社会中介技术机构,应当负责承担总结评估工作相关科学数据、技术信息、检验结果的收集、处理、分析等任务,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接受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委托和指导。



第二章 总结评估工作范围



第八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应当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评估。(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下同)
第九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别和级别开展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总结评估材料要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结评估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但先期处置的总结评估材料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报送地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形成综合总结评估材料;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地区负责处置,总结评估材料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有关单位负责提供,报送地区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形成综合总结评估材料;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情况进行综合总结评估。
第十条 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有关单位总结评估材料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报告;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总结评估材料应当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地区行署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先期处置的总结评估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事件发生地或单位概况;
(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件现场情况;
(三)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
(四)突发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本概况;
(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过和处置救援情况;
(三)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突发公共事件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六)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十三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

第三章 总结评估工作的原则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突发事件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突发事件性质,认定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建立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地区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全地区性的突发公共事件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汇总上年度总体情况以及分类别事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近年比较情况,以及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对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以及相关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从组织领导、预案建设、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物资保障、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对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评估,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又要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建议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防范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便于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学习和借鉴。
(四)典型案例评析
根据点面结合的原则,从上年度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分别选择1—2个典型案例,对防范应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以利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修订预案。
第十七条 综合总结评估分析的组织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分类别撰写本县(市)四大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提供本县(市)四大类别突发公共事件案例(各列举1—2例)。
地区有关单位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分四个编写组,各单位负责撰写涉及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报告;各组牵头部门在汇总本组各单位评估分析材料的基础上,形成该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牵头部门在本组各单位上报的案例范围选择2个典型案例)报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形成地区年度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总结评估分析报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评估报告分组如下:
(一)自然灾害类编写组:民政局牵头,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兽医局、地震局、气象局参加。
(二)事故灾难类编写组:安监局牵头,经贸委、国资委、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农业局、农机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旅游局、文体局、煤炭工业管理局、气象局、新疆机场集团阿克苏机场、乌铁局阿克苏车务段、阿克苏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参加。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编写组:卫生局牵头,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编写组:公安局牵头,外侨办、发改委、国资委、教育局、民宗委、民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建设局、信访局、人民银行阿克苏地区中心支行、阿克苏银监分局参加。

第五章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数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和等级,对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建立统计台账和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数据库。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地区有关单位报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建立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统计台账和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数据库。

第六章 建立专家总结评估机制

第十九条 地区有关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实际,充分发挥本部门专业优势,与自治区相关行业部门及科研单位加强合作,建立相应的专家组,开展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工作。
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组建阿克苏地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专家库,为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涉及可能发生多种灾害耦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

第七章 总结评估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地区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地区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定期对各县(市)、地区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结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自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之日起60日后进行督促检查,并向行署汇报督查情况。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阿克苏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阿地考委发〔2008〕6号)及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在全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年内被通报3次以上(含3次)的,相关责任单位本年度应急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不进行总结评估的;
(二)未按相关规定上报总结评估材料的;
(三)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参与处置的地区各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向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评估材料,导致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
(四)对不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总结评估工作或不向牵头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导致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
(五)对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牵头部门不进行汇总评估,导致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
(六)对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不配合牵头部门开展工作或不向牵头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导致年度综合总结评估工作无法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