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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废止)

时间:2024-07-09 10:3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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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1997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南经济特区的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促进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和其他社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加快海南经济特区信息化进程,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经济特区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利用公共信息网络交换、传递、发布、使用信息以及网络互联、国际联网的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国家信息网络的海南省域信息网络。它由信息传送网、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资源三部分构成。
信息传送网是指公共信息网络的信息传输网络,以本经济特区公用通信网为主干。
信息交换平台是指本经济特区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的中心平台。本经济特区内其他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互联平台应当在海南地域以内与信息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信息资源包括政府信息资源、企事业信息资源和社会公众信息资源。
第四条 本规定所用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应用系统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其所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使用和服务的信息系统;
(二)专用网络是指自建信息传送网及计算机系统并服务于某一专门领域信息处理的计算机网络;
(三)内部网络是指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处理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信息资源和企事业信息资源并为有关单位内部服务的计算机网络;
(四)网络互联是指本经济特区各接入网络及应用系统与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交换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以及本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与本经济特区以外其他网络的互联互通;
(五)公众信息资源是指应当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信息资源。
第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坚持统筹规划、联合共建,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基础环境。
第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为宗旨,保证网络的公益性和实用性。
第七条 公用通信网、信息交换平台的运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公正、公开、协作为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八条 本经济特区信息资源应用层实行放开经营,鼓励社会各界开发、建设、经营信息服务应用系统。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
第九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组织信息资源,提高网络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公共信息网络行政管理
第十条 海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化办公室)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省信息化的职能机构,对公共信息网络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统一协调、制定公共信息网络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
(二)起草、制定有关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的信息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信息网络运行的资费政策;
(五)指导和监督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的经营行为;
(六)审查政府部门专用网络的建设申请和建设方案;
(七)制订各级政府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并组织、监督其实施;
(八)管理全省网络互联的有关事宜;
(九)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管理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网络域名与因特网址;
(十)负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入公共信息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工商管理。
第十二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共信息网络安全工作,查处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省邮电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全省信息传输基础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协同省信息化办公室做好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和用户接入网的规划和实施工作,为公共信息网络的高效、安全运行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省物价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审核数据通信和公共信息网络资费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实行商业化经营。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在省信息化办公室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公共信息网络的运营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统一技术规范下组织用户上网并负责网络用户管理;
(二)保证公共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发生网络运行故障时,网络运营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迅速排除;确需停机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公共信息网络用户的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
(四)网络互联技术接口的管理;
(五)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网络使用环境,不得故意延误或者擅自中断对用户的网络服务;
(六)其他网络运营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用通信网管理机构应当保障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的可用性和可靠性,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公共信息网络信息传送网实行统一的资费标准,以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广泛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公用通信网与信息交换平台的连接技术由双方运营机构共同商定;信息交换平台与应用系统间的连接技术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统一负责。
第十八条 供电部门应当保障公共信息网络关键部门用电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 运行在公共信息网络上的内部网络、应用系统必须遵守公共信息网络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用户入网应当向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由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安排上网。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共信息网络上的信息,由信息提供者负责其密级和安全保密措施,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共信息网络管理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共信息网络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非法访问、修改、窃取信息,严禁蓄意破坏网络系统。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制造、传输非法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向公共信息网络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

第四章 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建设应用系统,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设自己的内部网络,一般不再建设专用网络;
(二)已建的专用网络应当与公共信息网络互联互通;
(三)按照统一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部门开发信息资源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按照省政府制订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开发信息资源;
(二)已建专用网络的部门,必须将本部门开发的公众信息资源通过公共信息网络向公众发布;
(三)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内部网络的政府部门,应当将内部网络中的公众信息资源向公众发布,并从技术上采取隔离措施,保护内部信息资源的安全;
(四)不得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如市场确有需要,应当由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并与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严格隔离;
(五)不得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不得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和经营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信息化办公室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省政府制订的信息资源开发规划开发本部门信息资源的;
(二)将公众信息资源作为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不予发布的;
(三)将部门内部信息资源作为公众信息资源发布,造成失密的;
(四)利用公众信息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在公共信息网络行政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越权实施管理的。
第三十条 冒用公共信息网络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的,由省信息化办公室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非法访问、修改、窃取信息或者蓄意破坏网络系统的,由省信息化办公室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制造、传输非法信息的,由省信息化办公室予以查处,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三条 故意向公共信息网络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共信息网络运营机构与网络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约者,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信息网络行政管理机构及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公共信息网络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2月5日
摄影、图画等作品商业使用侵权案件赔偿分析

董世连


序号 名称 使用情况 法院/年份 请求数额 法院观点(赔偿依据) 判决数额
1 上海名扬广告公司诉广东黄河实业集团上海房地产公司 被告在2006年4月第13期《银湖生活》的《浅谈物管服务》一文中刊登了一张由物业管理人员帮助业主提取行李的照片。 (2007)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85号
50000(赔偿)+ 5000元(合理支出) 原告提出以其与上海佳信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广告合约》作为参考,以合约总金额扣除各项成本后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本院:原告并未提供其制作“长岛别墅”楼书的成本计算依据,同时,“长岛别墅”楼书中包含多幅摄影作品,仅凭该合约无法计算出系争作品的具体利润,故对原告的该项计算依据不予采纳。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认,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系争摄影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中的合理部分,本院可以作为原告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2000+2500=4500元
2 韩国奥林匹亚工业株式会社诉北京奥林匹亚热能设备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公司以原告享有权利的“椭圆形OLYMPIA艺术字体与奥林匹亚艺术汉字”组合图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北京高院2000年9判决 8万 韩国株式会社请求赔偿的是案外人延吉奥林匹亚加热器有限公司为申请撤销北京公司已注册商标支出的费用,非因北京公司侵犯其著作权造成的损失。对韩国株式会社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可酌情判令北京公司负担。 1000
3 冯雏音等诉江苏三毛集团(纺织业)公司擅将其被继承人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稍加修改后作注册商标使用侵犯著作权案
使用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在产品、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97年 100万元 考虑到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及被告已使用了77000张“三毛”商标。 10万
4 重庆凯盾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科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发现被告生产并投放市场销售的药品“复方氨酚烷胺片”(商品名“克欣诺”,以下简称“克欣诺”)所采用的包装除部分图案色彩和字体有区别外,与原告为被告设计的“感诺”包装图案几乎相同。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4-11) 3万元 原告证明赔偿数额的证据材料:(1)原告与四川维奥制药有限公司、重庆市太极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的包装设计合同各一份及该二司支付原告设计费的发票、银行记帐回执,根据合同原告设计一件同类药品包装的市场价格在1.5万元到2.5万元之间,原告以此作为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的参考依据。(2)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及律师费发票一张计6600元,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6600元,原告对该项费用未要求另行主张,包含在3万元经济损失的诉请中一并主张。
法院: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本院结合原告作品的类型、质量,同类作品市场使用费,以及被告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的合理部分共计2万元。 2万(个人认为法院还是参考了原告主张)
5 摄影作品《东吴夜色》
摄影作品被一家房产公司盗用,登上房产楼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 1.53万 据杭州市摄影家协会主席徐建华介绍说,在我市,像童先生一样因照片被侵权,最后对簿公堂的案件已有两起。第一起发生在2003年,当时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4000元。第二起发生在2005年,经法官当庭调解,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 1.53万
6 南通久久摄影设计有限公司因与南通神荣纺织有限公司、徐志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摄影作品被用在企业宣传册中 江 苏 高院
(2006)苏民三终字第0091号
4万+2万 原告以被告2004年度增加的营业收入作为赔偿依据。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独创性,久久公司为他人制作企业宣传画册的价格、作品在企业宣传画册中的使用情况、企业宣传画册的使用数量,及侵权行为的特定影响、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久久公司支出的查档费、复印费及车费360.9元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神荣公司赔偿。判赔的律师代理费不仅要符合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而且须考虑实际判赔的数额在请求赔偿额中所占的比例,而非完全依据权利人实际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数额予以确认。故酌定神荣公司赔偿久久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 5仟+6仟=1万三仟

  以上表格是对部分摄影、图画等作品商业使用侵权案件赔偿做的小结。
  在摄影、图画等作品商业使用侵权案件赔偿中,诉讼请求数额的计算,不像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依据明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的,起诉时原告的计算方式呈现多样化,而且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多有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确定,所以同类案件法院判决数额差异也很大。虽然法院自由裁量权很大,但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系争作品的类型、质量、同类作品市场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期间等因素。
  对于作品的类型、质量,一般指作品的创新性、复杂性等因素,例如创意性强、作者付出心血比较大、完成所用时间比较长的作品的赔偿数额大于简单作品的赔偿数额;
对于同类作品市场使用费,例如策划公司设计商标的费用可以作为图案被侵权者用于商标的侵权案件的赔偿参考。
  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一般指作品被使用的方式,是一般使用,还是商业使用,商业使用的程度、范围,例如被用于商业宣传的侵权案件中,侵权者所属的行业,行业利润,作品在宣传中所起的作用或者影响、使用的数量等都属于这类应该考虑的因素;
被告侵权行为的期间,侵权时间越长,赔偿数额肯定越大,一旦发现他人侵权,可以一边收集更多证据,一边等待侵权范围的扩大,在不影响诉讼时效和自身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不急于索赔、起诉,以待合适时机。
  综上,在摄影、图画等作品商业使用侵权案件的赔偿会综合考虑以上多项因素,往往也会以其中某一因素为主。原告在案件中应该尽量多的收集证据,而且根据以上因素分类整理,同时明确自己的赔偿计算方式,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董世连律师,2010-5-24,13910629206,law010@126.com)

关于颁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河道堤防的安全,现将《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充分发挥河道行洪、排涝、输水的能力,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更好地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河道、堤防、滩地、护堤地和分洪区、滞洪区工程。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下列分工进行:市区内行洪河道的堤防护岸、排水河及市政分管的排污河,由市市政工程局主管,市内各区配合;海河(郊区段)、永定新河、独流减河、子牙河(西河闸至西横堤段)由水电部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下游管理局主管;
郊区、县的其他河道堤防(含郊区、县分管的排水、排污河)由市水利局和郊区、县水利部门分级管理。
第四条 各级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要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依靠群众,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切实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
第五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村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六条 护堤地的范围,从河道两侧河岸线算起,根据各河具体条件,按下列距离分别确定:
(一)子牙新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潮白新河、海河为三十米;
(二)州河、洵河(包括引洵入潮)、还乡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包括引青入潮)、永定河及郊区、县境内的北运河、金钟河、子牙河、南运河、大清河、中亭堤段为二十五米;
(三)北京排污河、马厂减河(九宣闸至独流减河南堤)及市区内的北运河、新开河、子牙河、南运河段为二十米;
(四)其他河道均为十米。
河岸线的确定:有河堤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处,以护岸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为准。
第七条 严禁擅自破堤扒口,严禁在堤身和护堤地内圈盖厕所、圈筑围墙、修渠打井、建窑建房、挖沙取土、挖掘草皮、燃放野火、毁林开荒、堆放杂物、饲养家畜、晾晒粪便、爆破、打靶、埋葬、修筑人防工事或进行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不准在堤身打草放牧、种植农作物。
第八条 严禁拆动和损坏护岸、护坡、涵闸、防水墙、出水口门、水文设施、测量标志、通讯线路、照明设备、分界牌、里程桩、汛房、土牛、拦路杆等设施。
第九条 在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或改建专用码头、护岸、道路、铁路、桥涵、泵房、排灌口、栈桥、船坞以及穿堤埋管、埋设电杆、电缆和各种管线等设施,须先征得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种专用河道堤防设施一律由使用单位负责修理维护,并接
受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的监督。
河道堤防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产权单位不得将产权转让、调换,不准扩建、改建或重建。
第十条 未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硬轮车、履带式车辆和载重量三吨以上的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段行驶。雨雪后泥泞期间,除执行防汛、抢险、军事、公安等紧急任务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利用堤顶作道路,必须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同意,由交通或主建部门加修路面,并负责维修养护。修建各种跨越堤顶的道路,必须填筑坡道,保证堤防设计断面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公用或专用码头不准改作他用,河岸非码头区不准装卸货物。
第十二条 市区内的河道堤埝、防水墙出入口的闸板,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不准移作他用。

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十三条 修建跨越河道的桥梁、管道、渡槽和穿堤倒虹吸、涵管等工程设施,必须在不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并确保堤防安全的前提下作出设计,经区、县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审查,报市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得施工。施工期间,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可派人监督;竣工后,须经市河
道堤防管理部门检验。
第十四条 严禁填河造地。严禁在行洪、排涝河道、滩地内设置阻水障碍、种植阻水林木和修坝筑埝。不得在河道滩地内种植芦苇和其他高秆阻水作物。
第十五条 严禁向河道、滩地内倾倒垃圾、粪便、矿渣、炉灰、弃土。严禁向河道内排放灰浆、泥浆、纸浆、废油料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
第十六条 在河道、滩地内采沙、取土,必须经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按《天津市取土管理规定》采、取。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十七条 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应根据“临河防浪、背河取材”的要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搞好堤防绿化。滨海河道堤防应因地制宜,种植固堤草皮和经济林木。
第十八条 堤防上的林木管理应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其收益分配: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投资并负责种植管理的,收益归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投资,乡、村或个人种植管理的,收益按双方协议的分成比例分配,由集体投资种植和管理的,收益归集体。河道堤
防管理部门的收益,应用于河道堤防建设。
第十九条 严禁擅自砍伐护堤林木。郊区、县的护堤林木必须间伐或更新的,应由郊区、县河道堤防管理部门作出年度间伐、更新、补植计划,按堤防管理分工,分别报市水利局或海河下游管理局审查批准,并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取得砍伐证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园林部门在不影响市区河道堤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堤岸种植树木、花卉,必须征得市政工程局同意。因防洪或修筑堤防工程需要迁移、砍伐树木的,园林部门应按实际需要,负责迁移或砍伐。其他需要迁移或砍伐的,按《天津市市区、郊县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管理暂行
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和对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损坏河道堤防设施或进行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行为,经指出不纠正的,应视其情节,对直接责任者、指使者或单位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损坏河道堤防设施的,还应责令其修复或赔偿经济损
失(赔偿和处罚标准见附表)。
对擅自砍伐护堤林木的,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或园林部门按林业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污染河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的罚款,受罚单位不得摊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单位不得给予报销。罚款上缴市财政,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抗拒、阻挠河道堤防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威胁、殴打河道堤防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九年,原天津市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天津市市区河道管理暂行规则》和一九七一年,原天津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草案)》同时废止。
附件一:损坏河道堤防设施赔偿及罚款标准
损毁的堤防 单位 赔偿金额 罚款金额
设施名称 (元) (元)
堤顶路面 平方米 1 1—5
通讯照明线路 M 5 2—5
草 皮 平方米 10 2—5
防浪护堤灌木 墩 10 2—10
防浪护堤乔木
(胸径10厘米以内) 棵 10 5—20
(胸径10厘米以上) ″ 30 10—60
里 程 桩 个 20 10—20
分 界 牌 个 25 10—20
宣 传 牌 个 50 10—50
水 尺 根 50 10—50
汛 房 平方米 50 10—50
抛砺(石)护坡 立方米 50 10—50
护岸(木板) 平方米 50 10—50
护岸(木桩) 根 100 10—100
护岸(砼板桩) 平方米 100 10—100
护岸(砼帽梁) 平方米 100 10—100
堤埝(土质) 立方米 市区15 郊县6 6—15
防水墙(砌砖) 立方米 市区100 郊县60 10—50
防浪墙护坡(砌石) 立方米 市区400 郊县90 50—100
注:1.凡不足一平米的,按一平米计算;不足一立米的,按一立米计算。
2.罚款数额可在规定幅度内视情节而定。
附件二:违反《天津市河道堤防管理暂行办法》罚款标准
违章项目 单 位 罚款金额
(元)
占 用 堤 坡 平方米/日 0.05—0.10
占用半永久性护岸护坡 平方米/日 0.10—0.15
占用永久性护岸护坡 平方米/日 0.15—0.20
埋 杆 棵/日 0.20—0.50
燃 放 野 火 平方米 0.50—1
建 码 头 平方米/日 0.50—2
放 牧 头 1—2
家 畜 啃 树 棵 1—3
建 房 平方米 1—5
修 渠 埋 管 米 1—10
脱 坯 100块 2—10
倾倒垃圾、废弃物 零星(次) 1—2
吨 50—100
抛弃废矿渣、废钢铁 公斤 1—2
垒牲畜圈、厕所 座 10—50
打 坝 筑 埝 平方米 20—50
埋 坟 座 100
挖 菜 窖 个 30—50
种植高杆作物 亩 50—100
临 时 建 窑 座 50—150
排放灰浆、泥浆、纸浆、废油料 立方米 60—100
填河造地、填垫滩地 平方米 100—500
修建跨河建筑物 座 200—500
注:凡不足一平米的,按一平米计算;不足一立米的,按一立米计算。



198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