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1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政发〔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

住房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拓宽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丰润区、丰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其他各县(市)、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包括城中村平房改造项目。

  第三条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按照本办法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建设比例按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教育等公益设施,下同)的10%确定。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回迁安置用房以外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指导、监督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

  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和古冶、开平、丰润、丰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中心区(路北区、路南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丰南区范围内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户型设计、室内装修、设施配备、设计变更等审核工作;负责核发《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验收;负责交接、销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等事宜。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当年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建设规模、所在区位,确定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确定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商品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配建项目),进行土地竞价出让前,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出具《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明确建筑面积总量、户型面积及比例、房源选择方案、室内装修设施设备标准等。

保障性住房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建设。

  《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应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八条 确定为不宜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非配建项目),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具体数额,由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会同当地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根据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应配建规模和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共同确定。

  非配建项目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需明示应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数额。

  第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其分摊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价格计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保障性住房建筑安装成本、按建筑面积分摊的配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单独核算,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以外其他房屋建设成本。

  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项目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

  第十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45-70平方米。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设计应纳入配建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房屋质量标准、建筑安装材料、设备等与商品住房一致。

  保障性住房的室内装修、设施等应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具体的室内装修及配套设施标准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根据《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保障性住房详细规划设计。规划部门在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事先征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数量、房源位置等方面的意见。

  配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与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间号、户型面积、套数、装修设施标准、建设标准、产权移交、产权登记等事宜。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标注保障性住房所在楼号。

  第十三条 配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到发改、国土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向书》;到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配建项目相关手续时,应出示《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预、销售许可证发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应由开发单位组织验收,并与商品住房同时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的,应在首期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向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确认协议书》的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移交给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同时提供产权初始登记相关资料,并协助当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办理权属登记。

  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划拨土地。

  第十七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纳入配建项目统一物业管理,其中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非配建项目应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前足额交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和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款应全额上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优先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 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初始登记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返还保障性住房项目资本金。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项目所在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改正前,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已经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暂停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分期开发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下期相关审批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擅自销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销售行为,将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将该情况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地产开发资质核发机关提出注销或降低企业资质的书面建议,并将开发建设单位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春季煤矿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国家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春季煤矿安全活动的通知

国家煤炭工业局

1999/03/15

煤整字(1999)第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北京矿务局、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煤建设集团公司:

  1999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任务的第二年,也是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的关键年,又是大事、喜事较为集中的一年,建国五十周年大庆,澳门回归,都是举世瞩目的重大历史事件。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企业稳定和健康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今年1月份,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较为平稳,但进入2月份以来,各类事故有所上升。截止2月底,全国煤矿生产死亡329人,同比增加14人,上升4.44%,其中:国有重点煤矿死亡108人,同比增加6人,上升5.88%;国有地方煤矿死亡50人,同比减少3人,下降5.66%;乡镇煤矿死亡156人,同比增加5人,上升3.13%。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发生了7起,死亡147人。

  为搞好1999年全国煤矿的安全生产,国家煤炭工业局要求立即在全国煤矿开展一次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为重点的春季安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999年3月25日至5月31日。

  二、活动内容:

  1、组织企业开展一次以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职工深入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措施,学习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第一”意识和防治瓦斯煤尘等重特大灾害事故的意识,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规程观念及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技术操作能力。

  2、组织企业全面开展一次以“一通三防”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可靠,风量是否充足;矿井灾害防治措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防治瓦斯事故的“三个十条”,“六个不准”规定的具体要求是否得到落实;采煤、掘进、开拓、机电、运输和通风等专业的工程质量和设备、设施质量情况;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及工作达标情况;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机构、人员和安全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3、组织企业进行安全整改。

  在开展安全大检查的同时,对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要制订措施明确责任,认真进行整顿,以消除隐患,加强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4、各省(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这次春季煤矿安全活动做出具体安排部署,狠抓落实,讲求实效。6月上旬写出活动的总结汇报材料上报。国家煤炭工业局将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暂行办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暂行办法

1990年3月2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成药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努力继承加以发扬。为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成药的质量标准,提高检测水平,促进中药工业生产管理,更好地为人民卫生保健事业服务,特制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暂行办法》。
一、参加同品种质量评比的条件
1.参加评比的产品处方、工艺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的规定。
2.参加评比的厂应该具备: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立和健全了质量管理制度,有一定的技术质量管理水平。
3.参加评比的品种,生产厂必须有两年以上的生产历史,评比的当年和上1年要有一定批量的产品。
4.评比的品种,必须有四个以上单位参加,不足四个单位不进行评比。
二、组织领导
1.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安排全国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2.参加评比的品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选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中成药厂参加。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要根据评比条件对参加评比的产品进行审查,不符合者不能参加评比。
4.质量评比的具体工作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和各组长单位实施。
5.质量评比方案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有关单位负责起草,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复核,并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定后施行。
6.凡参加同品种质量评比的产品,原则上两年组织1次评比(隔年评1次)。
三、抽样范围、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主管部门,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按下列要求进行抽样:
1.参加评比的样品应在商业仓库、批发部(或门市部)抽取;生产厂的成品库和留样不准抽取,如发现有搞小样的,取消评比资格,并要通报批评。
2.抽取的样品限制出厂1年以内的产品,从整箱大包装中随机抽样。
3.每个品种在规定的出厂时间范围以内随机抽取3个批号的产品,由抽样单位加封盖章后,按规定时间邮寄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每个批号的抽样数量由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确定,如果抽不到3个批号的样品,则停止抽样,由受委托抽样的单位通知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
4.凡在规定时间没有寄出3个批号的样品,或虽寄出3个批号样品,但数量不足,均按弃权论。
5.为了保证如实反映样品的质量,受委托的抽样单位在寄样品时,应注意包装牢固、衬垫紧密、防潮、防震等符合各类运输要求,以避免由于各种原因影响样品的质量。
四、检测和计分
1.检测工作由中国药材公司质量监测站负责,并认真做好具体检测、评分工作,对检测评分结果负责。
2.检测方法:凡药典有检测方法的项目均按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药典没有规定检测方法的项目,按质量评比方案进行检测。
3.计分方法:达到药典标准的项目,一般不计满分,优于药典标准的方能给满分。大项内子项的分数分配,要根据不同剂型、品种,视其项目要求、生产工艺难度大小、保证产品质量作用的程度,区别对待,力求科学合理。
4.同一品种有两个以上剂型或工艺的(如:六味地黄丸有水蜜丸、小蜜丸、大蜜丸),应分别起草评比质量标准、检测项目和计分方法。
5.参加评比的产品检出异物者,酌情扣分。凡在药典、《药品卫生标准》或质量评比方案的规定项目评比过程中,如有一项不符标准,则该批号产品判为零分(显微鉴别除外)。
五、评比的项目及分数分配
1.评比项目:凡药典规定的项目,必须全项检测,另外还应根据各种具体情况和检测条件,参照《中成药生产管理规范》及《中成药生产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质量标准项下有关内容,增加必要的质量指标。
2.评比原则:以内在质量为主,其它项目为辅,按总分数百分计算,划分为内在质量、卫生标准、外观、包装4大项,内在质量应占总分数的2/3以上,不同品种要根据具体情况在各大项内划分若干小项及分数。
六、名次排列
名次排列以参加评比的品种总分多少为排列顺序,同一品种药典规定多剂型(或多工艺)者也应混合在该品种内,以获总分多少排列名次,不单设分剂型名次。
七、时间要求
质量评比工作必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全部结束,并将评比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抄送参加评比单位。
八、奖励
1.获全国中成药同品种质量评比第一、二名者,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奖状。
2.评比结果在《中国中医药报》刊登。
3.评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优质产品时加分。
4.建议地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酌情奖励。
九、其它事项
1.抽取的样品费、邮寄费及检测费用均由参评单位支付。
2.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