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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时间:2024-07-05 10:2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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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1986年4月19日,国务院

为了增强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称研究所)的活力,成为自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实体,现作如下规定:

一、任 务
研究所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从各自的特点和条件出发,有权面向社会承接各种科学技术任务,并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同企业、设计单位和高等学校建立各种协作关系和各种形式的联合,上级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不要限制。研究所可以与其他单位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利用技术为社会服务订立合同,获得合法收入。

二、行政领导体制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主持研究所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所长由上级部门任免,副所长由所长提名,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任免。所长、副所长均实行任期制,可以连任。所长可以任免本单位中层行政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所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可以建立所务委员会,学术、技术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的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在审议研究所重大决策、监督包括所长在内的各级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人事管理
凡由国家拨给事业费的研究所,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员配备的合理结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行调入、调出和安排使用各类人员。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在遵循国家人事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用各类人员。
对于分配到研究所的人员,研究所应当进行考察和试用,对于不适合本单位工作的人员,有权拒绝接受,或在试用期满前退回原分配单位另行安排。
在研究所内应当扩大课题组长的职权,课题组长可以根据任务需要选配课题组成员。

四、经费和税收
研究所对从不同渠道取得的经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自主安排使用。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其税后纯收入全部留给本单位,用以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不得少于50%。
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实行差额拨款,其纯收入分别用于冲抵事业费拨款,提取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其中福利、奖励部分一般应当低于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
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研究所,在完成国家或上级规定的任务外,取得的合理收入,按照《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研究所,对内部各类科研人员的奖金分配,应当统筹兼顾,以利于各类研究工作的稳定。
为了扶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研究所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新产品和中试产品,按有关规定减税或免税。

五、资产处理
实现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研究所,应当比照企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并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投资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外的多余设备物资。正在向事业费自给过渡的研究所,应当视事业费自给程度逐步试行。
研究所应当努力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开展对外服务或租赁业务,所得收入的大部分应当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对研究所内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国家择优支持。

六、科技外事和外汇
对科技改革工作搞得比较好,并有一定对外条件的研究所,如工作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所需外汇由上级部门核拨或补助。
研究所按照国家规定留成的创汇收入,可以以研究所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有权对上述留成外汇和自筹外汇按国家规定自行安排使用。

七、其 他
本规定适用于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研究所,其他类型的研究所可以参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关于报送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为做好新股发行准备工作,我部于八月十七日下发了《关于1995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原要求你们待国家计划额度下达后再报送企业材料,现根据新的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请你们在接到本通知后,即可将预选的一家拟在95年内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的申报材料,经辅导、验收、初审合格后,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备审。

附件: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
为进一步做好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原标准格式进行了修订。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申报材料报我会复审时,应按下列标准格式制作:

一、发行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标有“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字样;
2.申请企业名称;
3.申报时间;
(以下由我会填写)
4.受理时间;
5.复审会议时间;
6.复审意见书签发时间。
(三)份数:
1.申请材料共报12份,其中一份为原件。

二、发行申请材料目录
第一章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文件
1—1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给企业股票发行规模的文件
1—2 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申请材料报证监会复审的文件
第二章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1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2—2 原企业(或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2—3 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三章 发行授权文件
3—1 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3—2 发行申请报告
第四章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1 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4—2 股东大会批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者授权决议
第五章 招股说明书
注:1.招股说明书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进行编制,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文件应为原件或其复印件。
2.《招股说明书概要》应与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概要完全一致。
3.招股说明书目录各项的页码应与实际页码相符。
第六章 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经营估算书)
6—1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6—2 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批准文件
第七章 发行申请材料的附件
7—1 辅导工作报告
7—2 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主管部门辅导工作的评估验收报告
7—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评估立项的文件
7—4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
7—5 地方或者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准文件
7—6 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地价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7—7 地方或者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关于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7—8 历年发放股利情况
7—9 承销协议
7—10 交易所同意安排其上市的承诺函
7—11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批准文件
第八章 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其中土地评估的机构需具有A级土地估价资格)
第九章 原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需提交的文件
9—1 定向募股的招股章程(或通函)
9—2 定向募股的承销、发行情况的报告
9—3 定向募集股票的托管情况的报告
9—4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股票托管情况的确认文件
9—5 内部职工持股的处理方案
9—6 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内部职工股清理情况的文件
注:1.每一页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
2.页码标注的举例说明
例如:第四章4—1节的页码标注应为:4—1—1,4—1—2,4—1—3…4—1—N。
说明:1.原标准格式中第七章要求的“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单独报送。
2.老企业申报材料参照本格式编制;其中应将第五章分为两部分:
5—A 招股说明书
5—B 上市公告书



1995年9月5日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等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八年一月开始,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外发给生活补贴费五元。个别地区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发给他们五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198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