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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2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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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


昆政文〔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四日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中村”改造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改造步伐,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和供应工作,特制定如下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公开交易办法。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城中村”改造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村民自愿、企业参与、市场运作、依法依规”的原则,对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和土地处置。“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模式分为两种:

   (一)净地公开交易

   由区(县)政府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先行组织拆迁,拆迁完成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或者拆迁完成后,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对拆迁土地进行协议收储,由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

   参与拆迁的企业必须参与土地交易,若其竞得土地使用权,只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二)毛地公开交易

   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以公开交易的方式组织土地供应。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及完成时限作为土地交易条件,土地竞买人只对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进行竞价,竞得人只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竞得人需按照专项规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否则,退出“城中村”改造工作,并对前期投入不予补偿。

   二、“城中村”改造土地处置主要环节

   (一)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

   “城中村”改造范围应结合其所在地块的特点和周边路网结构,充分整合周边土地资源,保持街区规划的完整性来合理划定。具体范围由各区(县)政府提出,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二)对“城中村”改造范围的专项调查

   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区(县)政府组织编制拟改造片区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其中,对于改造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要进行调查勘测,主要包括:改造范围内土地权属、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含年限)的范围、面积、位置、用途(用途如村民住房用地、市场用地、乡镇企业用地等)等情况,需附图说明。同时,提供土地证复印件。

   (三)编制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四)报批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按照《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进行报批,经批准后报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列入年度改造计划。

   (五)土地征收和收回

   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办理“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1.集体建设用地的报批

   由区(县)政府根据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开展勘测定界及按程序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前期工作,备齐相关材料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件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将报件资料转呈省政府审批,并将报件资料报送至省国土资源厅。需提交以下文件:

   ——文字资料:

   (1)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区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开展征地程序的报告;

   (3)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

   (4)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5)一书一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征收土地方案);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含勘测定界图);

   (7)规划条件(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

   (8)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或征收土地公告,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意见;

   (9)拟征收土地权属汇总表;

   (10)征地听证相关材料(告知书、回执、听证会议纪要等)。

   ——图件资料:

   (1)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分幅图);

   (2)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3)标注用地范围的城市控制性规划图(须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2.城中村改造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

   由用地单位提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并报交需收回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国土分局对国有土地权属实地核实;区(县)政府出具收回的意见;市国土局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手续(若原用地单位不申请注销登记,需登报公告注销登记结果);按初始登记对区(县)政府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依据或批文(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文件、企业改制或破产批文等);

   (4)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完善前期土地公开交易前期工作

   土地公开交易前,区政府需完成对拟出让的地块进行权属核查、地价评估、图件测绘等基础性工作。备齐以下土地公开交易必备的报件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委托书;

   2.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以及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批准文件;

   3.经批准的片区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

   4.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其附图;

   5.道路红线图及其电子文件;

   6.宗地图(1∶500或1∶1000)及测绘成果表;

   7.地籍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8.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及备案表;

   9.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提供土地储备方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土地矿产储备管理办公室向市政府申请土地储备的报告及市政府的土地储备批准文件;

   10.其他有关材料(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原宗地图及地籍调查表等)。

   (七)实施土地公开交易

   由各区(县)政府根据供地政策适时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改造片区土地公开交易,或者由各区(县)政府直接将净地交市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后,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供地方案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

   三、建立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的机制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对市政府列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依法对城中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拆迁,对拆迁后的土地依法征收、收回,并实施基础设施功能配套建设,达到净地(产权清晰,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土地平整的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包括以下内容:编制并报批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市、区(县)联动,完成对城中村改造土地征收、收回的组织报批工作;完成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完成配套功能(市政道路,公共设施,景观工程等)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完成后至土地移交前的管理工作;其他需要实施的项目。

   (三)区(县)政府可以邀请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研究和“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研究编制。采取招标等市场运作方式、公开选择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筹措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所需资金。

   (四)“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收回及拆迁补偿安置费;规划设计、土地调查及测绘费、房屋地籍调查等费用;贷款利息;土地提供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不可预见费以及财务成本和区(县)政府核准的相关税费支出;按照规划实施的市政功能配套项目建设费用。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的认定由各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评审认定。

   (五)“城中村”改造土地一级开发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实施公开交易应达到以下条件: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权源清楚,权属无争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补偿安置到位;地上附着物、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报件资料及相关资料齐全;一级开发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完整;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附有相关政府验收证明;工程费用结算清楚,费用支付无争议;提供区政府认定的一级开发的总成本。

   (六)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市财政局设立“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资金专户,由领导小组负责资金调度,市财政局负责对“城中村”改造出让土地收入进行统筹管理,凡涉及“城中村”土地出让的收入一律进入该资金专户进行预决算和成本资金拨付。

   附件:1.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流程图

      2. “城中村”改造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办理程序图



松原市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


松政发〔2003〕17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6月13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松原市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有效、广泛地吸引外资和域外资金,大力实施“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外与域外资金、资本在总投资中占30%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内兴办的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域外投资企业。

  第三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四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五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60%以上的,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继续专项用于该企业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

  第六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能源(不包括开采石油)、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全部和第6年至第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的扩能改造。

  第七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和社会公益类项目,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域外投资企业的实际情况,投资者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作价出资、租赁和抵押。

  第八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年租金可按最低标准缴纳。

  第九条 我市企业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域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其房产契税由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该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工业生产型项目、社会公益类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费按规定的70%收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不含城市供水、集中供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房屋初始登记费、施工占道费一律免收;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对域外投资者和域外投资者的配偶、未婚子女给予免费落户,并就地、就近妥善安排子女入学、入托。  

第十二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不得随意检查,禁止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确需检查时须经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

  第十三条 对域外投资企业收费时,收费人员应出示由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纳。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域外投资企业进行各种摊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域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赞助、捐赠。

  第十五条 域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向同级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软环境治理办公室检举和投诉。对域外投资者的投诉,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相关企业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积极引进资金、项目和人才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引进域外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工业生产型、社会公益类项目的中介人,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松原市经济发展特别贡献奖”金质奖章。非本市市民的,由市政府授予“松原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八条 对特殊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灵活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1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鼓励投资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2〕4号)、2002年8月14日《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鼓励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环境规定〉的通知》(松政发〔2002〕2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


(一九九0年七月三日)


我省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一年多来,取得了明显效果,对于制止多头插手经营,非法倒买倒卖,加强价格管理,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劣农资商品的违法活动,增加有效供给,稳定人心,稳定市场,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对化肥、农药、农膜这
类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实行专营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坚定不移地把农资专营工作搞得更好,争取更大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文件,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
省实际,再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重申,省、市、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基层供销社的农资经营部门是化肥、农药、农膜专营的法定部门。同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省农垦总公司所属农场,继续执行省直供体制,作为专营委托单位,由农垦系统农资经营单位组织供应。
(二)大力提倡和推行多种形式物技挂钩的农商联合服务。县和县以下的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的化肥、农药、农膜,属省和地方计划分配的(不含奖售和挂钩肥),由县的专营部门按计划按批发价供应,委托农技部门按当地规定
的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农民;省和地方计划分配以外的,在与当地农资部门计划衔接后,方可与生产企业直接订货,按当地零售价有偿转让给当地农民。农技推广部门有偿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都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价格,应用于技术服务,不准从事商业性经营。
(三)农资生产企业和专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地方指令性生产、收购、分配计划。
省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计划,由省计经委会省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经委下达。各地的化肥、农药、农膜分配,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化肥:计划以外的大化肥,由省农资公司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购。地产小化肥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地产化肥产销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农药:凡是实行指令性管理的品种,按照计划生产、收购、分配;非指令性管理的品种,实行计划衔接,合同订购。计划衔接后还有多余的产品,生产企业可以销给任何专营单位,或与专营单位联合向外销售。
农用薄膜:计划内的由农资部门统一收购,计划外的,生产企业可以销给任何专营单位,或与专营单位联合销售。
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农资业务主管部门等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农资经营单位要切实改进服务,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认真负责地做好专营工作,严禁以权谋私。
二、凡列入中央和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年度计划,作为工业原料的化肥,仍按原渠道经营,不准倒卖。企业因集资进行技术改造,需要兑现的化肥,纳入计划安排,按合同商定的价格,向集资单位和农民兑现。为挖掘企业生产能力,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厂在保证完成国家年度
计划的基础上,报县以上计划部门(承担中央统配任务的化肥企业,报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小组)审定后,可组织来料加工。其产品可给来料加工单位,用于农业生产;非直接用于农业的,应通过专营单位经营、调拨。企业自己组织原料生产的产品,属非指令性计划的部分,生产企业
可销给任何专营单位。
三、切实安排好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供应。国家管理的生产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和电力指标,按国家规定办理。其他一般原材料,由企业自行组织购进,有关部门积极协助。省安排的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和电力指标,由省先留
后分,戴帽下达。其他一般原材料、由企业自行组织购进,有关部门积极协助。
四、为了保证突发性病虫害和其他灾情急用,要分级储备一部分农药和化肥、农膜。省储备的救灾农药、化肥和农膜按规定数量由省农资公司承担,要保证落实,按时到位。所需储备资金,由人民银行商有关专业银行专款解决。省农资部门储备农药所需贷款的利息,由省财政安排,具
体分配方案,由省农业部门和农资公司协商提出,经省计经委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市、县的储备数量及资金、利息,由各市、县政府参照省储备办法安排落实。
五、专营周转资金要配套。对生产和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要专项安排,优先保证。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与有关专业银行制定。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专营单位(包括农垦系统、农技推广等委托部门)所需周转资金核定定额,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地方外汇进口所需配
套人民币,银行要优先安排。银行用于化肥、农药、农膜生产、收购的贷款,一律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六、安排生产计划要切实搞好工商衔接。省和地方分配化肥、农药、农膜(不含试验、示范和新研制膜),由省农资公司和市、县农资公司负责按月度计划,及时收购、储备、调运,生产企业必须按时按量交货。如有特殊原因,逾期不能收购和交货的,由各级计经委协调解决。计经委
负责协调工厂与专营单位的产销关系及相关政策,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七、要加强进口管理。地方进口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必须经省批准按国家安排的进口计划或凭进口配额批件,按经贸部有关规定由经贸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或由经贸部批准的单位对外订货。进口计划的编报(含配额)、货单审批程序及许
可证发放等手续,要严格按国家计委和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安排的化肥、农药、农膜原料进口货单提报,仍按现行渠道不变。侨眷捐赠的化肥、农药、农膜(原料),按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办理。
经批准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继续减免关税、产品税,不收保证金。农垦系统供应和农技系统有偿服务转让的化肥、农药、农膜,同供销社系统一样免征营业税。
八、化肥、农药、农膜及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全部列为指令性运输计划,交通、铁路部门要根据各级农资专营系统及生产企业申报的计划优先安排,及时组织卸运,保证不误农时。为了支持生产企业正常运转,确保中央、省统配化肥计划的政策的兑现,其运输与交接,按国务
院规定的原则,由工商企业双方协商办理。贷款要按银行有关规定及时结算。
九、切实稳定化肥、农药、农膜价格。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支持化肥、农药、农膜企业生产,对所需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和外汇,要尽力安排平价供应,以保证农用工业生产的稳步增长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省分配的化肥,要保证兑现国家粮肥挂钩、棉花奖售和救灾等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专项用肥。这部分化肥继续实行综合价。其余部分化肥,按省物价局苏价工字(1987)第1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级物价部门在确定化肥、农药、农膜及相配套原材料价格时,要协调好农业、工业和商业的利益关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和规定的权限,核定出厂价和零售价。农药的零售价,在减少销售环节,改进经营管理的基础上,指令性计划按三级批发,其余按二级批发、一级零售,
由物价部门核定零售价。
(四)农资专营单位按规定结合技术服务有偿转让化肥、农药、农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当地规定的统一价格,各级物价管理部门必须同时加强对上述单位的管理、检查。
十、切实把农资专营工作组织、协调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把专营工作做细做好。要充分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生产、销售、进口和运输中的问题。省内需要协调的问题,由省计经委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大力
支持农业,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密切配合,齐心合力地把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工作做好。
对认真执行中央、省(区、市)计划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专营政策、规定者以及积压农资延误农时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要从严查处。平价或综合化肥、农药、农膜及其原料转为议价销售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收入以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者和经办人的
责任。倒卖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者,除没收其产品交农资专营部门处理外,由有关部门依法从重惩处。继续加强农资商品质检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化肥、农药的不法行为。认真实行合同制,产销双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按经济合同法处理。
本通知从一九九0年七月十五日起,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省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前发出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199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