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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44: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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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7〕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百色市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是特指百色市本级的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外来资金,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手段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币种为人民币或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租赁场地、厂房、设备等形式投入我市的市外资金。不包括由各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三、表彰原则

(一)分类表彰原则。招商引资表彰分为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和社会引资者表彰。

(二)分行业项目表彰原则。一类是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二类是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三类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以上三类行业项目按不同比例给予表彰。

以下投资项目不纳入表彰范围:一是已在我市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二是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三是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的项目;四是水电站、房地产、氧化铝等项目;五是对环保、节能影响大、高耗能产业项目。

(三)分级表彰原则。对招商引资有功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县(区)项目的,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引进我市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达到一定规模并且投入县(区)的项目,市人民政府也给引资有功者以适当奖励。鼓励项目受益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四、表彰对象

表彰对象为所有引资者,包括公职人员引资者和社会引资者。

五、表彰主体

百色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受益业主。

六、奖励资金

(一)政府奖励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两级奖励资金分别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财政负担。

(二)项目受益业主奖励资金。以业主自愿为原则,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

政府以及项目受益业主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引资者须依法纳税。

七、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一)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对公职人员引资者的表彰实行行政奖励和物质奖励。

1. 行政奖励。

凡对引资有功的我市公职人员,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按下列奖励标准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并颁发荣誉证书。其中:

引进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8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嘉奖;

引进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至2亿元(人民币)的,记三等功;

引进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记二等功;

符合自治区奖励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励和记功;

成绩特别显著的,其业绩可作为年终考核和干部任用的标准之一。

2. 物质奖励。

对公职人员引资者,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物质奖励:引进外来资金投入高新技术、农业、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工业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的;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0万元)的。公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奖金分一、二、三等奖及鼓励奖四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1.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万元人民币、鼓励奖0.5万元人民币。

公职人员引进外来资金,除政府奖励外,不得接受项目受益业主任何形式的奖励。

(二)社会引资者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

对社会引资者的表彰实行物质奖励,奖励标准为: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工业、高新技术、农业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5%—1.5%计算奖金;引进外来资金投入物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餐饮娱乐、经营性公用事业等行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4%—0.8%计算奖金;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按其实际投入外来资金额的0.3%—0.6%计算奖金。同一项目,最高引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引进属于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单个项目实际到位外来资金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报由市人民政府追加5万元人民币奖励。

八、引资者身份认定

(一)引资者身份管理部门。引资者引进外来资金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属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到市商务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属其他外来资金的(以人民币注册的),到市、县(区)招商局办理引资者身份登记确认手续。

(二)引资者身份的认定。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项目业主或主办单位对引资者的确认函及国家法定机构出具受资企业的当期验资报告,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填写《百色市外来资金引资者登记表》、《百色市社会引资者奖励申领表》或《百色市公职人员引资者表彰呈报审批表》,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做好引资者身份备案。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六项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供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应对引资者身份及其引进项目、到位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引资者身份的认定才能生效。

认定引资身份管理部门必须为引资者做好相应的服务,及时告知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引资者被告知后60日内(含节假日)不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1人。如投资者委托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九、奖励申领程序

(一)奖励申报部门。投入市本级项目的引资奖励,属于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资金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的进资统计为准)由市商务局办理,其余外来资金由市、县(区)招商局办理。

(二)公职人员引资者所引资金到位后,由引资者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申请,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符合二等功及其以下奖励条件者,经市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人事局和市招商局批准,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社会引资者待外来资金实际投入达到注册资本外来资金额50%以上(含50%)之后,可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外来资金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引资者身份登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市招商局办理奖励申领手续。也可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一次性办理申领手续。

(四)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五)引资者可自行办理,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

(六)在外来资金全部到位后12个月内引资者须办理完奖金申领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市商务局、招商局按规定受理、审核奖励申领材料,计算出相应奖励档次,报市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市招商局每年1—3月对上年奖励申请集中审定,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奖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引资者兑付奖金。兑付奖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财政支付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以外币比例作为核算奖励的,按兑奖时的汇兑比价折算人民币。

十、奖励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具体分工负责,市招商局、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规划委、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表彰审定工作会议,审定奖励事项。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组织开展引资表彰工作。

(二)加强对招商引资表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县(区)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奖励的监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金的,查实后予以追回。在申请或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招商引资工作突出的单位表彰形式及奖励标准在参照此办法的基础上由市招商引资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县(区)的招商引资表彰办法。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十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字第〔1990〕144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在发生纠纷后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均可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及逾期未申请复议的仲裁决定,都是终局裁决。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局裁决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报告 冀法(研)字第〔1990〕14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决定)为终局裁决。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然,也包括终局裁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暂行条例都规定了当事人有选择纠纷处理办法的权利,即或者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条例规定: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仲裁机关解决,或者合同中虽未规定,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双方达成申请仲裁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当事人双方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办法的,对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仲裁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合同中规定发生纠纷后由人民法院解决,或者合同中虽未规定,发生纠纷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当否,请批复。
1990年9月7日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3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近期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二、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进行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管理创新。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大力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要建立和完善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开展的有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发〔2007〕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局,各保监局: 

  为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风险控制与管理,现就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积极引导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推动创新,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加强与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协商合作,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要指导保险企业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保险为医疗卫生事业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加强沟通合作,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筹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靠第三方化解医疗风险,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疗执业环境。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

  (二)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中,要预先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广泛征求医疗机构、保险业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积极探索促进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一是要通过召集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人员座谈等多种方式,协商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二是要定期将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对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向卫生部门通报。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信息互相通报制度。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信息,通过对数据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和医疗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危及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降低医疗风险。

  (四)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对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