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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意见

时间:2024-05-17 13:12: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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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意见

下载文件: 农办计〔2011〕2号.CE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经)、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水产)厅(委、局):

  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是加强农业国际合作、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十一五”以来,农业部门坚持“积极、合理、有效”的方针,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有效弥补了国内投资不足,积极推进了国内农业技术、管理和制度创新,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为做好“十二五”时期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十二五”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总体上已进入改造传统农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关键时期,做好新形势下的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及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手段。我国农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基础设施建设依然薄弱,物质技术装备水平和劳动者总体素质不高,农户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实施农业利用国外贷援款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施装备,借助优秀人才和智力资源,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推动农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由数量扩张向数量质量效益并重转变,由分散经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把农业发展转变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管理创新的轨道上来。

  (二)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是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的重要途径。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体现,是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主产区建设和优势农产品产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农业生产力布局依然不够科学,优势产品集中度还不够高,发展思路还需要进一步明晰,支持政策还有待集中和突破。加强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积极开展农业贷援款项目建设,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技术转化和经营管理创新,促进农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形成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科学合理的农业生产力布局。

  (三)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内在需要。在扩大农业对外开放中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是保障国内供给和产业安全、提升我国农业的综合素质和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农业发展的对外关联度不断加强,国际影响日趋扩大,国际金融组织及各国政府与我农业合作的意愿显著增强,为深化农业国际合作、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带来了有利机遇。抓住机遇,积极引进国外贷援款项目,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新特点,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突出重点、区域协调”的原则,积极有效利用国外贷援款,加大智力、人才和技术引进力度,选建示范项目,加强科技重新和技术创新,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兼顾,强化政府引导。立足国情,紧密围绕中央和地方农业发展战略,根据国内农业发展需求,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开展平等合作,针对重点领域进行科学规划,明确投向、整合资金、强化管理,实现国内外资源的有机结合。

  二是坚持规模适度,优化资金投向。注重国内外资金相结合,适度增加贷款规模,优化贷援款资金投向,重点在加大产业升级和科技创新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与水平、推动生态环境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是坚持创新示范,提高质量效益。把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作为项目谋划与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结构,丰富方式,加快对引进资源和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促进农业利用国外贷援款全面实现由“量”到“质”的转变。

  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发挥带动作用。加大关键领域亟需的智力、人才、技术、装备的引进力度,以项目为依托,通过重点突破、点面结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项目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效益的统一以及项目目标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统一。

  五是坚持严格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农业部门行业指导与业务监督的作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加强项目跟踪监测,按计划进度推进项目建设,按时开展竣工验收和总结宣传,确保发挥项目预期效益。

  (三)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规模适度增长,资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利用质量进一步提高。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和智力人才引进明显加强,实施效果进一步提升。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取得积极成效,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发挥。加大技术、管理和机制创新力度,有效吸引各类经济主体,增强农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素质能力,有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

  三、努力推动重点领域工作创新发展

  “十二五”期间,要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积极利用国外贷援款,结合各地实际,深入谋划,统筹规划,努力推进以下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沿海渔港建设。加强沿海渔业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引进和消化,重点开展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基础设施及相关陆域设施建设,完善通讯、监控、消防、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加快现代渔港建设,提高沿海渔业生产防灾减灾能力,推进渔业现代化。

  (二)促进草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大力推行畜牧标准化生产,加快畜牧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动畜牧生产与管理方式转变,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

  (三)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引进和推广现代大型农机装备、农业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大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力度,完善低洼涝区和环湖地区排涝体系。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动标准农田建设成功经验的示范和推广。

  (四)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示范区壮大主导产业,突出主导产品,因地制宜地改善生产条件,积极推进示范区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经营制度创新,发挥广大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的主体作用,达到试验示范、引领发展的目的。

  (五)加快现代农业人才体系建设。建立培训需求评估、服务和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结合本地和输入地用工需求,对外出务工农民、农业技术人员、农资经营人员等各类人员开展培训,加强职业资格认证,为农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六)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与信息化建设。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重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冷链体系,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推进农超对接。建立市场信息收集发布系统、市场管理信息化系统和交易安全监视系统,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七)加快农产品加工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粮食、园艺、菜篮子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积极引导企业等主体更新加工装备,实施技术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引进并创新关键技术,构建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标准体系和追溯体系,推动农产品加工标准化,促进农业劳动转移、农民增收和农业“走出去”发展。

  (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采取先进技术手段对承包地块进行实测定位和确权登记,进一步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探索经验。

  (九)加快农村清洁发展。引进并推广农村清洁能源和节能设施装备,配套推广节肥、节药、节水等技术,对农村生活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推动社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资源利用方式转变,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推进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重点加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创建工作,加快构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体系。加大养殖场基础设施和装备升级力度,建立水产良种繁育体系,示范推广健康养殖方式,提高水产品市场竞争力。

  (十一)发展循环农业和低碳农业。积极引进和推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和技术,改善生产、仓贮、加工工艺和技术水平,创建形成种植、养殖、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产品加工、消费为一体的循环农业模式和节能、减耗的低碳农业模式。

  四、为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的形势和特点,结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重点和任务,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和市场,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努力推进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本部门和地区的“十二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完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农业贷援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加强政策扶持,探索模式创新。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各级财政资金与农业利用国外贷援款的结合力度,努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源参与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项目,引导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探索资金利用和贷款偿还模式创新,降低还贷压力与风险。

  (三)加强工作指导,做好项目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和地区实际情况,加强对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的业务指导,把握需求,提前谋划,研究储备一批农业利用国外贷援款项目。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管,防范财务风险,切实提高贷援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四)搞好总结宣传,深化国际合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了解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有关情况,探索和总结各地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中的有关经验和做法加强典型宣传与模式推广,深化多双边合作,为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键环节多,目标任务重,管理要求高,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部署和部党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结合当前国际国内新形势,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在形势发展变化中捕捉新机遇,在国际国内相互影响中把握主动权,超前谋划,科学设计,努力做好农业利用国外贷赠款工作,为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现发布《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
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 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 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财政局。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4%。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交换,为交换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和交换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 免税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直接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五)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六)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七)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八)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或者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出具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未能实现的,经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准予退税。
第十二条 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契税征收机关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扣代缴和代征契税。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本市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条例》及其细则、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在《条例》实施之前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契税征收办法按照原有关于契税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2年5月30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宅楼房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有关契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999年7月13日

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司法部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四川省成都市的应试人员应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司法部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