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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4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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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政府平抑市场价格的经济调控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生产、商品经营、旅游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金融保险、邮政通讯业务以及有生产经营、服务收入的各类企业和有收费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三、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其中市本级同临渭区和高新区的价格调节基金按征收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市级征收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市价格调节基金专户;区级征收单位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缴入区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四、价格调节基金委托国税、地税、交通、物价等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标准见附表)。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部门的代征费用,以征收入库额的5%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按季拨付。
  五、缴纳义务人应按规定标准,于每月10日前向负责征收的部门缴纳,逾期不缴者,每天按应缴基金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财政票据征收。实行税费同征信息化管理的单位,按征管软件要求的票据进行征收。
  六、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政府为平抑物价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的补贴。
(二)用于重大节日或因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性价格异常波动采取的政策性补贴。
(三)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用于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价格信息发布等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五)用于支付政府储备费用。
  (六)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七、基金的管理
  (一)各级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价局,具体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中的相关问题;根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和范围变化提出调整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制定的相关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定期向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的征集使用情况。
  (二)价格调节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节余结转、滚动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征收部门须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银行统一开设收入归集账户,该账户不提现金,年终必须划转清零。
(四)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基金的资金管理和审计工作。
(五)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计划方案,报市(县、区)政府审定。
  八、与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九、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比率表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项目比率表
征收对象 计征基础 征收率 (额) 征收部门
工业企业、商业企业
(批发零售) 销售收入 0.2% 国家税务
宾馆旅店业、服务业 经营收入 0.5% 地方税务
文化娱乐业 营业收入 0.5%
建筑安装(装璜)业 承包工程总造价 0.5%
房地产业 营业收入 0.5%
金融、保险、邮政、
电讯业 贷款利息收入、保
费收入、经营收入 0.5%
营运车辆 客 车 19座以下(含19座) 15元/月.车 交 通
19座以上 20元/月.车
货 车 4吨以下(含4吨) 10元/月.车
4吨至8吨(含8吨) 15元/月.车
8吨以上 20元/月.车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留成额 3% 物 价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7〕48号



关于印发《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经贸委、国资委,金茂化工医药集团、亚星汽车集团、工艺美术集团、工业资产公司: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根据《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为完善对市直工业企业集团、资产公司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江苏金茂化工医药集团、江苏亚星汽车集团、扬州工艺美术集团、扬州工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
二、考核内容与计分方法
(一)考核指标体系。分两大类,基本分200分。
第一类:经济运行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产值15分,销售收入30分,实现利税25分,其中利润15分,工业投资30分。
第二类:“双创”“三重”指标。基本分100分。其中:新品开发10分,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产品10分,新增省级以上品牌20分,内民资投入20分,外资实际到帐20分,5000万元以上重点技改项目20分。
(二)单项计分方法。
每一单项完成指标得基本分;超(减)指标按比例记分,每超(减)10%,增(减)基本分5%,最多增(减)50%;缺项按该项平均得分的70%计分。
(三)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加分奖励:
(1)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不含原有企业裂变),每增加1个加计2分(累计奖励不超过10分)。
(2)金茂、亚星集团内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和50亿元的企业,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1亿元、2亿元、4亿元、5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4分、5分、6分、8分和10分,工艺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销售超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加计4分、5分和6分。
(3)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民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工艺集团、工业资产公司每新增1个注册内民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加计3分(包括增资、重组)。
(4)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工艺集团、工业资产公司当年每新增1个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并有实际到资的工业项目,加计4分(包括重组)。
(5)金茂、亚星集团当年每竣工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工业资产公司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5000元以上工业项目,工艺集团每完成1个设备或技术投资3000元以上工业项目,分别加计4分。
(6)当年每新增1个中国名牌或驰名商标,加计4分,两项同时获得加计6分;
(7)当年每新增1个“一站两中心”或检测中心,加计4分;每新增一个省级“一站两中心”,加计2分;
(8)当年每新增1个国家级高新企业,加计4分,每新增1个省级高新企业加计2分;
(9)当年每新增1个上市公司(包括增发股票),加计4分。
(四)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相应的倒扣分处罚:
(1)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扣减5-10分;
(2)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被环保部门认定处罚的,扣减5-10分。
(3)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被市以上政府部门查处,并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的,扣减5-10分。
凡受到扣分的单位,当年不能评为一等奖。
(五)总分计分方法。
总分 =(经济指标得分×60%)+(“双创”“三重”工作得分×4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扣分。
三、奖励等级与奖励办法
奖励等级:按照总分由高到低,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如综合得分相等,以经济运行考核得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办法: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集团(资产公司),分别颁发相应等级奖状一张,奖金在上年基础上分别有所增加,对获得一等奖的企业另颁发金质奖牌一块,奖励对象为企业董事长。
本考核结果将作为年薪制考核的重要依据,由市国资委、经贸委负责实施。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分工
参照《扬州市工业经济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本考核奖励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七月十日





韶关市辖三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管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辖三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用地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征地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和经济发展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第五条 建设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定额供地。

第六条  韶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主管农用地转用和征地的职能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工作的审核和报批。征地补偿工作的组织与实施,除市政府另行委托外,由被征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征地工作中的土地调查、勘测定界等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由市征地服务中心或其认定的具有资质的部门(单位)承担。

第七条 严格执行省下达我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章 农用地转用和征地

第八条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农业用地依法转为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征地是指合理补偿给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后,依法将农村集体所有权转为国有。

第九条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农用地的;

(三)使用国有农用地的;

(四)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其他土地。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项目用地单位因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用地指标,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手续。

(二)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立项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手续后,持以下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1、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批文;

2、市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其他需要提出的材料。

用地单位在提交以上材料的同时,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用地报批和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核定。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征用的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再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征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项目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后,委托被征地单位所在区人民政府实施征地。

第十二条 除市政府另行委托征地实施单位外,市国土资源局与项目用地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委托协议》,将征地补偿工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并同时将征地红线图、补偿安置标准等征地资料移交给该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受托实施征地补偿工作后,应当拟订、发布征地通告,并对征地范围内出现的抢栽、抢种和抢建等现象进行制止。同时,应当根据征地工作需要,协助被征地村委组织召开村委村民代表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等会议,做通农民思想工作,确定外业清点、丈量、登记被征土地上青苗附着物工作的具体时间。

第十四条 在征地通告规定的期限内,由韶关市征地服务中心或其认定的具有资质的部门(单位)会同区人民政府、被征地村委、青苗附着物权益人共同核定被征土地的权属,现场清点、丈量、登记被征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对拒不到场配合登记的权益人,由市征地服务中心会同区人民政府、村征地工作人员共同核定、登记,视同该权益人到场。

第十五条 外业清点、丈量、登记被征土地上青苗附着物过程中,征地工作人员与权益人就青苗附着物的种类、规格、价格、数量等发生争议的,由区政府及时按规定负责协调、处理,确保按时完成外业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区政府根据有关征地补偿规定和现场登记的征地补偿统计数据,拟订征地协议书和制订青苗附着物补偿清单等征地补偿方案,并予以告示,广泛听取被征地村委、村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区人民政府根据被征地村委、村民的合理意见,共同补充完善征地协议书和青苗附着物补偿清单。区政府督促被征地村委和青苗附着物权益人分别签订征地协议书和审核同意青苗附着物补偿清单。

第十八条 根据征地协议书约定,征地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村委和村民后,区政府按征地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将被征土地交给用地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被征土地存在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青苗附着物归属等发生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时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将土地补偿款保全,并同时依法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和青苗附着物归属进行处理。

当事人对区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认可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青苗附着物归属等争议不影响被征土地的交付使用,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处理结果及时、足额发放征地补偿款。

第二十条 因征地引发的农民上访,由区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并组织答复上访的有关材料、图件。

第四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韶关市征地服务中心负责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青苗附着物补偿款等属农民个人的所有部分,实行实名支付制度,由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将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款以存折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转账支付给被征地村委。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在区政府的指导和协助下,由被征地村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村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分配方案,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村委依法出租责任地以外的土地被征用,其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村委和承租人双方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属被征地村委集体所有,承租人投入种植、建设的青苗附着物、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的补偿费,属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应得的补偿费由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以存折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 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途径有,货币安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就业安置、留用地安置、征地补偿费折资入股等方式。

(一)货币安置是指根据被征地村委制订的征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被征地村民领取安置补助费。

(二)用于失地无业农民就业的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结算以及基地促进就业的资金,从土地出让的收益中按一定的比例划出资金予以安排。有关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三)失地农民基本养老险,有关的适用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的征集、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津贴、政府补贴等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四)失地农民的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失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其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有关失地农民就业方面的管理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订。

(五)留用地安置,是指政府充分照顾和平衡政府与被征地农民双方的利益,根据城市规划,按国家规定,给予被征地村委土地作为经济发展用地,用于被征地村委发展集体经济。

1、原则上集体经济发展用地应按城市规划使用被征地村委村小组自己的土地。使用被征地村委村小组自已土地的,经济发展用地的安置补偿费、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办理用地手续有关规费等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项目负担,政府给予办理用地手续;如城市规划等因素导致被征地村委村小组不能使用自己土地的,经市政府同意,另行选址安排,土地取得费用由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项目负担,政府给予办理用地手续。

2、经济发展用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加油站建设,允许以出让、转让和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但流转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集体所有,用于集体发展生产、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社会保障等。

(六)政府鼓励被征地农民集体、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征地补偿费折资入股,不承担风险,每年按折资入股数额的5%享受固定红利,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回本金,具体规定按《印发关于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征用农地折资参股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兑现落实,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被征地单位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以及收益的分配,由市辖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由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五章 拆迁和住宅安置用地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用房、生产用房等拆迁补偿工作,由管辖被征土地的区政府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标准和被拆迁房屋的安置分别参照《关于西联新城区非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标准的复函》和《关于同意〈西联新城区失地农民房屋安置优惠办法〉的复函》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府同意,大面积征地需要进行“村改居”的,“村改居”的有关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擅自与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有关征收土地文书一律无效。已非法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征地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工作中,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克扣、截留、挪用、挤占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征地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坚持无理要求,阻挠或破坏征地工作,有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征地工作经费列入用地成本,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坚持无理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的,征地单位可将按规定计付的各种征地补偿款额直接汇入村民委员会帐户,并通知当事人限期交付土地。仍不按期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